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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标准(DL)】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 规程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5-01-09 18:02:17
  • DL/T5123-2000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DL/T 5123-2000

  • 标准名称: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 规程

  • 标准类别:

    电力行业标准(DL)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00-11-03
  • 实施日期:

    2001-01-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4.86 MB

标准分类号

  • 中标分类号:

    工程建设>>水利、水电工程>>P59水电工程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出版社:

    中国电力出版社
  • 页数:

    28页
  • 标准价格:

    22.0 元
  • 出版日期:

    2001-01-01

其他信息

  • 起草人:

    何本善、吴远海、付元初等
  • 起草单位:

    中国水电水利工程总公司
  • 归口单位:

    电力行业水电施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提出单位:

    原电力工业部
  •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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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适用于列入国家建设计划或在国家登记备案的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水电工程)。水利枢纽等工程中的大型水电厂(总装机容量在250MW及以上)机组启动验收也应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列入地方建设计划或在地方登记备案的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使用于工程截流、下闸蓄水、机组启动等阶段验收、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DL/T 5123-2000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 规程 DL/T5123-2000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备案号:J58—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5123—2000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pecifications for engineering acceptanceof hydropower station capital construction2000—11-03发布
2001—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P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5123—2000bZxz.net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pecifications for engineering acceptanceof hydropower station capital construction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文号:国经贸电力[2000]1048号DL/T5123——2000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机构及职能进行了改革、调整,水电建设体制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自营建设体制逐步过渡到项目法人负责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承包制,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中已处于主导地位,所以1988年原能源部、水利部颁发的SDJ275一88《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以下简称原验收规程)已无法适应需要。为此,原电力部于1996年颁发《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改进意见》(电水农|1996549号文),提出在工程峻工验收前要进行若干专项验收,并取消初验。原电力部于1998年颁发《水电站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电综[1998]219号文),再一次明确水电工程在下闸蓄水和峻工验收前均必须进行工程安全鉴定。1998年3月,原电力部撤消,电力行业管理职能移交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为适应新形势需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1999年颁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验收方式改为宏观管理,政府主要负责对涉及工程安全和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对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暂行规定加大了项目法人的职责,明确工程截流和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并明确需进行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的要求;还明确国家不再直接组织工程整体竣工验收机构,改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以,1988年颁发的原验收规程急需修订。
本规程修订工作从1995年开始酿。1997年2月原电力部召开修订验收规程研讨会,提出很多修订意见,在此基础上,1997年6月完成初稿;1998年完成征求意见稿并分发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征求意见;1999年底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暂行规定和收集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2000年4月根据审查会上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成了报批稿。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的附录F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原电力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水电施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本善、吴远海、付元初、许松林、李卫东。本标准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4
5123———2000
引用标准
工程截流验收·
工程蓄水验收·
机组启动验收·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
附录A(标准的附录)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B(标准的附录)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C(标准的附录)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D(标准的附录)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E(标准的附录)申请验收应
提供的文件、资料
附录F(提示的附录)水电站工程
文件整编及归档要求
1.0.1本标准适用于列入国家建设计划或在国家登记备案的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水电工程)。水利枢纽等工程中的大型水电厂(总装机容量在250MW及以上)机组启动验收也应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
1.0.2列入地方建设计划或在地方登记备案的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本标准使用于工程截流、下闸蓄水、机组启动等阶段验收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6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难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难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0609.3—1989技术制图
复制图的折叠方法
GB/T11821—1989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2一1989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DA/T15一95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L507—93水轮发电机组启动试验规程国务院令77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1—3—27
4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国档发[1992]4
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1992—3—17
国档发[1992]]
8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1992—5—6
档发字[1997]
20号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1997—7—28
建发施字[1982]50号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基本建设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委员会1982—2—8
能源办[1991]231号关于印发《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1—3—18
电综[1998]]219号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8318
3.1验收目的
3.1.1为加强水电工程的验收管理,保障水电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3.1.2水电工程必须及时进行验收,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协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确保工程安全度汛和正常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效益。
3.2验收依据
3.2.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及项目立项、开工文件。
3.2.2合同中明确采用的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3.2.3取水、通航、对外永久交通、跨江大桥、通信等非水电专业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特别是要移交给有关部门使用管理的,应遵循有关部门的验收法规进行。
3.3验收组织
3.3.1工程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有关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工程截流验收委员会。
3.3.2工程蓄水验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委托国家电力公司或其他单位会同有关省级政府共同组织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
3.3.3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3.3.4工程竣工验收,应按枢纽工程、库区移民、环保、消防、劳动9
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工程决算等分别组织专项竣工验收。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国家经贸委委托国家电力公司或其他单位组织;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由有关省级政府指定的负责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共同组织。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和工程决算等专项验收,以及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法人按有关法规办理。
3.3.5单项工程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单项工程工验收委员会。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共同组织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
3.3.6国家经贸委负责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3.4争议处理
验收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协调、裁决,并将验收委员会成员提出的涉及重大问题的保留意见列入备忘录,作为验收鉴定书(报告)的附件,同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主任委员裁决意见有半数以上委员反对或难以裁决的重大问题,应由验收委员会报请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或国家经贸委决定。重要技术问题可组织国内专家协助决策。10
4工程截流验收
工程截流是指在枯水期截断河道主流,迫使河水从导流建筑物或预留的通道绕过基坑向下游宣泄。工程截流前应进行验收。非主河道截流,不属于本标准适用范围。4.1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4.1.1导流工程已基本建成。包括导流隧洞、导流明渠等建筑物符合设计要求,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可以过水,且过水后不会影响未完工程的继续施工。4.1.2主体工程中与截流有关部分的水下隐蔽工程已经完成,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
4.1.3已按审定的截流设计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组织、人员、机械、道路、备料和应急措施等。4.1.4安全度汛方案已经审定,措施基本落实,上游报汛工作已有安排,能满足安全度汛要求。4.1.5截流后雍高水位以下的库区移民搬迁已完成;施工度汛标准洪水位以下的库区工程和移民安置计划正在实施,所需资金基本落实,且能在汛前完成。
4.1.6通航河流的临时过船、漂木问题已基本解决,或已与有关部门达成协议。
4.1.7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已齐全,见附录E。4.2工程截流工作计划
项目法人应在计划截流时间前将工程截流工作计划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并附工程截流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名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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