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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第1部分:一般单位重点部位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6-03-03 12:01:40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DB33/768.1-2009

  • 标准名称: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第1部分:一般单位重点部位

  • 标准类别: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09-11-03
  • 实施日期:

    2010-01-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pdf .zip
  • 下载大小:

    1.41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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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13.310
  • 中标分类号:

    A90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其他信息

  • 发布部门: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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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整理浙江省地方标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1部分:一般单位重点部位》(DB33/T768.1-2009),涵盖适用范围、术语定义、建设原则及安防系统配置要求,为单位重点部位安全防范建设提供依据。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 13.310 A90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768.1—2009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1部分:一般单位重点部位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ecurity & Technical Protec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Part 1: Important Area of General Enterprises 发布:2009年11月3日 实施:2010年1月1日 发布单位: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言 DB33/76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按部分发布,目前分为13个部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补,包括: 第1部分:一般单位重点部位; 第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 第3部分:汽车站与客运码头; 第4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 第5部分:公共供水场所; 第6部分:供变配电场所; 第7部分:燃油供储场所; 第8部分:城镇燃气供储场所; 第9部分:旅馆业; 第10部分:学校; 第11部分:医院; 第12部分:住宅小区; 第13部分:娱乐场所。 本部分为DB33/768的第1部分。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科技研究所提出,由浙江省公安厅归口。 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安全技术质量检验中心、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浙大信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参与起草单位: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浙江星望视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主要起草人:焦庆春、胡彦、方良、鲍景萍、徐力、赵问道、刘伟。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一般单位重点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一般单位重点部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检验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后续修改单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部分;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主要引用文件包括: GB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DB33/T 334 安全防范系统相关规范; DB33/T 629(所有部分)跨区域视频监控联网共享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一般单位(general enterprises) 指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规定的重点单位以外的单位。 3.2 重点部位(important area) 指对单位办公、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生活具有关键作用的重要场所以及人员密集场所。 4 建设原则 4.1 一般单位重点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4.2 安防系统建设应纳入单位工程总体规划,做到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 4.3 系统所采用的产品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法定机构检验、认证合格或取得生产许可。 4.4 应选用稳定可靠、成熟先进、优化集成的技术和设备。 4.5 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及监控中心。 4.6 技术防范设施的基本配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表1 一般单位重点部位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整理) 适用区域或部位包括: — 存放、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管制物品的场所; — 存放涉及国家秘密文件、档案、资料及计算机软件的库房、档案室等; — 收取、存放现金、有价票证等场所; — 生产、存放或经营金银、珠宝、贵重物品及文物的库房或场所。 配置的主要系统包括: —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摄像机); — 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 — 紧急报警装置; — 出入口控制系统。 5 系统的设计与施工 5.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包括摄像机的选型、安装位置及系统配置等内容(原文后续内容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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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768.1-2009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第1部分:一般单位重点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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