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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3/T 638-2007禽类屠宰加工厂(场)基本技术条件
标准号:
DB33/T 638-2007
标准名称:
禽类屠宰加工厂(场)基本技术条件
标准类别: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07-05-23 -
实施日期:
2007-06-23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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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标准内容:
ICS65.040.20
X 22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638-2007
禽类屠宰加工厂(场)基本技术条件
The basic technical conditions for poultry slaughtering plant
2007-05-23发布
2007-06-23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肉类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敏新、沈志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禽类屠宰加工厂(场)的术语和定义、选址、布局、基本条件、生产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禽类屠宰加工厂(场)。本标准所指禽类为人工饲养(驯养)的鸡、鸭、鹅、鹑、鸽子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2694-1990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13457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881-19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16569-1996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17237-1998 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GB/T17996-1999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GB50317-2000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NY/T330-1997 肉用鸡加工技术规程
NY467-2001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有关术语的定义按GB/T17237-1998的规定。
4 选址
4.1 应符合GB12694-1990中4.1的规定,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动物防疫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4.2 应设在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以及畜禽养殖场;不得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不得向水源保护区水域排放污水。
4.3 应设在交通便利、电源稳定、水源充足的区域,环境卫生条件良好,无有害气体、粉尘、污浊水及其他污染源。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5 布局
5.1 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设置,生产区应位于生活区的下风向。
5.2 活禽进厂通道与成品及人员进出通道应分离,不应共用一个大门,厂内通道亦不应共用。
5.3 活禽屠宰加工车间应划分为非清洁区(挂禽、宰杀、脱毛、内脏整理等区域)和清洁区(体挂放、分割、包装等区域),各区域应相互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5.4 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废弃物集存场所、锅炉房与贮煤场所、污水及污物处理设施应设在屠宰加工车间的下风侧,其间距应符合环保、食品卫生及建筑防火等相关要求。
5.5 冷库应与屠宰、分割加工车间相连。
6 证照
6.1 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6.2 应持有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7 厂区环境卫生
7.1 主厂房以外的建筑物周围及道路两侧空地均应进行绿化。
7.2 进入厂区的道路和主要道路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要求平坦、无积水。
7.3 厂区应设置防蝇、防虫、防鼠设施。
7.4 活禽进厂入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3m、深0.10m~0.15m且可排放消毒液的车轮消毒池,并设置人员进厂鞋底消毒设施。
7.5 厂区应设置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场所及设施。
7.6 锅炉房应设置消防及消烟除尘设施。
7.7 厂内应在远离屠宰与分割车间的非清洁区设置禽类及废弃物暂存场所,其地面与围墙应便于冲洗和消毒。
7.8 应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应符合GB13457的规定。
8 基本条件
8.1 厂区设施
应建设符合国家规定、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验收间、待宰间、屠宰加工间、检疫检验室、冷却间、冻结库和冷藏库,并配备活禽留养、隔离、急宰场所以及包装物料储存、不可食用肉处理间、禽粪及废弃物暂存场所等辅助设施,同时应配备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禽类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设备。
8.2 生产加工车间设施、设备
8.2.1 生产车间建筑结构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设计规范,建筑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高度应满足生产作业、设备安装与维修、采光及通风的需要;工艺流程应合理并符合卫生要求,排水应通畅。
8.2.2 车间地面应采用防滑、坚固、不透水、耐腐蚀材料修建,要求平坦、无积水,坡度为1%~2%(屠宰车间不应小于2%),并便于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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