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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畜禽水产养殖档案记录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6-04-05 19:47:28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DB43/T 634-2011

  • 标准名称:

    畜禽水产养殖档案记录规范

  • 标准类别:

    湖南省地方标准(DB43)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11-04-15
  • 实施日期:

    2011-05-15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pdf .zip
  • 下载大小:

    545.0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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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65.020.30
  • 中标分类号:

    B43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其他信息

  • 发布部门: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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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及水产养殖档案记录的术语、填写要求及管理规范,适用于湖南省规模化养殖场的档案记录管理,包括引种、饲料、兽药、免疫及无害化处理等内容。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 65.020.30 B43 DB43 湖南省地方标准 DB43/T634—2011 畜禽水产养殖档案记录规范 Record specification for the file of animal aquaculture 2011-04-15发布 2011-05-15实施 发布单位: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言 本标准参照国家和农业行业有关标准及农业部有关畜禽、水产养殖场档案规范制定。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均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邵阳市畜牧水产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成江、禹菌、王辉正、曾宽究忠、伍合意、廖伟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水产养殖档案记录的术语和定义、填写要求、填写说明及档案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场(户、小区)生产商品畜禽及水产品的养殖档案记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栏舍号 指饲养畜禽的栋舍、栏位的名称和编号。 3.2 池(箱)号 指水产养殖池塘、网箱的名称和编号。 4 填写要求 填写畜禽水产养殖档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安排专人负责填写; b)填写应及时、真实、准确,字迹工整; c)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签字笔填写; d)不得撕毁或涂改记录。记录有误确需更改时,应在原内容上用横线划去,并在上方重新填写,更改处应能辨认原字迹,并由更改人签字; e)填写不应留有空格。如无内容填写,用“/”表示;如内容与上项相同,应重复填写。记录应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5 填写说明 填写畜禽养殖档案记录参见附录A,填写水产养殖档案记录参见附录B。 5.1 引种记录 引种记录的填写参见附录A表A.1。 5.2 畜禽群异动记录 畜禽群体异动应根据数量变化情况填写,包括出生、调入、调出和死亡。存栏数为全场存栏总数,应为上次存栏数与变动数量之和。填写参见附录A表A.2。 5.3 销售记录 销售品种包括活畜禽、蛋、奶等。畜禽标识编码应按《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编号(猪、牛、羊以外的其他畜禽可不填写)。检验报告编号为销售时由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或兽医主管部门出具的禁用药物及兽药残留检测报告编号。填写参见附录A表A.3。 5.4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 饲料包括饲料原料、单一饲料、动物源性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及添加剂预混料。填写参见附录A表A.4。 5.5 兽药使用记录 兽药名称应填写通用名。给药方式包括口服、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皮下注射、腹腔注射、拌料投喂、饮水等。填写参见附录A表A.5。 5.6 免疫记录 免疫方法包括气雾、饮水、拌料、注射、刺种、点眼、滴鼻等。备注栏应注明未免疫畜禽的标识编码。填写参见附录A表A.6。 5.7 消毒记录 消毒对象包括栏舍、用具、器械、出入通道、附属设施及工作人员衣物等。消毒方式包括熏蒸、喷雾、泼洒、浸泡等。填写参见附录A表A.7。 5.8 诊疗记录 用药名称为所用兽药的通用名。诊疗人员应为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填写参见附录A表A.8。 5.9 免疫抗体监测记录 应根据检测结果及处理情况填写重新免疫或扑杀等措施。填写参见附录A表A.9。 5.10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 处理方法应按GB 16548的规定执行。填写参见附录A表A.10。 5.11 苗种放养记录 从外地引进苗种应经检疫合格,填写时应注明检疫合格证编号。填写参见附录B表B.1。 5.12 饵料投喂记录 自加工饲料应在生产厂家栏注明“自加工”,并在备注栏填写饲料添加剂的主要成分。摄食情况应如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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