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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规模猪场猪瘟净化技术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6-06-16 22:22:38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DB51/T 2686-2020

  • 标准名称:

    规模猪场猪瘟净化技术规范

  • 标准类别:

    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20-07-14
  • 实施日期:

    2020-08-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pdf .zip
  • 下载大小:

    143.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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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65.020.30
  • 中标分类号:

    B41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其他信息

  • 起草人:

    周明忠、陈斌、陈冬、朱丹、陈代平、周哲学、阳爱国、张东、李春、梁璐琪、李淳、谢嘉宾、李羽薇、裴超信、张毅、邓飞、侯巍、陈弟诗、邵靓、莫茜
  • 起草单位:

    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归口单位: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发布部门: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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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规范规定了规模猪场猪瘟净化中的本地调查、净化措施、净化标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规模猪场开展猪瘟净化。本规范规定了规模猪场猪瘟净化中的本底调查、净化措施、净化标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规模猪场开展猪瘟净化工作。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DB51/T2686—2020
规模猪场猪瘟净化技术规范
发布日期:2020-07-14
实施日期:2020-08-01

前言
本规范依据GB/T1.1-2009的规定起草。本标准由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归口并解释。本标准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明忠、陈斌、陈冬、朱丹、陈代平、周哲学、阳爱国、张东、李春、梁璐琪、李淳、谢嘉宾、李羽薇、裴超信、张毅、邓飞、侯巍、陈弟诗、邵靓、莫茜H。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规模猪场猪瘟净化中的本底调查、净化措施、净化标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规模猪场开展猪瘟净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551 猪瘟诊断技术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NY/T 541 兽医诊断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猪瘟
由黄病毒科瘟病毒属猪瘟病毒引起的一种高度接触性、出血性和致死性强的传染病,属一类动物疫病。
3.2 猪瘟净化
对猪瘟流行的某特定区域或场所,采取一系列综合措施,消灭和清除猪瘟病毒,达到并且维持该特定区域或场所内猪只无感染状态。
3.3 免疫净化
对猪瘟流行的某特定区域或场所,通过疫苗免疫的方式,达到并且维持该特定区域或场所内猪只无感染状态。
3.4 非免疫净化
对猪瘟流行的某特定区域或场所,通过生物安全和饲养管理等非疫苗免疫措施,从而达到并且维持该特定区域或场所内猪只无感染状态。

4 本底调查
4.1 样本采集
按猪群进行随机采样,采集不同猪群的血清和扁桃体,确定猪群的猪瘟病毒感染率和免疫抗体水平。样品的数量可参照《场群内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和《场群内个体病原学监测抽样数量表》(见附录A、附录B),样品的采集按NY/T 541执行。
4.2 检测方法
依据GB/T 16551,猪瘟病原学检测采用荧光PCR方法,血清学检测采用ELISA方法。
4.3 分类
根据猪瘟病毒阳性率的高低,分为:轻度感染场(阳性率<1%)、中度感染场(1%≤阳性率<10%)、重度感染场(阳性率>10%)。

5 净化措施
5.1 轻度感染场
对轻度感染场,实施以病原监测为主,直接淘汰阳性猪只和加强生物安全管控的非免疫净化措施。
5.2 中度感染场
对中度感染场,实施以病原监测、淘汰阳性种猪和加强生物安全管控为主的免疫净化措施。
5.3 重度感染场
对重度感染场,主要监测血清学免疫抗体水平,通过合理规范的免疫程序和有效的生物安全管控措施,阻断猪瘟病毒传播,将临床病例控制在最低水平,直至免疫无疫状态。
5.4 免疫程序
- 种公猪:每年春、秋各免疫一次;
- 后备种公、母猪:选定后配种前免疫一次;
- 经产母猪:产后20天和产前30天各免疫一次;
- 仔猪:出生后接种1头份/头;35~40日龄二免每次免疫接种21天;仔猪二免后随机抽样进行免疫抗体监测,对免疫抗体不合格的,立即补免。
5.5 生物安全管控
5.5.1 引种
引种场要求:引入种猪应从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且猪瘟病毒阴性的种猪场引种(包括精液)。确定为猪瘟病毒阴性后方可引进隔离检疫;种猪入场后,需至少隔离饲养45天,经病原再次检测阴性后方可与本场猪混群,混群后间隔4个月检测一次病原。
5.5.2 生产工艺
提倡自繁自养、全进全出、早期断奶、多点式和独立饲养等生产工艺。
5.5.3 人员和车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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