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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1/T 54-1999动力用空气压缩机(站)经济运行与节能监测
标准号:
DB31/T 54-1999
标准名称:
动力用空气压缩机(站)经济运行与节能监测
标准类别:
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1999-11-12 -
实施日期:
2000-01-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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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DB31/T54-1999 上海市地方标准《动力用空气压缩机(站)经济运行与节能监测》规定了空气压缩机系统的机组配置、运行管理、技术要求、维护保养、电能消耗考核及节能监测要求,适用于电力驱动的动力用往复式活塞空气压缩机。
部分标准内容:
DB31/T54-1999 上海市地方标准
动力用空气压缩机(站)经济运行与节能监测
Economic operation of air compressor (station) for power and its energy saving monitoring
发布单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00-01-01
前言
为加强企业用电管理,促进企业合理有效利用电能,提高电能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及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第7章、第10.1条、第10.6条、第11.6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提出,由上海市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
起草单位:上海市能源研究会、上海汽轮机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项国庆、温煜华、福民、张文照、陈津迪
本标准于1991年4月首次发布,1999年8月第一次修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力用空气压缩机(站)及系统经济运行的机组配置、基础管理、运行管理、运行技术要求、冷却水、润滑油、维护保养、电能消耗考核和节能监测。适用于电力驱动的动力用往复式活塞空气压缩机(站)及系统的经济运行,其他类型容积式空气压缩机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通过本标准引用构成本标准条文:
GB12691-90 空气压缩机用油
GB/T 7167-1997 企业能源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
劳银宁(1990)8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机组合理配置
3.1 应根据生产工艺对压缩空气压力、供气量、空气洁净度及干燥度的实际需求选择空气压缩机型号和台数,严禁使用国家淘汰产品。
3.2 用气量波动较大或变化频繁的生产工艺,宜采用多台空气压缩机并联运行。
3.3 配置备用机组时,应选择相同型号的机组。
3.4 不同用气场合有不同要求时,应配置专用管道供气。
4 基础管理
4.1 每台空气压缩机应有制造厂提供的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合格证、机组结构图、易损件图册、电气原理图、接线图及其他技术资料。
4.2 应有站房平面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并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包括设备交接验收记录、设备维护保养记录、零部件更换明细表、事故分析报告、大修方案及完工验收单。
5 运行管理
5.1 应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5.1.1 岗位责任制:制定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5.1.2 交接班制度:规定交接班检查、记录、责任分界及交接手续。
5.1.3 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巡查内容、路线及记录要求,并规定异常处理方法。
5.1.4 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制定空气压缩机及系统定期维修保养计划。
5.1.5 高故障报告制度:明确事故处理程序及防范措施。
5.1.6 文明卫生制度:规定生产操作文明要求及卫生责任分区。
5.2 配备技术人员负责空气压缩机及系统的经济运行管理,定期分析安全、设备状态、运行参数及能耗指标。
5.3 制定空气压缩机及系统的安全、经济运行规程,包括开停机、负荷调整、冷却水及润滑油管理。
5.4 配置压力表、电流表、有功电度表、无功电度表及气体流量表并做好运行记录。
5.5 制定单位产气批次能耗考核指标,并作为奖惩依据。
5.6 配备必要监测仪表及安全附件,并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定期校验。
5.7 主管部门应会同安全部门定期检查设备附件、设备完好情况及管网泄漏情况。
5.8 空气压缩机及系统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操作证后方可操作。
6 运行技术要求
6.1 空气压缩机第一级吸气温度应≤40℃,其它各级吸气温度不得超过设计要求。
动力用空气压缩机(站)经济运行与节能监测
Economic operation of air compressor (station) for power and its energy saving monitoring
发布单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00-01-01
前言
为加强企业用电管理,促进企业合理有效利用电能,提高电能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及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第7章、第10.1条、第10.6条、第11.6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提出,由上海市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
起草单位:上海市能源研究会、上海汽轮机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项国庆、温煜华、福民、张文照、陈津迪
本标准于1991年4月首次发布,1999年8月第一次修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力用空气压缩机(站)及系统经济运行的机组配置、基础管理、运行管理、运行技术要求、冷却水、润滑油、维护保养、电能消耗考核和节能监测。适用于电力驱动的动力用往复式活塞空气压缩机(站)及系统的经济运行,其他类型容积式空气压缩机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通过本标准引用构成本标准条文:
GB12691-90 空气压缩机用油
GB/T 7167-1997 企业能源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
劳银宁(1990)8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机组合理配置
3.1 应根据生产工艺对压缩空气压力、供气量、空气洁净度及干燥度的实际需求选择空气压缩机型号和台数,严禁使用国家淘汰产品。
3.2 用气量波动较大或变化频繁的生产工艺,宜采用多台空气压缩机并联运行。
3.3 配置备用机组时,应选择相同型号的机组。
3.4 不同用气场合有不同要求时,应配置专用管道供气。
4 基础管理
4.1 每台空气压缩机应有制造厂提供的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合格证、机组结构图、易损件图册、电气原理图、接线图及其他技术资料。
4.2 应有站房平面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并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包括设备交接验收记录、设备维护保养记录、零部件更换明细表、事故分析报告、大修方案及完工验收单。
5 运行管理
5.1 应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5.1.1 岗位责任制:制定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5.1.2 交接班制度:规定交接班检查、记录、责任分界及交接手续。
5.1.3 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巡查内容、路线及记录要求,并规定异常处理方法。
5.1.4 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制定空气压缩机及系统定期维修保养计划。
5.1.5 高故障报告制度:明确事故处理程序及防范措施。
5.1.6 文明卫生制度:规定生产操作文明要求及卫生责任分区。
5.2 配备技术人员负责空气压缩机及系统的经济运行管理,定期分析安全、设备状态、运行参数及能耗指标。
5.3 制定空气压缩机及系统的安全、经济运行规程,包括开停机、负荷调整、冷却水及润滑油管理。
5.4 配置压力表、电流表、有功电度表、无功电度表及气体流量表并做好运行记录。
5.5 制定单位产气批次能耗考核指标,并作为奖惩依据。
5.6 配备必要监测仪表及安全附件,并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定期校验。
5.7 主管部门应会同安全部门定期检查设备附件、设备完好情况及管网泄漏情况。
5.8 空气压缩机及系统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操作证后方可操作。
6 运行技术要求
6.1 空气压缩机第一级吸气温度应≤40℃,其它各级吸气温度不得超过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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