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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1/363-2006防蛀、防霉类日用化学品卫生安全要求
标准号:
DB31/363-2006
标准名称:
防蛀、防霉类日用化学品卫生安全要求
标准类别:
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06-06-22 -
实施日期:
2006-10-10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pdf .zip下载大小:
1.13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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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标准内容:
备案号:19088-2006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363-2006 防蛀、防霉类日用化学品卫生安全要求 2006-06-22发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2006-10-01实施
前言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防蛀、防霉类日用化学品的使用量和范围日益增多,其卫生安全质量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也日益突出。为保障消费者安全和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由上海市卫生局提出,起草单位包括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化学品毒性检定所、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中心。本标准起草人:仲伟鉴、肖萍、周密、胡红、周永贵、叶秀玲。本标准由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采用AATCC Test Method 30-1998(纺织物品防霉抗腐评价)。本标准于2006年6月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蛀、防霉类日用化学品的卫生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标签,适用于防蛀、防霉类日用化学品的生产和监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GB/T 4895-1991 合成樟脑
- HG/T 2988 氯菊酯含量分析方法
- GB15670-1995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 FZ/T 20004 利用生物分析防虫蛀性能的方法
- 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化学致癌物分类表:AGENTS REVIEWED BY THE IARC MONOGRAPHS(ALPHABETICAL ORDER)
3 术语
3.1 防蛀剂:具有杀灭或驱赶蛀虫作用,达到防止物品被蛀害的日用化学品。
3.2 防霉剂:具有杀灭或抑制霉菌生长作用,达到防止物品霉变的日用化学品。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防蛀、防霉类日用化学品不得使用IARC第一类化学致癌物作原料;使用第二类化学致癌物作原料时,应提供具有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对人体安全资料。
4.2 防蛀性能:防蛀剂、防蛀防霉剂的防蛀性能必须达到表1要求。表1防蛀性能要求:失重保护率≥80%,表面损害1,蛀蚀损害A1。注:樟脑类产品试用黑毛皮时,表面损害可为2,蛀蚀损害可为B。
4.3 防霉性能:防霉剂、防蛀防霉剂的防霉性能必须达到0级要求。
4.4 毒性学要求:防蛀剂、防霉剂或防蛀防霉剂毒性试验项目和指标:
-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LD50 ≥2000 mg/kg
- 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刺激指数 ≤0.4
- 眼刺激试验:刺激指数 ≤30(注:当5<眼刺激指数≤30时,需在说明书和标签标注警示)
- 皮肤变态反应(致敏)试验:致敏率 ≤8%
- 致突变性试验:阴性(首选Ames试验,阳性需增做微核试验或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以三项试验中两项结果判断致突变性;不适用Ames试验时可直接选用微核试验)
4.5 色泽影响要求:防蛀、防霉类日用化学品应不改变织物原有色泽或形成色斑,空白对照样与检测样白度值绝对差值<3。
4.6 有效成分含量要求:有效成分含量必须达到企业标准或产品标识明示量。
5 试验方法
5.1 防蛀性能试验
5.1.1 试虫:幕衣蛾(Tineolabisselliella-Hummel)、黑毛皮(Attagenus unicolor japonicus Reitter)
5.1.2 试样剂量:固体挥发型防蛀剂按1g/L空气悬挂容器或按产品使用要求自然挥发;液体防蛀剂均匀喷湿纯毛布两面或按使用要求处理。
5.1.3 试验条件与步骤按FZ/T 20004要求进行。
5.1.4 失重保护率计算公式及说明按标准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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