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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8-06 14:37:17
- GBZ123-2002
- 已作废
标准号:
GBZ 123-2002
标准名称:
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Radiation protection standard for the production of gas lamp screens标准状态:
已作废-
发布日期:
2002-04-08 -
实施日期:
2002-06-01 -
作废日期:
2007-04-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rar.pdf下载大小:
152.65 KB
替代情况:
被GBZ 123-2006替代

部分标准内容:
1cs13.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23-2002
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标准Radiological health protection standardsforproducinggas mantles
2002-04-08发布
中华大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2-06-01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放射防护基本要求
生产场所的放射防护要求
操作的放射防护要求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要求
产品包装、贮存和运输的放射防护要求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16366-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本标准第3~7章是强制性内容,其余为推荐性内容。本标准由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小亚、石玉成、周舜元、范葆盛、王菊英、吴保德、郑玲、张友久。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卫生防疫站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
本标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1范围
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汽灯纱罩生产中的放射卫生防护原则和要求。GBZ 123-2002
本标准适用于汽灯纱罩的生产,其产品销售、贮存、运输和放射性废物处理等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4792
GB8703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辐射防护规定
GB11806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53
3放射防护基本要求
3.1从事汽灯纱罩生产,必须遵循实践正当化、放射防护最优化及个人受照剂量不得超过限值的放射防护原则。
3.2从事汽灯纱罩生产的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限值H为50mSv,一年中食入或吸入放射性核素的量不应超过表1中相应的年摄入量限值(ALI)。为了便于监测和管理,由年摄入量限值推导出放射工作场所中放射性核素的导出空气浓度(DAC)值也列于表1。表1放射工作人员的ALI和DAC值
TLI(食入),Bq
ALI(吸入),Bq
DAC,Bq'm
1.9×10-2
注:表内所列的ALI(吸入)和DAC值均为硝酸盐形态(W类)的数值。若用于针、钢的氢氧化物和氧化物(Y类)时,其ALI(吸入)和DAC值为表内数值的2倍左右。3.3空气中的针射气(22°Rn)短寿命子体以α潜能值表示时,放射工作人员的年摄入量限值为ALIp=0.06J,或以累积照射量表示时为ALIp=15WLM。相应的导出空气浓度为DACp=2.5×10-5J·m-3,或以平衡当量浓度表示时为DAC(EC220Rn)=330Bq·m。3.4非放射工作人员与公众成员的年剂量当量限值HI是1mSv。由此可以推导出公众的ALI、DAC和导出食入浓度(DIC)值,列于表2。表2公众的ALI、DAC和DIC值
TLI(食入),Bq
ALI(吸入),Bq
DAC,Bq·m3
DIC,Bq·kg.
注:同表1注。
8.6×10-5
6.8×10-4
3.5内外混合照射情况下,按GB4792规定,应满足下列不等式的要求:(He / H)外 +Z,( / ALI) ≤1
式中:He外照射年剂量当量,mSv·aH—年剂量当量限值:
j—放射性核素j的年摄入量,Bqg·a:—放射工作人员或公众成员的放射性核素j的年摄入量限值,Bq·aALli
1.2×10-1
3.6操作硝酸钰或含针汽灯纱罩成品、半成品的工作场所中设备、墙壁、地面等和工作人员体表、衣物的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应控制在表3所列数值以下:表3表面放射性污染导出限值
污染表面
手、皮肤、内衣、工作袜
工作服、手套、工作鞋
设备、地面、墙壁
4生产场所的放射防护要求
a-放射性
4×10-1
4×10l
β-放射性
4×10″
4×102
4.1汽灯纱罩生产厂的新建、改建、扩建,一般应按第三类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进行选址、设计及施工。选址应避开居民稠密的市区和大气扩散极其不利的地区。汽灯纱罩生产厂中操作、贮存硝酸针和加工含针汽灯纱罩及其半成品的车间均属乙级开放型放射4.2
工作场所,这些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及使用应符合GB4792的要求。4.3汽灯纱罩生产厂应设专用的硝酸针原料仓库,该仓库应安装排风扇,换气率每小时4~6次;应设独立的浸(化)针车间和含丝筒加工车间,各车间应有足够的面积和良好的对流式自然通风,或安装排风扇,换气率每小时3~4次。汽灯纱罩生产厂应按“放射性工作区”(含销酸针库、纱罩成品库及半成品库、放射性废物贮存4.4
库:操作硝酸针及加工含汽灯纱罩及其半成品的车间;放射性废水处理场所等)、“非放射性工作区”(含织筒车间、人造丝库、厂部办公室等)、生活区(含宿舍、食堂等)布局,放射性工作区和非放射性工作区、生活区之间应设卫生通过间(含更衣室)。5操作的放射防护要求
5.1硝酸原料仓库要有专人管理,并建立硝酸针原料进出库房的帐目登记和保管制度。库房内不得存放非放射性物品,无关人员不得入内。工作人员进入仓库之前应先启动排气风扇15min后方可入内,并尽可能缩短在库内停留时间。5
5.2配制硝酸针溶液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硝酸针粉尘飞扬和硝酸针溶液的溅出。工人在配制硝酸针溶液及浸泡丝筒操作时,应穿戴专门的工作服、鞋帽、手套、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具:尽可能采用机械化或半机械化操作,禁止徒手操作和露关晾晒含针纱罩丝筒。5.3盛放硝酸针原料的容器,配制硝酸针溶液和丝筒浸针的容器,用完后应集中放置。若欲将其用于非放射性工作,必须事先进行去污清洗,并经放射性监测合格。清洗产生的废液应排入放射性废水贮存池。
5.4工人从事含针丝筒加工时,应在封闭操作箱中进行。操作箱以玻璃或有机玻璃为主要材料围成,设有手套袖口供操作者伸手入箱中操作。操作箱通常设有集中抽气装置,箱内形成100~200Pa的负压,以减少天然针随微尘、人造丝屑在空气中飞扬而吸入体内5.5从事含针丝筒加工时,应按分批、少量、勤周转的原则,控制操作箱中含针纱罩半成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日操作量的1/3。工人操作位置应保持适当间距,半成品周转箱(桶)放置处应与操作者保持相当距离。严禁将含针丝筒及纱罩半成品带离车间加工,或委托厂外人员在家庭加工5.6放射性工作区内各车间,应建立安全卫生防护制度。不得将食品和生活用品带入放射性工作区或在工作区内进食、吸烟。每天工作完毕应进行湿式清扫,工人下班前必须仔细清洗手部。凡进入放射性工作区的人员必须先在更衣室内更换工作服和工作鞋、帽,并佩戴防尘口罩:离开时应在更衣室内脱去工作服、鞋、帽和口罩,不得将其带出放射性工作区5.7应定期对厂区放射工作场所及其附近的放射性水平和经赠存、处理后的放射性废水进行监测。监测内容与周期应按表4规定实施
表4监测项目和周期
个人监测
监测项目
工人手部放射性沾染
工作服、鞋、帽、口罩的表面放射性污染外照射剂量
场所监测
地面放射性污染
Y照射量率
空气中232Th比活度和22°Rn子体总a潜能放射性废水
总α比活度
总β比活度
场所附近监测
Y照射量率
水的总α、总β比活度
空气中放射性物质比活度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要求
排放前
排放前
每天下班前进行
每周周末进行
每月末收发个人剂量监测元件
每周周末进行bZxz.net
根据个人剂量监测结果,重点检测部分场所冬、夏两季各一次
必要时测232Th、228Th、224Ra比活度必要时测228Ra比活度
选择厂区外最近居民处及若干对照点选取地表水和废水排出口及若干对照点,丰、枯水期各一次
选择厂区外主导下风向最近居民处6.1
汽灯纱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应于放射性废水贮存池内集中储存15天以上,并按GB8703的要求进行除放射性处理6.2汽灯纱罩生产厂应设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库,以存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纱罩、纱头碎屑及处理0
放射性废水过程中产生的沉淀物等固体放射性废物,随后作为低放固体废物按GB8703的要求处理。6.3汽灯纱罩生产厂应回收汽灯纱罩经营单位可能产生的废纱罩、纱头碎屑等固体放射性废物,集中送交硝酸针生产广回收处理或送所在地专用放射性废物库贬存7产品包装、购存和运输的放射防护要求7.1汽灯纱罩产品及其生产中涉及的放射性原料、半成品及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运输,均应按GB11806的要求,包装完好,并按I型工业货包的要求办理。当硝酸针的外包装是非放射性的坚固金属材料时,可按豁免货包运输。7.2汽灯纱罩的产品包装上,应有“本产品含氧化针”等字样。7.3批发、经销单位的汽灯纱罩产品应妥善保管与贮存,贮存场所必须通风良好。不得将汽灯纱罩与饮料、食品一起经销和贮存。
7.4灯纱罩产品及其生产中涉及的放射性原料、半成品及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运输过程中,应注意运输人员及公众的防护,使运输人员所受的剂量当量每年不得超过5mSv,公众成员每年不得超过1mSv。在使用汽车运输时,驾乘人员座位处的辐射水平应不超过0.02mSv/h。7.5按照GB16353的要求,汽灯纱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具有下列文字内容:a)本产品含有氧化针,操作使用本产品后应洗手;b)本产品不得改作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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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23-2002
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标准Radiological health protection standardsforproducinggas mantles
2002-04-08发布
中华大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2-06-01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放射防护基本要求
生产场所的放射防护要求
操作的放射防护要求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要求
产品包装、贮存和运输的放射防护要求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16366-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本标准第3~7章是强制性内容,其余为推荐性内容。本标准由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小亚、石玉成、周舜元、范葆盛、王菊英、吴保德、郑玲、张友久。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卫生防疫站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
本标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1范围
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汽灯纱罩生产中的放射卫生防护原则和要求。GBZ 123-2002
本标准适用于汽灯纱罩的生产,其产品销售、贮存、运输和放射性废物处理等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4792
GB8703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辐射防护规定
GB11806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53
3放射防护基本要求
3.1从事汽灯纱罩生产,必须遵循实践正当化、放射防护最优化及个人受照剂量不得超过限值的放射防护原则。
3.2从事汽灯纱罩生产的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限值H为50mSv,一年中食入或吸入放射性核素的量不应超过表1中相应的年摄入量限值(ALI)。为了便于监测和管理,由年摄入量限值推导出放射工作场所中放射性核素的导出空气浓度(DAC)值也列于表1。表1放射工作人员的ALI和DAC值
TLI(食入),Bq
ALI(吸入),Bq
DAC,Bq'm
1.9×10-2
注:表内所列的ALI(吸入)和DAC值均为硝酸盐形态(W类)的数值。若用于针、钢的氢氧化物和氧化物(Y类)时,其ALI(吸入)和DAC值为表内数值的2倍左右。3.3空气中的针射气(22°Rn)短寿命子体以α潜能值表示时,放射工作人员的年摄入量限值为ALIp=0.06J,或以累积照射量表示时为ALIp=15WLM。相应的导出空气浓度为DACp=2.5×10-5J·m-3,或以平衡当量浓度表示时为DAC(EC220Rn)=330Bq·m。3.4非放射工作人员与公众成员的年剂量当量限值HI是1mSv。由此可以推导出公众的ALI、DAC和导出食入浓度(DIC)值,列于表2。表2公众的ALI、DAC和DIC值
TLI(食入),Bq
ALI(吸入),Bq
DAC,Bq·m3
DIC,Bq·kg.
注:同表1注。
8.6×10-5
6.8×10-4
3.5内外混合照射情况下,按GB4792规定,应满足下列不等式的要求:(He / H)外 +Z,( / ALI) ≤1
式中:He外照射年剂量当量,mSv·aH—年剂量当量限值:
j—放射性核素j的年摄入量,Bqg·a:—放射工作人员或公众成员的放射性核素j的年摄入量限值,Bq·aALli
1.2×10-1
3.6操作硝酸钰或含针汽灯纱罩成品、半成品的工作场所中设备、墙壁、地面等和工作人员体表、衣物的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应控制在表3所列数值以下:表3表面放射性污染导出限值
污染表面
手、皮肤、内衣、工作袜
工作服、手套、工作鞋
设备、地面、墙壁
4生产场所的放射防护要求
a-放射性
4×10-1
4×10l
β-放射性
4×10″
4×102
4.1汽灯纱罩生产厂的新建、改建、扩建,一般应按第三类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进行选址、设计及施工。选址应避开居民稠密的市区和大气扩散极其不利的地区。汽灯纱罩生产厂中操作、贮存硝酸针和加工含针汽灯纱罩及其半成品的车间均属乙级开放型放射4.2
工作场所,这些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及使用应符合GB4792的要求。4.3汽灯纱罩生产厂应设专用的硝酸针原料仓库,该仓库应安装排风扇,换气率每小时4~6次;应设独立的浸(化)针车间和含丝筒加工车间,各车间应有足够的面积和良好的对流式自然通风,或安装排风扇,换气率每小时3~4次。汽灯纱罩生产厂应按“放射性工作区”(含销酸针库、纱罩成品库及半成品库、放射性废物贮存4.4
库:操作硝酸针及加工含汽灯纱罩及其半成品的车间;放射性废水处理场所等)、“非放射性工作区”(含织筒车间、人造丝库、厂部办公室等)、生活区(含宿舍、食堂等)布局,放射性工作区和非放射性工作区、生活区之间应设卫生通过间(含更衣室)。5操作的放射防护要求
5.1硝酸原料仓库要有专人管理,并建立硝酸针原料进出库房的帐目登记和保管制度。库房内不得存放非放射性物品,无关人员不得入内。工作人员进入仓库之前应先启动排气风扇15min后方可入内,并尽可能缩短在库内停留时间。5
5.2配制硝酸针溶液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硝酸针粉尘飞扬和硝酸针溶液的溅出。工人在配制硝酸针溶液及浸泡丝筒操作时,应穿戴专门的工作服、鞋帽、手套、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具:尽可能采用机械化或半机械化操作,禁止徒手操作和露关晾晒含针纱罩丝筒。5.3盛放硝酸针原料的容器,配制硝酸针溶液和丝筒浸针的容器,用完后应集中放置。若欲将其用于非放射性工作,必须事先进行去污清洗,并经放射性监测合格。清洗产生的废液应排入放射性废水贮存池。
5.4工人从事含针丝筒加工时,应在封闭操作箱中进行。操作箱以玻璃或有机玻璃为主要材料围成,设有手套袖口供操作者伸手入箱中操作。操作箱通常设有集中抽气装置,箱内形成100~200Pa的负压,以减少天然针随微尘、人造丝屑在空气中飞扬而吸入体内5.5从事含针丝筒加工时,应按分批、少量、勤周转的原则,控制操作箱中含针纱罩半成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日操作量的1/3。工人操作位置应保持适当间距,半成品周转箱(桶)放置处应与操作者保持相当距离。严禁将含针丝筒及纱罩半成品带离车间加工,或委托厂外人员在家庭加工5.6放射性工作区内各车间,应建立安全卫生防护制度。不得将食品和生活用品带入放射性工作区或在工作区内进食、吸烟。每天工作完毕应进行湿式清扫,工人下班前必须仔细清洗手部。凡进入放射性工作区的人员必须先在更衣室内更换工作服和工作鞋、帽,并佩戴防尘口罩:离开时应在更衣室内脱去工作服、鞋、帽和口罩,不得将其带出放射性工作区5.7应定期对厂区放射工作场所及其附近的放射性水平和经赠存、处理后的放射性废水进行监测。监测内容与周期应按表4规定实施
表4监测项目和周期
个人监测
监测项目
工人手部放射性沾染
工作服、鞋、帽、口罩的表面放射性污染外照射剂量
场所监测
地面放射性污染
Y照射量率
空气中232Th比活度和22°Rn子体总a潜能放射性废水
总α比活度
总β比活度
场所附近监测
Y照射量率
水的总α、总β比活度
空气中放射性物质比活度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要求
排放前
排放前
每天下班前进行
每周周末进行
每月末收发个人剂量监测元件
每周周末进行bZxz.net
根据个人剂量监测结果,重点检测部分场所冬、夏两季各一次
必要时测232Th、228Th、224Ra比活度必要时测228Ra比活度
选择厂区外最近居民处及若干对照点选取地表水和废水排出口及若干对照点,丰、枯水期各一次
选择厂区外主导下风向最近居民处6.1
汽灯纱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应于放射性废水贮存池内集中储存15天以上,并按GB8703的要求进行除放射性处理6.2汽灯纱罩生产厂应设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库,以存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纱罩、纱头碎屑及处理0
放射性废水过程中产生的沉淀物等固体放射性废物,随后作为低放固体废物按GB8703的要求处理。6.3汽灯纱罩生产厂应回收汽灯纱罩经营单位可能产生的废纱罩、纱头碎屑等固体放射性废物,集中送交硝酸针生产广回收处理或送所在地专用放射性废物库贬存7产品包装、购存和运输的放射防护要求7.1汽灯纱罩产品及其生产中涉及的放射性原料、半成品及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运输,均应按GB11806的要求,包装完好,并按I型工业货包的要求办理。当硝酸针的外包装是非放射性的坚固金属材料时,可按豁免货包运输。7.2汽灯纱罩的产品包装上,应有“本产品含氧化针”等字样。7.3批发、经销单位的汽灯纱罩产品应妥善保管与贮存,贮存场所必须通风良好。不得将汽灯纱罩与饮料、食品一起经销和贮存。
7.4灯纱罩产品及其生产中涉及的放射性原料、半成品及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运输过程中,应注意运输人员及公众的防护,使运输人员所受的剂量当量每年不得超过5mSv,公众成员每年不得超过1mSv。在使用汽车运输时,驾乘人员座位处的辐射水平应不超过0.02mSv/h。7.5按照GB16353的要求,汽灯纱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具有下列文字内容:a)本产品含有氧化针,操作使用本产品后应洗手;b)本产品不得改作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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