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医用 X 射线诊断的合理应用原则WS/T 75—1996
Guide for reasonable application of medical X-ray diagnosis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理使用X射线诊断疾病的基本要求和正当化判断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医用X射线诊断(不包括牙科X射线检查)的正当化判断。
2 术语
2.1 医用X射线诊断正当化 justification of medical X-ray diagnosis
临床医师为就诊者申请X射线检查,或放射科医师进行X射线检查前,认真判断所选择的X射线检查对所怀疑的疾病的适用程度,以便在获得相同诊断效果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不必要的X射线照射,达到合理使用的目的。
3 基本要求
3.1 临床医师
- 3.1.1 在申请X射线检查时,必须慎重考虑所选择的检查方法的适应证,认真地进行正当化判断。
- 3.1-2 针对就诊者的具体情况,选择诊断效果好、危险度小的医学影像诊断方法。
- 3.1.3 认真填写X射线检查申请单,说明需要解决的临床问题的要求,必要时请放射科医师会诊。
- 3.1.4 近期已作过同样的X射线检查者,一般不再申请重复检查。
3.2 放射科医师
- 3.2.1 对临床医师的X射线检查申请,应进行认真的审核与正当化判断,如有异议,有责任与申请医师磋商。
- 3.2-2 在X射线检查时,应采用正确的手段限制受检者的照射剂量。
3.3 医疗单位
- 3.3.1 建立和健全放射学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避免使患者受到不必要的重复性X射线检查。
- 3.3-2 根据本单位现有的影像学诊断条件,制定出合理的影像诊断项目排列程序。
- 3.3-3 禁止以X射线检查次数作为放射科的考核指标或奖励依据。
4 胸部 X 射线检查
4.1 群体 X 射线普查
- 4.1-1 不应将年度肺部X射线普查作为发现非选择人群肺癌、肺结核或其他心肺疾患的首选手段。
- 4.1-2 仅在结核病高发区才可对接食业人员、教育工作者和学生做就职或入学前的胸部X射线检查。
- 4.1-3 职业性接触呼吸道有毒、有害物质者可根据职业病诊断的需要做就业前和定期的胸部X射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96-10-14 批准1997-05-01 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