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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标准(DL)】 火力发电厂 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附条文说明)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10-24 04:50:27
  • DLGJ24-1991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DLGJ 24-1991

  • 标准名称:

    火力发电厂 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附条文说明)

  • 标准类别:

    电力行业标准(DL)

  • 标准状态:

    现行
  • 实施日期:

    2004-06-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31.87 MB

标准分类号

  • 中标分类号:

    工程建设>>给水、排水工程>>P40给水、排水工程综合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页数:

    76页
  • 标准价格:

    33.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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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GJ 24-1991 火力发电厂 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附条文说明) DLGJ24-1991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火力发电厂
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mtc2491
主编部门:能源部东北电力设计院批准部门: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实行日期:1992年2月1日
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24—91的通知电规技(1991)39号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我局委托东北电力设计院对《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24—81(试行)进行修订。经组织审查,现批准颁发《火力发电广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24一91,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原颁发的《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2481(试行)同时停止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我局及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东北电力设计院。
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
1991年6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给水
第一节“用水量、水质和水压”第二节水源选择
第三节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第四节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第五节
给水泵房
第六节
第七节
输配水
给水净化
第三章·消防给水
第一节
一般规定wwW.bzxz.Net
第二节
第三节
室外消防用水量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第四节
室内消防给水
oosisic..
第五节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第六节
,油罐区消防给水
第四章排水
第一节
排水系统
第二节
生活污水量和生产废水量
第三节
雨水量
第四节排水管渠及附属构筑物
排水泵站
第五节
第五章污水处理及利用
第一节污水处理站
第二节,生活污水处理
第三节含油污水处理
第四节生产污水处理
第六章建筑给水排水一般规定
附录—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附录二
附录三
附录四
附录五
压力管道水压试验允许渗水量
第一类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浓度第二类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浓度本规定用词说明
第一章总.·
第1.0.1条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的设计,必须为电厂安全生产和职工生活服务。在设计时应合理选用水源,节约用水,重复使用,保护环境;并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第1.0.2条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应按电厂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对于扩建和改建工程,应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原有设施的效能。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还应考虑与邻近城镇或工业企业的给水排水相连接的可能性,并应考虑电厂投入运行时间和特点的要求,必要时应采取有关措施。第1.0.3条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当地的地形、气候、水源、水域、城镇和工业企业的规划、各项用水要求(水量、水质、水温或水压)及原有给水排水系统等情况,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新建电厂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第1.0.4条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慎重地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第1.0.5条,本规定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50~600MW的新建或扩建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机组容量小于500MW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可参照使用本规定。
第1.0.6条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能源部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或规定。第1.0.7条在设计地震、湿陷性黄土、土滑、多年冻土以及其他特殊地区的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工程时,尚应执行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第三章乡
第一节用水量、水质和水压
第2.1.1条·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包括下列项目:一、职工生活用水(生活用水包括:饮用水、洗涤水、便溺冲洗水、沐浴水等);二、消防用水;
三、部分生产用水(空调机冷却水、主厂房以外的各种轴承冷却水、各种化验室和实验室用水等);
四、冲洗及绿化用水(冲洗地面用水、冲洗道路用水、冲洗汽车用水、设备冲洗用水、浇酒绿地用水等);
E(P: Y)/T
((P·Y)/D
E(P· Y)/T
001~59
E(P·Y)/T
五、输煤系统用水(输煤系统冲洗用水、除尘用水、露天贮煤场防尘用水等):六、公共建筑物用水;
七、居住区用水;
八、未预见用水,按以上各项用水组合后日用水总量的15%~25%计算。第2.1.2条居住区生活用水量标准可按表2.1.2的规定采用。第2.1.3条电厂内工作人员生活用水量般可采用35L/(人·班),其小时变化系数采用2.5。
电厂内工作人员的淋浴用水量,一般可采用40~60L/(人·班),其延续时间为1h。电厂最大班职工人数,按电厂职工人数的80%计。浴室设计计算人数,可按最大班人数的93%计。第.2.1.4条.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应根据路面种类、绿化、气候和土壤等条件确定,般可采用2.0L/(m2.d)。
冲洗汽车的用水量,应按如下标准确定:小轿车250~400L/(台·d)。
大轿车、载重汽车400~.600L/(台:d)。注:每辆汽车的冲洗时间为10min,同时冲洗汽车数可按1~2台计算。第2.1.5条、电厂公共建筑内的生活用水量,应按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7)执行。
第2.1.6条发电厂输煤系统各建筑物宜用水力清扫,水力清扫的冲洗水量可按10L/(m2:次)设计,地面冲洗喷头前的压力不宜小于150~200kPa。地面水力清扫用水应分段冲洗,最大小时用水量不宜超过150m/h。第2.1.7条·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见附录一。
第2.1.8条居住区生活饮用水管网上的最小服务水头(地面以上)应根据建筑物层数确定:一层为10m,二层为12m,二层以上每增高一层增加4m。其他公共建筑物生活饮用水管网上的最小服务水头按每层用水的流速水头要求经计算确定。第二节水源选择
第2.2.1条水源选择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及《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NDGJ5一88)有关规定执行。第三节·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第2.3.1条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及《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NDGJ5-88)有关规定执行。第四节、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第2.4.1条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14
(GBJ13—86)及《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NDGJ5—88)有关规定执行。第五节给水泵房
第2.5.1条选择工作水泵的型号及台数时,应根据用水变化情况、水压要求、水质情.况、调节水池大小、机组的效率和功率因数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第2.5.2条电厂一般设置独立的生活、消防水泵房。生活、消防水泵房内应考虑水泵型号不宜过多,电动机电压力求一致。生活、消防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泵,备用泵数量不得少于一台主要泵。生活、消防水泵宜设计成正压进水。注:独立消防给水系统宜设置稳压设施。第2.5.3条水泵吸水管及出水管的流速宜采用下列数值:一、吸水管:
直径<250mm时,为1.0~1.2m/s;直径≥250mm时,为1.2~1.6m/s。二、出水管:
直径<250mm时,为1.5~2.0m/s;直径≥250mm时,为2.0~2.5m/s。第2.5.4条当生活、消防水泵房内设有3台或3台以上正压进水水泵时.(包括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如采用合并吸水管,则其数量不得少于两条,并以一条吸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吸水管仍能通过设计水量的条件来复核。高压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每台工作消防水泵应有独立的吸水管。第2.5.5条泵房内的起重设备可按下列规定选用:一、起重量小于0.5t时,设置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二、起重量在0.5~2.0t时,设置手动吊车。三、起重量大于2t时,设置电动起重设备。第2.5.6条: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相邻两个机组基础间的净距:电动机容量等于或小于55kW时,不得小于0.8m;电动机容量大于55kW时,不得小于1.2m。二、当考虑就地检修时,至少在每个水泵机组一侧设立大于水泵机组宽度0.7m的通道。三、相邻两个水泵机组的突出部分间的净距以及突出部分与墙壁间的净距,应保证泵轴和电动机转子在检修时能拆卸,并不得小于0.7m;如电动机容量大于55kW,则不得小于1.0m。
四、泵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1.2m。五、配电盘前面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下列数值:低压:1.5m;
高压:2.0m。
第2.5.7条泵房内宜设有集中检修场地,其面积应根据水泵或电动机外形尺寸确定,并在周围留有宽度不小于0.7m的通道。15
第2.5.8条泵房至少有一个可以运入最大设备(或部件)的门。第2.5.9条根据生产需要,水泵的运行可采用就地、集中或自动控制。泵房内直径300mm及300mm以上的阀门,如启动频繁,则可采用液压或电力驱动。第2.5.10条·泵房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排水、通风、照明和采暖等设施。第2.5.11条生活、消防水泵房宜设在厂区内交通方便的位置。第2.5.12条消防水泵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附设在其他房间内的消防水泵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与其他房间隔开。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设在楼层上的消防水泵房应靠近安全出口。第2.5.13条生活、消防水泵房,当水泵设有止回阀或底阀时,应进行停泵水锤压力计算。当计算得的水锤压力值超过管道试验压力时,必须采取消除水锤的措施。停泵水锤消除器应有库存备用。
停泵水锤消除装置应装设在泵房外部的每根出水总管上。第2.5.14条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注:出水管上宜设检查用的放水阀门。第2.5.15条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5min内开始工作,并在火场断电时仍能正常运转。
消防泵房应设备用动力。当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有困难时,可采用内燃机作动力。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第2.5.16条·消防水泵房宜设有与主控制室、消防值班室和本单位消防队直接联络的通讯设备。
第六节输配:水
第2.6.1条从水源至电厂净化站的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平均小时供水量加净化站自用水量确定。
向管网输水的管道的设计流量,当管网内有调节构筑物时,应按最高日最大小时用水量条件下;净化站所负担供应的水量确定;当无调节构筑物时,应按最高日最大小时供水量确定。
注:上述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当负有消防给水任务时,应分别包括消防补充流量或消防流量。第2.6.2条输水管道的条数应根据电厂的规划容量和水源情况来考虑,宜采用两条,也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分期建设。当有一定容量的贮水池或其他保证给水措施时,也可采用一条。
第2.6.3条·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连接。第2.6.4条管道单位长度(m)的水头损失,可按下列公式计算:一、旧钢管和旧铸铁管
当<1.2m/s时
=0.00091202
当≥1.2m/s时
二、混凝土管和钢筋混凝土管
上两式中
每米管道的水头损失(m);
d;——管道的计算内径(m);
u—平均流速(m/s);
R一水力半径(m);
C流速系数。
流速系数C可用下式计算:1
式中:n一,粗糙系数,可取0.013~0.014。第2.6.5条选择输配水管道材料时,应根据水压、外部荷载、土壤的性质、施工维护和材料供应等条件确定。
第2.6.6条承插式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应采用橡胶圈接口。承插式铸铁管,宜采用油麻或橡胶圈、石棉水泥或其他新型材料接口。第2.6.7条配水管网每隔150m左右应设置分段检修的闸门。在输水管道上应设置泄水装置,必要时还应装设排气阀。第2.6.8条金属管道应有防腐措施。在金属输水管道遇有腐蚀性较强的地质地段,应选择耐腐蚀管材或采取防腐处理。当金属管道敷设遇有电蚀可能性时,应有保护措施。第2.6.9条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土的冰冻情况、外部荷载大小、管材强度及与其他管道是否交叉等因素确定。
承插式管道在垂直或水平方向转弯处是否设置支墩,应根据管径、转弯角度、试压标准及接口摩擦力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第2.6.10条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免穿过垃圾堆、墓地、毒物污染区等,如必须穿过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2.6.11条给水管道与国家铁路交叉时,应按铁路部门的规定进行设计,并取得其同意。在穿过铁路管段的两端,应设检查并。第2.6.12条给水管道穿过河流时,可采用管桥或穿越河底等方式。有条件时应尽量利用已有或新建桥梁进行架设。穿越河底的管道宜避开锚地;该管道宜敷设成两条,按一条停止工作时,另一条仍能通过设计流量进行设计。管道内流速应大于不淤流速。管顶距河底埋设深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确定,不宜小于0.5m,但在航运范围内不得小于1.0m。管道应有检修和防止冲刷的设施。
注:当通过有航运的河流时,过河管的设计应取得当地航运部门的同意,并应在两岸设立标志。第2.6.13条·电厂厂区内应有水量调节设施。对厂区附近的电厂居住区的生活用水量应统一考虑。
第2.6.14条生活饮用水的清水池、水塔、屋顶水箱等,应有保证水的流动、避免死角、防止污染、便于清洗和透气等措施。第2.6.15条水塔应有避雷装置。第七节给水净化
第2.7.1条.在设计给水净化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应取得全部可利用水源的水质全分析资料,当采用地表水时,全年的资料,一般为每两个月一份;当采用地下水时,全年的资料,一般为每季度一份,并掌握其水质的稳定性。二、给水净化设备、药剂及滤料等(包括包装、运输、质量、价格和货源等)应择优选择。
三、扩建工程应总结原有系统、设备布置和运行经验等情况。第2.7.2条给水净化工艺流程的选择及主要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处理能力、处理后水质要求,并参考相似条件下的城镇水厂或工业企业净化站的运行经验或试验资料,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研究确定。第2.7.3条给水净化构筑物的生产能力,应按最高日供水量加自用水量确定,必要时还应包括消防补充水量。
电厂的给水净化站自用水量一般可采用供水量的5%~10%。第2.7.4条,设计给水净化站时,应考虑各个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检修、清洗及部分停止工作时仍能满足用水要求。
第2.7.5条:净化构筑物上及净化构筑物之间应有通道并设栏杆。水泵间、加药间、运行值班室、化验室、消毒间等主要处理室的地面宜采用水磨石。化验室、消毒间墙裙宜采用瓷砖贴面。第2.7.6条在寒冷地区,净化站构筑物应有防冻措施。当采暖时,净化构筑物的室内温度可按5℃设计,加药间、化验室和值班室的室内温度可按15~18℃设计。第2.7.7条·给水净化站宜设置水质监测设施。第2.7.8条给水净化的混凝、沉淀、澄清,过滤,地下水除铁除锰,消毒等设计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执行。第三章消防给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在设计电厂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道或其他水源供给。
第3.1.2条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活给水系统合并。当消防给水计算压力超过700kPa时,宜设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18
电厂室外消防给水及辅助、附属建筑物室内消防给水,宜采用生活、消防合并给水系统。生活、消防合并给水系统和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其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注:①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80m的水龙带,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L/s;
②消火栓的给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超过.3:0m/s。第3.1.3条电厂主厂房室内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此时,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在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主厂房最高处的情况下,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3m。
第3.1.4条厂区消防给水量应按室外和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第3.1.5条电厂除设置消防泵房外,是否还要配置消防车,应根据电厂容量及重要性结合当地消防能力实际情况确定。第3.1.6条汽轮发电机组容量300MW及以上机组电厂的输煤系统(输煤转运站和输煤栈桥)宜设置喷水灭火系统。第3.1.7条消防给水管道设计试压允许渗水量不得大于附录二的要求,第二节室外消防用水量
第3.2.1条电厂室外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宜为一次。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表-3.2.1建筑物室外消防一次用水量(L/s)耐火
建筑物名称
主厂房
丁、戊
辅助、附属建筑
厂房或
丁、戌
辅助、附属建筑
≤1500
建筑物
1501~30003001~5000
5001~20000
20001~50000
>50000
注: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防火墙间最大的一段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第3.2.2条消防用水与生活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在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仍应确保消防用水量(包括室内消防用水量)。注:消防时淋浴用水量可按计算用水量的15%计算。第三节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第3.3.1条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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