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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1/T 1819-2021环境空气颗粒物网格化监测评价技术规范
标准号:
DB11/T 1819-2021
标准名称:
环境空气颗粒物网格化监测评价技术规范
标准类别: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21-03-29 -
实施日期:
2021-07-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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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文档是《环境空气颗粒物网格化监测评价技术规范》(DB11/T1819—2021)的标准文本,详细规定了基于网格化监测的环境空气颗粒物评价对象、评价项目、评价方法及数据统计要求等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DB11/T1819—2021 环境空气颗粒物网格化监测评价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id monitored ambient air particulate matter assessment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欣、刘保献、安欣欣、李云婷、孙峰、景宽、孙瑞雯、孙乃迪、张章、王莉华、姜南、金萌。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基于网格化监测的环境空气颗粒物评价的评价对象和评价项目、评价方法、数据统计要求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网格化监测网络覆盖的各行政属地的环境空气颗粒物评价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断
HJ 663-2013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GB 3095 和 HJ 663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网格化监测 (grid monitoring):为达到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的目的,根据不同监控需求及环境特征,将目标区域分为不同的网格进行点位布设,对各网格中相关污染物浓度进行实时监测。
3.2 环境空气颗粒物网格化监测 (ambient air particulate matter grid monitoring):对环境空气颗粒物进行网格化监测,多采用基于光散射检测方法的小型监测设备。
3.3 网格评价点 (grid assessing nodes):网格化监测网络中以评价所在网格内的空气质量变化趋势为目的而设置的监测点。
3.4 属地 (subdistrict):网格化监测网络所覆盖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等。
4 评价对象和评价项目
4.1 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包括单点和属地,按照评价对象的不同分为环境空气颗粒物的单点评价和属地评价。
4.2 评价项目
评价项目包括环境空气颗粒物网格化监测网络中连续监测的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三项。各评价项目独立评价。
5 评价方法
5.1 浓度评价
5.1.1 浓度评价适用于对单点和属地各评价项目的浓度水平进行评价。
5.1.2 单点浓度评价是按照 HJ 663 中对单点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的规定和数据统计方法,对各评价项目的日平均、年平均和日平均第 95 百分位等评价指标进行评价。
5.1.3 属地浓度评价是针对属地范围的评价,评价方法同 5.1.2,但需使用属地尺度的监测数据进行评价。
5.1.4 单点和属地浓度评价的数据统计方法按照附录 A 执行。
5.2 排名评价
5.2.1 排名评价适用于对单点和属地各评价项目污染浓度在所处地区的相对水平及其变化趋势进行评价,包括排名名次、排名变化和累计关注次数等。
5.2.2 单一时段的排名评价统计排名名次。排名方法包括一般排名、序数排名和百分位排名。排名周期包括小时、日、月、季、年和多日累计等。
5.2.3 排名变化适用于对单点或属地在两个排名周期间排名的变化趋势和变化程度进行评价。
5.2.4 累计关注次数统计排名名次处在所关注的排名区间的次数,适用于对单点或属地在多个排名周期内的总体排名情况进行评价。
5.2.5 对产业园区等重点地区的环境空气颗粒物排名可参照属地排名的评价方法。
5.2.6 排名评价的数据统计方法按照附录 A 执行。
6 数据统计要求
6.1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6.1.1 网格化监测的颗粒物每小时至少有 45 分钟代表性的有效时间,每日至少有 20 个小时平均浓度数值。
6.1.2 每月至少有 27 个日平均浓度值(二月至少有 25 个日平均浓度值);每季度至少有 81 个日平均浓度值;日历年内至少有 324 个日平均浓度值。多日累计统计中日平均浓度值的个数应不低于总天数的 85%。
6.1.3 进行属地评价时,属地内所有有效监测的网格评价点应全部参加统计和评价,且有效监测点位的数量不低于属地内网格评价点总数量的 75%(总数量小于 4 个时,有效监测点位不低于 50%)。
6.1.4 不满足数据统计有效性规定的,监测数据统计结果无效。
6.2 数据修约要求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id monitored ambient air particulate matter assessment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欣、刘保献、安欣欣、李云婷、孙峰、景宽、孙瑞雯、孙乃迪、张章、王莉华、姜南、金萌。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基于网格化监测的环境空气颗粒物评价的评价对象和评价项目、评价方法、数据统计要求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网格化监测网络覆盖的各行政属地的环境空气颗粒物评价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断
HJ 663-2013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GB 3095 和 HJ 663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网格化监测 (grid monitoring):为达到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的目的,根据不同监控需求及环境特征,将目标区域分为不同的网格进行点位布设,对各网格中相关污染物浓度进行实时监测。
3.2 环境空气颗粒物网格化监测 (ambient air particulate matter grid monitoring):对环境空气颗粒物进行网格化监测,多采用基于光散射检测方法的小型监测设备。
3.3 网格评价点 (grid assessing nodes):网格化监测网络中以评价所在网格内的空气质量变化趋势为目的而设置的监测点。
3.4 属地 (subdistrict):网格化监测网络所覆盖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等。
4 评价对象和评价项目
4.1 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包括单点和属地,按照评价对象的不同分为环境空气颗粒物的单点评价和属地评价。
4.2 评价项目
评价项目包括环境空气颗粒物网格化监测网络中连续监测的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三项。各评价项目独立评价。
5 评价方法
5.1 浓度评价
5.1.1 浓度评价适用于对单点和属地各评价项目的浓度水平进行评价。
5.1.2 单点浓度评价是按照 HJ 663 中对单点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的规定和数据统计方法,对各评价项目的日平均、年平均和日平均第 95 百分位等评价指标进行评价。
5.1.3 属地浓度评价是针对属地范围的评价,评价方法同 5.1.2,但需使用属地尺度的监测数据进行评价。
5.1.4 单点和属地浓度评价的数据统计方法按照附录 A 执行。
5.2 排名评价
5.2.1 排名评价适用于对单点和属地各评价项目污染浓度在所处地区的相对水平及其变化趋势进行评价,包括排名名次、排名变化和累计关注次数等。
5.2.2 单一时段的排名评价统计排名名次。排名方法包括一般排名、序数排名和百分位排名。排名周期包括小时、日、月、季、年和多日累计等。
5.2.3 排名变化适用于对单点或属地在两个排名周期间排名的变化趋势和变化程度进行评价。
5.2.4 累计关注次数统计排名名次处在所关注的排名区间的次数,适用于对单点或属地在多个排名周期内的总体排名情况进行评价。
5.2.5 对产业园区等重点地区的环境空气颗粒物排名可参照属地排名的评价方法。
5.2.6 排名评价的数据统计方法按照附录 A 执行。
6 数据统计要求
6.1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6.1.1 网格化监测的颗粒物每小时至少有 45 分钟代表性的有效时间,每日至少有 20 个小时平均浓度数值。
6.1.2 每月至少有 27 个日平均浓度值(二月至少有 25 个日平均浓度值);每季度至少有 81 个日平均浓度值;日历年内至少有 324 个日平均浓度值。多日累计统计中日平均浓度值的个数应不低于总天数的 85%。
6.1.3 进行属地评价时,属地内所有有效监测的网格评价点应全部参加统计和评价,且有效监测点位的数量不低于属地内网格评价点总数量的 75%(总数量小于 4 个时,有效监测点位不低于 50%)。
6.1.4 不满足数据统计有效性规定的,监测数据统计结果无效。
6.2 数据修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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