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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L/T 5174-2003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

【电力行业标准(DL)】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5-05-07 10:58:14
- DL/T5174-2003
- 现行
标准号:
DL/T 5174-2003
标准名称: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
标准类别:
电力行业标准(DL)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03-01-09 -
实施日期:
2003-06-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rar.pdf下载大小:
29.01 MB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DL/T5174—2003
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三里河路6号100044htp:/www.cepp.com.cn)利森达印剧厂印剧
2003年7月第一版
2003年9月北京第二次印剧
850毫米×1168毫米
32开本6.25印张156千字
印数3001—6000册
书号155083·920
版权专有
定价26.00元
翻印必究
(本书如有印装质量问题,我社发行部负责退换)燃气
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
ICS27.100
备案号:J223—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5174—2003
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
电厂设计规定
Design ruleforcombined-cyclepowerplants2003-01-09发布
2003-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
规范性引用文件
厂址选择
总体规划
一般规定
广区外部规划
5.3:厂区规划
主厂房布置
一般规定
6.2布置形式
燃气轮机及其辅助设备布置
余热锅炉及其辅助设备布置
汽轮机布置
控制室:
维护检修
燃料供应设备及系统
7.1燃油及燃油处理
7.2天然气系统及设备
:燃气轮机设备及系统
燃气轮机设备
9、余热锅炉及系统
9.1·余热锅炉设备
DL/T5174—2003
20032378
DL/T51742003
烟气系统
给水系统
9.4排污和排汽系统
10汽轮机设备及系统
10.1汽轮机设备·
10.2系统和辅助设备
化学处理设备及系统
11.1补给水除盐处理
11.2燃油的加钒抑制剂处理
11.3给水、炉水校正处理及热力系统水汽取样循环冷却水处理
热工自动化
一般规定
热工自动化水平
控制方式及控制室
热工检测
热工保护
........
热工开关量控制及联锁
热工模拟量控制
..........
热工报警
机组分散控制系统
厂级监控和管理信息系统
电气设备及系统
发电机与主变压器
电气主接线:
厂用电系统.
直流电系统·
高压配电装置
电气控制楼.
电测量仪表装置
二次接线
照明系统
电缆选择与敷设
其他电气设施
水工设施及系统
·水务管理
供水系统
取水构筑物和水泵房
管道和沟渠
辅助及附属设施
建筑与结构
一般规定
厂房建筑
厂房结构
构筑物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一般规定
燃气轮机厂房
燃油系统、燃气系统各建筑物
环境保护
一般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
废水治理
噪声防治
环境保护监测及管理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
DL/T5174—2003
.......
DL/T5174-—2003
一般规定
燃气轮机设备消防
固定灭火装置:
附录A(规范性附录)防火间距起算点的规定条文说明
DL/T51742003
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确认1998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1999]40号),编制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作为DL5000---200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的补充。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为华东电力设计院,参编单位为西南电力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邦本、潘锡良、袁因、刘开华、傅焕兴、陈存恩、祝应珍、陈卫星、邹昌泉、杨金珠、杨兆元、徐、李晓建、顾承隆、邵济仁、施华彪、廖内平、王玮。本标准委托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责解释。准。
1范围
DL/T51742003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的设计原则、建设标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为25MW~250MW级的简单循环和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电厂,以及类似机组的改建工程,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小于25MW级的燃气轮机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燃气轮机电厂可参照使用。DL/T5174—2003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50
GB3095
GB3096
GB/T4064
GB5083
GB/T7064
GB/T7409
GB8196
GB12348
GB13223
GB/T14099
GB14285
GB50011
GB/T50033
GB50040
GB50046
钢制压力容器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透平型同步电机技术要求
同步电机励磁系统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燃气轮机采购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GB50049—1994
GB50057
GB50058
GB50060
GB50062
GB50183
GB50191
GB50192
GB50217
GB50222
GB50229
GB50251
GB50260
DL/T.5174—2003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河港工程设计规范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6—1987(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01
GJ3082
DL/T620
DL/T621
DL/T650
DL/T843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工程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大型汽轮发电机自并励静止励磁系统技术条件大型汽轮发电机交流励磁机励磁系统技术条件3
DL/T5174—2003
DL5000—2000
DL5003
DL5007
DL5022
DL/T5029
DL5031
DL/T5035
DL5053
DL/T5072
DL/T5094
DL/T5095
JB/T8953.2
JB/T8953.3
JTJ211
SY0007
SY/T0466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
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定火力发电厂建筑装修设计标准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定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火力发电厂保温油漆设计规程
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
火力发电厂主厂房荷载设计技术规程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设备采购汽轮机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设备采购余热锅炉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天然气集输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3总
DL/T5174—2003
3.0.1燃气轮机电厂通常分简单循环燃气轮机电厂和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简称“联合循环”)电厂两类(以下统一称为“燃机电厂”)。
3.0.2本标准主要阐述与燃机电厂特点有关的设计条文,其他部分应按DL5000规定执行,
3.0.3燃机电厂在电网中的作用应根据资源情况和电网规划来确定。燃机电厂的规划和设计必须树立全局观点,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以合理的投资获取最大的综合经济效益。3.0.4燃机电厂的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完成批准手续。3.0.5燃机电厂建设周期短、初投资低、占地少,在节水、环保、发电效率及负荷调峰等方面具有优越性,可以靠近负荷或城镇建设。当环保要求高或当油、气燃料落实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建设联合循环电厂。
3.0.6对于成套进口设备和利用引进技术生产主要设备的工程,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和供货方所在国的标准时,应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3.0.7本标准的余热锅炉为无补燃型。3.0.8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燃机电厂可采用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液化石油气LPG等)或液体燃料(包括轻油、重油和原油等)。
3.0.9燃机电厂可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和地区电网负荷需要,或机组年利用小时数较少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先建成简单循环,再建成联合循环。设计中不应堵死建成联合循环和根据规划容量扩建的可能性。
DL/T5174—2003
3.0.10当有供热需要,且技术经济条件合适时,燃机电厂应优先考虑热电联产。其机组选择和系统设置应与热电联产相适应。
3.0.11燃机电厂的设计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令和规定。要采取切实措施,减轻电厂排出的废气、废水、噪声和排水对环境的影响。各项有害物的排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以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的有关规定。
防治污染和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的工程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3.0.12燃机电厂的抗震设计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对于按规定需要设防的燃机电厂,其工艺和土建设计必须按照有关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抗震和减震措施。3.0.13在确保安全运行和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燃机电厂的公用设施在有条件时宜借助邻近的社会能力,减少初投资或人员编制。
3.0.14在燃机电厂设计中,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6
DL/T5174—2003
4厂址选择
4.0.1燃机电厂的厂址选择应根据电力规划、天然气管网规划、燃料供应条件、城市(镇)规划、水源、与相邻工矿企业关系、地区自然条件、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和建设计划等因素综合考虑。4.0.2厂址选择宜利用非可耕地和劣地,减少土石方工程量。4.0.3严禁将厂址选在滑坡、岩溶发育程度高的地区或发震断裂地带及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以上的地震区,厂址应避让重点保护的自然区和文化遗址等区域,还应避开有危岩、滚石和泥石流的地段。
4.0.4选择厂址时,应避开空气经常受悬浮固体颗粒物严重污染的地区。
4.0.5选择厂址时,应落实燃料和大件设备的运输条件。选择燃天然气的燃机电厂厂址,应根据天然气管网规划及天然气输气站的布局,使输气管道距离短、连接方便。4.0.6选择厂址时,应充分考虑出线条件,并按燃机电厂规划要求留有足够的出线走廊。
4.0.7厂区边界处的噪声水平应符合GB12348及GB3096的规定。
DL/T 5174— 2003
5总体规划
5.1一般规定
5.1.1燃机电厂的总体规划应根据城镇规划及批准的规划容量对厂区、施工区、水域岸线、交通运输、出线走廊等统筹规划。5.1.2燃机电厂的总体规划必须节约用地,应按规划容量确定厂区用地范围,按工程建设需要分期分批征用。5.1.3燃机电厂总体规划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保护水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
5.2厂区外部规划
5.2.1燃机电厂的厂外供排水设施规划,应根据规划容量、水源、地形、地质及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并与邻近企业岸线规划相协调。5.2.2燃机电厂按规划容量统一规划的出线走廊宽度,应与厂区总体规划相协调。
5.2.3燃机电厂燃料的厂外运输方式应因地制宜,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合理选择管道、公路、水运及铁路运输方式。5.2.4燃机电厂专用天然气管道应直埋或架空敷设,并符合有关消防规范要求。
5.2.5根据燃油管道、天然气管网规划及天然气输气站布局,合理规划燃机电厂专用燃油、天然气管廊,管廊应符合城镇规划。厂外埋地原油集输管道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详见附录A,下同)应符合表5.2.5-1的规定,地面上敷设的原油管道,宜按表5.2.5-1的规定增加50%:厂外埋地天然气集输管道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5-2的规定,地面上敷设的天然气8
管道,宜按表5.2.5-2的规定增加50%。DL/T5174—2003
表5.2.5-1·厂外埋地原油集输管道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公称
DN≤200
DN>200
DN≤200
DN>200
100人以上居民区、村
镇、公共福利设施、
工矿企业、重要水工
建筑、物资仓库
非燃烧材料堆场、
库房,建筑面积在
500m2以下的非居
住建筑物
注1:原油与油田气混输管道应按原油管线执行。注2:当受线路走向或特殊条件的限制,防火间距无法满足时,原油管道可埋设在矿区公路路肩下。当管道压力在1.6MPa以上时,应采取保护措施。注3:管道局部管段与不同人数的居民区、村镇及公共福利设施、工矿企业、重要水工建筑物、物资仓库(不包括易燃易爆仓库)的防火间距,当环境条件不能达到本表的规定时,可采取降低许用应力,取用小于1的设计系数增加管道壁厚的措施
通过100人以上居民区的管段,当设计系数取0.6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0%通过100人以下零散居民点的管段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0%。表5.2.5-2厂外埋地天然气集输管道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100人以
上居民
区、村
镇、公共
PN≤1.6DN<200
200≤DN400
DN>400
1.6200≤DN≤400
DN>400
PN>4.0DN<200
200≤DN≤400
DN>400
福利设
施、工矿
企业、重
要水工建
筑、物资
非燃烧材
料堆场、
库房、建
筑面积
500m2以
下的非居
住建筑物
与管线
35kV及
以上架
空电力
线路和I
级架空
通信线
与管线平
行的非同
沟埋地电
缓、通信
电缆和其
他埋地管
线(技术
上可以同
沟的除
DL/T5174—2003
表5.2.5-2(续)
注1:天然气与凝析油混输管道可按天然气管道执行,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管道均技天然气管道对待。
注2:当受到线路走向或特殊条件的限制,防火间距无法满足时,天然气管道可埋设在矿区公路路肩内,当管道压力在1.6MPa以下时,降低许用应力的设计系数应取0.6:当压力在1.6MPa以上时,设计系数应取0.5。注3:当受环境条件限制,管道局部管段或埋在路肩内的局部管段与不同人数的居民区村镇及公共福利设施、工矿企业、重要水工建(构)筑物、物资仓库(不包括易燃易爆仓库)的防火间距不能达到本表的规定要求时,可按照GB50251的规定采取降低设计系数,增加管线壁厚的措施。5.2.6·以水路为主运输燃油的燃机电厂,油品码头规划应符合JTJ211、GB50192以及有关消防要求。海港油品码头与其他货种码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5.2.6-1的规定。河港石油码头与其他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5.2.6-2的规定。表5.2.6-1
海港油品码头与其他货种码头的安全距离油品类型
甲(闪点<28℃)
乙(28℃≤闪点<60℃)
丙(闪点≥60℃)
安全距离
注1:安全距离系指油品码头相邻其他货种码头所停靠设计船舶首尾间的净距。注2:当受条件限制布置有困难时,可减少安全距离,但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表5.2.6-2河港油品码头与其他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油品码头位置
在有往复流的河段
在其他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下游在其他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上游在大型船队锚地、固定停泊场、城市水源取水口的上游油品类别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丙
安全距离
注1:对停靠设计船型载货量小于500t的油船或油驳码头,安全距离可减少50%。注2:当受条件限制布置有困难时,可减少安全距离,但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10
DL/T51742003
5.2.7河港油品码头前沿至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表5.2.7的规定。
油品类别
甲、乙
河港油品码头前沿至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m
<1000m
油罐容量
1001m~5000m
>5000m
高架罐
注:对于浮项油罐或内浮项油罐、储存丙类油品的立式固定项油罐、客量大于50m的母式油罐,本表距离可减少25%;容量等于或小于50m2的卧式油罐,本表距高可减少50%。5.2.8
海港油品码头相邻两泊位船舶的间距应符合表5.2.8的规定。表5.2.8
海港油品码头相邻两泊位的船舶距离m
设计船长
110~150
151~182
183~235
间距系指石油码头相邻两泊位所停靠设计船舶首尾间的净距。注1:
注2:当突提或栈桥码头两侧靠船时,可不受上述船舶间距的限制。5.2.9
海港码头前沿停泊水域为2倍设计船型宽B的水域范围。对回淤严重的港口,根据维护挖泥的需要,此宽度可适当增加。河港码头前沿停泊水域,不应占用主航道,其宽度应为设计船型宽度B加富裕宽度或设计并靠船舶的总宽度加富裕宽度之和。表5.2.9给出富裕宽度值。对油船或油驳的富裕宽度还应适当加宽。表5.2.9河港码头前停泊水域的富裕宽度设计船型载货量
富裕宽度
注:B为设计船型宽度。
(0.5~1.0) B
(1.0~1.5) B
5.2.10顺岸码头端部泊位的水域边线与码头前沿线宜成30°~45°夹角(见图5.2.10)。
DL/T51742003
表5.2.5-2(续)
注1:天然气与凝析油混输管道可按天然气管道执行,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管道均按天然气管道对待。
注2:当受到线路走向或特殊条件的限制,防火间距无法满足时,天然气管道可埋设在矿区公路路肩内,当管道压力在1.6MPa以下时,降低许用应力的设计系数应取0.6;当压力在1.6MPa以上时,设计系数应取0.5。注3:当受环境条件限制,管道局部管段或理在路肩内的局部管段与不同人数的居民区、村镇及公共福利设施、工矿企业、重要水工建(构)筑物、物资仓库(不包括易燃易爆仓库)的防火间距不能达到本表的规定要求时,可按照GB50251的规定采取降低设计系数,增加管线壁厚的措施。5.2.6·以水路为主运输燃油的燃机电厂,油品码头规划应符合JTJ211、GB50192以及有关消防要求。海港油品码头与其他货种码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5.2.6-1的规定。河港石油码头与其他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5.2.6-2的规定。表5.2.6-1海港油品码头与其他货种码头的安全距离m
油品类型
甲(闪点<28℃)
乙(28℃闪点<60℃)
丙(闪点≥60℃)
安全距离
注1:安全距离系指油品码头相邻其他货种码头所停靠设计船舶首尾间的净距,注2:当受条件限制布置有困难时,可减少安全距离,但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表5.2.6-2河港油品码头与其他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油品码头位置
在有往复流的河段
在其他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下游在其他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上游油品类别
甲、乙
甲、乙
甲、乙
安全距离
在大型船队锚地、周定停泊场、城市水源取水口的上游、1000
甲、乙、丙
注1:对停靠设计船型载货量小于500t的油船或油驳码头,安全距离可减少50%。注2:当受条件限制布置有困难时,可减少安全距离,但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10
DL/T5174 -- 2003
河港油品码头前沿至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表5.2.75.2.7
的规定。
河港油品码头前沿至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表5.2.7
油品类别
甲、乙
<1000m2
油罐容量
1001m2~5000m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5000m
高架罐
注:对于浮顶油罐或内浮项油罐、储存丙类油品的立式固定项油罐、容量大于50m\的卧式油罐,本表距高可减少25%;容量等于或小于50m的卧式油罐,本表距离可减少50%。5.2.8
海港油品码头相邻两泊位船舶的间距应符合表5.2.8的规定。表5.2.8
设计船长
海港油品码头相邻两泊位的船舶距离110~150
151~182
183~235
注1:间距系指石油码头相邻两泊位所停靠设计船舶首尾间的净距。注2:当突提或栈桥码头两侧靠船时,可不受上述船舶间距的限制。m
5.2.9海港码头前沿停泊水域为2倍设计船型宽B的水域范围。对回淤严重的港口,根据维护挖泥的需要,此宽度可适当增加。河港码头前沿停泊水域,不应占用主航道,其宽度应为设计船型宽度B加富裕宽度或设计并靠船舶的总宽度加富裕宽度之和。表5.2.9给出富裕宽度值。对油船或油驳的富裕宽度还应适当加宽。河港码头前停泊水域的富裕宽度表5.2.9
设计船型线货量
注:B为设计船型宽度,
富裕宽度
(0.5~1.0) B
(1.0~1.5) B
5.2.10顺岸码头端部泊位的水域边线与码头前沿线宜成30°~45°夹角(见图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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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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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开本6.25印张156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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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规划
一般规定
广区外部规划
5.3:厂区规划
主厂房布置
一般规定
6.2布置形式
燃气轮机及其辅助设备布置
余热锅炉及其辅助设备布置
汽轮机布置
控制室:
维护检修
燃料供应设备及系统
7.1燃油及燃油处理
7.2天然气系统及设备
:燃气轮机设备及系统
燃气轮机设备
9、余热锅炉及系统
9.1·余热锅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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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气系统
给水系统
9.4排污和排汽系统
10汽轮机设备及系统
10.1汽轮机设备·
10.2系统和辅助设备
化学处理设备及系统
11.1补给水除盐处理
11.2燃油的加钒抑制剂处理
11.3给水、炉水校正处理及热力系统水汽取样循环冷却水处理
热工自动化
一般规定
热工自动化水平
控制方式及控制室
热工检测
热工保护
........
热工开关量控制及联锁
热工模拟量控制
..........
热工报警
机组分散控制系统
厂级监控和管理信息系统
电气设备及系统
发电机与主变压器
电气主接线:
厂用电系统.
直流电系统·
高压配电装置
电气控制楼.
电测量仪表装置
二次接线
照明系统
电缆选择与敷设
其他电气设施
水工设施及系统
·水务管理
供水系统
取水构筑物和水泵房
管道和沟渠
辅助及附属设施
建筑与结构
一般规定
厂房建筑
厂房结构
构筑物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一般规定
燃气轮机厂房
燃油系统、燃气系统各建筑物
环境保护
一般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
废水治理
噪声防治
环境保护监测及管理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
DL/T5174—2003
.......
DL/T5174-—2003
一般规定
燃气轮机设备消防
固定灭火装置:
附录A(规范性附录)防火间距起算点的规定条文说明
DL/T51742003
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确认1998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1999]40号),编制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作为DL5000---200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的补充。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为华东电力设计院,参编单位为西南电力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邦本、潘锡良、袁因、刘开华、傅焕兴、陈存恩、祝应珍、陈卫星、邹昌泉、杨金珠、杨兆元、徐、李晓建、顾承隆、邵济仁、施华彪、廖内平、王玮。本标准委托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责解释。准。
1范围
DL/T51742003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的设计原则、建设标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为25MW~250MW级的简单循环和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电厂,以及类似机组的改建工程,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小于25MW级的燃气轮机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燃气轮机电厂可参照使用。DL/T5174—2003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50
GB3095
GB3096
GB/T4064
GB5083
GB/T7064
GB/T7409
GB8196
GB12348
GB13223
GB/T14099
GB14285
GB50011
GB/T50033
GB50040
GB50046
钢制压力容器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透平型同步电机技术要求
同步电机励磁系统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燃气轮机采购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GB50049—1994
GB50057
GB50058
GB50060
GB50062
GB50183
GB50191
GB50192
GB50217
GB50222
GB50229
GB50251
GB50260
DL/T.5174—2003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河港工程设计规范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6—1987(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01
GJ3082
DL/T620
DL/T621
DL/T650
DL/T843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工程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大型汽轮发电机自并励静止励磁系统技术条件大型汽轮发电机交流励磁机励磁系统技术条件3
DL/T5174—2003
DL5000—2000
DL5003
DL5007
DL5022
DL/T5029
DL5031
DL/T5035
DL5053
DL/T5072
DL/T5094
DL/T5095
JB/T8953.2
JB/T8953.3
JTJ211
SY0007
SY/T0466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
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定火力发电厂建筑装修设计标准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定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火力发电厂保温油漆设计规程
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
火力发电厂主厂房荷载设计技术规程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设备采购汽轮机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设备采购余热锅炉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天然气集输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3总
DL/T5174—2003
3.0.1燃气轮机电厂通常分简单循环燃气轮机电厂和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简称“联合循环”)电厂两类(以下统一称为“燃机电厂”)。
3.0.2本标准主要阐述与燃机电厂特点有关的设计条文,其他部分应按DL5000规定执行,
3.0.3燃机电厂在电网中的作用应根据资源情况和电网规划来确定。燃机电厂的规划和设计必须树立全局观点,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以合理的投资获取最大的综合经济效益。3.0.4燃机电厂的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完成批准手续。3.0.5燃机电厂建设周期短、初投资低、占地少,在节水、环保、发电效率及负荷调峰等方面具有优越性,可以靠近负荷或城镇建设。当环保要求高或当油、气燃料落实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建设联合循环电厂。
3.0.6对于成套进口设备和利用引进技术生产主要设备的工程,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和供货方所在国的标准时,应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3.0.7本标准的余热锅炉为无补燃型。3.0.8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燃机电厂可采用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液化石油气LPG等)或液体燃料(包括轻油、重油和原油等)。
3.0.9燃机电厂可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和地区电网负荷需要,或机组年利用小时数较少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先建成简单循环,再建成联合循环。设计中不应堵死建成联合循环和根据规划容量扩建的可能性。
DL/T5174—2003
3.0.10当有供热需要,且技术经济条件合适时,燃机电厂应优先考虑热电联产。其机组选择和系统设置应与热电联产相适应。
3.0.11燃机电厂的设计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令和规定。要采取切实措施,减轻电厂排出的废气、废水、噪声和排水对环境的影响。各项有害物的排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以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的有关规定。
防治污染和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的工程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3.0.12燃机电厂的抗震设计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对于按规定需要设防的燃机电厂,其工艺和土建设计必须按照有关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抗震和减震措施。3.0.13在确保安全运行和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燃机电厂的公用设施在有条件时宜借助邻近的社会能力,减少初投资或人员编制。
3.0.14在燃机电厂设计中,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6
DL/T5174—2003
4厂址选择
4.0.1燃机电厂的厂址选择应根据电力规划、天然气管网规划、燃料供应条件、城市(镇)规划、水源、与相邻工矿企业关系、地区自然条件、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和建设计划等因素综合考虑。4.0.2厂址选择宜利用非可耕地和劣地,减少土石方工程量。4.0.3严禁将厂址选在滑坡、岩溶发育程度高的地区或发震断裂地带及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以上的地震区,厂址应避让重点保护的自然区和文化遗址等区域,还应避开有危岩、滚石和泥石流的地段。
4.0.4选择厂址时,应避开空气经常受悬浮固体颗粒物严重污染的地区。
4.0.5选择厂址时,应落实燃料和大件设备的运输条件。选择燃天然气的燃机电厂厂址,应根据天然气管网规划及天然气输气站的布局,使输气管道距离短、连接方便。4.0.6选择厂址时,应充分考虑出线条件,并按燃机电厂规划要求留有足够的出线走廊。
4.0.7厂区边界处的噪声水平应符合GB12348及GB3096的规定。
DL/T 5174— 2003
5总体规划
5.1一般规定
5.1.1燃机电厂的总体规划应根据城镇规划及批准的规划容量对厂区、施工区、水域岸线、交通运输、出线走廊等统筹规划。5.1.2燃机电厂的总体规划必须节约用地,应按规划容量确定厂区用地范围,按工程建设需要分期分批征用。5.1.3燃机电厂总体规划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保护水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
5.2厂区外部规划
5.2.1燃机电厂的厂外供排水设施规划,应根据规划容量、水源、地形、地质及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并与邻近企业岸线规划相协调。5.2.2燃机电厂按规划容量统一规划的出线走廊宽度,应与厂区总体规划相协调。
5.2.3燃机电厂燃料的厂外运输方式应因地制宜,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合理选择管道、公路、水运及铁路运输方式。5.2.4燃机电厂专用天然气管道应直埋或架空敷设,并符合有关消防规范要求。
5.2.5根据燃油管道、天然气管网规划及天然气输气站布局,合理规划燃机电厂专用燃油、天然气管廊,管廊应符合城镇规划。厂外埋地原油集输管道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详见附录A,下同)应符合表5.2.5-1的规定,地面上敷设的原油管道,宜按表5.2.5-1的规定增加50%:厂外埋地天然气集输管道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5-2的规定,地面上敷设的天然气8
管道,宜按表5.2.5-2的规定增加50%。DL/T5174—2003
表5.2.5-1·厂外埋地原油集输管道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公称
DN≤200
DN>200
DN≤200
DN>200
100人以上居民区、村
镇、公共福利设施、
工矿企业、重要水工
建筑、物资仓库
非燃烧材料堆场、
库房,建筑面积在
500m2以下的非居
住建筑物
注1:原油与油田气混输管道应按原油管线执行。注2:当受线路走向或特殊条件的限制,防火间距无法满足时,原油管道可埋设在矿区公路路肩下。当管道压力在1.6MPa以上时,应采取保护措施。注3:管道局部管段与不同人数的居民区、村镇及公共福利设施、工矿企业、重要水工建筑物、物资仓库(不包括易燃易爆仓库)的防火间距,当环境条件不能达到本表的规定时,可采取降低许用应力,取用小于1的设计系数增加管道壁厚的措施
通过100人以上居民区的管段,当设计系数取0.6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0%通过100人以下零散居民点的管段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0%。表5.2.5-2厂外埋地天然气集输管道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100人以
上居民
区、村
镇、公共
PN≤1.6DN<200
200≤DN400
DN>400
1.6
DN>400
PN>4.0DN<200
200≤DN≤400
DN>400
福利设
施、工矿
企业、重
要水工建
筑、物资
非燃烧材
料堆场、
库房、建
筑面积
500m2以
下的非居
住建筑物
与管线
35kV及
以上架
空电力
线路和I
级架空
通信线
与管线平
行的非同
沟埋地电
缓、通信
电缆和其
他埋地管
线(技术
上可以同
沟的除
DL/T5174—2003
表5.2.5-2(续)
注1:天然气与凝析油混输管道可按天然气管道执行,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管道均技天然气管道对待。
注2:当受到线路走向或特殊条件的限制,防火间距无法满足时,天然气管道可埋设在矿区公路路肩内,当管道压力在1.6MPa以下时,降低许用应力的设计系数应取0.6:当压力在1.6MPa以上时,设计系数应取0.5。注3:当受环境条件限制,管道局部管段或埋在路肩内的局部管段与不同人数的居民区村镇及公共福利设施、工矿企业、重要水工建(构)筑物、物资仓库(不包括易燃易爆仓库)的防火间距不能达到本表的规定要求时,可按照GB50251的规定采取降低设计系数,增加管线壁厚的措施。5.2.6·以水路为主运输燃油的燃机电厂,油品码头规划应符合JTJ211、GB50192以及有关消防要求。海港油品码头与其他货种码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5.2.6-1的规定。河港石油码头与其他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5.2.6-2的规定。表5.2.6-1
海港油品码头与其他货种码头的安全距离油品类型
甲(闪点<28℃)
乙(28℃≤闪点<60℃)
丙(闪点≥60℃)
安全距离
注1:安全距离系指油品码头相邻其他货种码头所停靠设计船舶首尾间的净距。注2:当受条件限制布置有困难时,可减少安全距离,但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表5.2.6-2河港油品码头与其他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油品码头位置
在有往复流的河段
在其他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下游在其他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上游在大型船队锚地、固定停泊场、城市水源取水口的上游油品类别
甲、乙
甲、乙
甲、乙
甲、乙、丙
安全距离
注1:对停靠设计船型载货量小于500t的油船或油驳码头,安全距离可减少50%。注2:当受条件限制布置有困难时,可减少安全距离,但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10
DL/T51742003
5.2.7河港油品码头前沿至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表5.2.7的规定。
油品类别
甲、乙
河港油品码头前沿至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m
<1000m
油罐容量
1001m~5000m
>5000m
高架罐
注:对于浮项油罐或内浮项油罐、储存丙类油品的立式固定项油罐、客量大于50m的母式油罐,本表距离可减少25%;容量等于或小于50m2的卧式油罐,本表距高可减少50%。5.2.8
海港油品码头相邻两泊位船舶的间距应符合表5.2.8的规定。表5.2.8
海港油品码头相邻两泊位的船舶距离m
设计船长
110~150
151~182
183~235
间距系指石油码头相邻两泊位所停靠设计船舶首尾间的净距。注1:
注2:当突提或栈桥码头两侧靠船时,可不受上述船舶间距的限制。5.2.9
海港码头前沿停泊水域为2倍设计船型宽B的水域范围。对回淤严重的港口,根据维护挖泥的需要,此宽度可适当增加。河港码头前沿停泊水域,不应占用主航道,其宽度应为设计船型宽度B加富裕宽度或设计并靠船舶的总宽度加富裕宽度之和。表5.2.9给出富裕宽度值。对油船或油驳的富裕宽度还应适当加宽。表5.2.9河港码头前停泊水域的富裕宽度设计船型载货量
富裕宽度
注:B为设计船型宽度。
(0.5~1.0) B
(1.0~1.5) B
5.2.10顺岸码头端部泊位的水域边线与码头前沿线宜成30°~45°夹角(见图5.2.10)。
DL/T51742003
表5.2.5-2(续)
注1:天然气与凝析油混输管道可按天然气管道执行,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管道均按天然气管道对待。
注2:当受到线路走向或特殊条件的限制,防火间距无法满足时,天然气管道可埋设在矿区公路路肩内,当管道压力在1.6MPa以下时,降低许用应力的设计系数应取0.6;当压力在1.6MPa以上时,设计系数应取0.5。注3:当受环境条件限制,管道局部管段或理在路肩内的局部管段与不同人数的居民区、村镇及公共福利设施、工矿企业、重要水工建(构)筑物、物资仓库(不包括易燃易爆仓库)的防火间距不能达到本表的规定要求时,可按照GB50251的规定采取降低设计系数,增加管线壁厚的措施。5.2.6·以水路为主运输燃油的燃机电厂,油品码头规划应符合JTJ211、GB50192以及有关消防要求。海港油品码头与其他货种码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5.2.6-1的规定。河港石油码头与其他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5.2.6-2的规定。表5.2.6-1海港油品码头与其他货种码头的安全距离m
油品类型
甲(闪点<28℃)
乙(28℃闪点<60℃)
丙(闪点≥60℃)
安全距离
注1:安全距离系指油品码头相邻其他货种码头所停靠设计船舶首尾间的净距,注2:当受条件限制布置有困难时,可减少安全距离,但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表5.2.6-2河港油品码头与其他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油品码头位置
在有往复流的河段
在其他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下游在其他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上游油品类别
甲、乙
甲、乙
甲、乙
安全距离
在大型船队锚地、周定停泊场、城市水源取水口的上游、1000
甲、乙、丙
注1:对停靠设计船型载货量小于500t的油船或油驳码头,安全距离可减少50%。注2:当受条件限制布置有困难时,可减少安全距离,但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10
DL/T5174 -- 2003
河港油品码头前沿至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表5.2.75.2.7
的规定。
河港油品码头前沿至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表5.2.7
油品类别
甲、乙
<1000m2
油罐容量
1001m2~5000m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5000m
高架罐
注:对于浮顶油罐或内浮项油罐、储存丙类油品的立式固定项油罐、容量大于50m\的卧式油罐,本表距高可减少25%;容量等于或小于50m的卧式油罐,本表距离可减少50%。5.2.8
海港油品码头相邻两泊位船舶的间距应符合表5.2.8的规定。表5.2.8
设计船长
海港油品码头相邻两泊位的船舶距离110~150
151~182
183~235
注1:间距系指石油码头相邻两泊位所停靠设计船舶首尾间的净距。注2:当突提或栈桥码头两侧靠船时,可不受上述船舶间距的限制。m
5.2.9海港码头前沿停泊水域为2倍设计船型宽B的水域范围。对回淤严重的港口,根据维护挖泥的需要,此宽度可适当增加。河港码头前沿停泊水域,不应占用主航道,其宽度应为设计船型宽度B加富裕宽度或设计并靠船舶的总宽度加富裕宽度之和。表5.2.9给出富裕宽度值。对油船或油驳的富裕宽度还应适当加宽。河港码头前停泊水域的富裕宽度表5.2.9
设计船型线货量
注:B为设计船型宽度,
富裕宽度
(0.5~1.0) B
(1.0~1.5) B
5.2.10顺岸码头端部泊位的水域边线与码头前沿线宜成30°~45°夹角(见图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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