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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 765-201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号:
DB44/ 765-2019
标准名称: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类别:
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19-03-06 -
实施日期:
2019-04-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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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生物质成型燃料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以木本植物或草本植物为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其他燃料根据其形态参照本标准相应形态燃料的最严格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DB44/765-201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及监测要求,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规范锅炉运行、建设及排放管理,保障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部分标准内容:
DB44/765-2019(代替DB44/765-201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发布稿)
2019-03-06发布
2019-04-01实施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广东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2010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将根据广东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修订主要内容包括:更改适用范围,明确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排放限值;收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燃煤锅炉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取消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增加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将大气污染物过量空气折算系数改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其执行。本标准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订,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主要起草人:赵秀颖、廖程浩、张晖、张永波、唐喜斌、白莉、刘志阳、韩昊,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9年2月18日批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烟气黑度限值。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层燃炉、抛煤机炉。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研石、石油焦、油页岩等燃料的锅炉参照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以木本或草本植物为燃料的锅炉参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其他燃料参照相应形态燃料最严格排放要求执行。
不适用于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燃料锅炉。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及新建、改建、扩建锅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排污许可及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污染源选址及特殊保护区域管理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条款。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本标准。
GB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测定 碘量法
HJ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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