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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公共安全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12-03 15:26:20
  • GA/T1088-2013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GA/T 1088-2013

  • 标准名称: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

  • 标准类别: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 标准状态:

    现行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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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GA/T 1088-2013.Criteria of treatment time for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s.
1范围
GA/T 1088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治愈、临床稳定、治疗终结的时间
GA/T 1088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的鉴定,也可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667道路交通事 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A/T 521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 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临床治愈clinical cure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症状和体征消失。
3.2临床稳定elinical stable condition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症状和体征基本稳定。
3.3治疗终结end of treatment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达到临床治愈或临床稳定。
3.4治疗终结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所需要的时间。
4一般规定
4.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应按照实际治疗终结时间认定。治疗终结时间难以认定或有争议的,可按照本标准认定。
4.2遇有本标准以外的损伤时,应根据损伤所需的实际治疗终结时间,或比照本标准相类似损伤所需的治疗终结时间确定治疗终结时间。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17.0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088—2013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Criteria of treatment time for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s2013-10-1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3-12-01实施
GA/T1088—20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一般规定
临床治愈、临床稳定和治疗终结时间5.1
头皮损伤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顾骨损伤
脑损伤
脑损伤后血管病变
面部皮肤损伤
眼损伤
耳损伤
鼻骨骨折
口腔损伤
额面部骨、关节损伤
颈部损伤
胸部损伤
腹部和盆部损伤
脊椎损伤
上肢损伤
关节损伤
上肢骨折
下肢损伤
......
烧伤和腐蚀伤
.SSE..mE..H
..............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提出。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GA/T1088—2013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广友、侯心一、范利华、夏文涛、程亦斌、邱忠、周顺福、宋桂香、喻彦、刘瑞、杨小萍、汪忠军。
1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治愈,临床稳定,治疗终结的时间。GA/T1088—2013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的鉴定,也可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T521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临床治愈
clinicalcure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症状和体征消失。3.2
临床稳定clinical stablecondition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症状和体征基本稳定。3.3
end of treatment
治疗终结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达到临床治愈或临床稳定3.4
治疗终结时间
treatment time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所需要的时间。4一般规定
4.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应按照实际治疗终结时间认定。治疗终结时间难以认定或有争议的,可按照本标准认定。4.2遇有本标准以外的损伤时,应根据损伤所需的实际治疗终结时间,或比照本标准相类似损伤所需的治疗终结时间确定治疗终结时间。4.3对于多处损伤或不同器官损伤,以损伤部位对应最长的治疗终结时间为治疗终结时间。1
GA/T1088—2013
临床治愈、临床稳定和治疗终结时间5.1头皮损伤
头皮擦伤
临床治愈
头皮肿胀消退,创面愈合,组织缺损基本修复。5.1.1.2
治疗终结时间
2周。
2头皮血肿
临床治愈
血肿消退,无感染。
治疗终结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头皮下血肿2周;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1个月;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2个月。头皮裂伤
临床治愈
头皮裂伤愈合,肿胀消退,无感染。5.1.3.2治疗终结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
轻度裂伤(帽状腱膜完整或帽状腱膜受损创长度小于10cm),2个月;重度裂伤(帽状腱膜受损长度大于或等于10cm),3个月。5.1.4
头皮撕脱伤
临床治愈
头皮修复,创面愈合。
治疗终结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轻度撕脱伤(撕脱面积小于或等于100cm\),2个月;a)
重度撕脱伤(撕脱面积大于100cm2),4个月。5.2
颅骨损伤
颅盖骨折
临床治愈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
合并的头皮伤愈合;
引起脑受压或刺人脑内的凹陷骨片获得整复或摘除,伤口愈合,无并发症;b)
可有脑损伤后遗症状。
治疗终结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闭合性线型骨折,3个月;
粉碎性或开放性骨折,非手术治疗,4个月;b)
开放性、凹陷性或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6个月。c
5.2.2底骨折
临床治愈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
软组织肿胀、淤血已消退;
脑局灶症状和神经功能障碍基本恢复。5.2.2.2
临床稳定
遗留脑神经或脑损害症状趋于稳定。5.2.2.3
治疗终结时间
3个月。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临床治愈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
软组织肿胀、淤血已消退;
b)脑脊液漏已愈,无感染;
脑局灶症状和神经功能障碍基本恢复。5.2.3.2
临床稳定
遗留脑神经或脑损害症状趋于稳定。5.2.3.3
治疗终结时间
6个月。
GA/T1088—2013
GA/T1088—2013
脑损伤
脑震荡
临床治愈
神志清楚,症状基本消失。
治疗终结时间
2个月。
脑挫裂伤
临床治愈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
神志清楚,症状基本消失,颅内压正常;无神经功能障碍。
临床稳定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稳定:
意识清醒,但存在认知功能障碍;存在某些神经损害如部分性瘫痪等症状和体征,或尚存在某些精神症状;生活基本自理或部分自理。
治疗终结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局限性挫裂伤,6个月;
多发或广泛挫裂伤,8个月。
原发性脑干损伤或弥漫性轴索损伤5.3.3.1
临床治愈
临床症状、体征基本消失。
临床稳定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稳定:
主要症状、体征消失,或遗留后遗症趋于稳定或生活基本能够自理;a)
尚遗有某些脑损害征象;
生活尚不能完全自理。
治疗终结时间
12个月。
5.3.4颅内血肿(出血)
临床治愈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
经手术或非手术治疗后血肿消失;a)
脑受压已解除,颅内压正常,头痛等症状已消失:b)
c)遗有颅骨缺损。
2临床稳定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稳定:
a)血肿消失,尚有轻度头痛,肢体无力等表现;b)
生活可以自理,尚有部分劳动能力。3治疗终结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非手术治疗,4~6个月:
手术治疗,8个月。
5.3.5脑肿胀
临床治愈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
a)神志清楚,症状基本消失,颅内压正常;b)无神经功能缺失征象。
治疗终结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
轻度脑肿胀(脑室受压,无脑干,脑池受压),3个月b)中度脑肿胀(脑室和脑池受压),4个月;严重脑肿胀(脑室或脑池消失),6个月。c
开放性颅脑损伤
临床治愈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
伤口愈合,可遗留颅骨缺损,无颅内感染:b)神志清楚,症状基本消失,颅内压正常;c)无神经功能缺失征象。
临床稳定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稳定:
伤口愈合,尚遗留某些神经损害,包括肢体瘫痪、失语、癫痫等;a)
生活基本自理或部分自理。
GA/T1088—2013
GA/T1088—2013
3治疗终结时间
8个月。
脑损伤后血管病变
外伤后脑梗死
5.4.1.1临床治愈
意识清楚,血压平稳,肢体及言语功能恢复较好,能自理生活,可遗留轻度神经损害体征。5.4.1.2
临床稳定
意识清楚,肢体及言语功能有不同程度改善,趋于稳定。3治疗终结时间
6~8个月。
外伤性脑动脉瘤
临床治愈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
经治疗后,病灶消失或大部分消失;a)
神经系统症状恢复正常或稳定
临床稳定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稳定:
病灶部分消失;
神经系统症状缓解。
3治疗终结时间
6个月。
面部皮肤损伤
临床治愈
伤口愈合,肿胀消退,组织缺损基本修复。5.5.2
治疗终结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皮肤挫伤治疗终结时间为2周;
浅表创或创长度小于或等于5cm,治疗终结时间为3周;c)
创长度大于或等于6cm,治疗终结时间为1.5个月;重度撕脱伤(大于25cm2),治疗终结时间为3个月。5.6眼损伤
泪道损伤
临床治愈
泪道冲洗通畅,溢泪消失。
临床稳定
泪道冲洗较通畅,溢泪减轻。
治疗终结时间
6个月。
结膜损伤
临床治愈
伤口愈合,眼部刺激症状消失。5.6.2.2
治疗终结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出血或充血,治疗终结时间为1个月;a)
b)后遗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治疗终结时间为6个月。5.6.3角膜损伤
临床治愈
上皮愈合,刺激症状消失,视力恢复。5.6.3.2
临床稳定
上皮愈合,刺激症状消失,视力无进一步改善。5.6.3.3
治疗终结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
角膜擦伤为1个月;
角膜挫伤为3个月;
角膜裂伤为4个月。
5.6.4虹膜睫状体损伤
临床治愈
单眼复视消失,前房积血吸收,角膜透明,视力恢复。5.6.4.2
临床稳定
前房积血吸收,可遗留一定程度的复视或视力减退。GA/T1088—2013
GA/T1088—2013
3治疗终结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
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为3个月;
瞳孔永久性散大,虹膜根部离断为3个月;前房出血为3个月;
前房出血致角膜血染需行角膜移植术为6个月;睫状体脱离为6个月。
巩膜损伤
5.6.5.1临床治愈
伤口愈合,根据损伤位置,视力有不同程度恢复。5.6.5.2
临床稳定
伤口愈合,视力无进一步改善,但已趋于稳定。3治疗终结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单纯性巩膜裂伤为3个月:
b)角巩膜裂伤,伴眼内容物脱出为6个月。5.6.6
晶体损伤
临床治愈
手术伤口愈合,脱位之晶体被摘除,无明显刺激症状,无严重并发症,视力稳定。5.6.6.2
治疗终结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
晶体脱位为3个月;
外伤性白内障为6个月。
玻璃体损伤
临床治愈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治愈:
玻璃体出血静止,出血全部或大部分吸收;a)
进行玻璃体手术者,伤口愈合,出血清除。5.6.7.2
临床稳定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临床稳定:
出血部分吸收;
b)手术后伤口愈合,出血部分清除,有机化组织残留。o
3治疗终结时间
6个月。
5.6.8脉络膜破裂
临床治愈
伤口愈合,眼部刺激症状消失。5.6.8.2
治疗终结时间
6个月。
5.6.9眼底损伤
临床治愈
眼底水肿消退,黄斑裂孔封闭。根据黄斑损伤情况,视力可有不同程度的恢复。5.6.9.2
治疗终结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的治疗终结时间为:a)
视网膜震荡为2个月;
视网膜出血为4个月;
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为6个月:黄斑裂孔为6个月;
外伤性视网膜病变为6个月。
眼球后血肿
临床治愈
血肿基本吸收,视力恢复正常或基本正常。5.6.10.2
临床稳定
血肿基本吸收,视力未改善,但已趋于稳定。5.6.10.3
治疗终结时间
3个月。
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
临床治愈
异物取出,伤口愈合,眼部症状缓解,视力趋于稳定。5.6.11.2
临床稳定
异物存留,眼部症状缓解,视力趋于稳定。GA/T1088—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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