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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2/T 1909-2013动物产品储藏后检疫监督管理规范
标准号:
DB22/T 1909-2013
标准名称:
动物产品储藏后检疫监督管理规范
标准类别:
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13-12-04 -
实施日期:
2013-12-3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pdf .zip下载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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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DB22/T1909-2013《动物产品储藏后检疫监督管理规范》规定了动物产品储藏后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申报、监督检查、结果处理、运输和储藏管理等技术要求,适用于调运或分销的动物产品检疫管理。
部分标准内容:
ICS07.080 B41
备案号:40079-2014
DB22/T1909-2013 动物产品储藏后检疫监督管理规范
2013-12-3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规定起草,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起草单位为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起草人包括张翠玉、陈艳杰、王欣睿、鲁鸣鹤、盖广、薛平、刘新宇、王维娜。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产品(主要指肉类)储藏后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申报、监督检查及结果处理的要求,适用于储藏后继续调运或分销的动物产品检疫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必不可少:
- GB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 GB/T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 GB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 GB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 GB/T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 GB16869 人鲜、冻禽产品
3 术语和定义
3.1 储藏后检疫: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主要指肉类)到达目的地后,储藏后继续调运或分销,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检疫规程实施检疫。
3.2 检疫证明:由官方兽医出具,标示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合格的证明。
3.3 检疫标志: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加施于经检疫合格动物及其产品的法律凭证,表示检疫合格。
4 检疫合格标准
4.1 具备有效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完整,证物相符。
4.2 在规定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
4.3 有出入库登记记录。
4.4 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应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执行。
4.5 外省进入的动物产品应走指定通道,检疫合格证明应有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签章。
5 检疫申报
5.1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货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5.2 受理:官方兽医接到申报后,对符合规定予以受理并及时到场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者,应说明理由。
6 监督检查
6.1 查证验物
6.1.1 查验入库动物产品的检疫证明,核对版式、字体,是否与国家公布格式一致。
6.1.2 查验入库动物产品的检疫标志,是否符合规定并加盖印章。
6.1.3 核验产地是否为疫区。
6.2 感官检查
6.2.1 检查产品包装有无破损。
6.2.2 检查运输肉类有无异味及混装情况。
6.3 运载要求
6.3.1 产品运输必须使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冷藏车或装有冷藏柜的运输工具。
6.3.2 车体必须清洁、无异味,不得与有毒、有害或有气味物品混放。
6.3.3 卸货后应彻底清洗消毒,消毒按GB/T16569执行。
6.4 储藏管理
6.4.1 储藏场所应符合GB12694要求。
6.4.2 冻肉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或易腐蚀物品同处贮存。
6.4.3 堆放产品应距地面10cm,距墙50cm,入库产品先进先出,批次清楚。
6.4.4 冻肉感官指标按GB2707、GB16869执行;理化指标及挥发性盐基氮按GB/T5009.44执行。
6.4.5 应做好入库、贮存、出库及处理记录,保存至少2年。
7 结果处理
7.1 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7.2 检疫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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