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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家禽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6-04-07 21:34:35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DB11/T 719-2010

  • 标准名称:

    家禽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 标准类别: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10-07-15
  • 实施日期:

    2010-10-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pdf .zip
  • 下载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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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65.020.30
  • 中标分类号:

    B41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其他信息

  • 归口单位:

    北京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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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家禽屠宰检疫的相关技术要求,包括宰前和宰后检疫的处理流程,以及对疑似病禽的处置方式,适用于北京市地区的家禽屠宰检疫工作。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DB11/T719-2010 家禽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家禽屠宰检疫的宰前检疫及检疫后的处理、宰后检疫及检疫后的处理和检疫记录的保存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地区家禽的屠宰检疫。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禽屠宰检疫的宰前检疫及检疫后的处理、宰后检疫及检疫后的处理和检疫记录的保存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家禽 (poultry): 人工养殖的鸡、鸭、鹅、鸽子、鹤鹑等禽类。 3.2 屠体 (poultry body): 经过屠宰、放血、脱毛后的禽体。 3.3 急宰 (emergency slaughter): 在待宰或运输中出现的除一类疫病以外的某些疫病、普通病和其他病损的家禽,为了防止传染或避免自然死亡而强制进行的紧急宰杀。 3.4 同步检疫 (synchronous inspection): 在屠宰中,对同一家禽的屠体、内脏实行同时、等速、对照的现场检疫。 3.5 同群家禽 (flock of poultry): 以自然小群为单位,与疑似染疫家禽在同一环境中的家禽。 3.6 同批产品 (a batch of product): 同时、同地加工的同一生长群的产品。 4 宰前检疫 4.1 家禽入厂时应查验并收缴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2 核对种类和数量,了解运输途中病、死情况。进行群体检疫,对发现的可疑病禽,进行个体临床检查,剔出可疑病禽。检查方法应按GB16549的要求执行,必要时应进行实验室检验。 4.3 由官方兽医填写“北京市动物屠宰检疫处理记录(1)”,格式和内容见附录A表A1,并将收缴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按规定归档保存。 4.4 在待宰期间,应随时对待宰家禽进行临床观察。宰前应再做一次群体检疫,剔出患病家禽。 5 宰前检疫后的处理 5.1 宰前检疫合格的家禽由官方兽医出具“北京市动物准宰通知单”,待宰家禽凭“北京市动物准宰通知单”进入屠宰线。通知单格式见附录A表A2。 5.2 宰前检疫发现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等一类动物疫病和鸭瘟时,应立即按规定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采取相应防疫措施。病禽应按GB16548-2006中的3.2处理。同群家禽用密闭运输工具运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用不放血的方法全部扑杀,尸体按GB16548-2006中的3.2处理。病禽存放处和屠宰场所实行彻底消毒。 5.3 宰前检疫发现小鹅瘟、马立克氏病、禽霍乱、禽伤寒、禽痘、鸡白痫等二类动物疫病时,病禽按GB16548-2006中的3.3处理。同群家禽急宰,内脏按GB16548-2006中的3.3处理。病禽存放处和屠宰场所实行严格消毒,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采取相应防疫措施。二类动物疫病名录参见附录B。 5.4 除5.2和5.3所列疫病外,患有其他疫病的家禽应实行急宰,剔除的病变部分销毁,其余部分按GB16548-2006中的3.3规定的方法处理。 5.5 凡判为急宰的家禽,将其宰前检疫后的处理结果填写在“北京市动物屠宰检疫处理记录(1)”中,记录表格式和内容见附录A表A1,以供对同群家禽宰后检疫时综合判定、处理。 5.6 按照5.2、5.3和5.4处理的家禽应将其宰前检疫后的处理结果填写在“北京市动物屠宰检疫处理记录(1)”中。 6 宰后检疫 6.1 操作要求 6.1.1 家禽屠宰后应立即进行内脏摘除。 6.1.2 家禽内脏和屠体应实行同步检疫,综合判定,必要时应进行实验室检验。 6.1.3 家禽皮肤、内脏和体腔应逐只进行视检,必要时应进行触检或切开检查,注意屠体的质地、颜色和气味的异常变化,特别应注意区分因屠宰操作不当可能引起的异常变化。宰后检疫过程中发现异常屠体和内脏,应进行实验室检验。 6.2 屠体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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