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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1/T 1019-2022重型载货汽车、大客车单位产品综合能源消耗限额
标准号:
DB11/T 1019-2022
标准名称:
重型载货汽车、大客车单位产品综合能源消耗限额
标准类别: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22-12-27 -
实施日期:
2023-04-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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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标准内容: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1019—2022
代替DB11/T1019—2013
重型载货汽车、大客车单位产品综合能源消耗限额
The quota of the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of heavy goods vehicle & bus
发布日期:2022-12-27 | 实施日期:2023-04-0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1/T1019—2013《中、重型载货汽车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与DB11/T1019—2013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1. 更改了标准名称;
2. 更改了适用范围;
3. 删除了中型载货汽车定义(见2013年版3.1),增加了大客车定义(见3.2);
4. 增加了耗能工质定义(见3.5);
5. 更改了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计算公式(见5.2,2013年版6.2);
6. 增加了产能利用率调节系数k值(见5.3);
7. 更改了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见6,2013年版4.1、4.2、4.3);
8. 增加了企业年度综合能耗信息表(见附录C)。
本文件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汽车行业协会、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晨航、张丽丽、徐华、马晓东、史小磊、王峰、李根、李凌日、王玉琪、李平元、夏宝山、刘怡。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3年首次发布DB11/T1019—2013,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重型载货汽车、大客车单位产品综合能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统计的一般要求、计算方法、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和节能管理与技术措施。
本文件适用于重型载货汽车、大客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的计算、管理、评价与监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23331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JJF 1356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589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重型载货汽车 (heavy goods vehicle):总质量大于或等于2002kg的载货汽车。
3.2 大客车 (bus):车长大于或等于6000m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注:本定义参考GA 802—2019表1的内容)
3.3 综合能耗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在统计报告期内车辆产品实际消耗的用于工业生产的各种能源实物量,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单位分别折算后的总和。(来源:GB/T 2589—2020,3.5,有修改)
3.4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统计报告期内,综合能耗与同期内产出的合格产品总量的比值。
3.5 耗能工质 (energy-consuming medium):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不作原料使用,也不进入产品,在生产或制取时需要直接消耗能源的工作物质。(来源:GB/T 2589—2020,3.1)
4 综合能耗统计一般要求
4.1 统计种类
统计报告期内,企业能耗的种类包括:电力、热力、汽油、煤油、柴油、天然气、自发可再生能源及自制和外购的耗能工质。
注:成品车内加(充)入的能源不属于统计范畴。
4.2 统计范围
4.2.1 综合能耗统计应包括直接生产系统能源消耗、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能源消耗,不包括基建、技改等项目建设用能、成品车用能以及与生产无关的用能。
4.2.2 直接生产系统能源消耗应是企业生产整车产品所确定的主要生产工艺,包括冲压、焊接、涂装、总装涉及的装置、设施和设备的能耗实物量和损失量。
注:不包括动力总成生产系统、动力蓄电池生产系统等零部件系统的能耗。
4.2.3 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能源消耗,应是为直接生产系统服务的供电、供水、供热、制冷、照明、库房、办公室、操作室、休息室、更衣室、食堂、浴室和厂内原料场地以及安全、环保等装置和设施,还包括为直接生产系统服务的水处理站、相关办公系统的能耗实物量和损失量。
4.3 统计通用要求
4.3.1 生产产品所消耗的各种能源应以企业在统计报告期内实测值为准,没有实测条件的,参考附录A、附录B中的能源折标准煤系数计算。
4.3.2 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能耗和耗能工质,不应漏计、重计。
5 计算方法
5.1 综合能耗计算
按公式(1)计算:
E = Σ (e_i * p_i)
式中:
E 为统计报告期内产品综合能源消耗,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单位为千克标准煤;
n 为统计报告期内消耗的能源种类数;
e_i 为统计报告期内生产中消耗的第i种能源实物量,单位为实物量单位;
p_i 为对应的第i种能源的折标准煤系数,见附录A。
DB11/T1019—2022
代替DB11/T1019—2013
重型载货汽车、大客车单位产品综合能源消耗限额
The quota of the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of heavy goods vehicle & bus
发布日期:2022-12-27 | 实施日期:2023-04-0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1/T1019—2013《中、重型载货汽车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与DB11/T1019—2013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1. 更改了标准名称;
2. 更改了适用范围;
3. 删除了中型载货汽车定义(见2013年版3.1),增加了大客车定义(见3.2);
4. 增加了耗能工质定义(见3.5);
5. 更改了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计算公式(见5.2,2013年版6.2);
6. 增加了产能利用率调节系数k值(见5.3);
7. 更改了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见6,2013年版4.1、4.2、4.3);
8. 增加了企业年度综合能耗信息表(见附录C)。
本文件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汽车行业协会、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晨航、张丽丽、徐华、马晓东、史小磊、王峰、李根、李凌日、王玉琪、李平元、夏宝山、刘怡。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3年首次发布DB11/T1019—2013,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重型载货汽车、大客车单位产品综合能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统计的一般要求、计算方法、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和节能管理与技术措施。
本文件适用于重型载货汽车、大客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的计算、管理、评价与监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23331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JJF 1356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589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重型载货汽车 (heavy goods vehicle):总质量大于或等于2002kg的载货汽车。
3.2 大客车 (bus):车长大于或等于6000m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注:本定义参考GA 802—2019表1的内容)
3.3 综合能耗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在统计报告期内车辆产品实际消耗的用于工业生产的各种能源实物量,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单位分别折算后的总和。(来源:GB/T 2589—2020,3.5,有修改)
3.4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统计报告期内,综合能耗与同期内产出的合格产品总量的比值。
3.5 耗能工质 (energy-consuming medium):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不作原料使用,也不进入产品,在生产或制取时需要直接消耗能源的工作物质。(来源:GB/T 2589—2020,3.1)
4 综合能耗统计一般要求
4.1 统计种类
统计报告期内,企业能耗的种类包括:电力、热力、汽油、煤油、柴油、天然气、自发可再生能源及自制和外购的耗能工质。
注:成品车内加(充)入的能源不属于统计范畴。
4.2 统计范围
4.2.1 综合能耗统计应包括直接生产系统能源消耗、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能源消耗,不包括基建、技改等项目建设用能、成品车用能以及与生产无关的用能。
4.2.2 直接生产系统能源消耗应是企业生产整车产品所确定的主要生产工艺,包括冲压、焊接、涂装、总装涉及的装置、设施和设备的能耗实物量和损失量。
注:不包括动力总成生产系统、动力蓄电池生产系统等零部件系统的能耗。
4.2.3 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能源消耗,应是为直接生产系统服务的供电、供水、供热、制冷、照明、库房、办公室、操作室、休息室、更衣室、食堂、浴室和厂内原料场地以及安全、环保等装置和设施,还包括为直接生产系统服务的水处理站、相关办公系统的能耗实物量和损失量。
4.3 统计通用要求
4.3.1 生产产品所消耗的各种能源应以企业在统计报告期内实测值为准,没有实测条件的,参考附录A、附录B中的能源折标准煤系数计算。
4.3.2 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能耗和耗能工质,不应漏计、重计。
5 计算方法
5.1 综合能耗计算
按公式(1)计算:
E = Σ (e_i * p_i)
式中:
E 为统计报告期内产品综合能源消耗,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单位为千克标准煤;
n 为统计报告期内消耗的能源种类数;
e_i 为统计报告期内生产中消耗的第i种能源实物量,单位为实物量单位;
p_i 为对应的第i种能源的折标准煤系数,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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