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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公共安全标准】 尸体解剖检验室建设规范
- GA/T830-2009
- 现行
标准号:
GA/T 830-2009
标准名称:
尸体解剖检验室建设规范
标准类别: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标准状态:
现行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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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GA/T 830-2009.Construction standard for autopsy laboratory.
1范围
GA/T 830规定了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室(以下简称解剖检验室)的分级、配置、建设设施及验收方法。
GA/T 830适用于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室的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68- 1993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纳氏 试剂比色法
GB/T 14678 -1993空气质量硫化氢、 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碗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7758 - 1999单元式空气调 节机
GB/T 18836 2002风管送 风式空调(热泵)机组(ISO 13253:1995,NEQ)
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5 2003 建 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6- 2006 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1994 建 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243- 2002 通风 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A/T 147 1996法 医学尸体解剖
GA/T 148 1996 法医病理学 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解剖检验室autopsy laboratory
用于进行尸体解剖检验并为之提供必要服务的区域总称。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830—2009
户体解检验室建设规范bzxZ.net
Construction standard for autopsy laboratory2009-04-3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09-06-01实施
本标准由公安部刑侦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GA/T8302009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刑侦局、中国法医学会、江苏省公安厅、无锡市帆鹰警用器材新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市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葛百川、翟恒利、顾林岗、乌信梓、王德明、宁锦、张大明、刘力。1范围
体解剖检验室建设规范
GA/T830—2009
本标准规定了法医学户体解剖检验室(以下简称解剖检验室)的分级、配置、建设设施及验收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法医学户体解剖检验室的建设。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4668-1993
GB/T14678-1993
GB/T17758-1999
GB/T18836
GB18466--2005
GB50015
GB50016—2006
GB50057
GB50243—-2002
GA/T147
GA/T148
GA/T169
GA/T194
GA/T750
3术语和定义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IS13253:1995,NEQ)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法医学户体解剖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中毒案件检材包装、贮存、运送及送检规则不锈钢户体解部台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解剖检验室
autopsy laboratory
用于进行户体解部检验并为之提供必要服务的区域总称。4分级
解剖检验室分以下四级:
a)I级解剖检验室;
Ⅱ级解剖检验室:
IⅡI级解剖检验室;
IV级解剖检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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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830—2009
5配置
5.1解剖检验室用房
各级解剖检验室用房面积及数量,见表1。表1解剖检验室用房数量及面积
解剖检验室等级
普通户体解剖间
腐败户体解剖间
普通传染性户体解间
户体衣物清理间
检材处理与物证保管间
X光室
器材物品间
技术资料间
户体存放
各级解剖检验室户体存放数量,见表2。表2
冷冻柜存放尸体数/具
化冻池的尸体数/具
室内空气处理
户体存放数量
解削检验室等级
各级解剖检验室室内空气处理要求,见表3。表3室内空气处理要求
配置及功能
安装空气过滤器的新风进口
进人解剖检验室的新风温度和新风量,能够依据室内空气的常规温度和臭味、异味排净程度要求而进行调节解剖台和室内四周的两套排风系统能够根据送、排风的压力差和臭味、异味排净程度要求调节风量,保持最佳空气交换状态
进入解剖检验室新鲜空气的温度,可进行人工设定调节处理采用新鲜空气不间断输人解剖检验室以及室内空气不间断外排的人工调节手段,实现室内外空气的交换并确保室内设施的负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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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剖检验室等级
5.4室内消毒
各级解剖检验室应配有紫外消毒灯(车)、消毒柜或者其他先进的消毒设备。5.5室内监控/摄录
各级解剖检验室监控/摄录系统要求,见表4。表4监控/摄录系统要求
解剖检验室等级
具备摄、录、播功能的声像传输系统指挥对讲系统和录音系统
监控播放室(可设在会议室)
5.6照明/照相光源
GA/T830-2009
5.6.1各级解剖检验室除应配有照明光源外,还应配有移动式碘钨灯、多波段光源和应急灯等。5.6.2每个解剖间应配有无影灯。5.7净化
5.7.1污水处理系统应符合GB184662005中的规定。5.7.2废弃物进行收集和有效处理,应设有密封的废弃物收集装置、专用楚烧炉或者其他处理设备。5.7.3解剖检验室外排污气宜通过较高的排气管直接排人大气。设在殡仪馆内的解剖检验室,外排污水应接人殡仪馆的排污管道系统。5.8
辅助设施
各级解剖检验室辅助设施,见表5。表5辅助设施要求
解剖检验室等级
更衣室(间)
风琳室(间)
卸装室(间)
淋浴室(间)
办公室(间)
值班室(间)
会议室(间)
停车库(场)
安全设施
≥30泊位
各级解剖检验室安全设施,见表6。Ⅱ级
≥15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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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泊位
≥2泊位
GA/T830—2009
设施及功能
表6安全设施要求
普通传染性户体解剖检验室的人口处显著位置设置带报警功能的室内压力显示器,显示室内负压状况,当该负压值偏离控制区间时可通过声、光等方式发出警报防火报警器
消防设施及器材
急救箱/只
防毒面具/套
防愉盗户体、损毁户体、篡改衰迹、敲坏检材的安全措施5.10器材配置
可按下列要求配置:
户体解剖基本器械,应符合GA/T147—1996中的规定;a)
解剖检验室等级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送检器材,按GA/T148-1996的规定执行;b)
中毒案件检材包装、贮存器材,按GA/T194一1998的规定执行: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器材,按GA/T169一1997的规定执行;带吸尘装置的开颅设备;
骨骼测量仪(19件);
小型X光机(IV级解剖检验室可不配);紫外消毒器材、户体指纹擦印器材;户体手推车、固定或升降式摄影平台;病理取材台、器械柜、检材柜、轮式可移动简易记录架;骨骼处理的高温加热、蒸煮设备:I级解检验室装备CT设备(可选)。6建设设施要求
6.1选址
6.1.1单独选址
解剖检验室应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严禁建在生活用水水源附近、地势低洼之处。应避开人口稠密区。应充分利用城市现有基础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公用设施。6.1.2殡仪馆内选址
解剖检验室应与火化间、冰库等相邻。物证保管室、技术资料室不应建在殡仪馆内。6.2建筑结构
6.2.1楼层及材质
6.2.1.1应建在建筑物的底层,室内不应有抗震缝、伸缩缝等穿越。6.2.1.2应采用保温性节能建筑材料。6.2.2采光/通风
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6.2.3排风风道
应设置在较为隐蔽处或者墙角处,采用上送下排式排风。4
6.2.4防火设计
按GB500162006中相关规定执行,防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6.3建筑布局
GA/T830—2009
6.3.1以解剖检验室为核心设计其他功能室,进出解剖检验室和进出其他房间均应有专用大门.大厅或者通道,应将人行通道与户体通道分开。6.3.2腐败户体和传染病解部问与清洁区之间应设风淋间。6.3.3清洁区与污染区之间必要时应设置传递窗(设有物理消毒装置)。6.3.4应合理布置室外消防通道。6.3.5单独选址的解剖检验室室外应有一定的绿化面积。6.4建筑装饰
6.4.1墙面
四周墙壁应贴瓷砖或其他新型防水材料,或彩钢板墙,其高度可略高于吊顶或者与吊顶齐平。墙面应平整光滑,无缝隙,无明显凹凸。墙面色彩宜采用奶白色或淡灰色6.4.2地面
地面应平整,采用耐磨、防水、防滑、耐腐蚀、易清洗材料,顏色为浅色。每15m地面配置洁净地漏1只。
6.4.3踢脚
踢脚高应不低于18cm。
应采用防潮防火材料,带保险锁。净宽不小于140cm,不设门槛。门的开启方式为手动或感应式。6.4.5窗
6.4.5.1应采用设有纱窗的铝合金或塑钢移动窗。6.4.5.2腐败户体解剖检验间和普通传染病解韵检验间应安装密封窗。6.4.5.3应采用保温性能好的中空玻璃窗。6.4.6吊顶
顶部设置用于安装送新风装置、监控摄像头或者照明灯具等的结构件或支架。吊顶高度距地平面应在2.7m3m之间。应采用防潮阻燃材料,颜色为浅色6.4.7洗手池
应安装感应式、踏脚式、胳膊碰撞式等形式的水龙头,配有洗手液及消毒液。6.4.8给排水
应符合GB50015-2003中的要求。6.4.9抽排风
解剖台、风机等设备所需的抽排气管道以及电线管道等应全部埋设在地坪之下成暗管敷设,并集中有序布置,采用防腐蚀材料。
6.4.10新风口
应设置在高于室内吊顶以上,周围无污染源的洁净区域,设有防雨设施,不应与排风出口设置在同一方向。
6.4.11防小动物进入装置
风道,新风口,水道,门底等部位应设置防节肢动物和啮齿动物进人的装置。6.5装备选用与安装
6.5.1户体解部台
6.5.1.1户体解台选用及技术要求按GA/T7502008规定执行。6.5.1.2安装于解剖检验间内中央或多台对称分布,四周留有工作通道。5
GA/T830—2009
6.5.2空调设备及安装
6.5.2.1空调设备的选用应符合GB/T177581999中4.1、4.2和GB/T188362002中5.1,5.2的要求。
6.5.2.2空调设备的安装应符合GB502432002的要求。6.5.3风机及风管
6.5.3.1风机及安装
选择低噪声,节能型的风机或者智能型的可变速风机,功率大的风机应采取降噪避震措施。风机的安装应设水泥平台,多台风机可建一个共用水泥平台,也可设置在屋顶平台之上或者专门的机房内。6.5.3.2排风管
应选用平整、光滑、坚固、耐腐蚀的材料,安装牢固。排风管出口应设有防雨、防鼠装置,不应影响排风效果。
6.5.4消毒设备
选用波段为250mm~270nm的紫外灯管。室内悬装紫外消毒灯的平均功率应不小于1W/m2或每10m2安装30W紫外消毒灯1支,紫外消毒灯的安装应分布合理。6.5.5照明设备
6.5.5.1解剖照明
解剖台上方应采用无影灯(悬挂式、移动式等)或者其他可替代光源。6.5.5.2室内照明
空内照明应符合以下要求:
照度:7001x~900lx
b)照明灯具应采用嵌人式格栅灯或者其他照明灯具;c)月
所有照明灯的控制应使用轻触开关。6.5.6监控设备
6.5.6.1摄像装置应安装在解剖台上方的吊顶上。应配置麦克风和录音设备。
6.5.7通风组合柜
6.5.7.1上层供储物用,下层为抽排风风道(外壳表面安装百叶式抽排风窗)。6.5.7.2材质为不锈钢或者阻燃防火材料。6.5.7.3应靠墙安装并根据空气流动的方向决定开设抽排气的百叶窗位置。6.5.8病理取材台
设置在病理取材间或户体解部间内,应采用不锈钢材料制造并具备排气、排水、洗涤、消毒、称重、长度测量等功能。
6.5.9户体手推车及器械车
户体手推车分为固定式及升降式两种。固定式户体手推车的高度与解剖台高度齐平,其车轮采用带锁紧的万向轮。器械车应为不锈钢材质的万向轮器械车。6.5.10体冷藏柜
应配置专业厂家生产的冷藏柜。6.5.11废弃物收集及处理装置
6.5.11.1废弃物收集应设专门的密封容器,收集装置应采用不锈钢或者其他耐腐蚀材料,简易的废弃物收集装置也可以采用专用塑料袋替代。6.5.11.2废弃物应选用焚烧炉处理,6
6.6配电设施
6.6.1控制电柜
GA/T830-2009
总配电柜或集中控制柜,集中操纵设备的运行,空调设备及风机的控制应设在该柜内,柜内还应设置漏电断路保护装置。
6.6.2布线
有关设备,如计算机系统、监控系统和通讯系统等均应综合布线,暗管敷设。6.6.3电源插座
6.6.3.1解剖检验间的每侧墙面至少安装一个电源插座,插座上应设接地端子,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6.6.3.2其他各功能间可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源插座。6.6.4消毒灯开关
解剖检验室的紫外消毒灯开关应和室内照明开关分开安装在门外,消毒灯开关应装有定时器,用于自动控制消毒时间。
6.7室内有害气体处理
室内有害气体的主要成分是氨气(NH.)和硫化氢(H.S)开启新风送风系统和抽排风系统30min后,解剖台边框正上方500mm处氨气(NHg)≤1mg/(m2.h)均值,硫化氢(H,S)≤0.1mg/(m2.h)均值。
6.8空气交换方式
应采取上送下排的空气交换方式。6.9室内负压
普通户体解检验室-10Pa~-5Pa,腐败及普通传染性户体解剖检验室-20Pa~-5Pa。6.10温度调节范围
室内温度夏季应为+22℃~+28℃,冬季应为+16℃~+24℃。6.11室内噪音
6.11.1普通户体解剖检验室内噪声应不大于65dB(不含解剖器材和解剖设备的躁声)。6.11.2腐败户体解剖检验室和普通染病户体解剖检验室噪声应不大于72dB(不含解剖器材和解剖设备的噪声)。
6.12环境保护
6.12.1解剖检验室外排气应符合GB145541993中4.1.3和4.2的要求。6.12.2解剖检验室外排污应符合GB18466-2005的规定。6.13安全
6.13.1机械安全
机械安全应符合以下要求:
a)全新风空气处理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稳定可靠;所有连接管道(包括空调系统管道)抽排气、水管道应密封紧固,安装可靠,经得起外力的b)
冲击;
户体解部台、空调设备及风机应持有生产合格证,具有合格的防护装置;c)
d)所有配置的医用设备,应持有生产合格证。6.13.2电气安全
电气安全应符合以下要求:
配有电器装置的解剖台应安装可靠的漏电断路保护器:a)
所有配置的医用设备,应持有生产合格证;b)
集中控制系统的电气控制柜中应安装带可靠的单相或者三相的漏电断路保护器;c
GA/T830—2009
d带辅助加热器的空调系统应有可靠的保护,辅助加热器应有与空调系统的连锁功能,以及不能启用和关机时的延时停风机功能6.13.3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应符合以下要求:
a)解剖检验室所用的全部装潢装饰材料应符合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b)解剖检验室及其他功能室应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包括埋设室外消防栓及配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
解剖检验室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d)所有消防安全措施应按国家防火安全的有关标准执行6.13.4防雷击安全
在易遭雷击的地区,应按GB500571994要求设防雷保护设施。7验收方法
7.1建筑结构
委托建设监理机构全程监督或派专人在工程现场负责监理,建筑结构应符合6.2要求。7.2建筑布局
委托建设监理机构全程监督或派专人在工程现场负责监理,建筑布局应符合6.3要求。7.3建筑装饰
委托建设监理机构全程监督或派专人在工程现场负责监理,建筑装饰应符合5.4要求。7.4尸体解剖台
按GA/T750--2008的6.1~6.7试验方法检验,结果应符合6.5.1。7.5空调设备
按GB/T17758--1999.GB/T18836-2002GB50243-2002的要求检测,结果应符合6.5.2。7.6风机及风管
自测,结果应符合6.5.3要求。
7.7消毒设备
目测,结果应符合6.5.4要求。
7.8照明设备
采用照度计检测,结果应符合6.5.5要求。7.9监控设备
目测,结果应符合6.5.6要求。
7.10通风组合柜
目测,结果应符合6.5.7要求。
7.11病理取材台
目测,结果应符合6.5.8要求。
7.12尸体手推车及器械车
目测,结果应符合6.5.9要求。
7.13户体冷藏柜
按产品说明书检验。
7.14废弃物收集及处理装置
目测,结果应符合6.5.11要求。7.15配电设施
目测,结果应符合6.6要求。
7.16室内有害气体处理
7.16.1氨气(NH)检测按GB/T146681993要求,结果应符合6.7要求。7.16.2硫化氢(H2S)检测按GB/T14678-1993要求,结果应符合6.7要求7.17
空气交换方式
目测,结果应符合6.8要求。
7.18室内负压
用压差计检测,结果应符合6.9要求。7.19温度调节
GA/T830—2009
在空调系统运行30min后,离送风口向下200mm处,用温度计测量,结果应符合6.10要求。7.20室内噪音
在启用全新风空气处理系统后,用A声级计,在室内离地1.1m高处测量,应至少测量4个点的算术平均值。全部噪声测定后,关闭该系统的空调设备与风机,测定背景噪声,室内噪声=室内测定噪音一背景噪音。结果应符合6.11要求。7.21环境保护
按GB14554·1993和GB18466
52005的方法检测,结果应符合6.12要求。7.22安全
机械安全、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击安全经检测,结果应符合6.13要求。9
GA/T830—2009
参考文献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4版).国家环保总局,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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