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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柜式气体灭火装置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10 21:32:54
  • GB16670-2006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GB 16670-2006

  • 标准名称:

    柜式气体灭火装置

  •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06-03-01
  • 实施日期:

    2006-10-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746.11 KB

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环保、保健与安全>>消防>>13.220.10灭火
  • 中标分类号:

    医药、卫生、劳动保护>>消防>>C84消防设备与器材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 书号:

    155066.1-27774
  • 页数:

    平装16 开, 页数:34, 字数:61千字
  • 标准价格:

    17.0 元
  • 出版日期:

    2006-07-01
  • 计划单号:

    20020018-Q-312

其他信息

  • 首发日期:

    1996-12-18
  • 起草人:

    刘连喜、高云升、董海斌、李习民、汪映标、周平、张君娜
  • 起草单位: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四川威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提出单位:

    公安部
  •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主管部门:

    公安部
  • 相关标签:

    气体 灭火 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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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和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柜式高压二氧化碳、七氟丙烷、氮气、氩气、三氟甲烷气体灭火装置、充装其他气体灭火剂的柜式气体灭火装置也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柜式低压二氧化碳灭火装置。 GB 16670-2006 柜式气体灭火装置 GB16670-2006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13.2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6670--2006
代替GB16670—1996
柜式气体灭火装置
Cabinet gas fire extinguishing equipment2006-03-0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数码防伪
2006-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标准
柜式气体灭火装置
GB16670—2006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
邮政编码:100045
网址bzcbs.com
电话:6852394668517548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开本880×12301/16印张2.25字数61千字2006年7月第一版2006年7月第一次印刷如有印装差错由本社发行中心调换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举报电话:(010)68533533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型号编制
外观质量
主要参数
启动方式
绝缘要求
抗振性能
联动性能
灭火要求
灭火剂瓶组
容器阀·
检漏部件
信号反馈部件
减压部件·
安全泄放部件·
驱动器·
控制器:
火灾探测器
试验方法
外观检查
手动操作试验
绝缘电阻测定
振动试验
装置联动试验
灭火试验
安全泄放装置动作试验·
强度试验·
密封试验…
超压试验
温度循环泄漏试验
工作可靠性试验
盐雾腐蚀试验
GB16670-—2006
GB16670—2006
喷嘴性能试验
检漏部件性能试验
信号反馈部件性能试验
减压部件减压特性试验
安全泄放部件性能试验
驱动器性能试验bzxZ.net
控制器性能试验
火灾探测器性能试验
检验规则
检验分类与项目
抽样方法
检验结果判定
8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8.1标志
8.2包装·
8.3运输
8.4储存
9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附录B(规范性附录)
附录C(规范性附录)
附录D(规范性附录)
附录E(规范性附录)
附录F(规范性附录)
附录G(规范性附录)
附录H(规范性附录)
附录J(规范性附录)
附录K(规范性附录)
附录L(规范性附录)
附录M(规范性附录)
附录N(规范性附录)
附录P(规范性附录)
装置试验程序及取样数量
灭火剂瓶组试验程序及取样数量容器试验程序及取样数量
容器阀试验程序及取样数量
喷嘴试验程序及取样数量
称重部件试验程序及取样数量
压力显示器试验程序及取样数量液位测量部件试验程序及取样数量信号反馈部件试验程序及取样数量减压部件试验程序及取样数量
安全泄放部件试验程序及取样数量驱动器试验程序及取样数量
........
控制器试验程序及取样数量
探测部件试验程序及取样数量
图1A类火,B类火灭火试验布置示意图装置试验程序图
灭火剂瓶组试验程序图
容器试验程序图
容器阀试验程序图
喷嘴试验程序图
称重部件试验程序图
压力显示器试验程序图
液位测量部件试验程序图
信号反馈部件试验程序图
减压部件试验程序图
安全泄放部件试验程序图
主要参数
试验条件和次数
表3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及不合格类别GB16670—2006
本标准第4章、第5章和第7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本标准代替GB16670—1996《柜式气体灭火装置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与GB16670--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GB16670-—2006
增加了前言、第8章“标志、包装、运输、储存”、第9章“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和附录;第2章取消了对“GB795—1989”、“GB796--1989”“GB4717—1993\和“GB14106—1993”的引用,增加了“GB/T8979”、“GB9969.1”“GA61\和“GA400”的引用;第3章取消了术语“控制器”、“(灭火剂贮存)容器组件”“贮存压力”“最大工作压力”和“最小工作压力”,
原标准第4章取消;
增加了型号编制:
在表1中增加了“柜式七氟丙烷、氮气、氨气、三氟甲烷灭火装置”的参数要求,删去了“柜式卤代烷1211,1301灭火装置”的参数要求;增加了装置灭火性能的要求;
增加了瓶组充装的灭火剂和充压气体的要求、瓶组的标志要求,取消了瓶组的强度要求;增加了容器、信号反馈部件、检漏部件、减压部件的要求和相应的试验方法;补充了容器阀的要求和相应的试验方法;对检验规则的内容进行了增补。本标准附录A~附录P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2)归口。本标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四川威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连喜、高云升、董海斌、李习民、汪映标、周平、张君娜。本标准于1996年首次发布,本次为首次修订。1范围
柜式气体灭火装置
GB16670—2006
本标准规定了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和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柜式高压二氧化碳、七氟丙烷、氮气、氩气、三氟甲烷气体灭火装置,充装其他气体灭火剂的柜式气体灭火装置也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柜式低压二氧化碳灭火装置。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099钢质无缝气瓶
GB5100
钢质焊接气瓶
GB/T8031工业电雷管
GB/T8979纯氮
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12463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A61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A400—2002气体灭火系统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柜式气体灭火装置(以下简称灭火装置)cabinetgasextinguishingequipment(abbreviateextinguis-hing equipment)
由气体灭火剂瓶组、管路、喷端、信号反馈部件、检漏部件、驱动部件、减压部件(氮气、氢气灭火装置)、火灾探测部件、控制器组成的能自动探测并实施灭火的柜式灭火装置。火灾探测部件、控制器可与柜体分装。
(阀门)驱动器(valve)actuator能直接启动容器阀,使装置投人灭火状态的执行机构。GB16670-2006
4型号编制
4.1编制方法
生产单位自定义
充装压力或贮存压力,MPa
灭火剂瓶组个数,单个不表示
灭火剂瓶组容积,L
充装灭火剂类型(E代表二氧化碳,Q代表七氟丙烷,S代表三氟甲烷,D代表氮气,Y代表氩气,.)柜式气体灭火装置
4.2标记示例
贮存压力2.5MPa,灭火剂瓶组80L,灭火剂瓶组个数2只的柜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的型号表示为GQQ80X×2/2.5。
5要求
5.1外观质量
5.1.1装置各构成部件应无明显加工缺陷或机械损伤,部件外表面须进行防腐处理,防腐涂层、镀层应完整、均匀。
5.1.2装置每个操作部位均应以文字、图形符号标明操作方法。5.1.3装置铭牌应牢固地设置在明显部位,标示内容应符合8.1的要求。5.2主要参数
装置的主要参数见表1。
表1主要参数
装置类型
柜式二氧化碳
灭火装置
拒式七氟丙烷
灭火装置
柜式三氟甲烷
灭火装置
柜式氮气
灭火装置
柜式氩气
灭火装置
压力/MPa
温度范围/℃
-20~50
工作压力/
泄压装置
动作压力/
泄放动作压力设定值
应不小于1.25倍最大
工作压力,但不大于部
件强度试验压力
的95%。
泄压动作压力范围为
设定值×(1±5%)
充装密度/
(kg/m)
注:当工作温度范图超过表1规定时,应将其实际的工作温度范围在装置上标记出来。5.3启动方式
充装压力/
时间/
5.3.1装置应有自动、手动两种启动方式,也可增设机械应急操作机构。机械应急操作机构操作力不应大于150N,操作行程不应大于300mm,机械应急操作机构设置5.3.2
的保险装置其解脱力不应大于100N。5.4绝缘要求
GB16670—2006
在正常大气条件下,装置上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柜体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0MQ:电源插头与柜体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50Mα。5.5抗振性能
按6.4规定的方法进行振动试验,装置的任何部件不得有松动和结构上的损坏,柜式七氟丙烷、二氧化碳、三氟甲烷灭火装置的灭火剂瓶组内灭火剂的净重损失不应超过充装量的0.5%,柜式氮气、氩气、七氟丙烷灭火装置的灭火剂瓶组以及驱动气体瓶组的内部压力损失不应超过试验前内部压力的1%,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5.17的规定。5.6联动性能
按6.5规定的方法分别用装置具备的各种启动方式,启动装置进行喷射,有关控制阅的各动作应灵敏、可靠;控制器应能正确显示装置的工作状态,发出灭火控制指令;装置的各密封部位不应出现泄漏现象。5.7灭火要求
5.7.1按6.6.2规定的试验要求和试验方法进行B类正庚烷火灭火试验,装置应在灭火剂喷射结束后60s内灭火。
5.7.2按6.6.3规定的试验要求和试验方法进行A类表面火灭火试验,装置应在灭火剂喷射结束后60s内扑灭明火,继续抑制10min后,开启试验空间通风,木垛不得复燃。5.8灭火剂瓶组
5.8.1工作压力
灭火剂瓶组的贮存压力应符合表1的规定。5.8.2密封要求
按6.9规定的方法进行气密试验,灭火剂瓶组的各密封部位应无泡式泄漏,也不应有机械损伤。试验压力为最大工作压力,压力保持时间为5min。5.8.3温度循环泄漏要求
灭火剂瓶组应能承受最高工作温度和最低工作温度的循环变化,而不产生过量的灭火剂泄漏和阀门操作故障,按6.11规定的方法进行温度循环试验,柜式七氟丙烷,二氧化碳,三氟甲烷灭火装置的灭火剂瓶组内灭火剂的净重损失不应超过充装量的0.5%,柜式氯气、氧气、七氟丙烷灭火装置的灭火剂瓶组内部压力损失不应超过试验前内部压力的1.5%。试验后启动容器阀,不应出现任何故障。5.8.4灭火剂和充压气体要求
5.8.4.1灌装的灭火剂应为经国家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5.8.4.2充压用氮气含水量应符合GB/T8979中合格品的规定。5.8.5标志
在灭火剂瓶组的外表正面标注灭火剂的名称或商品名称、灭火剂充装量。字迹应明显、清晰。5.9容器
5.9.1材料
容器的材料应符合GB5099或GB5100的规定。5.9.2公称工作压力
容器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应低于表1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5.9.3容积和直径
容器的公称容积和公称直径应符合GB5099或GB5100的规定。5.9.4强度要求
按6.8规定的方法进行液压强度试验,容器不得出现渗滑现象,其容积的残余变形率不得大于3%。
GB16670—2006
试验压力为1.5倍最大工作压力,压力保持时间为Smin。5.9.5密封要求
按6.9规定的方法进行气密性试验,容器应无泡式泄漏。试验压力为最大工作压力,压力保持时间为5min。5.9.6超压要求
按6.10规定的方法进行液压超压试验,容器不得有破裂现象。:试验压力为3倍最大工作压力,压力保持时间为5min。5.10容器阀
5.10.1材料
容器阀阀体及其内部机械零件应采用不锈钢、铜合金制造,也可以用强度、耐腐蚀性能不低于上述材质的其他金属材料制造。
弹性密封垫、密封剂及相关部件应采用长期与相应灭火剂接触而不损坏或变形的材料制造。5.10.2工作压力
灭火剂瓶组上的容器阀公称工作压力不应低于表1规定最大工作压力。5.10.3强度要求
按6.8规定的方法进行液压强度试验,容器阀及其附件不得渗漏、变形或损坏。试验压力为1.5倍最大工作压力,压力保持时间为5min。5.10.4密封要求
按6.9规定的方法进行气密性试验,容器阀在关闭状态下应无气泡泄漏;容器阀在开启状态下各连接密封部位的气泡泄漏量不应超过每分钟20个。试验压力为最大工作压力,压力保持时间为5min。5.10.5超压要求
按6.10规定的方法进行液压超压试验,容器阀及其附件不得有破裂现象。试验压力为3倍最大工作压力,压力保持时间为5min。5.10.6工作可靠性要求
按6.12规定的方法进行工作可靠性试验,容器阀及其辅助的控制驱动装置应动作灵活、可靠,不得出现任何故障或结构损坏(正常工作时允许损坏的零件除外),试验后容器阀的密封性能应符合5.10.4的规定。
5.10.7耐盐雾腐蚀性能
按6.13规定的方法进行盐雾腐蚀试验,容器阀及其附件不得有明显的腐蚀损坏。试验后容器阀的密封性能应符合5.10.4的规定,工作可靠性按6.12的规定试验时,应能准确、可靠的开启。5.10.8手动操作要求
容器阀可具有机械应急启动功能,按6.2规定的方法进行应急启动手动操作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手动操作力不应大于150N;
b)指拉操作力不应大于50N;
c)指推操作力不应大于10N;
d)所有手动操作位移均不应大于300mm。5.10.9标志
在容器阀明显部位应永久性标出:生产单位或商标、型号规格、最大工作压力。5.11喷嘴
喷嘴性能应符合GA400--2002中5.5.1、5.5.2、5.5.3、5.5.4、5.5.8.1的规定。4
5.12检漏部件
灭火剂瓶组和驱动气体瓶组应设检漏部件。5.12.1称重部件
5.12.1.1报警功能
GB16670--2006
安装在灭火系统中的称重部件应有泄漏上限报警功能,当灭火剂或驱动气体泄漏量达到质量损失5%时,应能可靠报警。光报警信号应为黄色,在一般光线条件下,距离3m远处应清晰可见,声报警信号在额定电压下,距离1m远处的声压级应不低于65dB(A)。5.12.1.2耐高低温性能
称重部件在表1规定的最高工作温度和最低工作温度环境中分别放置8h后,其报替功能应符合5.12.1.1的规定。
5.12.1.3过载要求
称重部件承受两倍瓶组质量的静载荷(灭火剂或驱动气体按最大充装密度计算),保持15min,不得损坏。试验后报警功能应符合5.12.1.1的规定。5.12.1.4耐盐雾腐蚀性能
按6.13规定的方法进行盐雾腐蚀试验,称重部件不得有明显的腐蚀损坏。试验后报警功能应符合5.12.1.1的规定。
5.12.1.5标志
在部件的明显部位标出:生产单位或商标、产品型号规格、称重范围等内容。5.12.2压力显示器
5.12.2.1基本性能
5.12.2.1.1压力显示器工作温度应不小于表1规定的温度范围。5.12.2.1.2压力显示器测量范围上限应不小于最大工作压力的1.1倍。5.12.2.1.3示值基本误差:
贮存压力点示值误差应不大于赔存压力的土4%最大工作压力点示值误差应不大于贮存压力的士8%;最小工作压力点示值误差应不大于贮存压力的士8%;零点和测量范围上限的示值误差应不大于贮存压力的土15%。5.12.2.2标度盘要求
5.12.2.2.1标度盘的零位、贮存压力、最大工作压力、最小工作压力和测量范围上限的位置应有刻度和数字标志。
5.12.2.2.2标度盘的最大工作压力与最小工作压力范围用绿色表示,零位至最小工作压力范围、最大工作压力至测量上限范围用红色表示。5.12.2.2.3标度盘上应标出:生产单位或商标、产品适用介质、法定计量单位(MPa)、计量标志等。5.12.2.3强度密封要求
5.12.2.3.1按6.9规定的方法进行密封试验,压力显示器不得出现气泡泄漏。5.12.2.3.2按6.8规定的方法进行液压强度试验,压力显示器承受2倍最大工作压力的试验压力,保持压力5min不得有渗漏或损坏现象。5.12.2.3.3按6.10规定的方法进行超压试验,压力显示器承受4借最大工作压力的试验压力,保持压力5min,其任何零部件不得被冲出。5.12.2.4环境适应性能
5.12.2.4.1按6.4规定的方法进行振动试验,压力显示器部件应无松动、变形或损坏,试验后压力显示器的示值基本误差应符合5.12.2.1.3的规定。5.12.2.4.2按6.11规定的方法进行温度循环泄漏试验,压力显示器不应渗漏,试验后压力显示器的示值基本误差应符合5.12.2.1.3的规定。5
GB16670—2006
5.12.2.4.3按6.13规定的方法进行盐雾魔蚀试验,压力显示器不应产生影响性能的损坏,试验后压力显示器指针应升降平稳,压力显示器的示值基本误差应符合5.12.2.1.3的规定。5.12.2.5耐交变负荷性能
按6.15规定的方法进行交变负荷试验,交变频率为0.1Hz,交变幅度为贮存压力的40%至最大工作压力,交变次数为1000次。试验后,压力表贮存压力的示值误差不应超过贮存压力的士4%。5.12.2.6报警功能
安装在灭火系统中的具有泄漏报警功能的压力显示器,当瓶组内压力损失达到贮存温度条件下工作压力的10%时,应能可靠报警。光报警信号应为黄色,在一般光线条件下,距离3m远处应清晰可见;声报警信号在额定电压下,距离1m远处的声压级应不低于65dB(A)。5.12.3液位测量部件
5.12.3.1报警功能
安装在灭火系统中的液位测量部件测量误差不应大于2.5%。具有泄漏上限报警功能的液位测量部件,当灭火剂泄漏量达到质量损失5%时,应能可靠报警。光报警信号应为黄色,在一般光线条件下,距离3m远处应清晰可见;声报警信号在额定电压下,距离1m远处的声压级应不低于65dB(A)。5.13.3.2耐高低温性能
液位测量部件在表1规定的最高工作温度和最低工作温度环境中分别放置8h后,其报警功能应符合5.12.3.1的规定。
5.12.3.3耐盐雾腐蚀性能
按6.13规定的方法进行盐雾腐蚀试验,液位测量部件不得有明显的腐蚀损坏。试验后报警功能应符合5.12.3.1的规定。
5.12.3.4标志
在部件的明显部位标出:生产单位或商标、产品型号规格、测量范围等内容。5.13信号反馈部件
5.13.1动作要求
5.13.1.1信号反馈部件的动作压力应不大于0.5倍装置最小工作压力。5.13.1.2进行动作试验时,信号反馈部件在大于等于动作压力下可靠动作100次;在小于等于0.8倍动作压力下不应动作。试验后信号反馈部件触点的接触电阻应符合5.13.7的规定。5.13.2强度要求
按6.8规定的方法进行液压强度试验,信号反馈部件不得损坏。试验压力为装置最大工作压力,压力保持时间5min。5.13.3密封要求
按6.9规定的方法进行气密性试验,信号反馈部件不应产生气泡泄漏。试验压力为装置最大工作压力,压力保持时间为5min。5.13.4耐电压性能
信号反馈部件接线端子与外壳之间的耐电压性能,在进行耐电压试验时,不得出现表面飞弧、扫掠放电、电晕或击穿现象。
额定工作电压大于50V时,试验电压为1500V(有效值),50Hz;额定工作电压小于等于50V时,试验电压为500V(有效值),50Hz。5.13.5绝缘要求
在正常的大气条件下,信号反馈部件的接线端子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0Mα。5.13.6耐盐雾腐蚀性能
按6.13规定的方法进行盐雾腐蚀试验,信号反馈部件不应有明显的腐蚀损坏。试验后,信号反馈部件动作要求应符合5.13.1的规定;触点接触电阻应符合5.13.7的规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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