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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1/T 1702-2019生活饮用水样品采集技术规范
标准号:
DB11/T 1702-2019
标准名称:
生活饮用水样品采集技术规范
标准类别: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19-12-25 -
实施日期:
2020-04-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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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文件是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1702—2019《生活饮用水样品采集技术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采样准备工作、采集技术要求及过程要求,适用于各类生活饮用水的样品采集。
部分标准内容:
ICS13.060.20
DB11/T1702—2019
生活饮用水样品采集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he coll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amples
2019-12-25发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4-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draft。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北京市水务局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盛欣、田佩瑶、王心宇、苏鹏、田寒梅、刘晓峰、张永、黄若刚、于建平、高建华、张锐、詹未。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样品采样准备工作、采集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生活饮用水的样品采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750.2—20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水样的采集与保存
HJ493—2009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3 采样准备工作
3.1 采样计划
采样前应根据水质检验目的和任务制定采样计划,内容至少应包括:采样目的、采样人员、检验指标、采样时间、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频率、采样数量。
3.2 人员要求
样品采集工作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完成,其上岗前应经过相关技术培训。
3.3 物品准备
3.3.1 根据采样计划准备相应采样器、采样容器、采样记录单、样品标签、保存剂、用于消毒的酒精灯或酒精棉球、能够避光并有冷藏的采样箱、运输工具以及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口罩、帽子、手套或手消毒剂。
3.3.2 采样容器的选择及洗涤应按GB/T5750.2的第4章至第6章执行。
4 采集技术要求
4.1 位置要求
4.1.1 出厂水
应位于水厂水处理工艺过程完成后,进入输配水管道前的位置进行样品采集,即在水厂的水泵房出水管道上采集样品。如水泵房无法采集样品,应在距水泵房最近的可以采集的末梢出水处采集。
4.1.2 末梢水
应在用户经常使用并且距离用户水表最近的出水处采集水样,不应在水质处理器处理后采集水样。
4.1.3 二次供水
4.1.3.1 二次供水水箱或蓄水池样品采集应包括水箱或蓄水池进水、出水以及末梢水,有多个水箱或蓄水池,每个均应采集水样。如水箱或蓄水池进水处或出水处无法采集水样,应按以下要求采集水样:a) 进水处无法采集水样,应在该水箱或蓄水池所在场所的市政自来水末梢水处采集水样;b) 出水处无法采集水样,应在距该水箱或蓄水池出水处最近的可以采集的二次供水末梢水处采集水样;c) 出水处有生活饮用水消毒设施,应在消毒设施后的出水处采集水样。
4.1.3.2 叠压(无负压)供水设备的水样采集应包括进水、出水以及末梢水。如无负压供水设备进水处或出水处无法采集水样,应按以下要求采集水样:a) 进水处无法采集水样,应在该设备所在场所的市政自来水末梢水处采集水样;b) 出水处无法采集水样,应在距该设备出水处最近的可以采集的二次供水末梢水处采集水样。
4.1.3.3 箱式叠压(无负压)供水设备的水样采集位置应包括进水、水箱出水、设备出水以及末梢水,如进水处或出水处无法采集水样,应按以下要求采集水样:a) 进水处无法采集水样,应在该设备所在场所的市政末梢水处采集水样;b) 出水处无法采集水样,应在距该设备出水处最近的可以采集的二次供水末梢水处采集水样;c) 出水处有生活饮用水消毒设施,应在消毒设施后出水处采集水样。
4.1.4 分散式供水
分散式供水通常选择汲水处采集水样。
4.2 过程要求
4.2.1 一般要求
4.2.1.1 工作人员应根据采样计划,按照GB/T5750.2要求进行水样采集。
4.2.1.2 样品采集时应避开空气污染较严重的地点,避开通风口。
4.2.1.3 工作人员在水样微生物指标采集前宜佩戴口罩、帽子和手套或进行手部消毒,在水样采集过程中,身体应与水样位置保持一定距离,手臂伸直,头偏向一侧。
4.2.1.4 每个水样的来样容器均应在采样容器的明显位置加贴标签,标签不应粘贴于瓶盖上,样品的标签设计应符合HJ493—2009的规定。
4.2.1.5 理化指标采样前应先用水样荡洗采样容器和盖/塞2次~3次(油类除外)。
4.2.1.6 依据各检测指标的检测方法不同,选择不同大小的采样瓶,采样瓶的容量需大于检测用量。除挥发性有机物指标外,采样时水样不应充满采样容器。
4.2.1.7 因水样中部分指标在储存和运输中可能发生变化,或饮用水污染事件现场处置时需尽快确定污染物性质和判断处置措施是否有效时,部分指标需进行现场检测,其中pH、浑浊度、游离余氯、总氯、二氧化氯、臭氧应在现场检测;色度、氨氮、亚硝酸盐氮、挥发酚应在现场检测;如现场条件不具备,需带回实验室检测时,色度、氨氮、亚硝酸盐氮、硫化物等指标的保存方法和保存时间按照GB/T5750.2中表2的规定执行。
4.2.1.8 现场检测产生的废液不应随意倒掉,应统一留存在标识为现场检测废液的专用瓶中,统一带回实验室进行专业处理,以免污染环境。
4.2.2 集中式供水
4.2.2.1 样品采集时应按照先微生物学指标后理化指标的顺序进行,理化指标中金属指标宜最后采集。样品采集前应摘除水龙头上自行安装的塑料附件或橡胶管。
DB11/T1702—2019
生活饮用水样品采集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he coll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amples
2019-12-25发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4-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draft。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北京市水务局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盛欣、田佩瑶、王心宇、苏鹏、田寒梅、刘晓峰、张永、黄若刚、于建平、高建华、张锐、詹未。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样品采样准备工作、采集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生活饮用水的样品采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750.2—20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水样的采集与保存
HJ493—2009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3 采样准备工作
3.1 采样计划
采样前应根据水质检验目的和任务制定采样计划,内容至少应包括:采样目的、采样人员、检验指标、采样时间、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频率、采样数量。
3.2 人员要求
样品采集工作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完成,其上岗前应经过相关技术培训。
3.3 物品准备
3.3.1 根据采样计划准备相应采样器、采样容器、采样记录单、样品标签、保存剂、用于消毒的酒精灯或酒精棉球、能够避光并有冷藏的采样箱、运输工具以及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口罩、帽子、手套或手消毒剂。
3.3.2 采样容器的选择及洗涤应按GB/T5750.2的第4章至第6章执行。
4 采集技术要求
4.1 位置要求
4.1.1 出厂水
应位于水厂水处理工艺过程完成后,进入输配水管道前的位置进行样品采集,即在水厂的水泵房出水管道上采集样品。如水泵房无法采集样品,应在距水泵房最近的可以采集的末梢出水处采集。
4.1.2 末梢水
应在用户经常使用并且距离用户水表最近的出水处采集水样,不应在水质处理器处理后采集水样。
4.1.3 二次供水
4.1.3.1 二次供水水箱或蓄水池样品采集应包括水箱或蓄水池进水、出水以及末梢水,有多个水箱或蓄水池,每个均应采集水样。如水箱或蓄水池进水处或出水处无法采集水样,应按以下要求采集水样:a) 进水处无法采集水样,应在该水箱或蓄水池所在场所的市政自来水末梢水处采集水样;b) 出水处无法采集水样,应在距该水箱或蓄水池出水处最近的可以采集的二次供水末梢水处采集水样;c) 出水处有生活饮用水消毒设施,应在消毒设施后的出水处采集水样。
4.1.3.2 叠压(无负压)供水设备的水样采集应包括进水、出水以及末梢水。如无负压供水设备进水处或出水处无法采集水样,应按以下要求采集水样:a) 进水处无法采集水样,应在该设备所在场所的市政自来水末梢水处采集水样;b) 出水处无法采集水样,应在距该设备出水处最近的可以采集的二次供水末梢水处采集水样。
4.1.3.3 箱式叠压(无负压)供水设备的水样采集位置应包括进水、水箱出水、设备出水以及末梢水,如进水处或出水处无法采集水样,应按以下要求采集水样:a) 进水处无法采集水样,应在该设备所在场所的市政末梢水处采集水样;b) 出水处无法采集水样,应在距该设备出水处最近的可以采集的二次供水末梢水处采集水样;c) 出水处有生活饮用水消毒设施,应在消毒设施后出水处采集水样。
4.1.4 分散式供水
分散式供水通常选择汲水处采集水样。
4.2 过程要求
4.2.1 一般要求
4.2.1.1 工作人员应根据采样计划,按照GB/T5750.2要求进行水样采集。
4.2.1.2 样品采集时应避开空气污染较严重的地点,避开通风口。
4.2.1.3 工作人员在水样微生物指标采集前宜佩戴口罩、帽子和手套或进行手部消毒,在水样采集过程中,身体应与水样位置保持一定距离,手臂伸直,头偏向一侧。
4.2.1.4 每个水样的来样容器均应在采样容器的明显位置加贴标签,标签不应粘贴于瓶盖上,样品的标签设计应符合HJ493—2009的规定。
4.2.1.5 理化指标采样前应先用水样荡洗采样容器和盖/塞2次~3次(油类除外)。
4.2.1.6 依据各检测指标的检测方法不同,选择不同大小的采样瓶,采样瓶的容量需大于检测用量。除挥发性有机物指标外,采样时水样不应充满采样容器。
4.2.1.7 因水样中部分指标在储存和运输中可能发生变化,或饮用水污染事件现场处置时需尽快确定污染物性质和判断处置措施是否有效时,部分指标需进行现场检测,其中pH、浑浊度、游离余氯、总氯、二氧化氯、臭氧应在现场检测;色度、氨氮、亚硝酸盐氮、挥发酚应在现场检测;如现场条件不具备,需带回实验室检测时,色度、氨氮、亚硝酸盐氮、硫化物等指标的保存方法和保存时间按照GB/T5750.2中表2的规定执行。
4.2.1.8 现场检测产生的废液不应随意倒掉,应统一留存在标识为现场检测废液的专用瓶中,统一带回实验室进行专业处理,以免污染环境。
4.2.2 集中式供水
4.2.2.1 样品采集时应按照先微生物学指标后理化指标的顺序进行,理化指标中金属指标宜最后采集。样品采集前应摘除水龙头上自行安装的塑料附件或橡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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