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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5/T 2161-2023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标准号:
DB35/T 2161-2023
标准名称:
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标准类别:
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23-12-25 -
实施日期:
2024-03-25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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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工作基础和工作流程本文件适用于福建省特种设备发证机关对其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检测机构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下放许可项目的单位实施的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工作本标准规定了福建省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工作基础及工作流程,适用于对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及检验检测等获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规范。
部分标准内容:
ICS03.160
CCSA00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2161-2023
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Code of practice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special equipment licensed unit
2023-12-25发布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2024-03-25实施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彩军、曾耀传、李人鉴、王芳、汪永强、杨天雪、陈照春、陈崇钰、廖安、李伟程、俞宁、郑仲浪、许竞、吴蔚峰、林悦、陈永阳、孙良艳。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工作基础和工作流程。
本文件适用于福建省特种设备发证机关对其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检测机构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下放许可项目的单位实施的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特种设备发证机关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实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充装单位许可以及检验机构、检测机构核准的部门。
3.2 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发证机关对其许可(含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检测机构是否持续保持许可条件、依法从事许可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来源:《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5月26日公布),第十二条,有修改】
3.3 特种设备获证单位
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的单位。
3.4 记录类文书
用于记录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文书。
4 基本要求
4.1 组织实施单位
4.1.1 组织实施单位应为特种设备发证机关,负责对其许可(含核准)的特种设备获证单位实施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
4.1.2 因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具有专业性,可委托以下单位实施组织工作:
a)具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b)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c)其他长期从事特种设备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检测机构。
4.2 检查对象
4.2.1 检查对象应为发证机关许可(含核准)的特种设备获证单位,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4.2.2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a)上一年度采用自我声明承诺换证方式进行许可证换证;
b)上一年度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且对事故负有责任,或因生产、充装、检验、检测问题被行政处罚;
c)上一年度因产品缺陷未履行主动召回义务被责令召回;
d)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较多且经调查属实;
e)根据发证机关要求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的其他情形。
4.3 检查人员
4.3.1 检查人员组成
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人员由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和专业技术检查人员组成。
4.3.2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
应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或行政执法证,且在相关岗位任职。
4.3.3 专业技术检查人员
应为检验检测机构、科研机构、社会组织、高校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且具备下列基本能力(内容未完)。
CCSA00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2161-2023
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Code of practice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special equipment licensed unit
2023-12-25发布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2024-03-25实施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彩军、曾耀传、李人鉴、王芳、汪永强、杨天雪、陈照春、陈崇钰、廖安、李伟程、俞宁、郑仲浪、许竞、吴蔚峰、林悦、陈永阳、孙良艳。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工作基础和工作流程。
本文件适用于福建省特种设备发证机关对其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检测机构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下放许可项目的单位实施的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特种设备发证机关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实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充装单位许可以及检验机构、检测机构核准的部门。
3.2 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发证机关对其许可(含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检测机构是否持续保持许可条件、依法从事许可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来源:《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5月26日公布),第十二条,有修改】
3.3 特种设备获证单位
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的单位。
3.4 记录类文书
用于记录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文书。
4 基本要求
4.1 组织实施单位
4.1.1 组织实施单位应为特种设备发证机关,负责对其许可(含核准)的特种设备获证单位实施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
4.1.2 因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具有专业性,可委托以下单位实施组织工作:
a)具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b)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c)其他长期从事特种设备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检测机构。
4.2 检查对象
4.2.1 检查对象应为发证机关许可(含核准)的特种设备获证单位,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4.2.2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a)上一年度采用自我声明承诺换证方式进行许可证换证;
b)上一年度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且对事故负有责任,或因生产、充装、检验、检测问题被行政处罚;
c)上一年度因产品缺陷未履行主动召回义务被责令召回;
d)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较多且经调查属实;
e)根据发证机关要求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的其他情形。
4.3 检查人员
4.3.1 检查人员组成
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人员由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和专业技术检查人员组成。
4.3.2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
应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或行政执法证,且在相关岗位任职。
4.3.3 专业技术检查人员
应为检验检测机构、科研机构、社会组织、高校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且具备下列基本能力(内容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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