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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公共安全标准】 尸体辨认照相、录像方法规则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12-17 18:08:46
  • GA/T223-1999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GA/T 223-1999

  • 标准名称:

    尸体辨认照相、录像方法规则

  • 标准类别: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 标准状态:

    现行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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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GA/T 223-1999.The regulation & methods for corpse identification photography and videography.
1范围
GA/T 223规定了尸体辨认照相、录像的拍摄内容和方法。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尸体辨认照相、录像 photography and video recording for identification of unknown corpse
尸体辨认照相、录像以查找尸源为目的。对无名尸体面貌和尸体的人身特征进行的专门照相、录像。
2.2尸体人身特征 the individual characteristic of corpse
指尸体体表所具有的稳定特征。
2.3 尸体头面像the facial picture of corpse
以尸体面部为拍摄主体,并反映尸体的头面特征及发型、发色的正面像。
3设备
3.1 照相设备
3.1.1 照相机
应为坚固耐用,性能可靠的中高档照相机。
3.1.2照相机镜头
应备有中焦镜头和影像比能达到1 : 1的微距镜头。
3.1.3 照相设备
应有闪光指数(GN)在28以上的闪光灯,闪光灯应具有自动调整功能。
3.2录像设备
3.2.1摄像机
应配备坚固耐用,性能优异、省电、低照度的摄像机。
3.2.2照明设 备
应配备色温不低于3200K,电池容量不小于3安时(Ah)的录像用电池灯或使用色温不低于3200K的碘钨灯。
3.2.3 三脚架
应备有坚固灵活的摄像机用三脚架。
3.3 其他设备
应备有以mm为最小单位的黑底或彩底比例尺。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_13.3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223—1999
户体辨认照相、录像方法规则
The regulation&methods for corpseidentification photography and videography1999-09-2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1999-10-01实施
GA/T223—1999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旨在规范和统一户体辨认照相、录像的拍摄内容和拍摄方法,以提高户体辨认照相、录像的拍摄质量。
本标准参考了国内外有关户体检验、户体辨认和刑事照相、录像教材中的相关资料以及人像摄影资料,并结合工作实践和有关的规定要求起草的。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本标准起草人:谢长贵、苏同庆。1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户体辨认照相、录像方法规则
The regulation &methods for corpseidentification photography and videography本标准规定了户体辨认照相、录像的拍摄内容和方法。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GA/T223—1999
2.1户体辨认照相、录像photographyandvideo-recordingforidentificationofunknowncorpse户体辨认照相、录像以查找户源为目的。对无名户体面貌和户体的人身特征进行的专门照相、录像。2.2户体人身特征theindividualcharacteristicofcorpse指户体体表所具有的稳定特征。2.3户体头面像thefacial pictureof corpse以户体面部为拍摄主体,并反映户体的头面特征及发型、发色的正面像。3设备
3.1照相设备
3.1.1照相机
应为坚固耐用,性能可靠的中高档照相机。3.1.2照相机镜头
应备有中焦镜头和影像比能达到1:1的微距镜头。3.1.3照相设备
应有闪光指数(GN)在28以上的闪光灯,闪光灯应具有自动调整功能。3.2录像设备
3.2.1摄像机
应配备坚固耐用,性能优异,省电、低照度的摄像机。3.2.2照明设备
应配备色温不低于3200K,电池容量不小于3安时(Ah)的录像用电池灯或使用色温不低于3200K的碘钨灯。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3.2.3三脚架
应备有坚固灵活的摄像机用三脚架。3.3其他设备
应备有以mm为最小单位的黑底或彩底比例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9-09-21批准1999-10-01实施
4拍摄内容
4.1户体像貌
GA/T223-1999
以户体头面部正侧位轮廓为拍摄对象,突出反映户体像貌特征。4.2户体的人身特征
以户体生前的痣、痘、疤痕、纹身、生理缺欠、疾病残疾、畸形或缺损等固定特征为拍摄对象,同时反映特征在户体上的所在部位,拍照时应加放比例尺。5拍摄方法
5.1户体像貌拍摄
5.1.1清洗、整容
在拍摄记录户体面貌特征原始状态后,对户体头面部有污物的要清洗、擦拭干净;有损伤的要进行整容修补。
5.1.2拍摄正面半身像
拍摄时镜头的光轴应垂直于口鼻间,户体面部应呈平视状态,两耳外露程度一致。摄像时,该画面的时间长度不应短于5s。
5.1.3在画幅中的位置
照相取景时,户体头面竖向正中线与画幅长边平行:录像取景时,户体头面竖向正中线应与画幅短边平行。
户体头顶部距画幅边缘不应小于5mm。5.2户体人身特征拍摄
5.2.1清洗特征
需要拍摄的户体人身特征若有污物,应清洗擦拭干净。5.2.2拍摄特征所处位置
以反映特征轮廓形态和在户体上所处位置确定画面和取景范围。5.2.3拍摄特征全貌
拍摄镜头的光轴应垂直于特征的中心部位。对非平面特征拍摄时,景深要大于特征的弧面深度;对大弧度的特征,可采用多向拍摄法拍摄;对细微的特征应使用微距镜头拍摄。对非平面特征摄像时,可转动有特征的户体部位或采取环绕拍摄法拍摄,并可用推、拉镜头的方法拍摄。
录像拍摄的静止画面,其时间长度不得少于5s。5.3拍摄用光
户体辨认照相、摄像时,宜采取柔和的正面光或前侧光,光比控制在1:2左右为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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