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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工业行业标准(HB)】 飞机航行灯和防撞灯通用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5-01-28 16:00:59
  • HB6490-1991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HB 6490-1991

  • 标准名称:

    飞机航行灯和防撞灯通用规范

  • 标准类别:

    航空工业行业标准(HB)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1991-08-03
  • 实施日期:

    1991-10-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3.87 MB

标准分类号

  • 中标分类号:

    航空、航天>>航空器及其附件>>V40电气系统与设备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页数:

    20页
  • 标准价格:

    18.0 元

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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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 6490-1991 飞机航行灯和防撞灯通用规范 HB6490-1991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航天工业部航空工业标准
HB 6490—91
飞机航行灯和防撞灯通用规范
1990-08—03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航天工业部,1991—10—01实施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
2引用标准
3技术要求
3.1-般要求
3.2详细要求
4试验方法
试验条件
外观检查
绝缘电阻检查
绝缘介电强度检查
工作检查
灯泡检查
电动机构或闪光器检查
环境条件试验
电磁兼容性试验www.bzxz.net
重量检查
寿命检查
闪光频率检查
航行灯光强分布检查·
防撞灯光强分布检查·
颜色检查·
5检验规则
检验分类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包装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包装标志
附录A
附录 B
航行灯光强分布检测(参考件)防撞灯有效光强检测(参考件)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航天工业部航空工业标准飞机航行灯和防撞灯通用规范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HB 649091
本规范规定了飞机航行灯和防撞灯的通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本规范适用于军用及民用飞机。2引用标准
GJB 150.12
GJB181
GJB368
GJB450
GJB455
HB5028
HB5662
HB 5830.3
HB 5830.4
HB 5830.5
HB 5830.8
HB 5830.9
HB 5830.10
HB 5830.11
HB 5830.12
HB 5830.13
HB5870
HB6440
HB6441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温度一高度试验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淋雨试验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砂尘试验飞机供电特性及对用电设备的要求装备维修性通用规范
装备研制与生产的可靠性通用大纲飞机座舱照明基本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航空辅机产品干燥空气封存
飞机设备电磁兼容性要求及测试方法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及试验方法碰撞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及试验方法
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及试验方法
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及试验方法
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及试验方法
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及试验方法
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及试验方法
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及试验方法
恒加速度
炮击振动
温度冲击
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及试验方法
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及试验方法
航空辅机产品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飞机外部照明设备通用规范
飞机照明颜色和信号灯颜色通用要求航空航天工业部1991→08-03发布1991-10—01实施
3技术要求
HB 6490-91
本规范未包括的技术要求,应在产品专用标推中另行规定。3.1一般要求
3.1.1结构外形和外观质量
产品的结构、电路、外形及安装尺寸应符合按规定批推的该型灯图纸。产品表面不应有压伤、裂纹、划伤、毛刺、锈蚀、漆层的皱裂和脱落等缺陷。紧固件应紧固可靠。
3.1.2.产品标志
产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可以是标牌、铸型、蚀刻或印记。标志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a,工厂厂标;
b.产品型号;
c.产品编号:批号或序号;
e.制造日期:年、月
允许产品编号和制造日期合并,但合并后应同时包括上述两种含义。3.1.3灯罩和滤光器
灯罩和滤光器必须至少是抗燃的,在正常使用中不得改变颜额色或形状,也不得有任何明显的灯光透射损失。
3.1.4可靠性
产品及其零、部件应按产品专用标推制定可靠性指标、并符合GJB450的要求。3.1.5维修性
产品的结构应能保证维修人员方便的进行调整、修理和更换灯泡,或符合G.JB368及产品专用标准要求。
3.1.6互换性
相同型号产品的可拆零、部件在装配和性能方面应具有互换性。3.1.7绝缘电阻
产品各电路之间及各电路与体之间的绝缘电阻应符合表1的规定值。有晶体管和电容器的产品,其绝缘电阻按产品专用标准的规定。表1
产品类别
冷状态
航行灯、防撞灯
防撞灯(含电机)
3.7.8绝缘介电强度
绝缘电阻
热状态
澎热状态
HB6490—91
产品各电路之间及各电路与壳体之间的绝缘介电强度在表2规定条件下试验,绝缘应不击穿,其表面应无闪络。
同一个产品按表2规定各状态的绝缘介电强度不应重复检验。有晶体管和电容器或密封继电器的产品,其绝缘介电强度按产品专用标准规定。表2
产品额定电压
36~115
>115~250
3.1.9电源
电源功率
(最小值)
试验电压(有效值)V
热状态或冷状态
湿热状态
产品的电源应符合GJB181中有关规定或专用标准要求。3.1.10工作
寿命后
产品根据专用标准通电检查应能正常工作,不允许出现异常现象。3.1.11灯泡
灯泡应符合有关专用标准的规定。3.1.12电动机构或闪光器
电动机构或闪光器应符合产品专用标准或图纸的要求。3.1.13环境条件
3.i.13.1低温
电压持续时间
产品按HB5830.9第4章规定的试验条件进行低温试验时应能正常工作,不应出现变形、卡死或裂纹以及漆膜龟裂或剥落。3.1.13.2高温
产品按HB5830.8第4章规定的试验条件进行高温试验时应能正常工作,不应出现润滑润脂溢出、漆膜起泡、皱皮或剥落、非金属件的膨胀、龟裂或变形以及金属结构件的卡死、松动或破坏等。
3.1.13.3温度冲击
产品按HB5830.10第4章规定的试验条件进行温度冲击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不应出现润滑油脂溢出、漆膜起泡、皱皮或剥落、非金属件的膨胀、龟裂或变形以及金属结构件的卡死、松动或破坏等。
3.1.13.4温度-高度
产品按GJB150.6第2章规定的试验条件进行温度一高度试验时应能正常工作,不应出现因温度一高度所致的损伤,
3.1.13.5淋雨
HB 6490--91
产品按GJB150.8第2章规定的试验条件进行淋雨试验时应能正常工作,内部不应有直接流入水滴存在,外表面应无起皱或锈蚀,产品经过恢复后,其绝缘电阻、绝缘介电强度应分别符合本规范3.1.7和3.1.8的要求。3.1.13.6湿热
产品按HB5830.11表1规定的试验条件进行湿热试验,应无起泡、起皱、开裂或变形以及明显的变色或锈蚀,其绝缘电阻、绝缘介电强度应分别符合本规范3.1.7和3.1.8的要求。3.1.13.7霉菌
产品按HB5830.13表1的菌种要求和表2的试验条件进行霉菌试验,应无腐蚀、蚀刻或失效等,试验样品长霉程度不超过表3规定的2级。3.1.13.8盐雾
产品按HB5830.12第4.4条规定的试验条件进行盐雾试验,应无起泡、起皱、开裂或变形以及明显的变色或锈蚀,其绝缘电阻、绝缘介电强度应分别符合本规范3.1.7和3.1.8的要求。
3. 1.13. 9砂尘
产品按GJB150.12第2章规定的试验条件进行砂尘试验时应能正常工作,内部不允许侵入砂尘,外表面不应击伤、打毛或破坏。3.1.13.10恒加速度
产品按HB5830.4第4章规定的试验条件进行恒加速度试验时应能正常工作,不应出现零件变形、损坏、脱焊和松动。3.1.13.11振动
产品按HB5830.5第3章规定的试验条件进行振动试验时应能正常工作,不应出现零件变形、损坏、脱焊和松动。
3.1.13.12碰撞
产品按HB5830.3第5章规定的试验条件进行碰撞试验时应能正常工作,不应出现零件变形、损坏、脱焊和松动。
3.1.13.13炮击振动
若产品安装于飞机炮振区内,应按HB5830.7第3章规定的试验条件进行炮击振动试验并应能正常工作,不应出现零件变形、损坏、脱焊和松动。3.1.14电磁兼容性
产品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HB5662的有关规定或专用标准的要求。3.1.15重量
产品重量应符合产品专用标准的要求。3.1.16寿命
产品寿命应符合产品专用标准的要求。3.2详细要求
3.2.1航行灯
航行灯由机翼航行灯和尾部航行灯组成,分为1类和2类灯。这两类灯光强分布要求不4
HB 6490-- 91
同。除另有规定外,在新设计的飞机上应尽量使用1类灯。3.2.1.1机翼航行灯
3.2.1.1.1安装位置
机翼航行灯安装位置应符合HB6440的有关要求。3.2.1.1.2颜色
机翼航行灯和辅助航行灯的颜色:左机翼为航空红,右机翼为航空绿,并符合HB6441的有关要求。
3.2.1.1.3光强分布
1类灯光强分布要求见图1和图2。2类灯光强分布要求见图3和图4。3.2.1.2尾部航行灯
3.2.1.2.1安装位置
尾部航行灯安装位置应符合HB6440的有关要求。3.2.1.2.2颜色
尾部航行灯的颜色为航空白,并应符合HB6441的有关要求。3.2.1.2.3光强分布
1类灯光强分布要求见图1和图2。2类灯光强分布要求见图3和图4。3.2.1.3航行灯闪光
除另有规定外,当需要航行灯闪光时,其通断时间比应为2.4:1(误差为士5%),闪光频率应为85±15次/分。
3.2.2防撞灯
防撞灯分为1.类、2类及3类灯。这三类灯的光强分布要求不同(如表3)。除另有规定外,在新设计的飞机上尽量使用1类灯。3.2.2.1安装位置
防撞灯的安装位置应符合HB6440的有关要求。3.2.2.2颜色
防撞灯的颜色为航空红、航空白,应符合HB6441的有关要求。3.2.2.3闪光频率
防撞灯的闪光频率应为90±10次/分,当闪光频率低于80次/分时,应符合HB6440的有关要求。
3.2.2.4光强
带滤光器的防撞灯在所有垂直平面上的有效光强,按下列公式计算:'21(t)d
1, = 0.2+ (t2 - t)
式中.1。.-有效光强,cd;
I(t)—随时间变化的瞬时光强,cd;t2 — t—闪光持续时间,;
注:适当选择t1和t2,使有效光强等于t1和t2的瞬时光强,即可得到有效光强的最大值。5
HB 6490-91
当防撞灯颜色为航空红时,其最小有效光强应符合表3的要求。当防撞灯颜色为航空白时,其最小有效光强为表3中相应值的五倍以上。表3
水平面以上和以下的
角度(°)
试验方法
4.1试验条件
4.1.1大气条件
有效光强
一般情况下,产品应在下列规定的大气条件下进行试验:温度:15~35℃;
相对湿度:20%~80%;
气压:试验场所的气压。
4.1.2试验设备和测量仪器的精度用于试验的设备和仪器应定期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试验设备应符合HB5830的有关规定.测量仪器应符合GJB455的有关规定。4.1.3测试后和测试条件
灯的光强分布鉴定-一般应在暗室进行。试验一般均在产品要求的额定电压值下进行。4.2外观检查
4.2.1结构外形和外观质量检查
用通用或专用量具和目视法进行产品结构外形和外观质量检查,应符合本规范3.1.1的要求。
4.2.2产品标志检查
用目视法检查产品的标志,应符合本规范3.1.2的要求。4.3绝缘电阻检查
用500伏兆欧表或其它适用于被测灯的仪器、设备,测量灯电路之间及各电路与壳体之间的绝缘电阻,应符合本规范3.1.7的要求。检查绝缘电阻时,可将灯泡拆除。4.4绝缘介电强度检查
HB 6490—91
用功率不小于0.5KVA的绝缘介电强度试验器,检查灯电路之间及各电路与壳体之间的绝缘介电强度。在加压过程中试验电压应均匀升至规定值,并保持1分钟,然后均匀降压,断开电源,应符合本规范3.1.8的要求。检查绝缘介电强度时,可将灯泡拆除。4.5工作检查
按产品专用标准要求通电,进行工作检查,应符合本规范3.1.10的要求。4.6灯炮检查
按产品专用标准要求进行灯泡检查,应符合本规范3.1.11的要求。4.7电动机构或闪光器检查
电动机构或闪光器按产品专用标准或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应符合本规范3.1.12的要求。
4.8环境条件试验
4.8.1低温
按HB5830.9第5章的试验方法对产品进行低温试验,应符合本规范3.1.13.!的要求4.8.2高温
按HB5830.8第5章的试验方法对产品进行高温试验,应符合本规范3.1.13.2的要求。4.8.3温度冲击
按HB5830.10第5章的试验方法对产品进行温度冲击试验,应符合本规范3.1.13.3的要求。
4.8.4温度一高度
按GJB250.6第4章的试验方法对产品进行温度一高度试验,应符合本规范3.1.13.1的要求。
4.8.5淋雨
按GJB150.8第4章的试验方法对产品进行淋雨试验,应符合本规范3.1.13.5的要求。4.8.6湿热
按HB5830.11第4章的试验方法对产品进行湿热试验,应符合本规范3.1.!3.的要求。4.8.7霉菌
按HB5830.13第4.3条的试验方法对产品进行霉菌试验,应符合本规范3.1.13.7的要求。
4.8.8盐雾
按HB5830.12第4章的试验方法对产品进行盐雾试验,应符合本规范3..13.8的要求4.8.9砂尘
按GJB150.12第4章的试验方法对产品进行砂尘试验,应符合本规范3.1.13.9的要求。4.8.10恒加速度
按HB5830.4第5章的试验方法对产品进行恒加速度试验,应符合本规范3.1.13.10的要求。
4.8.11振动
HB 6490-91
按HB5830.5第4章的试验方法对产品进行振动试验,应符合本规范3.1.13.11的要求。4.8.12碰撞
按HB5830.3第6章的试验方法对产品进行碰撞试验,应符合本规范3.1.13.12的要求。4.8.13炮击振动
按HB5830.7第4章的试验方法对产品进行炮击振动试验,应符合本规范3.1.13.13的要求。
4.9电磁兼容性检查
电磁兼容性检查按HB5662的方法进行,应符合本规范3.1.14的要求。4.10量量检查
按产品专用标准规定的衡器,称量产品的重量,应符合本规范3.1.15的要求。4.11寿命检查
产品应模拟实际使用状态安装在试验设备上,按产品专用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寿命检查,应符合本规范3.1.16和3.1.3的要求。4.12闪光频率检查
将产品安装在试验设备上,接通电源使产品工作,用频率计测定闪光频率,应符合本规范3.2.1.3和3.2.2.3的要求。
4.13航行灯光强分布检查
航行灯光强分布检查按产品专用标准的规定或参照附录A的要求,并应符合本规范3.21.1.3和3.2.1.2.3的要求。
4.14防撞灯有效光强检查
防撞灯有效光强检查按产品专用标准的规定或参照附录B的要求,并符合本规范的3.2.2.4的要求。
4.15颜色检查
在灯的发光强度达到稳定值时,灯的颜色按HB6441附录A或附录B规定的检查方法进行,机翼航行灯应符合本规范3.2.1.1.2的要求,尾部航行灯应符合本规范3.2.1.2.2的要求。防撞灯应符合本规范3.2.2.2的要求。5检验规则
5.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或交收、验收检验)和型式检验(或定型、定期检验)。5.2出厂检验
5.2.1抽样
从提交批中随机抽样,抽样数量按产品专用标准规定。5.2.2检验项目
除另有规定外,产品出厂检验按表4规定的项目进行。5.2.3判定规则
5.2.3.1抽样产品按本规范规定检验,发现--个产品不合格,则判定本批产品不合格,整批产8
品退回供货方。
HB6490—91
5.2.3.2经供货方对产品故障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排除故障或剔除不合格产品后,可第二次重检。重检数量加倍。
经再次检验合格后,整批产品方能出厂5.3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5.3.1抽样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产品专用标推规定的数量抽样。5.3.2检验项目
产品型式检验按表4规定的项目进行,表4
检验项目
绝缘电阻
绝缘介电强度
电动机构或闪光器
温度冲击
温度一高度
技术要求条款
3.1. 1,3.1. 2
3. 1.13. 5
检验方法条款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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