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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羊布鲁氏菌病疫情处置技术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6-06-23 12:55:50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DB65/T 3895-2016

  • 标准名称:

    羊布鲁氏菌病疫情处置技术规范

  • 标准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DB65)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16-06-10
  • 实施日期:

    2016-08-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pdf .zip
  • 下载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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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11.220
  • 中标分类号:

    B41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其他信息

  •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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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标准为《羊布鲁氏菌病疫情处置技术规范》(DB65/T3895—2016),规定了羊布病疫情报告、疫情确认和疫点认定、疫点处置及疫点监测的技术要求,适用于疑似和确认为羊布病疫情的处置工作。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羊布鲁氏菌病疫情处置技术规范
DB65/T3895—20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乌鲁木齐市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中心和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畜牧兽医站提出,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乌鲁木齐市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中心,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畜牧兽医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涛、李爱巧、吴星星、陈娟、王六合、周棕长、王璐、陈懿、张耀文、陈彪、王文秀、庆永兴、陈发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羊布鲁氏菌病疫情处置的术语定义(以下简称羊布病)的疫情报告、羊布病疫情确认和疫点认定、疫点处置和疫点监测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疑似和确认为羊布病疫情的处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8646-2002 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
SN/T 1942.2-2007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布鲁氏菌属检验方法 第2部分:PCR检验方法

3 定义和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羊布病疫情 sheep brucellosis epidemic situation:羊布病的发生、发展及相关情况,包括羊布病的诊断、发生、蔓延的范围、发病及死亡数量情况。
3.2 疫点 epidemic spot:发生疫病的自然单位(圈、舍、场、村),在一定时期内成为疫源地。通常情况下,规模化或集约化养殖的,病畜所在的养殖场所、养殖小区为疫点;散养的,病畜所在相对独立的饲养场所为疫点,也可能以病畜所在的养殖者最小聚居单位为疫点;放牧羊以病畜所在改场及其活动场所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以运载病畜的车辆等交通工具为疫点;在活畜交易市场发生疫情,以病畜所在活畜交易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以病畜所在的屠宰场为疫点。
3.3 疫区 epidemic area: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km的区域;即若干疫点连成片,范围较大为疫区,即病原所能传播的地区。当传染源病菌数目达到一定数量,而且相互交叉、扩大、蔓延时形成疫区。
3.4 羊布病的暴发 sheep brucellosis outbreak:以区县为单位,在14d内,三个点同时发生羊布病,且群体阳性率在10%及以上,即为羊布病的暴发。
3.5 个人防护装备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用于防止人员受到化学和生物等有害因子伤害的器材和用品。

4 疫情报告
4.1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羊布病,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2 按照《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有病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4.3 县(区)级动物疫病防疫机构对区内当月发生的疫情实行月报制度,于次月5日前逐级上报地州级,由地州(市)级动物防疫机构每月10日前汇总,上报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4.4 当羊布病疫情是暴发流行时,按照重大动物疫病进行报告和处置。
4.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羊布病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羊布病疫情。

5 羊布病疫情确认和疫点认定
5.1 疫情确认
畜群监测出阳性畜或流调有流产等布病临床症状,或通过主动性溯源调查,诊断方法依据GB/T 18646或SN/T 1942.2的规定执行,经地州(市)级及以上级别实验室诊断确诊为布病患病羊,即为疫情确认。
5.2 疫情认定
由县(区)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当羊布病呈暴发状态时,可作为重大动物疫情进行处置,并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5.3 疫点
根据疫情,由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确定病羊的中间养殖单位所涉及的范围,划定疫点。

6 疫点处置
6.1 隔离
6.1.1 由县(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下达隔离通知书,明确规定对病畜和同群畜要限制流动,禁止买卖、隐匿。
6.1.2 隔离可采用圈养和固定草场放牧两种方式。
6.1.3 隔离区离非种畜养殖场1km以上,离种畜养殖场3km以上,要尽量远离人群多、牲畜多的地区,还要远离公路,场地周围最好有自然屏障或人工围栏,以防止病畜逃离后感染其他牲畜和人。
6.2 扑杀
6.2.1 在羊布病疫情发生后,疫点内所有畜群要进行布病筛查,检出的阳性患病畜全部扑杀,并按照GB 16548作无害化处理。
6.2.2 病畜扑杀由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行,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负责扑杀工作的责任人要做好相关记录、报告、扑杀登记备案等。
6.2.3 在充分考虑动物福利的前提下,建议采取以下方法进行扑杀。
6.2.3.1 电击:使用配有发电机的专用动物扑杀器,2个电击棒分别在羊的近心端和远心端脏同时电击,致死。
6.2.3.2 药物静脉注射:在致死羊颈静脉注射5mL~100mL 25%氯化钾。
6.2.3.3 其他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它能避免病原扩散的致死方法。
6.2.4 扑杀地点:
在深埋坑就近扑杀时:扑杀后应对扑杀地及深埋地消毒,并设立明显的标识标注牌。
在非深埋坑扑杀时:运输过程中防止病原扩散,涉及运输、装卸等环节,运输车辆车厢和底部要防水,所有运载物用密闭防水容器包裹以防漏出,上部充分遮盖以防散出,运输工具清洗消毒。
6.3 无害化处理
按照GB 16548的规定作无害化处理。可以选择深埋、焚化、焚烧等方法,饲料、粪便也可以发酵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应防止病原扩散,涉及运输、装卸等环节要避免洒漏,对运输装卸工具要彻底消毒。
6.3.1 深埋
深埋地点应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避开公众视野,清楚标示;坑的位置和类型应有利于防洪。坑底铺垫生石灰,动物尸体置于坑中后,浇油焚烧,再撒一层生石灰,然后用土覆盖,覆盖土层厚度应大于1.5m,与周围弃产填土不要太实,以免尸腐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饲料、污染物置于坑中,喷洒消毒剂后掩埋。
6.3.2 焚烧
根据疫情所在地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原则下,采用浇油焚烧或是焚化炉焚化等方法进行。
6.3.3 发酵
饲料、粪便、垫料等可在指定地点堆积,20℃以上环境条件下密封发酵至少42d。
6.4 紧急免疫
在扑杀患病羊的同时,对疫区内同群假定健康羊按照经农业部批准生产的其它疫病疫苗按照说明书操作,实施紧急免疫。
6.5 消毒
6.5.1 消毒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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