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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65/ 2154-2010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号:
DB65/ 2154-2010
标准名称:
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DB65)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04-10-15 -
实施日期:
2004-11-15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pdf .zip下载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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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乌鲁木齐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包括烟尘、二氧化硫及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并明确适用范围、区域划分、时段分类、监测要求及高污染燃料管理规定,用于锅炉建设、运行及环境监管。
部分标准内容:
ICS 13.040
Z60
DB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5/2154-2010
代替 DB65/2154-2004
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burning boiler
2010-09-09 发布
2010-10-01 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前言
本标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在五年内实现乌鲁木齐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本改善的任务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为第一次修订,代替 DB65/2154-2004《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标准》。与 DB65/2154-2004 相比,主要变化包括:根据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及锅炉技术发展情况,对时段划分和锅炉容量重新界定;根据乌鲁木齐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及燃煤锅炉烟气控制技术发展状况,加严了排放限值。
本标准由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新友、赵世英、芮澡红、郑斯超、赵玉成、吕爱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烟气黑度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除粉煤发电锅炉和>45.5MW(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燃煤锅炉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运行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版本适用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本标准。
GB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13271中的术语和定义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高污染燃料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规定,高污染燃料系指: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硫含量>0.3%的蜂窝型煤、硫含量>30mg/m³的人工煤气等。
3.2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范围。
4 区域和时段划分
4.1 区域划分
A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B区:除A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4.2 时段划分
I时段:2008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II时段:2009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I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以及建成使用后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5 技术内容
燃煤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排放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
表1 燃煤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烟气黑度限值
污染物:烟尘(mg/m³)
A区:I时段 50;II时段 30
B区:I时段 100;II时段 50
污染物:二氧化硫(mg/m³)
A区:I时段 200;II时段 150
B区:I时段 250;II时段 200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全部区域:1级
(不同锅炉容量及新建、改扩建要求按表内对应时段及类型执行)
6 监测
6.1 监测按 GB13271 中规定执行。
6.2 单台容量不小于14MW(20t/h)的燃煤锅炉,必须安装固定连续监测设备,对烟尘及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进行在线监测。
Z60
DB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5/2154-2010
代替 DB65/2154-2004
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burning boiler
2010-09-09 发布
2010-10-01 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前言
本标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在五年内实现乌鲁木齐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本改善的任务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为第一次修订,代替 DB65/2154-2004《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标准》。与 DB65/2154-2004 相比,主要变化包括:根据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及锅炉技术发展情况,对时段划分和锅炉容量重新界定;根据乌鲁木齐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及燃煤锅炉烟气控制技术发展状况,加严了排放限值。
本标准由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新友、赵世英、芮澡红、郑斯超、赵玉成、吕爱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烟气黑度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除粉煤发电锅炉和>45.5MW(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燃煤锅炉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运行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版本适用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本标准。
GB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13271中的术语和定义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高污染燃料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规定,高污染燃料系指: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硫含量>0.3%的蜂窝型煤、硫含量>30mg/m³的人工煤气等。
3.2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范围。
4 区域和时段划分
4.1 区域划分
A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B区:除A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4.2 时段划分
I时段:2008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II时段:2009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I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以及建成使用后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5 技术内容
燃煤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排放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
表1 燃煤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烟气黑度限值
污染物:烟尘(mg/m³)
A区:I时段 50;II时段 30
B区:I时段 100;II时段 50
污染物:二氧化硫(mg/m³)
A区:I时段 200;II时段 150
B区:I时段 250;II时段 200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全部区域:1级
(不同锅炉容量及新建、改扩建要求按表内对应时段及类型执行)
6 监测
6.1 监测按 GB13271 中规定执行。
6.2 单台容量不小于14MW(20t/h)的燃煤锅炉,必须安装固定连续监测设备,对烟尘及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进行在线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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