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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10-18 01:52:08
  • GBJ204-1983
  • 已作废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GBJ 204-1983

  • 标准名称: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 标准状态:

    已作废
  • 实施日期:

    1988-08-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9.03 MB

标准分类号

  • 中标分类号:

    工程建设>>工程结构>>P25混凝土结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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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 页数:

    100页
  • 标准价格:

    4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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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 204-1983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4-1983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gbj48-19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
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工程局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
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实施日期:1984年7月1日
关于批准颁发《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83)城科字第872号
我部组织进行了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0-65)的重新修订工作修订稿业经会审通过,现批准颁发,并报国家计委备案,自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实施,编号为GBJ2
这本规范的具体修订工作,是在北京市建委主持下,由北京市建工局主编,会同冶金部,铁道部,上海、黑龙江、安徽、山东、四川、甘肃省、市建工局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所属设计、施工、科研单位以及同济大学、南京工学院、华南工学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进行的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承告北京市建工局,以便解释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五日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79)建发施字第168号和原国家建筑工程总局(80)建工科字第385号通知,在北京市建委主持下,由北京市建筑工程局主编,并会同冶金工业部、铁道部和上海、安徽、山东、四川、甘肃、黑龙江省、市建筑工程局以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南京工学院、化南工学院、化京建筑工程学院组成修订组,对《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0-65(修订本)进行修订而成修订工作自一九七九年五月开始,于一九八三年十一月结束: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比较厂泛地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做了必要的试验工作,先后写出了“初稿”、“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向全国各有关方面征求了意见:于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在武汉召开了审定会。一九八三年八月在沉阳召开了报批稿座谈会,并于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上报批准。本规范共分八章二百零九条和九个附录。主要修订的内容有:删去了原规范中特种混凝土一章和湿辗矿渣混凝土、块石混凝土、竹模板等内容;修订和增加了钢模板和钢、木模板的设计规定以及泵送混凝土、按数理统计方法检验混凝土技师预应力混凝土锚具的检验、冬期施工的临界强度等内容。
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及时寄给我们以便改正。
北京市建筑工程局一九八三年十一月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特种混凝土或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工程。第1.0.2条对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和试验方法,凡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有关现行的国家标准、部标准执行第1.0.3条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应在前一分部或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第1.0.4条抗震设防地区的钢筋混凝土工程,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处,尚应符合《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8)的有关规定第1.0.5条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时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第二章模板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模板及其支架的材料宜选用钢材、木材,也可采用新型材料钢材应符合《普通碳素钢钢号和一般技术条件》(GB700-79)中的3号钢标准本材应符合《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中的承重结构选择标准,其树种可按各地区实际情况选用,材质不宜低于Ⅲ等材第2.1.2条模板及其支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二、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新浇筑混凝土的重量和侧压力,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荷载:
三、构造简单,装拆方便,并便于钢筋的绑扎与安装和混凝土的浇筑及养护等工艺要求:四、模板接缝应严密,不得漏浆第2.1.3条组合钢模板、大模板、滑升模板等的设计、制作和施工尚应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第2.1.4条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涂隔离剂。妨碍装饰工程施工的隔离剂不宜采用第2.1.5条模板及支架应妥善保管维修,钢模板及钢支架应防止锈蚀第二节模板的设计
第2.2.1条模板及其支架均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第2.2.2条钢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TJ17-74)的规定,钢材的容许应力值可提高25%;采用弯曲薄壁型钢应符合《弯曲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TJ18-75的规定,钢材容许应力值不予提高木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符合《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73的规定,当木材含水率小于25%时,容许应力值可提高15%
其他材料的模板及支架应符合相应的有关规定第2.2.3条计算模板及其支架时,应考虑下列和载,并按表2.2.3进行荷载组合计算模板及其支架的荷载组合表2.2.3一、模板自重及其支架自重;
二、新浇筑混凝土重量:
三、钢筋重量;
四、施工人员及施工设备的重量:五、振捣混凝土时产生的荷载:六、新浇筑混凝土对模板侧面的压力;七、倾倒混凝土时产生的荷载
荷载计算见附录一。
第2.2.4条验算模板及其支架的刚度时,其变形值不得超过下列数值一、结构表面外露的模板,为模板构件跨度的1/400:二、结构表面隐蔽的模板,为模板构件跨度的1/250:三、支架的压缩变形值或弹性挠度,为相应的结构自由跨度的1/1000第2.2.5条支架的立柱或桁架必须用撑拉杆件固定,确保其稳定第2.2.6条为防止模板及其支架在风荷载作用下倾倒,应从构造上采取有效措施。当验算模板及其支架在自重和风荷载作用下的抗倾倒稳定性时,风荷载按《工业与民用建筑结构荷载规范》(TJ9-74)的规定采用,模板及其支架的抗倾倒系数不应小于1.15第三节模板的安装
第2.3.1条大型竖向模板和支架的支承部分,应有足够的支承面积。如安装在基土上,基土必须坚实并有排水措施。对湿陷性黄土,必须有防水措施;对冻胀性土,必须有防冻融措施第2.3.2条模板及其支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足够的临时固定设施,以防倾覆第2.3.3条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梁,跨度等于及大于4米时,模板应起拱,如设计无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全跨长度的1/1000~3/1000第2.3.4条整体式多层房屋和构筑物,应采用分段分层支模的方法,安装上层模板及其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下层楼板应达到足够的强度或具有足够的支架支撑;二、如采用悬吊模板、桁架支模方法时,其支撑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三、上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下层支架的立柱,并铺设垫板第2.3.5条当层间高度大于5米时,宜选用桁架支模或多层支架支模方法采用多层支架支模时,支架的模垫板应平整,支柱应垂直,上下层支柱应在同一竖向中心线上。
第2.3.6条采用分节脱模时,底模的支点应按模板设计设置,各节模板应在同一平面上,各支点高低差不得超过3毫米
第2.3.7条承重焊接钢筋骨架和模板一起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模板必须固定在承重焊接钢筋骨架的结点上:二、安装钢筋模板组合体时,吊索应按模板设计的吊点位置绑扎第2.3.8条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均不得遗漏,安装必须牢固,位置准确,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3%8的规定
预理件和预留孔洞的充允许偏差表2.3.6第2.3.9条整体式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3.9的规定整体式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表2.3.9第2.3.10条预制构件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3.10的规定预制构件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表2.3.10注:L为构件长度(毫米)。
第四节模板的拆除
第2.4.1条整体式结构的模板及其支架的拆除,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不承重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除模板而受损坏时,方可拆除整体式结构拆模时所需混凝土强度表2.4.1注:如需预先估计拆模时间,可参见附录三。二、承重模板,应在与结构同条件养护的试块达到表2.4.1的规定强度,方可拆除第2.4.2条预制构件模板的拆除,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侧面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构件不变形,棱角完整时,方可拆除二、芯模或预留孔洞的内模,应在混凝土强度难保证构件和孔洞表面不发生陷和裂缝时方可拆除。
三、承重底模,其构件跨度等于和小于4米时,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标号的50%;构件跨度大于4米时,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标号的70%,方可拆除。第2.4.3条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或构件模板的拆除,除应符合第2.4.1条或第2.4.2条的规定外,不承重模板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承重模板应在结构或构件建立预应力后拆除第2.4.4条在拆除模板过程中,如发现混凝土有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时,应暂停拆除经过处理后,方可继续拆除
第2.4.5条已拆除模板及其支架的结构,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标号后,才允许承受全部计算荷载。当承受施工荷载大于计算荷载时,必须经过核算,加设临时支撑第三章钢筋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热轧钢筋、热处理钢筋、碳素钢丝刻痕钢丝和钢绞线的质量,应分别符合国家标准(GB1499-79)和治金工业部标准(YB2005-78YB255-64、YB256-64、YB286-64)的规定第3.1.2条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每拥(盘)钢筋均应有标牌。进场时应按炉罐(批)号及直径(dO)分批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查对标牌、外观检查,并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作机械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机械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的检验。
第3.1.3条钢筋在运输和储存时,必须保留标牌,并按批分别堆放整齐,避免锈蚀和污染第3.1.4条钢筋的级别、钢号和直径应按设计要求采用。需要代换时,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预制构件的吊环,必须采用未经冷拉的I级热轧钢筋制作,不得以其他钢筋代换第二节钢筋的冷拉和冷拔
第3.2.1条冷拉钢筋可用热轧钢筋加工制成。冷拉I级钢筋适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受拉钢筋,冷拉II、IⅡI、IV级钢筋可用作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预应力筋冷拉钢筋的机械性能应符合表3.2.1的规定。冷拉钢筋的机械性能表3.2.1
注:①表中冷拉钢筋的屈服点值,系参照《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J10-74)(试行)中冷拉控制应力采取“单控”时的数值。如有条件采取“双控\时,其数值可根据该设计规范提高②钢筋直径大于25毫米的冷拉ⅢI、IV级钢筋,冷弯弯曲直径庆增加1dO冷变后不得有裂纹、裂断或起层等现象第3.2.2条钢筋的冷拉方法可采用控制应力和控制冷拉率两种方法:用作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预应力筋,宜采用控制应力的方法。不能分清炉批的热轧钢筋,不应采用控制冷拉率的方法
第3.2.3条采用控制应力方法冷拉钢筋时,其冷拉控制应力及最大冷拉率,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冷拉控制应力及最大冷拉率表3.2.3冷拉时应检查钢筋的冷拉率,如超过表3.2.3的规定,应进行机械性能试验第3.2.4条采用控制冷拉率方法冷拉钢筋时,冷拉率必须由试验确定。测定同炉批钢筋冷拉率的冷拉应力,应符合表3.2.4的规定,其试样不应少于4个,并取其平均值作为该批钢筋实际采用的冷拉率
测定冷拉率时钢筋的冷拉应力表3.2.4冷拉多根连接的钢筋,冷拉率可按总长计,但冷拉后每根钢筋的冷拉率,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注:如钢筋强度偏高,平均冷拉率低于1%时,仍应按1%进行冷拉第3.2.5条钢筋的冷拉速度不宜过快,待拉到规定的控制应力(或冷拉率)后,须稍停,然后再行放松。
采用控制应力方法冷拉钢筋时,对所使用的测力计,应定期维护校核第3.2.6条冷拉钢筋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分批进行验收,每批由不大于20吨的同级别、同直径冷拉钢筋组成:二、钢筋表面不得有裂纹和局部缩颈。作预应力筋时,应逐根检查;三、从每批冷拉钢筋中抽取两根钢筋,每根取两个试样分别进行拉力和冷弯试验,如有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第3.2.1条的规定时,应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重做各项试验;如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则该批冷拉钢筋为不合格品。注:1.计算冷拉钢筋的屈服点和抗拉强度,应采用冷拉前的截面面积2.拉力试验包括屈服点、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三个指标第3.2.7条冷拔低碳钢丝分为甲、乙两级。甲级钢丝主要用作预应力筋,乙级钢丝用于焊接网、焊接骨架、箍筋和构造钢筋甲级钢丝应采用符合I级热轧钢筋票标准的圆盘条拔制冷拔低碳钢丝的机械性能应符合表3.2.7的规定:冷拔低碳钢丝的机械性能表3.2.7第3.2.8条冷拔低碳钢丝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逐盘检查外观。钢丝表面不得有裂纹和机械损伤:二、甲线钢丝的机械性能应逐盘检验。从每盘钢丝上任一端截取两个试样,分别做拉力和反复变曲试验,并按其抗拉强度确定该盘钢丝的组别;三、乙级钢丝的机械性能可分批抽样检验:以同一直径的钢丝互吨为一批,从中选取三盘每盘各截取两个试样,分别做拉力和反复弯曲试验。如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应在未取过试样的钢丝盘中,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再做各项试验;如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则该批钢丝应逐盘试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注:拉力试验包括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两个指标。第三节钢筋的加工
第3.3.1条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油渍漆污和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第3.3.2条钢筋应平直,无局部曲折。调直钢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I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II、IⅡI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二、冷拨低碳钢丝在调直机上调直后,其表面不得有明显擦伤,抗拉强度不得低于设计要求第3.3.3条钢筋的弯钩或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I级钢筋末端需要作180°弯钩,其圆弧变曲直径(D)不应小于钢筋直径(d0)的2.5倍,平直部分长度不宜小于钢筋直径(dO)的3倍(见图3.3.3.1);用于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时,其弯曲直径(D)不应小于钢筋直径(dO)的3.5倍;二、II、ⅢI级钢筋末端需作90°或135°弯折时,ⅡI级钢筋的弯曲直径(D)不宜小于钢筋直径(c0)的4倍;Ⅲ级钢筋不宜小于钢筋直径(dO)的5倍(见图3.3.3.2)。平直部分长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图3.3.3.1钢筋末端180°弯钩示意图图3.3.3.2钢筋末端90°或135°弯折示意图三、弯起钢筋中间部位弯折处的弯曲直径(D),不应小于钢筋直径(dO)的5倍(见图3.3.3.3.3)
表3.3.3.3钢筋弯折加工示意图bZxz.net
第3.3.4条用I级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制作的箍筋,其末端应做弯钩,弯钩的弯曲直径应大于受力钢筋直径,且不小于箍筋直径的2.5倍。弯钩的平直部分,一般结构,不宜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有抗需要求的结构,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弯钩的形式,如设计无要求时,可按图3.3.4(b)、(c)加工;有抗震要求的结构,应按图3.3.4(a)加工。
图3.3.4箍筋示意图
(a)135°/135°;(b)90/180;(c)90/90°第3.3.5条加工钢筋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3.5的规定加工钢筋的允许偏差表3.3.5
第四节钢筋的焊接
第3.4.1条热轧钢筋的焊接,应采用闪光对焊、电弧焊、电渣压力焊和电阻点焊钢筋与钢板的T型连接,宜采用埋弧压力焊或电弧焊钢筋焊接的接头形式,焊接工艺和质量验收,应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84)的规定。
第3.4.2条钢筋焊接前,必须根据施工条件进行试焊,合格后方可施焊焊工必须有考试合格证。
第3.4.3条经过冷处理的钢筋,其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冷拉钢筋的闪光对焊或电弧焊,应在冷拉前进行;二、冷拔低碳钢丝的接头,不得采用闪光对焊和电弧焊第3.4.4条轴心受拉和小偏心受拉杆件中的钢筋接头,均应焊接。普通混凝土中直径大于25毫米的钢筋和轻骨料混凝土中直径大于20毫米的I级钢筋及直径大于25毫米的IⅡI、IⅢI级钢筋,均应采用焊接接头
第3.4.5条钢筋采用焊接接头时,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焊接接头应相互错开:在受力钢筋直径30倍的区段范围内(不小于500毫米,见图3.4.5),一根钢筋不得有二个接头①构件全长钢筋应尽量少设焊接接头。,有接头的钢筋截面面积占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预应力钢筋
1.受拉区--不宜超过50%;
2.受压区和装配式结构节点-不限制二、预应力筋
1.受拉区--不宜超过25%;当采用闪光对焊且有保证焊接技师的可靠措施时,可放宽至50%2.受压区和后张法的螺丝端杆--不限制构件全长钢筋应尽量少设焊接接头图3.4.5焊接接头位置区段示意图(a)闪光对焊接头;(b)电弧焊接头第3.4.6条焊接接头距钢筋弯曲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也不宜位于构件的最大弯距处。
第3.4.7条直接承受中、重级工作制吊车的构件中,受力钢筋不得采用绑扎接头,也不宜采用焊接接头,且不得在钢筋上焊有任何附件(端头锚固除外)。如设计允许采用闪光对焊,对非预应力筋和预应力筋均应除去焊接的毛刺和卷边:在钢筋直径的45倍区段范围内,焊接接头的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不得超过25%。需要进行疲劳验算的构件,不得采用有焊接接头的冷拉IV级钢筋第3.4.8条装配式框架结构预制柱的钢筋接头,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3.4.8的规定。
预制柱钢筋外露长度表3.4.8
注:焊缝长度参照《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84)规定第3.4.9条焊接网和焊接骨架的焊点,应按设计要求施焊,当设计无要求时,遇有下列情况钢筋相交点可不必全部焊接:
一、当焊接网的受力钢筋为IⅡI级钢筋时,网内焊点的数目和位置,可根据运输和安装条件决定;
二、当焊接网的受力钢筋为I级或冷拉I级钢筋时,如焊接网只有一个方向为受力钢筋,网端边缘的两根锚固横向钢筋的全部相交点,必须焊接;如焊接网的两个方向增多为受力钢筋则沿网四周边缘的两根钢筋的全部相交点,均应焊接,其余的相交点,可根据运输和安装条件决定;
三、当焊接网的受力钢筋为冷拔低碳钢丝,而另一方向的钢筋间距小于100毫米时,除网两端边缘的两根锚固横向钢筋的全部相交点必须焊接外,中间部分的焊点距离可增大至250毫米。
注:承受重复荷载并需进行疲劳验算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的非预应力筋,不得采用焊接网及焊接骨架第3.4.10条焊接网和焊接骨架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4.10的规定焊接网和焊接骨架的允许偏差表3.4.10第五节钢筋的绑扎与安装
第3.5.1条钢筋的绑扎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钢筋的交叉点应采用铁丝扎牢:二、板和墙的钢筋网,除靠近外围两行钢筋的相交点全部扎牢外,中间部分的相交点可相隔交错扎牢,但必须保证受力钢筋不位移。双向受力的钢筋,须全部扎牢;三、梁和柱的箍筋,除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应与受力钢筋垂直设置。箍筋弯钩叠合处,应沿受力钢筋方向错开设置;
四、柱中的竖向钢筋搭接时,角部钢筋的弯钩应与模板成45°(多边形柱为模板内角的平分角圆形柱应与模板切线垂直);中间钢筋的弯钩应与模板成90°。如采用插入式振捣器浇筑小型截面柱时,弯钩与模板的角度最小不得小于15°第3.5.2条绑扎网和绑扎骨架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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