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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行业标准(SJ)】 航空用光源总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05 04:02:03
- SJ20479-1995
- 已作废
标准号:
SJ 20479-1995
标准名称:
航空用光源总规范
标准类别:
电子行业标准(SJ)
标准状态:
已作废-
发布日期:
1995-05-25 -
实施日期:
1995-12-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rar.pdf下载大小:
493.55 KB
替代情况:
被SJ 20761-1999代替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FL6220
SJ20479-1995
航空用光源总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light sourcesforaeronautics
1995-05-25发布
1995-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2引用文件
3要求
4质量保证规定
5交货准备..
6说明事项…
附录A(标准的附录)
直观检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航空用光源总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lightsourcesforaeronautics
1范围
1.1主题内容
SJ20479-1995
本规范规定了航空用光源(不含灯具)的一般要求、质量保证规定、交货准备及有关规则。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飞机着陆灯、飞机滑行灯、飞机着陆滑行灯、空中加油灯、飞机航行防撞灯、飞机照明及信号指示灯、飞机用荧光灯(以下简称灯)等)。2引用文件
GBn153-30
GB191-90
GB6388-86
GB7248-86
GJB 150.1 -85
GJB150.3-86
GJB150.4-86
GJB 150.5 - 86
GJB 150.6-86
GJB 150.9 - 86
GJB 150.10-86
GJB 150.11 -86
GJB150.15-86
GJB150.16-86
GJB150.18-86
GJB 150.20 -86
GJB 179 -86
GJB360.2-87
GJB360.3-87
白炽灯泡光电参数测试方法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电光源的安全要求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及表
高温试验
低温试验
温度冲击试验
温度一高度试验
湿热试验
霉菌试验
盐雾试验
加速度试验
振动试验
冲击试验
飞机炮振动试验
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
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1995-05-25发布盐雾试验
稳态湿热试验
1995-12-01实施
GJB 360.7-87
GJB360.15-87
GJB360.22-87
GJB360.33-87
GJB921-90
3要求
3.1详细要求
SJ204791995
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温度冲击试验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
高频振动试验
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加速度试验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冲击(规定脉冲)试验电子管包装总规范
具体灯型的航空用光源,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应的产品详细规范的规定,并应遵循下列条款。
3.1.1优先顺序
无论什么理由引起矛盾时,各级规范(或文件)和试验条件应按下述先后顺序执行。3.1.1.1规范
产品详细规范;
本规范;
c.基础规范。
3.1.1.2试验条件
产品详细规范的“试验条件\栏中所规定的试验条件;特定的试验方法中所规定的试验条件:产品详细规范中所规定的一般试验条件:d。其他试验方法标准中的一般要求或总则所规定的试验条件。3.1.2例外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可不符合本规范和产品详细规范的规定。a.供货合同中另有要求;
b,中止使用军用标志的产品。
3.1.3一般引用
本规范中所使用的“按规定”或“规定”,在未指明规定文件或出处时,系指产品详细规范中的规定。
3.1.4试验
本规范所引用的试验方法标准中所包括的一般试验条件都是本规范的一部分。3.1.4.1破坏性试验(D)
除非另有规定,航空用光源破坏性试验项目见表1表1
试验项目
过电压冲击
光通维持率(或光强维持率)
灯头与玻壳连接牢固度
试验方法条款号
加速度
SJ20479-1995
续表1
注:破坏性试验可用不影响该项试验结果的缺陷样品。3.2合格鉴定(QA)
试验方法条款号
除非另有规定,按本规范供应的航空用光源是按本规范鉴定合格的产品,或者是列入合格产品目录(QPL)的产品,合格鉴定程序应按有关规定。3.2.1首件
当合同有规定时,应进行首件检验(见4.5条)。3.3材料
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当某些材料未被明确规定时,所使用的这些材料应能使航空用光源符合本规范的性能要求,但任何生产用的材料的验收或批准不应看作是航空用光源成品验收的保证。
3.4结构与尺寸
航空用光源及其附件结构与尺寸应符合产品详细规范的规定。产品的主要尺寸一般应包括:
最大外径;
最大高度;
安装尺寸;
光中心高度;
接触片问距;
玻管直径。
3.5标志
产品上应有符合下列内容的清晰、牢固的标志;a.
制造厂识别(商标或代号);
产品型号;
军用标志\J\;
制造编号或制造年、月:
合格标志;
交收日期(如需要):
其他。
3.6外观质量
航空用光源的外观质量应良好并符合本规范附录A(补充件)和(或)产品详细规范的规定,外观质量一般应包括:
一股外观和加工质量:
反射镜面质量:
接触片焊接牢固度;
焊点质量;
防锈保护层质量;
自由活动碎屑;
标志质量;
玻壳透明度;
玻壳涂层质量;
镀层位置;
导丝焊接质量:
装配质量;
灯头安装质量;
灯头型号:
管和荧光粉层质量。
光电特性
SJ20479-1995
航空用光源的光电特性应符合产品详细规范的规定,光电特性一般应包括:A类光电参数:
灯功率;
轴向光强;
灯电压;
灯电流;
光能量;
工作电压;
火电压;
自闪电压:
B类光电参数:
过电压冲击:
启动特性;
色座标及色容差;
最大闪光频率;
光通维持率;
光束有效散射角;
光强分布。
3.8安全性能
航空用光源的绝缘电阻应符合GB7248的规定。3.9环境试验
航空用光源经环境适应性试验后应性能稳定。环境适应性试验一般包括下述项目:低温试验;
b.高温试验;
温度一高度试验;
温度冲击试验:
喷水试验;
加速度试验(如诺要);
冲击试验;
振动试验;
湿热试验:
SJ20479-1995
霉菌试验(如需要,在鉴定检验时进行):j.
盐雾试验(如需要,在鉴定检验时进行);k.
飞机炮振试验(如需要,随整机一起进行)。1
各项环境试验后,应按产品详细规范的规定检验外观质量,测量主要光电参数在试验前后的变化。
3.10机械试验
航空用光源经机械试验后灯头与玻壳的封接应牢固。3.11寿命试验
寿命试验后应按产品详细规范的规定,检验下述有关项目:a。试验前后光电特性变化:
b。光强维持率;
c.光通维持率。
3.12不工作缺陷
产品不应出现不工作缺陷,下列情况属于不工作缺陷:a.玻壳炸裂;
b。封接漏气;
c.断丝;
d.短路。
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责任
除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制造厂应负责完成按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而且,只要国家监督检查机构同意,制造厂可使用自已的或其他合适的设备,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检验。为了保证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上级有关部门有权对本规范规定的任何项目进行检验。由于操作人员失误或试验设备故障面造成试验失败,在听取使用方的意见后,可从同一批产品中再次抽样,重新试验。
4.1.1合格责任
所有产品必须符合本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所有要求。本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应成为制造厂整个检验体系或质量大纲的个组成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制造厂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一致性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4.2检验分类
本规范检验分类规定为:
a。鉴定检验(定型检验):
b.质量致性检验。
4.3检验条件
SJ20479-1995
除非另有规定,所有的检验都应在温度为15~35℃、相对湿度为45%~75%和气压为86~106kpa的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4.4鉴定检验(定型检验)
4.4.1鉴定检验项目
鉴定检验包括详细规范中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但是,详细规范“鉴定检验”条中所列出的项目仅在鉴定检验时进行。
详细规范“鉴定检验\条中的项目是那些受生产工艺和(或)生产技能影响较小而与产品设计结构和材料有关的特性,或是某些需要加严的特性,以及某些特殊环境要求的特性。鉴定检验的样品应是代表制造厂正常生产的,并应从现行生产中随机抽取的样品。鉴定检验的样本大小和允许的不合格品数见表2。裘2
检验或试验
直观检验
结构与尺寸检验
安全性能检验
不工作缺陷检验
光电参数测试
机械试验
环境试验
寿命试验
包装检验
4.4.2鉴定合格资格的保持
4.8.2或4.8.4
样本大小
允许不合格品数
GJB921中的4.6条
制造广应定期(一般为12个月)向主要使用方或国家监督检查机构提供质量一致性检查中C组和D组检查结果的资料副本。4.5首件检验
在合同中应规定首件检验适用的详细规范和文件。首件检验一般在制造厂的设备上进行。首件检验的项目为表2中规定的除了寿命试验以外的其余项目。除非另有规定,试验样品应从按合同交货的产品中抽取。首件检验的样品应由使用方认可。试验报告的副本应交使用方保存。首件检验合格后,产品方可交货。4.6质量一致性检验
4.6.1结构相似性
当具有共同性能的几种经产品定型或合格鉴定的产品(也可制订一份共用详细规范)同时或连续生产时,其共同性能的检验可以从其中一种产品中抽样进行,其结果可以代替其他产品的检验。
除非另有规定,可采纳的共同性能和有关的检验项目如下:a:湿热试验;
霉菌试验;
c。盐雾试验。
4.6.2检验批的构成
SJ20479-1995
一个检验批可由一个生产批或几个生产批组成,这些生产批是在条件(材料、工艺、设备等)基本相同情况下制造出来的,且生产检验结果亦在同一详细规范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连续生产产品的累计数量,可按生产班次、工作日、周或月来确定检验批,一般不超过两周(14个连续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4.6.3检验项目
除非另有规定,具体灯型的质量一致性检验项目应在下列规定的项目中选取;其要求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
直观检验(见3.6条)
结构与尺寸检验(见3.4条);
标志质量(见3.5条);
光电特性(见3.7条)
安全要求(见3.8条);
环境试验(见3.9条);
机械试验(见3.10条);
不工作缺陷检验(见3.12条)
寿命试验(见3.11条)。
4.6.4抽样方案
除非另有规定,详细规范应给出表3、表4规定的质量一致性检验各部分的抽样方案。表3
A1分组
外观标志
A2分组
主要尺寸
A3分组
不工作缺陷
绝缘电阻
A4分组
A类光电参数
B类光电参数
要求条款号
检验方法条款号
4.8.2;4.8.4
抽样方案
见附录A(补充件)
机械试验
环境试验
寿命试验
包装检验
要求条款号
SJ20479-1995
检验方法
条款号
试验周期(G)
抽样方案
样本大小
包装检验项目和拍样方案应按GJB921中第4章或详细规范的规定。4.8检验方法
4.8.1替代法
判别方案
本规范所列的检验项目,允许详细规范中给出与国家(行业)标准或国家(行业)军用标准相等效的替代法。凡详细规范中已指明引证规定的方法,就不能采用替代法。4.8.2直观检验
本规范3.6条及3.5条所列的直观检验和标志质量的检查应在非工作状态和正常照明条件下进行,必要时可借助于量具和(或)专用工具进行。4.8.3结构与尺寸检验
本规范3.4条所列的结构与尺寸检验应在非工作状态下,借助于满足精度要求的量具和(或)专用工具进行。
4.8.4光电参数测试
本规范3.7条所列的各项光电参数,应按GBn153规定的相应方法进行,引用的条款号及补充规定在详细规范中指明。
4.8.5安全性能试验
本规范3.8条安全性能要求,应按详细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4.8.6机械试验
本规范3.10条所列灯头与玻壳牢固性试验,应按详细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扭力矩或拉力在详细规范中规定。
4.8.7环境试验
本规范3.9条所列的环境试验按下述规定进行试验。4.8.7.1低温试验
本规范3.9a所列的低温试验,按GJB150.4方法进行。样品处于非工作状态,试验前不需预处理。试验温度为-55℃,试验时间为2h或在详细规范中规定。4.8.7.2高温试验
本规范3.9b所列的高温试验,按GJB150.3方法进行。样品处于非工作状态,试验前不需预处理。试验温度为+70℃试验时间为2h或在详细规范中规定。4.8.7.3温度一高温试验
本规范3.9c所列的低气压试验,按GJB150.2方法进行。样品处于非工作状态,试验前8
不需预处理。
SJ20479-1995
a低温低气压试验温度为-55℃,气压降至58.53kpa,时间2h。b.高温低气压试验温度为+70℃,气压降至58.53kpa,时间2h。4.8.7.4温度冲击试验
本规范3.9d,所列的温度冲击试验,按GJB360.3或GJB150.5方法进行,样品处于非工作状态,试验前不需预处理。试验时,低温一55℃,高温+70℃,分别保温1h,转换温度的时间不大于5min,进行3个循环。
4.8.7.5喷水试验
本规范3.9e所列的喷水试验,按详细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4.8.7.6加速度试验
本规范3.9f所列的加速度试验,按GJB360.22或GJB150.15方法进行,加速度方向和量值、时间在详细规范中规定,性能试验在额定电压下进行,结构强度试验在非工作状态下进行。
4.8.7.7冲击试验
本规范3.9g所列的冲击试验,按GJB360.23或GJB150.18方法进行,样品处于非工作状态,试验前不需预处理。峰值加速度、冲击脉冲波形及持续时间在详细规范中规定。4.8.7.8振动试验
本规范3.9h所列的振动试验,按GJB360.15或GJB150.16方法进行,样品处于非工作状态,在随机振动台上进行。振动频率范围、加速度、一次扫频时间和扫频次数在详细规范中规定。
4.8.7.9湿热试验
本规范3.9i所列的湿热试验,按GJB360.3或GJB150.9方法进行,样品处于非工作状态,试验前不需预处理。试验温度、相对湿度、时间和周期在详细规范中规定。4.8.7.10霉菌试验
本规范3.9j所列的霉菌试验,按GJB150.10方法进行。试验持续时间在详细规范中规定。
4.8.7.11盐雾试验
本规范3.9k所列的盐雾试验,按GJB360.2或GJB150.11方法进行。试验持续时间在详细规范中规定。
4.8.7.12飞机炮振试验
本规范3.91所列的飞机炮振试验,按GIB150.20方法随整机一起进行。4.8.8寿命试验
本规范3.11条所列的寿命试验,应按详细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寿命试验结束后测量灯的光通量或70%寿命时的光通维持率,其值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4.8.9包装检验
除非另有规定,本规范4.7条所列的包装检验应按GJB921中4.6条规定的方法进行。4.9其他规定
4.9.1交货后出现寿命试验失败
交货后出现寿命试验失败时,制造厂应及时将寿命试验不合格情况和所采取的措施通知国家监督检查机构和(或)使用方。9
4.9.2延期交货
SJ20479-1995
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在制造厂贮存超过了12个月时,应按详细规范中规定的A4组检验项目重新提交。同时按3.5条的要求打上重新交收的日期。4.9.3不规则生产
中断生产或不规则生产时(特征是间隔6个月或更长时间)以及产品结构、材料及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时,制造厂应对产品按表3、表4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4.9.4不合格的处理
如果某一检验批被拒收,允许制造厂返修或剔除不合格品后再提交一次。再次提交批应采取加严检查,并与新的提交批分开记录,以及能够清楚识别出再次提交批。4.9.5样品的处理
a:经非破坏性试验的样品,在批合格和其性能符合规范要求时,可按合同交货。b。经破坏性试验的样品不可交货。5交货准备
5.1包装
5.1.1包装要求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包装类别和防护等级要求应从GJB921中第3章中选取,并在详细规范中规定。5.1.2装箱内容
除非另有规定,包装箱内应附有合格证、装箱单、使用说明书等。5.1.3装箱标志
除非另有规定,包装箱上应有符合GB191中规定的“小心轻放”“怕湿”和GB6388中规定的标志。
5.2运输
除非另有规定,装有航空用光源的包装箱允许用任何运输工具运输。在运输中应避免雨淋袭和机械撞击。5.3贴存、
除非另有规定,航空用光源应在温度为-40~60℃、相对湿度不大于80%、通风良好和无腐蚀性气体的条件下贮存。
6说明事项
6.1预定用途
详细规范应给出特定航空用光源的主要用途。6.2订货文件内容:
合同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a。型号及名称;
b。详细规范编号;
c.数量:
d。特殊的交货要求(如需要)):是否需要首件检验(见4.5条):e.
t.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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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20479-1995
航空用光源总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light sourcesforaeronautics
1995-05-25发布
1995-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2引用文件
3要求
4质量保证规定
5交货准备..
6说明事项…
附录A(标准的附录)
直观检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航空用光源总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lightsourcesforaeronautics
1范围
1.1主题内容
SJ20479-1995
本规范规定了航空用光源(不含灯具)的一般要求、质量保证规定、交货准备及有关规则。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飞机着陆灯、飞机滑行灯、飞机着陆滑行灯、空中加油灯、飞机航行防撞灯、飞机照明及信号指示灯、飞机用荧光灯(以下简称灯)等)。2引用文件
GBn153-30
GB191-90
GB6388-86
GB7248-86
GJB 150.1 -85
GJB150.3-86
GJB150.4-86
GJB 150.5 - 86
GJB 150.6-86
GJB 150.9 - 86
GJB 150.10-86
GJB 150.11 -86
GJB150.15-86
GJB150.16-86
GJB150.18-86
GJB 150.20 -86
GJB 179 -86
GJB360.2-87
GJB360.3-87
白炽灯泡光电参数测试方法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电光源的安全要求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及表
高温试验
低温试验
温度冲击试验
温度一高度试验
湿热试验
霉菌试验
盐雾试验
加速度试验
振动试验
冲击试验
飞机炮振动试验
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
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1995-05-25发布盐雾试验
稳态湿热试验
1995-12-01实施
GJB 360.7-87
GJB360.15-87
GJB360.22-87
GJB360.33-87
GJB921-90
3要求
3.1详细要求
SJ204791995
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温度冲击试验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
高频振动试验
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加速度试验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冲击(规定脉冲)试验电子管包装总规范
具体灯型的航空用光源,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应的产品详细规范的规定,并应遵循下列条款。
3.1.1优先顺序
无论什么理由引起矛盾时,各级规范(或文件)和试验条件应按下述先后顺序执行。3.1.1.1规范
产品详细规范;
本规范;
c.基础规范。
3.1.1.2试验条件
产品详细规范的“试验条件\栏中所规定的试验条件;特定的试验方法中所规定的试验条件:产品详细规范中所规定的一般试验条件:d。其他试验方法标准中的一般要求或总则所规定的试验条件。3.1.2例外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可不符合本规范和产品详细规范的规定。a.供货合同中另有要求;
b,中止使用军用标志的产品。
3.1.3一般引用
本规范中所使用的“按规定”或“规定”,在未指明规定文件或出处时,系指产品详细规范中的规定。
3.1.4试验
本规范所引用的试验方法标准中所包括的一般试验条件都是本规范的一部分。3.1.4.1破坏性试验(D)
除非另有规定,航空用光源破坏性试验项目见表1表1
试验项目
过电压冲击
光通维持率(或光强维持率)
灯头与玻壳连接牢固度
试验方法条款号
加速度
SJ20479-1995
续表1
注:破坏性试验可用不影响该项试验结果的缺陷样品。3.2合格鉴定(QA)
试验方法条款号
除非另有规定,按本规范供应的航空用光源是按本规范鉴定合格的产品,或者是列入合格产品目录(QPL)的产品,合格鉴定程序应按有关规定。3.2.1首件
当合同有规定时,应进行首件检验(见4.5条)。3.3材料
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当某些材料未被明确规定时,所使用的这些材料应能使航空用光源符合本规范的性能要求,但任何生产用的材料的验收或批准不应看作是航空用光源成品验收的保证。
3.4结构与尺寸
航空用光源及其附件结构与尺寸应符合产品详细规范的规定。产品的主要尺寸一般应包括:
最大外径;
最大高度;
安装尺寸;
光中心高度;
接触片问距;
玻管直径。
3.5标志
产品上应有符合下列内容的清晰、牢固的标志;a.
制造厂识别(商标或代号);
产品型号;
军用标志\J\;
制造编号或制造年、月:
合格标志;
交收日期(如需要):
其他。
3.6外观质量
航空用光源的外观质量应良好并符合本规范附录A(补充件)和(或)产品详细规范的规定,外观质量一般应包括:
一股外观和加工质量:
反射镜面质量:
接触片焊接牢固度;
焊点质量;
防锈保护层质量;
自由活动碎屑;
标志质量;
玻壳透明度;
玻壳涂层质量;
镀层位置;
导丝焊接质量:
装配质量;
灯头安装质量;
灯头型号:
管和荧光粉层质量。
光电特性
SJ20479-1995
航空用光源的光电特性应符合产品详细规范的规定,光电特性一般应包括:A类光电参数:
灯功率;
轴向光强;
灯电压;
灯电流;
光能量;
工作电压;
火电压;
自闪电压:
B类光电参数:
过电压冲击:
启动特性;
色座标及色容差;
最大闪光频率;
光通维持率;
光束有效散射角;
光强分布。
3.8安全性能
航空用光源的绝缘电阻应符合GB7248的规定。3.9环境试验
航空用光源经环境适应性试验后应性能稳定。环境适应性试验一般包括下述项目:低温试验;
b.高温试验;
温度一高度试验;
温度冲击试验:
喷水试验;
加速度试验(如诺要);
冲击试验;
振动试验;
湿热试验:
SJ20479-1995
霉菌试验(如需要,在鉴定检验时进行):j.
盐雾试验(如需要,在鉴定检验时进行);k.
飞机炮振试验(如需要,随整机一起进行)。1
各项环境试验后,应按产品详细规范的规定检验外观质量,测量主要光电参数在试验前后的变化。
3.10机械试验
航空用光源经机械试验后灯头与玻壳的封接应牢固。3.11寿命试验
寿命试验后应按产品详细规范的规定,检验下述有关项目:a。试验前后光电特性变化:
b。光强维持率;
c.光通维持率。
3.12不工作缺陷
产品不应出现不工作缺陷,下列情况属于不工作缺陷:a.玻壳炸裂;
b。封接漏气;
c.断丝;
d.短路。
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责任
除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制造厂应负责完成按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而且,只要国家监督检查机构同意,制造厂可使用自已的或其他合适的设备,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检验。为了保证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上级有关部门有权对本规范规定的任何项目进行检验。由于操作人员失误或试验设备故障面造成试验失败,在听取使用方的意见后,可从同一批产品中再次抽样,重新试验。
4.1.1合格责任
所有产品必须符合本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所有要求。本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应成为制造厂整个检验体系或质量大纲的个组成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制造厂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一致性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4.2检验分类
本规范检验分类规定为:
a。鉴定检验(定型检验):
b.质量致性检验。
4.3检验条件
SJ20479-1995
除非另有规定,所有的检验都应在温度为15~35℃、相对湿度为45%~75%和气压为86~106kpa的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4.4鉴定检验(定型检验)
4.4.1鉴定检验项目
鉴定检验包括详细规范中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但是,详细规范“鉴定检验”条中所列出的项目仅在鉴定检验时进行。
详细规范“鉴定检验\条中的项目是那些受生产工艺和(或)生产技能影响较小而与产品设计结构和材料有关的特性,或是某些需要加严的特性,以及某些特殊环境要求的特性。鉴定检验的样品应是代表制造厂正常生产的,并应从现行生产中随机抽取的样品。鉴定检验的样本大小和允许的不合格品数见表2。裘2
检验或试验
直观检验
结构与尺寸检验
安全性能检验
不工作缺陷检验
光电参数测试
机械试验
环境试验
寿命试验
包装检验
4.4.2鉴定合格资格的保持
4.8.2或4.8.4
样本大小
允许不合格品数
GJB921中的4.6条
制造广应定期(一般为12个月)向主要使用方或国家监督检查机构提供质量一致性检查中C组和D组检查结果的资料副本。4.5首件检验
在合同中应规定首件检验适用的详细规范和文件。首件检验一般在制造厂的设备上进行。首件检验的项目为表2中规定的除了寿命试验以外的其余项目。除非另有规定,试验样品应从按合同交货的产品中抽取。首件检验的样品应由使用方认可。试验报告的副本应交使用方保存。首件检验合格后,产品方可交货。4.6质量一致性检验
4.6.1结构相似性
当具有共同性能的几种经产品定型或合格鉴定的产品(也可制订一份共用详细规范)同时或连续生产时,其共同性能的检验可以从其中一种产品中抽样进行,其结果可以代替其他产品的检验。
除非另有规定,可采纳的共同性能和有关的检验项目如下:a:湿热试验;
霉菌试验;
c。盐雾试验。
4.6.2检验批的构成
SJ20479-1995
一个检验批可由一个生产批或几个生产批组成,这些生产批是在条件(材料、工艺、设备等)基本相同情况下制造出来的,且生产检验结果亦在同一详细规范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连续生产产品的累计数量,可按生产班次、工作日、周或月来确定检验批,一般不超过两周(14个连续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4.6.3检验项目
除非另有规定,具体灯型的质量一致性检验项目应在下列规定的项目中选取;其要求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
直观检验(见3.6条)
结构与尺寸检验(见3.4条);
标志质量(见3.5条);
光电特性(见3.7条)
安全要求(见3.8条);
环境试验(见3.9条);
机械试验(见3.10条);
不工作缺陷检验(见3.12条)
寿命试验(见3.11条)。
4.6.4抽样方案
除非另有规定,详细规范应给出表3、表4规定的质量一致性检验各部分的抽样方案。表3
A1分组
外观标志
A2分组
主要尺寸
A3分组
不工作缺陷
绝缘电阻
A4分组
A类光电参数
B类光电参数
要求条款号
检验方法条款号
4.8.2;4.8.4
抽样方案
见附录A(补充件)
机械试验
环境试验
寿命试验
包装检验
要求条款号
SJ20479-1995
检验方法
条款号
试验周期(G)
抽样方案
样本大小
包装检验项目和拍样方案应按GJB921中第4章或详细规范的规定。4.8检验方法
4.8.1替代法
判别方案
本规范所列的检验项目,允许详细规范中给出与国家(行业)标准或国家(行业)军用标准相等效的替代法。凡详细规范中已指明引证规定的方法,就不能采用替代法。4.8.2直观检验
本规范3.6条及3.5条所列的直观检验和标志质量的检查应在非工作状态和正常照明条件下进行,必要时可借助于量具和(或)专用工具进行。4.8.3结构与尺寸检验
本规范3.4条所列的结构与尺寸检验应在非工作状态下,借助于满足精度要求的量具和(或)专用工具进行。
4.8.4光电参数测试
本规范3.7条所列的各项光电参数,应按GBn153规定的相应方法进行,引用的条款号及补充规定在详细规范中指明。
4.8.5安全性能试验
本规范3.8条安全性能要求,应按详细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4.8.6机械试验
本规范3.10条所列灯头与玻壳牢固性试验,应按详细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扭力矩或拉力在详细规范中规定。
4.8.7环境试验
本规范3.9条所列的环境试验按下述规定进行试验。4.8.7.1低温试验
本规范3.9a所列的低温试验,按GJB150.4方法进行。样品处于非工作状态,试验前不需预处理。试验温度为-55℃,试验时间为2h或在详细规范中规定。4.8.7.2高温试验
本规范3.9b所列的高温试验,按GJB150.3方法进行。样品处于非工作状态,试验前不需预处理。试验温度为+70℃试验时间为2h或在详细规范中规定。4.8.7.3温度一高温试验
本规范3.9c所列的低气压试验,按GJB150.2方法进行。样品处于非工作状态,试验前8
不需预处理。
SJ20479-1995
a低温低气压试验温度为-55℃,气压降至58.53kpa,时间2h。b.高温低气压试验温度为+70℃,气压降至58.53kpa,时间2h。4.8.7.4温度冲击试验
本规范3.9d,所列的温度冲击试验,按GJB360.3或GJB150.5方法进行,样品处于非工作状态,试验前不需预处理。试验时,低温一55℃,高温+70℃,分别保温1h,转换温度的时间不大于5min,进行3个循环。
4.8.7.5喷水试验
本规范3.9e所列的喷水试验,按详细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4.8.7.6加速度试验
本规范3.9f所列的加速度试验,按GJB360.22或GJB150.15方法进行,加速度方向和量值、时间在详细规范中规定,性能试验在额定电压下进行,结构强度试验在非工作状态下进行。
4.8.7.7冲击试验
本规范3.9g所列的冲击试验,按GJB360.23或GJB150.18方法进行,样品处于非工作状态,试验前不需预处理。峰值加速度、冲击脉冲波形及持续时间在详细规范中规定。4.8.7.8振动试验
本规范3.9h所列的振动试验,按GJB360.15或GJB150.16方法进行,样品处于非工作状态,在随机振动台上进行。振动频率范围、加速度、一次扫频时间和扫频次数在详细规范中规定。
4.8.7.9湿热试验
本规范3.9i所列的湿热试验,按GJB360.3或GJB150.9方法进行,样品处于非工作状态,试验前不需预处理。试验温度、相对湿度、时间和周期在详细规范中规定。4.8.7.10霉菌试验
本规范3.9j所列的霉菌试验,按GJB150.10方法进行。试验持续时间在详细规范中规定。
4.8.7.11盐雾试验
本规范3.9k所列的盐雾试验,按GJB360.2或GJB150.11方法进行。试验持续时间在详细规范中规定。
4.8.7.12飞机炮振试验
本规范3.91所列的飞机炮振试验,按GIB150.20方法随整机一起进行。4.8.8寿命试验
本规范3.11条所列的寿命试验,应按详细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寿命试验结束后测量灯的光通量或70%寿命时的光通维持率,其值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4.8.9包装检验
除非另有规定,本规范4.7条所列的包装检验应按GJB921中4.6条规定的方法进行。4.9其他规定
4.9.1交货后出现寿命试验失败
交货后出现寿命试验失败时,制造厂应及时将寿命试验不合格情况和所采取的措施通知国家监督检查机构和(或)使用方。9
4.9.2延期交货
SJ20479-1995
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在制造厂贮存超过了12个月时,应按详细规范中规定的A4组检验项目重新提交。同时按3.5条的要求打上重新交收的日期。4.9.3不规则生产
中断生产或不规则生产时(特征是间隔6个月或更长时间)以及产品结构、材料及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时,制造厂应对产品按表3、表4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4.9.4不合格的处理
如果某一检验批被拒收,允许制造厂返修或剔除不合格品后再提交一次。再次提交批应采取加严检查,并与新的提交批分开记录,以及能够清楚识别出再次提交批。4.9.5样品的处理
a:经非破坏性试验的样品,在批合格和其性能符合规范要求时,可按合同交货。b。经破坏性试验的样品不可交货。5交货准备
5.1包装
5.1.1包装要求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包装类别和防护等级要求应从GJB921中第3章中选取,并在详细规范中规定。5.1.2装箱内容
除非另有规定,包装箱内应附有合格证、装箱单、使用说明书等。5.1.3装箱标志
除非另有规定,包装箱上应有符合GB191中规定的“小心轻放”“怕湿”和GB6388中规定的标志。
5.2运输
除非另有规定,装有航空用光源的包装箱允许用任何运输工具运输。在运输中应避免雨淋袭和机械撞击。5.3贴存、
除非另有规定,航空用光源应在温度为-40~60℃、相对湿度不大于80%、通风良好和无腐蚀性气体的条件下贮存。
6说明事项
6.1预定用途
详细规范应给出特定航空用光源的主要用途。6.2订货文件内容:
合同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a。型号及名称;
b。详细规范编号;
c.数量:
d。特殊的交货要求(如需要)):是否需要首件检验(见4.5条):e.
t.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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