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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T 4042-2020禽用中兽药应用技术规范
标准号:
DB37/T 4042-2020
标准名称:
禽用中兽药应用技术规范
标准类别: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20-07-09 -
实施日期:
2020-08-09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pdf .zip下载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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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文件是《禽用中兽药应用技术规范》(DB37/T4042—2020)的标准文本,详细规定了禽用中兽药的基本要求、使用方法、配伍禁忌及使用记录等,适用于家禽养殖场的临床应用。
部分标准内容:
DB37/T4042—2020 禽用中兽药应用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applic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in poultry
发布日期:2020-07-09
实施日期:2020-08-09
发布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标准由山东省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家禽研究所、济南森康三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烟台绿叶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青岛动保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齐鲁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潍坊诺达药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树乾、黄中利、宋敏训、傅剑、殷斌、刘月月、杨世发、赵增成、李颖、刘丽萍、董雯雯、李桂明、孙晓军、杨鹏、吕淑荣、孙亚磊、王海挺、张法仁、石慧芹、张福云。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禽用中兽药的基本要求、使用、使用记录和档案保存。本标准适用于家禽养殖场的中兽药临床应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NY/T 472—2013 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
3 禽用中兽药的基本要求
3.1 中兽药是农业农村部批准的GMP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兽善药质量标准》要求。
3.2 使用者购买中兽药时,应先在国家兽药信息查询系统中核对相应产品的基本信息,包括生产企业、批准文号、标签、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3.3 中兽药外观包装无破损,性状无改变,不得出现涨袋(瓶)、结块等现象。
4 禽用中兽药的使用
4.1 应按照NY/T 472—2013要求,在执业兽医师或相关专业人员的指导下使用。
4.2 使用者需按照中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要求使用,包括给药途径、剂量、疗程、动物种属、适应症等。
4.3 对于发病急、传播速度快、死亡率较高的疾病,优先选择口服液或合剂、可溶性粉或可溶性颗粒剂型,采用饮水给药;对于发病缓慢,传播速度慢、死亡率低、采食量无明显减少的疾病,宜选择散剂,采用饲料添加给药。
4.4 使用方法:
(1)口服液或合剂:用前应摇匀,兑水饮用或均匀喷涂于饲料表面;
(2)可溶性粉或可溶性颗粒:应先加适量清洁水充分溶解,倒入饮水桶内,混匀后饮用或均匀喷涂于饲料表面;
(3)可溶性粉或散剂:与粉料混合均匀后使用,不适合与颗粒料直接混合使用。
4.5 中兽药配伍与禁忌:
(1)中兽药 + 中兽药:当家禽发生混合性疾病或同时出现两种或以上严重症状的疾病时,选择主治、功效相符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药物配伍使用;
(2)中兽药 + 化药:当家禽发生死亡率较高、病原体明确的疾病时,选择主治、功效相符的中兽药加对病原体敏感或对症化学药物使用;
(3)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的药物不能混合使用,以免有效成分析出、沉底,影响药效或产生毒副作用。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applic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in poultry
发布日期:2020-07-09
实施日期:2020-08-09
发布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标准由山东省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家禽研究所、济南森康三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烟台绿叶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青岛动保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齐鲁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潍坊诺达药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树乾、黄中利、宋敏训、傅剑、殷斌、刘月月、杨世发、赵增成、李颖、刘丽萍、董雯雯、李桂明、孙晓军、杨鹏、吕淑荣、孙亚磊、王海挺、张法仁、石慧芹、张福云。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禽用中兽药的基本要求、使用、使用记录和档案保存。本标准适用于家禽养殖场的中兽药临床应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NY/T 472—2013 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
3 禽用中兽药的基本要求
3.1 中兽药是农业农村部批准的GMP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兽善药质量标准》要求。
3.2 使用者购买中兽药时,应先在国家兽药信息查询系统中核对相应产品的基本信息,包括生产企业、批准文号、标签、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3.3 中兽药外观包装无破损,性状无改变,不得出现涨袋(瓶)、结块等现象。
4 禽用中兽药的使用
4.1 应按照NY/T 472—2013要求,在执业兽医师或相关专业人员的指导下使用。
4.2 使用者需按照中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要求使用,包括给药途径、剂量、疗程、动物种属、适应症等。
4.3 对于发病急、传播速度快、死亡率较高的疾病,优先选择口服液或合剂、可溶性粉或可溶性颗粒剂型,采用饮水给药;对于发病缓慢,传播速度慢、死亡率低、采食量无明显减少的疾病,宜选择散剂,采用饲料添加给药。
4.4 使用方法:
(1)口服液或合剂:用前应摇匀,兑水饮用或均匀喷涂于饲料表面;
(2)可溶性粉或可溶性颗粒:应先加适量清洁水充分溶解,倒入饮水桶内,混匀后饮用或均匀喷涂于饲料表面;
(3)可溶性粉或散剂:与粉料混合均匀后使用,不适合与颗粒料直接混合使用。
4.5 中兽药配伍与禁忌:
(1)中兽药 + 中兽药:当家禽发生混合性疾病或同时出现两种或以上严重症状的疾病时,选择主治、功效相符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药物配伍使用;
(2)中兽药 + 化药:当家禽发生死亡率较高、病原体明确的疾病时,选择主治、功效相符的中兽药加对病原体敏感或对症化学药物使用;
(3)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的药物不能混合使用,以免有效成分析出、沉底,影响药效或产生毒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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