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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301/T 0343.3-2021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指南 第3部分 风险管理
标准号:
DB3301/T 0343.3-2021
标准名称:
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指南 第3部分 风险管理
标准类别: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21-09-15 -
实施日期:
2021-10-15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pdf .zip下载大小:
1.08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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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标准内容:
ICS67.040
CCSX00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0343.3——2021
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指南第
3部分:风险管理
2021-09-15发布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2021-10-15实施
前言
DB3301/T0343.3—2021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次发布DB3301/T0343《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指南》分为4个部分:第1部分:导则;
一一第2部分:行政监管;
二一第3部分:风险管理:
一第4部分:行政指导。
本部分为DB3301/T0343的第3部分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计量大学、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钱塘新区分局、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陶菲、褚晓敏、田晓祥、王瑞军、陈志强、王姣斐、杨慧娟、吕丹峰、胡坚1范围
DB3301/T0343.3—2021
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指南第3部分:风险管理本文件提供了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的风险等级评定、风险管理应用、风险预警、闭环管理的指导。本文件适用于各区县食品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经营行为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3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风险等级评定
4
4.1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应按照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60分)进行评分定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4.2四个风险等级包括:
风险分值之和为0~30(含)分的,为A级风险a)
风险分值之和为30~45(含)分的,为B级风险:b)
风险分值之和为45~60(含)分的,为C级风险;c)
风险分值之和为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d)
4.3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应符合《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4.4根据所生产的食品类别确定相应分值,生产经营多类别食品的,就高选择。4.5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应符合《浙江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4.6综合定级应符合《浙江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4.7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分级应符合《杭州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5
风险管理应用
5.1
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根据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类型应包括:风险等级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监督检查1次;a)
b)
c)
d)
风险等级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监督检查1~2次风险等级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监督检查2~3次:风险等级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监督检查34次。1
5.2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频次
DB3301/T0343.3-2021
根据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企业提交自查报告的基础频次及时间类型应包括:a)A级企业:每年1次,当年10月提交之前12个月的自查报告:B级企业:每年2次,当年5月、11月分别提交之前半年的自查报告:b)
C级企业:每年3次,当年4月、8月、12月分别提交前四个月的自查报告:c
d)D级企业:每年4次,当年3月、6月、9月、12月分别提交该季度的自查报告。注:提交白查报告具体时间为报告月的下旬。5.3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查比例
5.3.1每次报告期截止后,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应以年初评价确定的上年末各风险等级企业数为基数按照下列比例,以现场核查方式抽查企业提交白查报告的真实性、符合性:a)A级企业:不少于基数的15%:B级企业:不少于基数的20%;
b)
C级企业:不少于基数的25%:
c)
d)
D级企业:基数的100%。
5.3.2
抽查时应注意扩大企业覆盖面,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也可重复抽查、连续抽查。风险预警
6
6.1预警体系
6.1.1原则
应贯彻“发现在早、防范在先、处置在小、整治在前”原则。6.1.2信息收集
应通过监督抽检、日常监管、案件查处、投诉举报、行业反映、企业报告、舆情监测等途径广泛收集风险信息,并及时核实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6.1.3信息研判
应通过组织专家研讨,专题调研或者应用食品抽检信息大数据计算风险指数等方式,精确判断风险等级,并采取对应的风险提示、风险防控、应急处置等措施6.1.4预警联动
6.1.5应加强与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局、海关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风险警示信息,联合行动,共同实施风险预警措施。6.1.6应适时组织食品生产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监管信息交流沟通。
6.2评价体系
6.2.1基本要求
2
应设置食品安全指数作为评价标准,为后续风险预警提供参考6.2.2食品安全指数基础因子确定定限定范围内全部企业的食品生产总年产值作为基础因子A。6.2.3不安全因子确定
DB3301/T0343.3—2021
6.2.3.1当发生抽检不合格时,将所涉该企业的该品种食品年产值作为不安全因子a。6.2.3.2如果出现不合格的企业,生产管理上存在系统性失效,则将该企业总的食品生产年产值作为不安全因子a。
6.2.3.3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行为的企业,该企业总的食品生产年产值作为不安全因子b。注:重大违法行为包括涉嫌犯罪或者涉嫌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6.2.4食品安全指数计算
食品安全指数应按公式(1)计算:X=(1-a+b)
×100%
A
式中:
X一一食品安全指数:
A一一基础因子;
a——区域范围内的不安全因子;b——区域范围内的不安全因子。6.3食品安全指数应用
(1)
应计算年度区域内全部企业、各主要食品类别企业食品安全指数,通过横向对比、纵向对比、数据分析研判,作为食品安全评价指标,为后续制订风险防控措施提供参考依据。注:主要食品类别指单一类别企业数大于等于5家。7
闭环管理
7.1基本要求
7.1.1应按照“日常检查、排查问题、分析成因、提出举措、实施治理、效果确认、隐患销号、评级(信用)调整、日常检查”的闭环程序,将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有效消除并纳入长效管理。7.1.2排查出来的风险隐惠应采取以下防控措施:a)
b)
)
d)
e)
f)
7.1.3
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及时发布隐患预警通报、警示信息;对涉及的企业和产品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抽检:
有针对性地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其他相关措施
食品生产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生产条件或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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