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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L 5009.2-2004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标准号:
DL 5009.2-2004
标准名称: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标准类别:
电力行业标准(DL)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04-12-14 -
实施日期:
2005-06-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rar.pdf下载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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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情况:
DL 5009.2-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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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部分规定了架空电力线路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应遵守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要求和应采取的措施。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110kV~500kV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35kV~63kV及750kV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可参照执行。 DL 5009.2-2004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DL5009.2-2004
部分标准内容: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DL5009.2-20041
1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基本规定
材料、设备的存放和保管
文明施工
施工用电
防火防爆
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
工地起重和运输
10基础工程
杆塔工程
架线工程
不停电与停电作业
施工机械及工器具
15其他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送电施工安全设施标准名称表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送电工程常用数据
条文说明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下达2002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计划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2]973号)的安排修订的。DL500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分为三部分: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第3部分:变电所
本部分为DL5009的第2部分,是对DL5009.2一199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的修订。DL5009.2一1994颁发九年多来,为确保电力建设的施工安全、确保电建职工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发展,原标准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或已被淘汰,故在这次修订中做了较大的删改与增加。本部分结合架空电力线路施工的特点,对安全、文明施工提出了全面的要求。本部分代替DL5009.2一199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本部分与DL5009.2一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强调从技术上、措施上确保施工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失去保护:增加“文明施工”一章(见5章);增加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送电施工安全设施标准》中的架空电力线路部分的各种安全施工设施;
增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设计人员”(见3.0.1条);增加“爆破施工”的基本规定(见3.0.14条);增加“爆破器材库”的规定(见7.2.2条、7.2.5条);增加“自卸车”使用的规定(见9.1.12条);删除原标准中人力和机械装卸部分内容(原标准第85条、第88条、第93条);删除原标准中人力绞磨的使用规定(原标准第360条的3、4);增加“基础工程”的部分规定(见10.1.1、10.1.2、10.1.12、10.1.13、10.2.19、10.3.3、10.3.16、10.4.5、10.5.7条);-增加“杆塔工程”的部分规定(见11.1.1、11.1.7、11.1.15、11.1.17、11.1.19、11.1.20、11.1.21、11.1.22、11.4.2、11.4.5、11.4.6、11.4.7、11.6.3、11.6.15、11.6.16条);增加“架线工程”的部分规定(见12.1.2、12.2条);增加“不停电作业与停电作业”的部分规定(见13.1.1、13.1.2、13.4.1、13.4.4、13.4.10条);
增加“施工机械及工器具”的部分规定(见14.4.12、14.5.6条);部分条文的词句修改、顺序变更、位置调整及内容归类和增加。本部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的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本部分由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归口。本部分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起草并负责解释。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志敏、黄山祥、范龙飞、于海波、姚士东、段锋光。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架空电力线路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应遵守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要求和应采取的措施。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110kV~500kV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35kV~63kV及750kV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3608高处作业分级
GB5972
GB6067
GB6722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eqvISO4309—198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爆破安全规程
GB/T8918钢丝绳(eqvISO2408—1985)3焊接与切割安全(eqvANSI/AWSZ49.1)GB9448
GB13308起重滑车安全规程
DL40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L/T875输电线路施工机具设计、试验基本要求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SDJ226
SDJ276
架空电力线外爆压接施工工艺规程3基本规定
3.0.1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部分,施工人员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部分,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工程设计人员应按本部分的有关规定,从设计上为安全施工创造条件。3.0.2对从事电工、金属焊接与切割、高处作业、起重、机械操作、爆破(压)、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等特种作业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的学习和实际操作的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0.3对新入厂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3.0.4试验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包括自制工器具之前,必须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3.0.5施工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和做好现场监护工作。已交底的措施,未经审批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3.0.6主要受力工器具应符合技术检验标准,并附有许用荷载标志;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严禁以小代大,严禁超载使用。3.0.7各种锚桩应按技术要求布设,其规格和埋深应根据土质经受力计算而确定。立锚桩应有防止上拔或滚动的措施,不得以已组立好或已运行的杆塔作锚桩。3.0.8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有权制止他人违章行为。
3.0.9对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3.0.10施工人员严禁酒后作业。3.0.11
进入施工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施工人员必须正确配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遇有雷雨、暴雨、浓雾、沙尘暴、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水上运输、露天吊装、杆塔组立和放紧线等作业。3.0.14
遇有雷雨、闪电、大雾、黑夜、严禁爆破施工。夏季、雨季施工时,应做好防台风、防雨、防泥石流、防暑降温等工作。在霜冻、雨雪后进行高处作业,应采取防滑措施和防寒防冻措施。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配置和使用送电施工安全设施(见附录A)。4材料、设备的存放和保管
4.0.1材料、设备应按平面布置的规定存放。露天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不积水,并应符合装卸、搬运、消防及防洪的要求。4.0.2器材堆放应遵守下列规定:器材堆放整齐稳固;长、大件器材的堆放有防倾倒的措施。1
器材距铁路中心线不小于3m。
钢筋混凝土电杆堆放的地面平整、坚实,杆段下面设支垫,两侧用木楔掩牢,堆放3
高度不超过3层。
钢管堆放的两侧设立柱,堆放高度不超过1m。4
水泥堆放的地面垫平,堆放高度不超过12包。5
线盘放置的地面平整、坚实,滚动方向前后均掩牢。圆木和毛竹堆放的两侧设立柱,堆放高度不超过2m,并有防止滚落的措施。临时设施的设立或建造遵守下列规定:4.0.3
临时设施与建筑物及易燃材料堆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0.3-1的规定。表4.0.3-1
永久性建筑
临时仓库
木料堆、木工房
易燃物仓库(油料库)
临时设施与建筑物及易燃材料堆物的防火间距永久性建筑
临时仓库
术料堆、术工房
垛间2
易燃物仓库
(油料库)
2根据存放物品的特性,应采用相应的耐火等级材料建造,并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3结构应紧固、可靠,门窗向外开启。4不宜建在电力线下方。如需在110kV及以下电力线下方建造时,应经线路运行单位同意。屋顶采用耐火材料。建筑物与导线之间的垂直距离,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小于表4.0.3-2的规定。
表4.0.3-2临时设施与电力线交叉时最小垂直距离线路电压,kV
63~110
最小垂直距离,m
4.0.4氧气瓶的存放和保管遵守下列规定:存放处周围10m内严禁明火,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同间存放。1
严禁气瓶和瓶阀沾染油脂。
严禁与乙炔气瓶混放在一起。
卧放时不宜超过5层,两侧应设立桩,立放时应有支架固定。4
应有瓶帽和两个防振圈。
瓶帽应拧紧,气阀应朝向一侧。6
严禁靠近热源或在烈日下曝晒。存放间应设专人管理,并在醒目处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8
4.0.5乙炔气瓶的存放和保管遵守下列规定:5
班组的存放量一般不超过5瓶;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时,应用非燃烧墙体隔成单独的存放间,并有一面靠外墙。存放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点距离不得小于10m。2
存放间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3
存放间应通风良好,不受阳光直射,远离高温热源,其附近应设有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应直立放置,严禁卧放,并有防止倾倒的措施。5
瓶帽应拧紧,并应有两个防振圈。严禁与氧气瓶及易燃易爆物品同间存放。存放间应设专人管理,并在醒目处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4.0.6有毒有害物品的存放和保管遵守下列规定:容器必须密封。
库房空气应流通,并有专人管理。醒目处应设置“有毒有害”标志。汽油、柴油等挥发性物品的存放和保管遵守下列规定:4.0.7
应存放在专用库房内,容器必须密封。严禁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
严禁靠近火源或在烈日下曝晒。3
醒目处应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4
5文明施工
5.1施工准备阶段
5.1.1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文明施工内容和要求,并把分包单位的文明施工纳入发包单位的文明施工管理范围。5.1.2现场文明施工责任区应划分明确,职责应落实,并设有明显标志。5.1.3现场的材料、机具、砂、石、水泥堆放应整齐、安置有序。5.1.4现场的机械、设备完好、整洁,安全操作规程齐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熟悉机械性能和作业条件。
5.1.5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应逐步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5.1.6施工临建设施完整,布置合理,环境整洁。办公室、材料站布置整齐,物资标识清楚,排放有序
5.1.7生活区及食堂的卫生应符合职工健康的有关规定。5.1.8施工现场应有应急设施或措施。5.2施工阶段
5.2.1施工便道应保持畅通、安全、可靠。5.2.2工序安排应紧密、合理。上道工序交给下道工序必须是干净、整洁、符合工艺要求的工作面。
5.2.3开挖后的土石方,不得随意堆放,不得影响农田和生态环保。5.2.4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设施和文明设施及消防设施严禁乱拆乱动。5.2.5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胸卡,着装整齐,个人防护用具齐全。现场无“三违”现象。
5.2.6施工场所应保持整洁、有序,作业点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剩余材料应堆放整齐、可靠。
5.2.7遇悬崖险坡应设置安全可靠的临时围栏。5.2.8应尽量减少上下交叉作业,如必须进行上下交叉或多人在一处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有效的防高处落物、防坠落的措施。相互照应,密切配合。5.2.9施工人员应有成品和半成品保护意识,严禁乱拆、乱拿、乱涂和乱抹。5.2.10塔位点环境整洁,排水畅通,尽量保持原植被。6施工用电
6.0.1工地和材料站的施工用电应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措施进行布设,并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提出用电申请。
6.0.2施工用电设施的安装、维护,应由取得合格证的电工担任,严禁私拉乱接。6.0.3低压施工用电线路的架设应遵守下列规定:1采用绝缘导线。
2架设可靠,绝缘良好。
3架设高度不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不低于5m。6.0.4开关负荷侧的首端处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6.0.5熔丝的规格应按设备容量选用,且不得用其他金属线代替。6.0.6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更换好熔丝、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
6.0.7电气设备及电动工具的使用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超铭牌使用。
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
严禁将电线直接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3
严禁一个开关或一个插座接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5
移动式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应使用软橡胶电缆;电缆不得破损、漏电;手持部位绝缘良好。
6不得用软橡胶电缆电源线拖拉或移动电动工具。严禁用湿手接触电源开关。
工作中断必须切断电源。
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设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6.0.8
照明灯的开关必须控制相线;使用螺丝口灯头时,中性线应接在灯头的螺丝口上。6.0.10
电气设备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危险品仓库的照明应使用防爆型灯具,开关必须装在室外。7防火防爆
7.1工程防火
7.1.1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器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处理,严禁焊接与切割。7.1.2
7.1.3在林区、牧区进行施工,必须遵守当地的防火规定,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动用明火或进行焊接前,必须经林业、牧业部门批准,划定工作范围,清除易燃杂物,并设专人监护。
7.1.4在林区、牧区进行爆炸压接时,应先将药包下方的树干、杂物、干草等易燃物清除干净。
7.1.5采用暖棚法养护混凝土基础时,火源不得与易燃物接近,并应设专人看管。7.2工程防爆
7.2.1工地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有关设施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审查,并报当地县(市)公安部门许可。
7.2.2进入爆破器材库房的人员严禁穿带铁钉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
7.2.3库房内严禁吸烟或带入火种。7.2.4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存放,并设专人保管。7.2.5库房内必须有足够的消防器材,严禁存放其他物品。7.2.6班组使用的少量爆破器材临时存放时遵守下列规定:应经当地公安派出所同意。
必须单独存放在距烟火较远的专用房间,并设专人看管。雷管必须装在内壁有防振软垫的专用箱内。存放爆破器材的房间内不得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必须符合本部分第7.2.2、7.2.3、7.2.4、7.2.5条的规定。当天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点清数量,并及时退库,严禁将爆破器材带入宿舍或移作他用。8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
8.0.1遵照GB3608的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见表8.0.1。高处作业应设安全监护人。表8.0.1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离
其可能坠落的范围半径
注1:通过最低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m
注2: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30
8.0.2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8.0.3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穿软底鞋,并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具。8.0.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且宜使用全方位防冲击安全带。安全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并不得低挂高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安全带是否牢。8.0.5高处作业应使用速差自控器或安全自锁器,高塔作业必须使用速差自控器及安全自锁器。
8.0.6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和材料应放在工具袋内或用绳索绑牢;上下传递物件应用绳索吊送,严禁抛掷。
8.0.7高处作业人员在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得失去保护,手扶的构件必须牢固。在大间隔部位或杆塔头部水平转移时,应使用水平绳或增设临时扶手;垂直转移时应使用速差自控器或安全自锁器。
8.0.8高处作业人员上下铁塔应沿脚钉或爬梯攀登,不得沿单根构件上爬或下滑。8.0.9攀登无爬梯或无脚钉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必须使用登杆工具。多人上下同一杆塔时应逐个进行。
8.0.10严禁利用绳索或拉线上下杆塔或顺杆下滑。8.0.11在带电体附件进行高处作业时,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符合表8.0.11的规定,遇特殊情况达不到该要求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表8.0.11高处作业与带电体最小安全距离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工器具、安装构件、导线、地线与带电体的距离,m
作业人员的活动范围与带电体的距离,m
整体组立杆塔与带电体的距离,m9.1机动车运输
应大于倒杆距离(自杆塔边缘到带电体的最近侧为最小安全距离)9工地起重和运输
9.1.1机动车辆运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车上应配备灭火器。
9.1.2运输前应事先对道路进行调查,需要加固整修的道路应及时处理。对路经的险桥、沟坡和坑洼路面等,应在出车前向押运人员和驾驶员交底。9.1.3路面水深超过汽车排气管时,不得强行通过;在泥的坡道或冰雪路面上应缓行,车轮应装防滑链;冬季车辆过冰河时,必须根据当地气候情况和河水冰冻程度决定是否行车,不得盲自过河。
9.1.4车辆过渡时,应遵守轮渡安全规定,听从渡口工作人员的指挥,9.1.5载货机动车除押运和装卸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员;押运和装卸人员必须乘坐在安全位置上。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拦板时,货物上不得坐人。9.1.6装运超长、超高或重大物件时遵守下列规定:1物件重心与车厢承重中心应基本一致。2易滚动的物件顺其滚动方向必须用木楔掩牢并捆绑牢固。3用超长架装载超长物件时,在其尾部应设置警告的标志;超长架与车厢固定,物件与超长架及车厢必须捆绑牢固。4押运人员应加强途中检查,防止捆绑松动:通过山区或道时,防止超长部位与山坡或行道树碰刮。
9.1.7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遵守下列规定:应遵守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
车况必须良好,司机应有安全驾驶经验。2
车辆不得带挂车或由其他车辆拖拽行驶。3
车辆应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遇有火源应绕道行驶。运输途中,车辆不得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桥上或建筑物附近停留。5
押运人员必须乘坐在驾驶室内;车上装载的物品应用帆布遮盖,并设置警告的标志。6
运输。
炸药和雷管应分别运输,雷管箱内应用柔软材料填实,并严禁与其他易燃物品同车氧气瓶、乙炔气瓶的运输遵守下列规定:1
应遵守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
瓶帽必须拧紧,防振圈齐全,轻装轻卸,严禁抛摔和滚碰撞击。汽车装运时,氧气瓶应横向卧放,头部朝向一侧,并应垫牢,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3
厢高度;乙炔瓶必须直立排放,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4
严禁将氧气瓶与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同车运输。5
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不得同车运输。6
用载重汽车接送施工人员遵守下列规定:1
应遵守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车厢拦板应牢固,拦板高度不低于1m。2
车上应指定安全监护人。
不得超员;乘车人员的头、手不得伸出车厢拦板;车厢拦板上严禁坐人。4
5乘车人员应随时躲避路边树木及道路上方的障碍物。9.1.10在施工车辆不足的情况下,充许同车携带少量炸药(10kg)和雷管(20个),但应采取防振、防火措施;携带雷管的人必须坐在驾驶室内。9.1.11各类拖拉机挂车不宜作为载人交通工具,如作为载人交通工具,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挂车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刹车装置必须可靠,9.1.12严禁自卸车载人。
9.1.13牵引机、张力机转运时,运输道路、桥梁或涵洞的承载能力必须满足牵引机、张力机的荷重。
9.1.14非自行或无消振装置的牵引机、张力机长距离转运时,应采用装载运输;短距离转场拖运时,应限制行车速度。
9.1.15牵引机、张力机拖运前应接通与拖运机车之间的刹车和信号灯,主车上应设监护人。9.1.16
被拖运的钢丝绳卷车及线盘车上严禁装带绳筒及线盘,行车过程中,车厢上不得有人。
9.2非机动车运输
9.2.1非机动车运输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除指定驾车人外,其他人员不得驾车。
装车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轮和刹车装置必须完好。9.2.2
驾车人员应熟悉道路状况和装载物件的特性:装载物件绑扎牢固后方可行车。9.2.4重车在险路、弯路、陡坡或泥泞、冰雪、坑洼道路上行驶时,车上人员应下车步行。重车下坡时应控制车速,不得任其滑行。9.2.5
数车同时运输,应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并行和抢道。9.2.6
停车后必须把车刹住。
9.3水上运输
9.3.1船舶运输应遵守航运部门的有关规定。9.3.2船工及押运人员应熟悉水上运输知识和载物的特性。船只严禁超载9.3.3装卸笨重物件或大型施工机械应有上级批准的装卸方案。装载时应将其落至舱底;如需装在舱面上,必须有重物压舱,9.3.4入舱的物件应放置平稳;易滚、易滑和易倒的物件应绑扎牢固。9.3.5装载爆破器材的船舱内不得有电源;与机舱相邻时,应有隔热措施;船上应配备消防器材。
9.3.6用船只接送施工人员遵守下列规定:1乘船人数不得超员。
在深水航道上行船时,船上必须配备救生设备。2
3乘船人员不得将手脚伸出船体,并不得任意在舱外走动。乘船人员不得在途中下水。
5上下船的跳板应搭设稳固,并有防滑措施。9.3.7竹、木排的运输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9.4人力运输和装卸
9.4.1人力运输的道路应事先清除障碍物;山区抬运笨重物件或钢筋混凝土电杆的道路,其宽度不宜小于1.2m,坡度不宜大于1:4。9.4.2重大物件不得直接用肩扛运;抬运时应步调一致,同起同落,并应有人指挥。9.4.3运输用的工器具应牢固可靠,每次使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9.4.4雨雪后抬运物件时,应有防滑措施。9.4.5用跳板或圆木装卸滚动物件时,应用绳索控制物件。物件滚落前方严禁有人。9.4.6钢筋混凝土电杆卸车时,车辆不得停在有坡度的路面上。每卸一根,其余电杆应掩牢;每卸完一处,剩余电杆绑扎牢固后方可继续运输。9.5机械装卸
起重机装卸作业应按GB6067的有关规定执行。起重机作业时遵守下列规定:
吊件和起重臂下方严禁有人。
吊件吊起10cm时应暂停,检查制动装置,确认完好后方可继续起吊。2
严禁吊件从人或驾驶室上空越过。3
起重臂及吊件上严禁有人或有浮置物。起吊速度均匀、平稳,不得突然起落。5
吊挂钢丝绳间的夹角不得大于120°吊件不得长时间悬空停留;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指挥人员不得离开现场。8起重机运转时,不得进行检修。9工作结束后,起重机的各部应恢复原状。9.5.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有技术人员在场指导。吊件重量达到起重机额定负荷的95%。1
2两台起重机抬吊同一物件。
3起重机在电力线下方或其临近处作业。9.5.4起重场地应平整,并避开沟、洞或松软土质。汽车起重机作业前,应将支腿支在坚实的地面上。
9.5.5起吊物应绑牢,吊钩悬挂点应与吊物重心在同一垂线上,吊钩钢丝绳应垂直,严禁偏拉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吊物未固定好严禁松钩。9.5.6严禁起重臂跨越电力线进行作业。在临近带电体处吊装时,起重臂及吊件的任何部位与带电体(在最大偏斜时)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9.5.6的规定。表9.5.6起重机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电压等级,kVwww.bzxz.net
最小安全距离,m
9.5.7起吊成堆物件时,应有防止滚动或翻倒的措施。钢筋混凝土电杆应分层起吊,每次吊起前,剩余电杆应用木楔掩牢。9.5.8牵引机、张力机运输前应将机身上的活动零部件临时固定;装卸时应使用机身专用吊环起吊。
9.5.9起重机吊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制造厂铭牌规定。9.5.10起重作业应由起重工担任指挥,指挥信号必须准确、清晰。10基础工程
10.1土石方开挖
10.1.1土石方开挖前应熟悉周围环境、地形地貌,制定施工方案,作业时应有安全施工措施。
10.1.2在有电缆、光缆及管道等地下设施的地方开挖时,应事先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且有专人监护:严禁用冲击工具或机械挖掘10.1.3人工清理、撬挖土石方遵守下列规定:必须先清除上山坡浮动土石。
严禁上、下坡同时撬挖。
3土石滚落下方不得有人,并设专人警戒。4作业人员之间应保持适当距离。5在悬岩陡坡上作业时应系安全带。10.1.4人工开挖基础坑时,应事先清除坑口附近的浮石;向坑外抛扔土石时,应防止土石回落伤人。
10.1.5坑底面积超过2m2时,可由2人同时挖掘,但不得面对面作业。10.1.6作业人员不得在坑内休息。10.1.7掏挖桩基础施工前应经土质鉴定。挖掘时,坑上应设监护人。在扩孔范围内的地面上不得堆积土方。坑模成型后,应及时浇灌混凝土,否则应采取防止土体塌落的措施。10.1.8挖掘泥水坑、流砂坑时,应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使用挡土板时,应经常检查其有无变形或断裂现象。
10.1.9不得站在挡土板支撑上传递土方或在支撑上搁置传土工具。10.1.10更换挡土板支撑应先装后拆。拆除挡土板应待基础浇制完毕后与回填土同时进行。10.1.11除掏挖桩基础外,不用挡土板挖坑时,坑壁应留有适当坡度,坡度的大小应视土质特性、地下水位和挖掘深度确定,一般参照表10.1.11预留。表10.1.11各类土质的坡度
土质类别
坡度(深:宽)
砂土、砾土、淤泥
砂质黏土
施工人员不得在开挖后堆放的松散堆石上行走。10.1.12
挖掘机开挖时遵守下列规定:
应注意工作点周围的障碍物及架空线。1
严禁在伸臂及挖斗下面通过或逗留。2
严禁人员进入斗内;不得利用挖斗递送物件。3
暂停作业时,应将挖斗放到地面。4
爆破作业
人工向施工作业点运送爆破器材遵守下列规定:10.2.1
黏土、黄土
炸药和雷管必须由爆破员负责在白天领用,并严格领退手续,硬黏土
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携带,雷管必须装在内壁有防振垫的专用箱(袋)内,严禁装2
在衣袋内。运送人员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5m。3炸药和雷管不得任意转交他人。4不得用自行车或二轮摩托车运送雷管。10.2.2人工打孔时,打锤人不得戴手套,并应站在扶钎人的侧面。10.2.3用凿岩机或风钻打孔时,操作人员应戴口罩和风镜,手不得离开钻把上的风门,严禁骑马式作业;更换钻头应先关闭风门。10.2.4切割导爆索、导火索应用锋利小刀,严禁用剪刀或钢丝钳剪夹。严禁切割接上雷管的导爆索。
10.2.5导火索应做燃速试验,其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撤到安全区,但不得小于1.2m。10.2.6导火索与雷管连接应用胶布粘牢,严禁敲击或用牙咬,严禁触动雷汞部位。10.2.7一次引爆的炮孔,必须全部打好后方可装药。10.2.8向炮孔内装炸药和雷管,应轻填轻送,不得用力挤压药包;严禁使用金属工具向炮孔内捣送炸药。
炮孔装药后需用泥土填塞孔口,填塞深度遵守下列规定:10.2.9
孔深在0.4m~0.6m时不得小于0.3m。2
孔深在0.6m~2.0m时不得小于孔深的1/2。孔深在2.0m以上时不得少于1.0m3
填塞炮孔不得使用石子或易燃材料。相邻基坑不得同时点火;在同一基坑内不得同时点燃四个以上导火索。10.2.12
在基坑内点火时遵守下列规定:1
坑深超过1.5m时,上下应使用梯子。严禁脚踩已点燃的导火索。
坑上应设安全监护人。
电雷管的使用遵守下列规定:
放炮器应由专人保管,电源应由专人控制,闸刀箱应上锁。放炮前严禁将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2
引爆电雷管应使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长度不得小于安全距离。4
电雷管接线前,其脚线必须短接。在强电场严禁使用电雷管
爆破中途遇雷电时,应迅速将已接好的主线、支线端头解开,并分别用绝缘胶布包好。
10.2.14火雷管的装药与点火、电雷管的接线与引爆必须由同一人担任,严禁两人操作。10.2.15引爆前必须将剩余爆破器材搬到安全区。除点火人和监护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区,并鸣笛警告,确认无人后方可点火。10.2.16浅孔爆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00m;裸露药包爆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400m。在山坡上爆破时,下坡方向的安全距离应增大50%。10.2.17无盲炮时,从最后一响算起经5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有盲炮或炮数不清时,对火雷管必须经20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对电雷管必须将电源切断并短路、待5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
10.2.18处理盲炮时,严禁从炮孔内掏取炸药和雷管。重新打孔时,新孔应与原孔平行;新孔距盲炮孔不得小于0.3m,距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10.2.19在城镇地区或爆破点附近有建筑物、架空线时,严禁采用扬弃爆破,必须使用少量炸药进行闷炮爆破,炮眼上应压盖掩护物,并应有减少震动波扩散的措施。10.2.20爆扩桩基础施工遵守下列规定:1装药前应先检查药包或药条,不得有破裂或密封不良现象。应使用电雷管引爆。
3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5m。放炮前应事先与屋内人员联系,散开玻璃门窗、挂好窗钩。4
5与人身的安全距离:垂直孔和斜孔的顺抛掷方向不得小于40m,斜孔的反抛掷方向不得小于20m。
爆破器材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销毁爆破器材应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按GB6722的有关规定执行。10.2.22
爆破工程由当地公安部门等分包时,必须签定安全施工协议。10.3混凝土基础
人工平直、切刹钢筋时,打锤人应站在扶刹人的侧面,锤柄应楔塞牢固。10.3.1
弯曲钢筋的工作台应设置稳固,扳扣与钢筋应配套。切割短于30cm的短钢筋必须用钳子夹牢,严禁直接用手把持。模板应用绳索和木杠滑入坑内。模板的支承应使用钢支撑架或方木,采用吊梁应有足够的强度,搁置应稳固。模板支撑应牢固,并应对称布置;高出坑口的加高立柱模板应有防止倾覆的措施10.3.7
拆除模板应自上而下进行;拆下的模板应集中堆放;木模板外露的铁钉应及时拔掉或打弯。
人工搅拌混凝土的平台应搭设稳固、可靠。10.3.8
人工浇筑混凝土遵守下列规定:浇筑混凝土或投放大石时,必须听从坑内捣固人员的指挥。坑口边缘0.8m以内不得堆放材料和工具。2
3捣固人员不得在模板或撑木上走动。10.3.10机电设备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机电装置完整、绝缘良好、接地可靠。10.3.11搅拌机应设置在平整坚实的地基上,装设好后应由前、后支架承力,不得以轮胎代替支架,机械传动处应设防护罩。10.3.12搅拌机在运转时,严禁将工具伸入滚筒内扒料。加料斗升起时,料斗下方不得有人。
10.3.13用手推车运送混凝土时,倒料平台口应设挡车措施;倒料时严禁撒把。10.3.14基础养护人员不得在模板支撑上或在易塌落的坑边走动。10.3.15使用过氯乙烯塑料薄膜养护基础时,应有防火、防毒措施。10.3.16采用暖棚养护,应采取防止废气室息、中毒措施。10.4桩式基础
10.4.1桩式基础的施工场地应平整,附近障碍物应清除,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10.4.2作业前应全面检查机电设备,电气绝缘和制动装置必须良好,传动部分应有防护罩!电缆应有专人收放。
10.4.3钻机和打桩机运转时不得进行检修;打桩机不得悬吊桩锤进行检修。4打桩作业遵守下列规定:
作业人员应听从统一指挥。
起吊速度应均匀,被吊桩的下方严禁有人。2
吊桩前应将桩锤提起,并固定牢靠。3
打桩时如发现异常应停止锤击,检查处理后方可继续作业。4
5停止作业或转移桩架时,应将桩锤放至最低位置。
1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基本规定
材料、设备的存放和保管
文明施工
施工用电
防火防爆
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
工地起重和运输
10基础工程
杆塔工程
架线工程
不停电与停电作业
施工机械及工器具
15其他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送电施工安全设施标准名称表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送电工程常用数据
条文说明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下达2002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计划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2]973号)的安排修订的。DL500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分为三部分: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第3部分:变电所
本部分为DL5009的第2部分,是对DL5009.2一199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的修订。DL5009.2一1994颁发九年多来,为确保电力建设的施工安全、确保电建职工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发展,原标准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或已被淘汰,故在这次修订中做了较大的删改与增加。本部分结合架空电力线路施工的特点,对安全、文明施工提出了全面的要求。本部分代替DL5009.2一199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本部分与DL5009.2一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强调从技术上、措施上确保施工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失去保护:增加“文明施工”一章(见5章);增加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送电施工安全设施标准》中的架空电力线路部分的各种安全施工设施;
增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设计人员”(见3.0.1条);增加“爆破施工”的基本规定(见3.0.14条);增加“爆破器材库”的规定(见7.2.2条、7.2.5条);增加“自卸车”使用的规定(见9.1.12条);删除原标准中人力和机械装卸部分内容(原标准第85条、第88条、第93条);删除原标准中人力绞磨的使用规定(原标准第360条的3、4);增加“基础工程”的部分规定(见10.1.1、10.1.2、10.1.12、10.1.13、10.2.19、10.3.3、10.3.16、10.4.5、10.5.7条);-增加“杆塔工程”的部分规定(见11.1.1、11.1.7、11.1.15、11.1.17、11.1.19、11.1.20、11.1.21、11.1.22、11.4.2、11.4.5、11.4.6、11.4.7、11.6.3、11.6.15、11.6.16条);增加“架线工程”的部分规定(见12.1.2、12.2条);增加“不停电作业与停电作业”的部分规定(见13.1.1、13.1.2、13.4.1、13.4.4、13.4.10条);
增加“施工机械及工器具”的部分规定(见14.4.12、14.5.6条);部分条文的词句修改、顺序变更、位置调整及内容归类和增加。本部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的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本部分由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归口。本部分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起草并负责解释。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志敏、黄山祥、范龙飞、于海波、姚士东、段锋光。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架空电力线路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应遵守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要求和应采取的措施。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110kV~500kV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35kV~63kV及750kV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3608高处作业分级
GB5972
GB6067
GB6722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eqvISO4309—198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爆破安全规程
GB/T8918钢丝绳(eqvISO2408—1985)3焊接与切割安全(eqvANSI/AWSZ49.1)GB9448
GB13308起重滑车安全规程
DL40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L/T875输电线路施工机具设计、试验基本要求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SDJ226
SDJ276
架空电力线外爆压接施工工艺规程3基本规定
3.0.1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部分,施工人员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部分,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工程设计人员应按本部分的有关规定,从设计上为安全施工创造条件。3.0.2对从事电工、金属焊接与切割、高处作业、起重、机械操作、爆破(压)、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等特种作业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的学习和实际操作的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0.3对新入厂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3.0.4试验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包括自制工器具之前,必须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3.0.5施工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和做好现场监护工作。已交底的措施,未经审批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3.0.6主要受力工器具应符合技术检验标准,并附有许用荷载标志;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严禁以小代大,严禁超载使用。3.0.7各种锚桩应按技术要求布设,其规格和埋深应根据土质经受力计算而确定。立锚桩应有防止上拔或滚动的措施,不得以已组立好或已运行的杆塔作锚桩。3.0.8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有权制止他人违章行为。
3.0.9对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3.0.10施工人员严禁酒后作业。3.0.11
进入施工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施工人员必须正确配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遇有雷雨、暴雨、浓雾、沙尘暴、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水上运输、露天吊装、杆塔组立和放紧线等作业。3.0.14
遇有雷雨、闪电、大雾、黑夜、严禁爆破施工。夏季、雨季施工时,应做好防台风、防雨、防泥石流、防暑降温等工作。在霜冻、雨雪后进行高处作业,应采取防滑措施和防寒防冻措施。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配置和使用送电施工安全设施(见附录A)。4材料、设备的存放和保管
4.0.1材料、设备应按平面布置的规定存放。露天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不积水,并应符合装卸、搬运、消防及防洪的要求。4.0.2器材堆放应遵守下列规定:器材堆放整齐稳固;长、大件器材的堆放有防倾倒的措施。1
器材距铁路中心线不小于3m。
钢筋混凝土电杆堆放的地面平整、坚实,杆段下面设支垫,两侧用木楔掩牢,堆放3
高度不超过3层。
钢管堆放的两侧设立柱,堆放高度不超过1m。4
水泥堆放的地面垫平,堆放高度不超过12包。5
线盘放置的地面平整、坚实,滚动方向前后均掩牢。圆木和毛竹堆放的两侧设立柱,堆放高度不超过2m,并有防止滚落的措施。临时设施的设立或建造遵守下列规定:4.0.3
临时设施与建筑物及易燃材料堆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0.3-1的规定。表4.0.3-1
永久性建筑
临时仓库
木料堆、木工房
易燃物仓库(油料库)
临时设施与建筑物及易燃材料堆物的防火间距永久性建筑
临时仓库
术料堆、术工房
垛间2
易燃物仓库
(油料库)
2根据存放物品的特性,应采用相应的耐火等级材料建造,并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3结构应紧固、可靠,门窗向外开启。4不宜建在电力线下方。如需在110kV及以下电力线下方建造时,应经线路运行单位同意。屋顶采用耐火材料。建筑物与导线之间的垂直距离,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小于表4.0.3-2的规定。
表4.0.3-2临时设施与电力线交叉时最小垂直距离线路电压,kV
63~110
最小垂直距离,m
4.0.4氧气瓶的存放和保管遵守下列规定:存放处周围10m内严禁明火,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同间存放。1
严禁气瓶和瓶阀沾染油脂。
严禁与乙炔气瓶混放在一起。
卧放时不宜超过5层,两侧应设立桩,立放时应有支架固定。4
应有瓶帽和两个防振圈。
瓶帽应拧紧,气阀应朝向一侧。6
严禁靠近热源或在烈日下曝晒。存放间应设专人管理,并在醒目处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8
4.0.5乙炔气瓶的存放和保管遵守下列规定:5
班组的存放量一般不超过5瓶;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时,应用非燃烧墙体隔成单独的存放间,并有一面靠外墙。存放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点距离不得小于10m。2
存放间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3
存放间应通风良好,不受阳光直射,远离高温热源,其附近应设有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应直立放置,严禁卧放,并有防止倾倒的措施。5
瓶帽应拧紧,并应有两个防振圈。严禁与氧气瓶及易燃易爆物品同间存放。存放间应设专人管理,并在醒目处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4.0.6有毒有害物品的存放和保管遵守下列规定:容器必须密封。
库房空气应流通,并有专人管理。醒目处应设置“有毒有害”标志。汽油、柴油等挥发性物品的存放和保管遵守下列规定:4.0.7
应存放在专用库房内,容器必须密封。严禁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
严禁靠近火源或在烈日下曝晒。3
醒目处应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4
5文明施工
5.1施工准备阶段
5.1.1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文明施工内容和要求,并把分包单位的文明施工纳入发包单位的文明施工管理范围。5.1.2现场文明施工责任区应划分明确,职责应落实,并设有明显标志。5.1.3现场的材料、机具、砂、石、水泥堆放应整齐、安置有序。5.1.4现场的机械、设备完好、整洁,安全操作规程齐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熟悉机械性能和作业条件。
5.1.5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应逐步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5.1.6施工临建设施完整,布置合理,环境整洁。办公室、材料站布置整齐,物资标识清楚,排放有序
5.1.7生活区及食堂的卫生应符合职工健康的有关规定。5.1.8施工现场应有应急设施或措施。5.2施工阶段
5.2.1施工便道应保持畅通、安全、可靠。5.2.2工序安排应紧密、合理。上道工序交给下道工序必须是干净、整洁、符合工艺要求的工作面。
5.2.3开挖后的土石方,不得随意堆放,不得影响农田和生态环保。5.2.4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设施和文明设施及消防设施严禁乱拆乱动。5.2.5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胸卡,着装整齐,个人防护用具齐全。现场无“三违”现象。
5.2.6施工场所应保持整洁、有序,作业点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剩余材料应堆放整齐、可靠。
5.2.7遇悬崖险坡应设置安全可靠的临时围栏。5.2.8应尽量减少上下交叉作业,如必须进行上下交叉或多人在一处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有效的防高处落物、防坠落的措施。相互照应,密切配合。5.2.9施工人员应有成品和半成品保护意识,严禁乱拆、乱拿、乱涂和乱抹。5.2.10塔位点环境整洁,排水畅通,尽量保持原植被。6施工用电
6.0.1工地和材料站的施工用电应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措施进行布设,并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提出用电申请。
6.0.2施工用电设施的安装、维护,应由取得合格证的电工担任,严禁私拉乱接。6.0.3低压施工用电线路的架设应遵守下列规定:1采用绝缘导线。
2架设可靠,绝缘良好。
3架设高度不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不低于5m。6.0.4开关负荷侧的首端处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6.0.5熔丝的规格应按设备容量选用,且不得用其他金属线代替。6.0.6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更换好熔丝、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
6.0.7电气设备及电动工具的使用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超铭牌使用。
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
严禁将电线直接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3
严禁一个开关或一个插座接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5
移动式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应使用软橡胶电缆;电缆不得破损、漏电;手持部位绝缘良好。
6不得用软橡胶电缆电源线拖拉或移动电动工具。严禁用湿手接触电源开关。
工作中断必须切断电源。
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设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6.0.8
照明灯的开关必须控制相线;使用螺丝口灯头时,中性线应接在灯头的螺丝口上。6.0.10
电气设备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危险品仓库的照明应使用防爆型灯具,开关必须装在室外。7防火防爆
7.1工程防火
7.1.1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器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处理,严禁焊接与切割。7.1.2
7.1.3在林区、牧区进行施工,必须遵守当地的防火规定,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动用明火或进行焊接前,必须经林业、牧业部门批准,划定工作范围,清除易燃杂物,并设专人监护。
7.1.4在林区、牧区进行爆炸压接时,应先将药包下方的树干、杂物、干草等易燃物清除干净。
7.1.5采用暖棚法养护混凝土基础时,火源不得与易燃物接近,并应设专人看管。7.2工程防爆
7.2.1工地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有关设施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审查,并报当地县(市)公安部门许可。
7.2.2进入爆破器材库房的人员严禁穿带铁钉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
7.2.3库房内严禁吸烟或带入火种。7.2.4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存放,并设专人保管。7.2.5库房内必须有足够的消防器材,严禁存放其他物品。7.2.6班组使用的少量爆破器材临时存放时遵守下列规定:应经当地公安派出所同意。
必须单独存放在距烟火较远的专用房间,并设专人看管。雷管必须装在内壁有防振软垫的专用箱内。存放爆破器材的房间内不得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必须符合本部分第7.2.2、7.2.3、7.2.4、7.2.5条的规定。当天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点清数量,并及时退库,严禁将爆破器材带入宿舍或移作他用。8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
8.0.1遵照GB3608的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见表8.0.1。高处作业应设安全监护人。表8.0.1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离
其可能坠落的范围半径
注1:通过最低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m
注2: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30
8.0.2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8.0.3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穿软底鞋,并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具。8.0.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且宜使用全方位防冲击安全带。安全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并不得低挂高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安全带是否牢。8.0.5高处作业应使用速差自控器或安全自锁器,高塔作业必须使用速差自控器及安全自锁器。
8.0.6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和材料应放在工具袋内或用绳索绑牢;上下传递物件应用绳索吊送,严禁抛掷。
8.0.7高处作业人员在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得失去保护,手扶的构件必须牢固。在大间隔部位或杆塔头部水平转移时,应使用水平绳或增设临时扶手;垂直转移时应使用速差自控器或安全自锁器。
8.0.8高处作业人员上下铁塔应沿脚钉或爬梯攀登,不得沿单根构件上爬或下滑。8.0.9攀登无爬梯或无脚钉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必须使用登杆工具。多人上下同一杆塔时应逐个进行。
8.0.10严禁利用绳索或拉线上下杆塔或顺杆下滑。8.0.11在带电体附件进行高处作业时,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符合表8.0.11的规定,遇特殊情况达不到该要求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表8.0.11高处作业与带电体最小安全距离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工器具、安装构件、导线、地线与带电体的距离,m
作业人员的活动范围与带电体的距离,m
整体组立杆塔与带电体的距离,m9.1机动车运输
应大于倒杆距离(自杆塔边缘到带电体的最近侧为最小安全距离)9工地起重和运输
9.1.1机动车辆运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车上应配备灭火器。
9.1.2运输前应事先对道路进行调查,需要加固整修的道路应及时处理。对路经的险桥、沟坡和坑洼路面等,应在出车前向押运人员和驾驶员交底。9.1.3路面水深超过汽车排气管时,不得强行通过;在泥的坡道或冰雪路面上应缓行,车轮应装防滑链;冬季车辆过冰河时,必须根据当地气候情况和河水冰冻程度决定是否行车,不得盲自过河。
9.1.4车辆过渡时,应遵守轮渡安全规定,听从渡口工作人员的指挥,9.1.5载货机动车除押运和装卸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员;押运和装卸人员必须乘坐在安全位置上。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拦板时,货物上不得坐人。9.1.6装运超长、超高或重大物件时遵守下列规定:1物件重心与车厢承重中心应基本一致。2易滚动的物件顺其滚动方向必须用木楔掩牢并捆绑牢固。3用超长架装载超长物件时,在其尾部应设置警告的标志;超长架与车厢固定,物件与超长架及车厢必须捆绑牢固。4押运人员应加强途中检查,防止捆绑松动:通过山区或道时,防止超长部位与山坡或行道树碰刮。
9.1.7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遵守下列规定:应遵守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
车况必须良好,司机应有安全驾驶经验。2
车辆不得带挂车或由其他车辆拖拽行驶。3
车辆应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遇有火源应绕道行驶。运输途中,车辆不得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桥上或建筑物附近停留。5
押运人员必须乘坐在驾驶室内;车上装载的物品应用帆布遮盖,并设置警告的标志。6
运输。
炸药和雷管应分别运输,雷管箱内应用柔软材料填实,并严禁与其他易燃物品同车氧气瓶、乙炔气瓶的运输遵守下列规定:1
应遵守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
瓶帽必须拧紧,防振圈齐全,轻装轻卸,严禁抛摔和滚碰撞击。汽车装运时,氧气瓶应横向卧放,头部朝向一侧,并应垫牢,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3
厢高度;乙炔瓶必须直立排放,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4
严禁将氧气瓶与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同车运输。5
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不得同车运输。6
用载重汽车接送施工人员遵守下列规定:1
应遵守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车厢拦板应牢固,拦板高度不低于1m。2
车上应指定安全监护人。
不得超员;乘车人员的头、手不得伸出车厢拦板;车厢拦板上严禁坐人。4
5乘车人员应随时躲避路边树木及道路上方的障碍物。9.1.10在施工车辆不足的情况下,充许同车携带少量炸药(10kg)和雷管(20个),但应采取防振、防火措施;携带雷管的人必须坐在驾驶室内。9.1.11各类拖拉机挂车不宜作为载人交通工具,如作为载人交通工具,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挂车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刹车装置必须可靠,9.1.12严禁自卸车载人。
9.1.13牵引机、张力机转运时,运输道路、桥梁或涵洞的承载能力必须满足牵引机、张力机的荷重。
9.1.14非自行或无消振装置的牵引机、张力机长距离转运时,应采用装载运输;短距离转场拖运时,应限制行车速度。
9.1.15牵引机、张力机拖运前应接通与拖运机车之间的刹车和信号灯,主车上应设监护人。9.1.16
被拖运的钢丝绳卷车及线盘车上严禁装带绳筒及线盘,行车过程中,车厢上不得有人。
9.2非机动车运输
9.2.1非机动车运输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除指定驾车人外,其他人员不得驾车。
装车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轮和刹车装置必须完好。9.2.2
驾车人员应熟悉道路状况和装载物件的特性:装载物件绑扎牢固后方可行车。9.2.4重车在险路、弯路、陡坡或泥泞、冰雪、坑洼道路上行驶时,车上人员应下车步行。重车下坡时应控制车速,不得任其滑行。9.2.5
数车同时运输,应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并行和抢道。9.2.6
停车后必须把车刹住。
9.3水上运输
9.3.1船舶运输应遵守航运部门的有关规定。9.3.2船工及押运人员应熟悉水上运输知识和载物的特性。船只严禁超载9.3.3装卸笨重物件或大型施工机械应有上级批准的装卸方案。装载时应将其落至舱底;如需装在舱面上,必须有重物压舱,9.3.4入舱的物件应放置平稳;易滚、易滑和易倒的物件应绑扎牢固。9.3.5装载爆破器材的船舱内不得有电源;与机舱相邻时,应有隔热措施;船上应配备消防器材。
9.3.6用船只接送施工人员遵守下列规定:1乘船人数不得超员。
在深水航道上行船时,船上必须配备救生设备。2
3乘船人员不得将手脚伸出船体,并不得任意在舱外走动。乘船人员不得在途中下水。
5上下船的跳板应搭设稳固,并有防滑措施。9.3.7竹、木排的运输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9.4人力运输和装卸
9.4.1人力运输的道路应事先清除障碍物;山区抬运笨重物件或钢筋混凝土电杆的道路,其宽度不宜小于1.2m,坡度不宜大于1:4。9.4.2重大物件不得直接用肩扛运;抬运时应步调一致,同起同落,并应有人指挥。9.4.3运输用的工器具应牢固可靠,每次使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9.4.4雨雪后抬运物件时,应有防滑措施。9.4.5用跳板或圆木装卸滚动物件时,应用绳索控制物件。物件滚落前方严禁有人。9.4.6钢筋混凝土电杆卸车时,车辆不得停在有坡度的路面上。每卸一根,其余电杆应掩牢;每卸完一处,剩余电杆绑扎牢固后方可继续运输。9.5机械装卸
起重机装卸作业应按GB6067的有关规定执行。起重机作业时遵守下列规定:
吊件和起重臂下方严禁有人。
吊件吊起10cm时应暂停,检查制动装置,确认完好后方可继续起吊。2
严禁吊件从人或驾驶室上空越过。3
起重臂及吊件上严禁有人或有浮置物。起吊速度均匀、平稳,不得突然起落。5
吊挂钢丝绳间的夹角不得大于120°吊件不得长时间悬空停留;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指挥人员不得离开现场。8起重机运转时,不得进行检修。9工作结束后,起重机的各部应恢复原状。9.5.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有技术人员在场指导。吊件重量达到起重机额定负荷的95%。1
2两台起重机抬吊同一物件。
3起重机在电力线下方或其临近处作业。9.5.4起重场地应平整,并避开沟、洞或松软土质。汽车起重机作业前,应将支腿支在坚实的地面上。
9.5.5起吊物应绑牢,吊钩悬挂点应与吊物重心在同一垂线上,吊钩钢丝绳应垂直,严禁偏拉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吊物未固定好严禁松钩。9.5.6严禁起重臂跨越电力线进行作业。在临近带电体处吊装时,起重臂及吊件的任何部位与带电体(在最大偏斜时)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9.5.6的规定。表9.5.6起重机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电压等级,kVwww.bzxz.net
最小安全距离,m
9.5.7起吊成堆物件时,应有防止滚动或翻倒的措施。钢筋混凝土电杆应分层起吊,每次吊起前,剩余电杆应用木楔掩牢。9.5.8牵引机、张力机运输前应将机身上的活动零部件临时固定;装卸时应使用机身专用吊环起吊。
9.5.9起重机吊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制造厂铭牌规定。9.5.10起重作业应由起重工担任指挥,指挥信号必须准确、清晰。10基础工程
10.1土石方开挖
10.1.1土石方开挖前应熟悉周围环境、地形地貌,制定施工方案,作业时应有安全施工措施。
10.1.2在有电缆、光缆及管道等地下设施的地方开挖时,应事先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且有专人监护:严禁用冲击工具或机械挖掘10.1.3人工清理、撬挖土石方遵守下列规定:必须先清除上山坡浮动土石。
严禁上、下坡同时撬挖。
3土石滚落下方不得有人,并设专人警戒。4作业人员之间应保持适当距离。5在悬岩陡坡上作业时应系安全带。10.1.4人工开挖基础坑时,应事先清除坑口附近的浮石;向坑外抛扔土石时,应防止土石回落伤人。
10.1.5坑底面积超过2m2时,可由2人同时挖掘,但不得面对面作业。10.1.6作业人员不得在坑内休息。10.1.7掏挖桩基础施工前应经土质鉴定。挖掘时,坑上应设监护人。在扩孔范围内的地面上不得堆积土方。坑模成型后,应及时浇灌混凝土,否则应采取防止土体塌落的措施。10.1.8挖掘泥水坑、流砂坑时,应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使用挡土板时,应经常检查其有无变形或断裂现象。
10.1.9不得站在挡土板支撑上传递土方或在支撑上搁置传土工具。10.1.10更换挡土板支撑应先装后拆。拆除挡土板应待基础浇制完毕后与回填土同时进行。10.1.11除掏挖桩基础外,不用挡土板挖坑时,坑壁应留有适当坡度,坡度的大小应视土质特性、地下水位和挖掘深度确定,一般参照表10.1.11预留。表10.1.11各类土质的坡度
土质类别
坡度(深:宽)
砂土、砾土、淤泥
砂质黏土
施工人员不得在开挖后堆放的松散堆石上行走。10.1.12
挖掘机开挖时遵守下列规定:
应注意工作点周围的障碍物及架空线。1
严禁在伸臂及挖斗下面通过或逗留。2
严禁人员进入斗内;不得利用挖斗递送物件。3
暂停作业时,应将挖斗放到地面。4
爆破作业
人工向施工作业点运送爆破器材遵守下列规定:10.2.1
黏土、黄土
炸药和雷管必须由爆破员负责在白天领用,并严格领退手续,硬黏土
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携带,雷管必须装在内壁有防振垫的专用箱(袋)内,严禁装2
在衣袋内。运送人员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5m。3炸药和雷管不得任意转交他人。4不得用自行车或二轮摩托车运送雷管。10.2.2人工打孔时,打锤人不得戴手套,并应站在扶钎人的侧面。10.2.3用凿岩机或风钻打孔时,操作人员应戴口罩和风镜,手不得离开钻把上的风门,严禁骑马式作业;更换钻头应先关闭风门。10.2.4切割导爆索、导火索应用锋利小刀,严禁用剪刀或钢丝钳剪夹。严禁切割接上雷管的导爆索。
10.2.5导火索应做燃速试验,其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撤到安全区,但不得小于1.2m。10.2.6导火索与雷管连接应用胶布粘牢,严禁敲击或用牙咬,严禁触动雷汞部位。10.2.7一次引爆的炮孔,必须全部打好后方可装药。10.2.8向炮孔内装炸药和雷管,应轻填轻送,不得用力挤压药包;严禁使用金属工具向炮孔内捣送炸药。
炮孔装药后需用泥土填塞孔口,填塞深度遵守下列规定:10.2.9
孔深在0.4m~0.6m时不得小于0.3m。2
孔深在0.6m~2.0m时不得小于孔深的1/2。孔深在2.0m以上时不得少于1.0m3
填塞炮孔不得使用石子或易燃材料。相邻基坑不得同时点火;在同一基坑内不得同时点燃四个以上导火索。10.2.12
在基坑内点火时遵守下列规定:1
坑深超过1.5m时,上下应使用梯子。严禁脚踩已点燃的导火索。
坑上应设安全监护人。
电雷管的使用遵守下列规定:
放炮器应由专人保管,电源应由专人控制,闸刀箱应上锁。放炮前严禁将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2
引爆电雷管应使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长度不得小于安全距离。4
电雷管接线前,其脚线必须短接。在强电场严禁使用电雷管
爆破中途遇雷电时,应迅速将已接好的主线、支线端头解开,并分别用绝缘胶布包好。
10.2.14火雷管的装药与点火、电雷管的接线与引爆必须由同一人担任,严禁两人操作。10.2.15引爆前必须将剩余爆破器材搬到安全区。除点火人和监护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区,并鸣笛警告,确认无人后方可点火。10.2.16浅孔爆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00m;裸露药包爆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400m。在山坡上爆破时,下坡方向的安全距离应增大50%。10.2.17无盲炮时,从最后一响算起经5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有盲炮或炮数不清时,对火雷管必须经20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对电雷管必须将电源切断并短路、待5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
10.2.18处理盲炮时,严禁从炮孔内掏取炸药和雷管。重新打孔时,新孔应与原孔平行;新孔距盲炮孔不得小于0.3m,距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10.2.19在城镇地区或爆破点附近有建筑物、架空线时,严禁采用扬弃爆破,必须使用少量炸药进行闷炮爆破,炮眼上应压盖掩护物,并应有减少震动波扩散的措施。10.2.20爆扩桩基础施工遵守下列规定:1装药前应先检查药包或药条,不得有破裂或密封不良现象。应使用电雷管引爆。
3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5m。放炮前应事先与屋内人员联系,散开玻璃门窗、挂好窗钩。4
5与人身的安全距离:垂直孔和斜孔的顺抛掷方向不得小于40m,斜孔的反抛掷方向不得小于20m。
爆破器材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销毁爆破器材应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按GB6722的有关规定执行。10.2.22
爆破工程由当地公安部门等分包时,必须签定安全施工协议。10.3混凝土基础
人工平直、切刹钢筋时,打锤人应站在扶刹人的侧面,锤柄应楔塞牢固。10.3.1
弯曲钢筋的工作台应设置稳固,扳扣与钢筋应配套。切割短于30cm的短钢筋必须用钳子夹牢,严禁直接用手把持。模板应用绳索和木杠滑入坑内。模板的支承应使用钢支撑架或方木,采用吊梁应有足够的强度,搁置应稳固。模板支撑应牢固,并应对称布置;高出坑口的加高立柱模板应有防止倾覆的措施10.3.7
拆除模板应自上而下进行;拆下的模板应集中堆放;木模板外露的铁钉应及时拔掉或打弯。
人工搅拌混凝土的平台应搭设稳固、可靠。10.3.8
人工浇筑混凝土遵守下列规定:浇筑混凝土或投放大石时,必须听从坑内捣固人员的指挥。坑口边缘0.8m以内不得堆放材料和工具。2
3捣固人员不得在模板或撑木上走动。10.3.10机电设备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机电装置完整、绝缘良好、接地可靠。10.3.11搅拌机应设置在平整坚实的地基上,装设好后应由前、后支架承力,不得以轮胎代替支架,机械传动处应设防护罩。10.3.12搅拌机在运转时,严禁将工具伸入滚筒内扒料。加料斗升起时,料斗下方不得有人。
10.3.13用手推车运送混凝土时,倒料平台口应设挡车措施;倒料时严禁撒把。10.3.14基础养护人员不得在模板支撑上或在易塌落的坑边走动。10.3.15使用过氯乙烯塑料薄膜养护基础时,应有防火、防毒措施。10.3.16采用暖棚养护,应采取防止废气室息、中毒措施。10.4桩式基础
10.4.1桩式基础的施工场地应平整,附近障碍物应清除,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10.4.2作业前应全面检查机电设备,电气绝缘和制动装置必须良好,传动部分应有防护罩!电缆应有专人收放。
10.4.3钻机和打桩机运转时不得进行检修;打桩机不得悬吊桩锤进行检修。4打桩作业遵守下列规定:
作业人员应听从统一指挥。
起吊速度应均匀,被吊桩的下方严禁有人。2
吊桩前应将桩锤提起,并固定牢靠。3
打桩时如发现异常应停止锤击,检查处理后方可继续作业。4
5停止作业或转移桩架时,应将桩锤放至最低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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