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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风险防控服务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6-03-23 09:24:13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DB3302/T 1138-2022

  • 标准名称: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风险防控服务规范

  • 标准类别: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22-12-15
  • 实施日期:

    2023-01-15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pdf .zip
  • 下载大小:

    1.41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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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03.080.20
  • 中标分类号:

    A10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其他信息

  • 起草人:

    傅谷琪,陈张贤,应丹琼,伍晓茜,章成
  • 起草单位:

    宁波市公众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运营服务中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宁波市标准化研究院,武汉大学宁波国家保险发展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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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 03.080 CCSA10 B3302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标准 DB3302/T 1138—2022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风险防控服务规范 2022-12-15发布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2023-01-15实施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宁波市公众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运营服务中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宁波市标准化研究院、武汉大学宁波国家保险发展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傅谷琪、陈张贤、应丹琼、伍晓茜、章成。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以下简称“食责险”)中的风险巡查、风险咨询、检验检测、人员要求以及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食责险承保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向被保险人提供的风险防控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4276—2017 社会保险咨询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协管员 为被保险人提供食品安全风险巡查服务的人员。 3.2 检查点 被保险人实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地点。 3.3 风险巡查 食责险承保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尚未发生的、可能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的食品安全危险或事故进行检查的活动。 4 风险巡查 4.1 巡查计划 4.1.1 应制定年度食品安全风险巡查计划,内容主要包括:巡查的被保险人;巡查频次;负责巡查的协管员及责任区划等。 4.1.2 应根据动态风险巡查要求制定专题性巡查计划,内容主要包括:巡查的被保险人;专题性巡查内容与要求;巡查时间;负责巡查的协管员等。 4.2 巡查内容 4.2.1 日常风险巡查 当检查点出现新增、撤销或搬迁时,应在食责险风控平台上完善以下内容: (a)与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者名称相一致的检查点名称; (b)检查点地址; (c)检查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检查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协管员应在食责险风控平台上进行更新。 日常风险巡查分为生产类、流通类和餐饮类,具体风险巡查内容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4.2.2 动态风险巡查 动态风险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a)被保险人上一次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 (b)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领域; (c)社会热点和民生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 (d)突击检查要求。 4.3 巡查实施 4.3.1 应配备工作证件、手机终端等巡查设备,并在检查点负责人或联系人在场的情况下开展检查。 4.3.2 应确定检查内容,选取相应食品安全风险检查表,检查表内容包括检查点信息、检查时间、协管员、检查项目、主要内容、分值项和扣分。检查表示例见附录B。 4.3.3 应逐项打分,需要对风险点留存图片记录的应按照以下要求即时拍照上传: (a)照片信息完整、清晰、真实; (b)照片拍摄角度与实际情况相符; (c)照片应不少于一张有协管员或检查陪同人员入镜; (d)记录拍摄时间、地点,可留有照片水印。 4.3.4 检查前应告知被保险人以下信息: (a)检查目的; (b)检查成员信息; (c)检查内容; (d)检查流程等。 4.3.5 日常风险巡查频次应保证单张保单保障期限内提供不少于3次。动态风险巡查频次应根据日常巡查情况、上级专项检查要求及投诉举报动态进行调整。 4.3.6 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应立即上报食责险风控平台。 4.3.7 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风险点,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场检查整改结果;不能立即整改的,应约定整改期限。 4.3.8 应及时跟踪整改情况,对逾期未整改的,再次发放整改建议书。连续三次拒绝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应作为风险线索上报食责险风控平台。 4.4 巡查结果 4.4.1 巡查记录应真实、规范。 4.4.2 巡查结果应上传至食责险风控平台,对需要完善的信息应在24 h内完成补充。 4.4.3 应对不符合项提出防控建议,并发出整改建议书。 5 风险咨询 5.1 咨询项目 5.1.1 政策法规咨询 包括食责险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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