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G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 / T 2581 — 94
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
耐撕裂性能的测定
| 1994-02-09发布 | 1995-01-01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 |
HG/T 2581—94 |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 ISO 4674—1977《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耐撕裂性的测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耐撕裂性能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包括梯形法撕裂强力(以下简称梯形法)、双舌单撕法撕裂强力(以下简称单撕法)及三舌双撕法撕裂强力(以下简称双撕法)三种方法。
同一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得到的梯形法、单撕法及双撕法撕裂强力的试验结果不能相互比较;双撕法撕裂强力试验,两种不同舌宽的试验结果也不能相互比较。
本标准适用于被撕断底布垂直于撕裂方向的涂覆织物,不适用于撕裂形式复杂的以网格布或针织物为底布的涂覆织物。
2 引用标准
| GB/T 7539 | 橡胶涂覆织物的存放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
3 定义
3.1 梯形法撕裂强力:将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试样呈梯形夹于夹持器内,其梯形短边剪一裂缝,拉伸时,其底布纱线相继受力而断裂,直至拉力试验机显示最大的力。
3.2 单撕法撕裂强力:在试样长度方向的一端剪一条缝,使其成为双舌。使试样沿双舌间裂缝方向受力撕裂,记录中间50%区域内五个高峰的中位数。
3.3 双撕法撕裂强力:在试样长度方向的一端剪两条裂缝,使其成为三舌。将试样两端舌片夹一夹持器内,中间舌片夹另一夹持器内,使试样沿两型缝方向撕裂,记录中间50%区域内5个高峰的中位数。
3.4 撕裂长度:试样在撕裂前,未剪开部分规定的直线长度。
3.5 负荷峰:对单撕法或双撕法撕裂试验中,断裂一根或多根底布纱线所需的负荷。并在记录图纸上所形成的一个峰。
3.6 五峰中位数:在单撕法撕裂强力或双撕法撕裂强力试验中,在记录仪中间50%区域内5个高峰值的中位数。
3.7 经向撕裂强力试验:在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撕裂过程中,底布经纱逐根被撕断的试验。
3.8 纬向撕裂强力试验:在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撕裂过程中,底布纬纱逐根被撕断的试验。
4 仪器
4.1 本试验使用恒速牵引拉力试验机。
4.2 拉力试验机具有测量力的读数装置或记录装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1994-02-09批准 | 1995-01-01实施 |
4.3 试验机夹持器的有效宽度应大于75 mm。在钳口上有中心标记线。夹持器应带有线条槽或波纹面,试验时,夹持面上可衬垫适当的材料。
4.4 下夹持器移动速度:梯形法为200±10 mm/min,单撕法及双撕法均为100±10 mm/min。
5 试样
从距离橡皮或塑料涂覆织物边不少于0.1 m,距整卷端部不少于1 m处,剪取500 mm长样品一份。在确定进行某种撕裂强力试验之后,按图1排列方式,按3.7和3.8的要求剪裁或切取经、纬向试样各5条。
[图片]
图 1
6 从制造到试验之间的时间间隔
对所有试验,从制造到试验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6 h。
对非成品试验,制造到试验之间的时间间隔最长不超过4星期。对比试验应在相同的时间间隔进行。
对制品试验,从制造到试验之间的时间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其它情况下,从用户收到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试验。
7 试样的停放与标准环境
试样的停放与标准环境应符合GB/T 7539中的有关规定。
如果需要测定湿材料的性能,则将试样浸入含1%(体积比)乙醇的蒸馏水中,在规定温度下放置24 h,用吸水纸夹住,吸干,立即试验。
8 梯形法撕裂强力试验
8.1 试样规格:按“5”取得的样品,以图1排列方式的要求裁剪的试样尺寸,长不小于200 mm,宽为50 mm。
8.2 用样板按图2画出夹持线,并在梯形短边的正中处,剪开一条垂直于短边的10 mm长的切口。试样尺寸如图2所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