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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公共安全标准】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12-17 12:43:40
  • GA588-2012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GA 588-2012

  • 标准名称: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 标准类别: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 标准状态:

    现行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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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GA 588-2012.Rules for field inspection and judgement of fire products.
1范围
GA 588规定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市场准入检查、产品质量现场检查和判定规则。
GA 588适用于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对消防产品的现场检查和判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应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所有部分)
GB/T 1804- -2000-般 公差未注 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GB 4716- -2005 点型 感温火灾探测器
GB 5135.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部分: 洒水喷头
GB/T 5907消防基本术语 第- -部分
GB 12955防火门
GB 13495消防安全标志
GB 14561消火栓箱
GB 15763.1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1部分: 防火玻璃
GB16669--2010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 16670柜式气体灭 火装置
GB 19572低压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
GB 25972- 2010 气体灭火 系统及部件
GB 27898. 1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第1部分: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GA 499. 1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1部分: 热气溶胶灭火装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2号)
3术 语和定义
GB/T 59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市场准入检查market admittance inspection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13.220.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882012
代替GA588-2005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Rules for field inspection and judgement of fire products2012-12-26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3-01-01实施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基本规定
4.1检查类别
4.2检查条件
4.3样品抽取
4.4检查记录
4.5检查判定
5市场准入检查
6产品质量现场检查
6.1产品检验情况检查
6.2火灾报警设备
6.2.1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6.2.2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6.2.3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
6.2.4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
6.2.5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6.2.6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6.2.7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6.2.8点型复合式火灾探测器
6.2.9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6.2.10可燃气体探测器
6.2.11火灾报警控制器
6.2.12火灾显示盘
6.2.13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6.2.14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6.2.15消防联动控制器
6.2.16气体灭火控制器,
6.2.17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6.2.18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6.2.19消防应急广播设备
6.2.20消防电话
GA588—2012
6.2.21传输设备
6.2.22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6.2.23模块..
6.2.24消防电动装置:
6.2.25消火栓按钮
6.2.26防火卷帘控制器
6.3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6.3.1洒水喷头
6.3.2湿式报警阀、延迟器、水力警铃6.3.3干式报警阀
6.3.4雨淋报警阀
6.3.5水流指示器
6.3.6消防压力开关
6.3.7水雾喷头
6.3.8沟槽式管接件
6.4气体灭火设备
6.4.1卤代烷和情性气体灭火系统6.4.2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6.4.3固定灭火系统控制装置
6.4.4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6.4.5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6.4.6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
6.4.7柜式气体灭火装置
6.4.8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6.5干粉灭火设备
6.5.1干粉灭火系统
6.5.2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
6.6消防给水设备
6.6.1消防泵及泵组
6.6.2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和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6.6.3消防恒压给水设备
6.7灭火器
6.7.1手提式灭火器
6.7.2推车式灭火器
6.7.3简易式灭火器
6.8消火栓
6.8.1室内消火栓
6.8.2室外消火栓
6.8.3消防水泵接合器
6.8.4消火栓箱:
6.8.5消防软管卷盘
6.9消防接口
6.9.1检查项目
GA588—2012
6.9.2检查方法
6.9.3检测器具
6.10消防水带.
6.10.1检查项目
6.10.2检查方法
6.10.3检验器具
6.11消防枪炮
6.11.1消防水枪
6.11.2消防炮
6.12建筑耐火构件
6.12.1防火门
6.12.2防火卷帘
6.12.3防火阀和排烟防火阀
6.12.4排烟阀
6.12.5防火玻璃
6.13避难逃生产品
6.13.1消防梯
6.13.2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6.13.3消防应急灯具
6.13.4消防安全标志
6.14防火阻燃材料
6.14.1饰面型防火涂料
6.14.2厚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6.14.3薄型(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6.14.4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6.14.5电缆防火涂料
6.14.6混凝土构件防火涂料、隧道防火涂料6.14.7无机防火堵料
6.14.8有机防火堵料
6.14.9阻火包.
6.14.10塑料管道阻火圈
6.14.11水基型阻燃处理剂
6.14.12电缆用阻燃包带
6.14.13阻燃材料及制品
7判定规则
7.1市场准入检查判定规则
7.2产品质量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附录A(资料性附录)消防产品质量现场检测基本器具GA588—2012
本标准的第4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GA588-2012
本标准代替GA588-2005《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与GA588-2005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依据新修订的消防法,修改了市场准入检查的内容(见第5章,2005版的第5章):一删除了原标准第6章,将“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并入第5章;增加了产品检验情况检查(见6.1);一修改了产品质量现场检查的产品分类(见第6章,2005版的第7章):一修改了消防联动控制器、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灭火器、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水带、防火门、薄型(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等产品质量现场检查的内容(见第6章,2005版的第7章);增加了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水雾喷头、沟槽式管接件、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柜式气体灭火装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干粉灭火系统、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防火卷帘、混凝土构件防火涂料、隧道防火涂料、阻燃材料及制品等产品现场质量检查的内容(见第6章);一删除了原标准附录A~附录C(见2005年版附录A、附录B、附录C)。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探测与报警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6)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消防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屈励、余威、张德成、啰凤英、毛毅平、卢国建、赵华利、程道彬、王学来、刘连喜、朱青、胡锐、汪礼苗、王卫东、曾悦雷、陈学。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588-2005。
GA5882012
本标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联合颁布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根据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组织制订的。本标准于2005年12月26日首次发布,本版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在2005版标准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于现场检查的消防产品范围,进一步明确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定义和基本要求,修订了市场准入检查和产品质量现场检查的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及判定规则等内容,为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提供更为准确的技术依据。本标准的修订发布,对于提高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及时发现和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建立良好的消防产品市场秩序,确保消防产品和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将发挥重要作用。1范围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GA588-2012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市场准入检查、产品质量现场检查和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对消防产品的现场检查和判定。规范性引用文件bzxz.net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应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50钢制压力容器(所有部分)GB/T1804一2000一般公差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GB4716—2005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GB5135.1
GB/T590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部分:洒水喷头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
GB12955防火门
GB13495
GB14561
消防安全标志
消火栓箱
GB15763.1
建筑用安全玻璃第1部分:防火玻璃GB16669—2010
GB16670
GB19572
三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柜式气体灭火装置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
GB25972—2010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GB27898.1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第1部分:消防气压给水设备GB27898.2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第2部分: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GB27898.3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第3部分: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GA95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GA137消防梯
GA499.1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2号)术语和定义
GB/T59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市场准入检查
Fmarketadmittanceinspection
针对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准入规定所进行的检查。产品质量现场检查fieldinspectionofproductquality针对产品的一些关键性能,在现场采用相应检查方法进行的产品质量检查。4基本规定
4.1检查类别
4.1.1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包括市场准入检查和产品质量现场检查两类。4.1.2当市场准入检查不合格时,可不继续进行产品质量现场检查而进行判定。4.2检查条件
GA588—-2012
4.2.1检查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能力,熟悉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规定、产品标准和本标准的要求,能够熟练使用现场检测器具,独立做出现场检查判定。4.2.2产品质量现场检查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测量范围和精度要求,并经校准和(或)检定合格。消防产品质量现场检测基本器具参见附录A。4.2.3产品质量现场检查的环境条件应符合产品使用环境的要求。检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样品意外损坏或误动作造成伤害。
4.3样品抽取
4.3.1被检查样品应在现场随机抽取,样品应处于正常、完好状态,并经被检查方确认。4.3.2样品数量应根据被检查产品的品种、基数合理确定,一般为13件,同时抽封相同数量的样品留存备查。
4.3.3经现场检查判定为不合格的,其备用样品应当作为证据予以保存。4.3.4对第6章未包含的消防产品以及不适宜进行现场检查判定的消防产品,可在现场随机抽取样品送法定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同时抽封相同数量的样品留存备查。抽取的样品应按规定经被检查方、产品生产者确认。
4.4检查记录
4.4.1检查时,应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填写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检查的项目应逐项记录,不合格情况的描述应清晰明了,语言简洁规范,数据准确可靠。4.4.2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应由检查人员、被检查方管理人员签字确认:被检查方管理人员对检查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字时,应在检查记录中注明。4.5检查判定
4.5.1检查判定结论应按照第7章规定的判定规则给出。检查没有发现不合格时,应在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中注明未发现不合格。对判定为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应出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
4.5.2现场检查所依据的标准修订发布并实施的,对在实施日期后生产的消防产品,第6章规定的产品质量现场检查项目应按新修订的标准进行质量判定。2
市场准入检查
GA588-2012
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市场准入检查项目、要求及不合格情况见表1。
检查项目
强制性
产品认证
技术鉴定
机动车公告
产品一致性
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应依法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依法获得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国产消防车、消防摩托车产品应列入工业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产品实物等应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技术鉴定证书及其型式检验报告相一致。产品质量现场检查
6.1产品检验情况检查
不合格情况
未获得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擅自生产、销售、使用的。
未获得有效的技术鉴定证书擅自生产、销售、使用的。
未列入公告擅自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产品实物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技术鉴定证书及其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描述不一致的。消防产品质量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经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合格。产品检验情况检查项目、要求及不合格情况见表2。表2
检查项目
产品检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需要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应具备型式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6.2火灾报警设备
6.2.1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3。不合格情况
未获得有效的型式检验合格报告擅自生产、销售、使用的。
无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擅自出厂、销售、使用的。
检查项目
功能检查
6.2.1.2检查方法
技术要求
当被监视区域烟参数达到报警条件时,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红色报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被复位。不合格情况
未输出火灾报警信号。
红色报警确认灯未点亮。
GA588—-2012
报警确认灯不能保持至被复位。6.2.1.2.1确认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用加烟器向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施加烟气,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1.2.2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6.2.1.3检测器具
加烟器:能够向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施加试验烟。注:试验烟可由蚊香、棉绳、香烟等材料阴燃产生。6.2.2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6.2.2.1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4表4
检查项目
功能检查
6.2.2.2检查方法
技术要求
当被监视区域温度参数达到报警条件时,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红色报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被复位。不合格情况
未输出火灾报警信号。
红色报警确认灯未点亮。
报警确认灯不能保持至被复位。6.2.2.2.1确认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用热风机向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感温元件加热,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6.2.2.2.2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6.2.2.3检测器具
热风机:能产生使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报警的热气流。注:GB4716-2005规定,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按典型应用温度分为A1、A2、B、C、D、E和G中的一类或多类,并主要根据对升温速率响应性能不同分为S型和R型。应根据探测器的类别及S型或R型的特点施加满足其动作条件的温度。在检测前,应充分了解探测器的类别和类型,特别是对典型应用温度较高的C、D、E和G类探测器和具有4
差温特性的S型探测器。
6.2.3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
6.2.3.1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5。检查项目
功能检查
6.2.3.2检查方法
技术要求
当被监视区域发生火灾并产生火焰,达到报警条件时,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红色报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被复位。不合格情况
未输出火灾报警信号。
红色报警确认灯未点亮。
GA588—2012
报警确认灯不能保持至被复位。6.2.3.2.1确认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将火焰光源(如打火机、蜡烛,火焰高度4cm左右)置于距离探测器正前方1m处,静止或抖动,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也可利用生产厂商提供的现场测试光源按其技术要求进行检查。6.2.3.2.2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6.2.3.3检测器具
打火机或蜡烛。
6.2.4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
6.2.4.1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6。表6
检查项目
功能检查
6.2.4.2检查方法
技术要求
当被监视区域发生火灾并产生火焰,达到报警条件时,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红色报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被复位。
不合格情况
未输出火灾报警信号。
红色报警确认灯未点亮。
报警确认灯不能保持至被复位。6.2.4.2.1确认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正确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将火焰光源(如打火机、蜡烛)置于距离探测器正前方1m处,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6.2.4.2.2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5
6.2.4.3器具
打火机或蜡烛。
6.2.5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6.2.5.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7。检查项目
功能检查
技术要求
当被监视区域烟参数达到报警条件时,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应具有自检功能,自检时应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6.2.5.2检查方法
GA588—2012
不合格情况
达到报警条件时未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
无自检功能:或自检时未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
6.2.5.2.1确认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按制造商规定的供电方式供电,处于正常监视状态。用加烟器向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施加烟气,观察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声、光报警状态。6.2.5.2.2操作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自检机构,观察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声、光报警状态。
6.2.5.3检测器具
加烟器:能够向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施加试验烟。注:试验烟可由蚊香、棉绳、香烟等材料阴燃产生。6.2.6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6.2.6.1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见表8。表8
检查项目
功能检查
技术要求
当被监视区域烟参数达到报警条件时,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红色报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被复位。探测报警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应具有手动检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灯、显示器的功能。6.2.6.2检查方法
不合格情况
未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红色报警确认灯未点亮。
报警确认灯不能保持至被复位。无手动自检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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