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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国家标准】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环境要素 第1部分:土壤和地下水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3-08-01 11:04:35
  • GB/T39792.1-2020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GB/T 39792.1-2020

  • 标准名称: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环境要素 第1部分:土壤和地下水

  •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 标准状态:

    现行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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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GB/T 39792.1-2020.Technical guideline for identification and assessment of environmental damage-Environmental elements-Part 1: Soil and groundwater.
1适用范围
GB/T 39792.1规定了涉及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
GB/T 39792.1适用于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的涉及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GB/T 39792.1不适用于核与辐射事故导致的涉及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749生活饮用水 卫生标准
GB 9834土壤有 机质测定法
GB 11607渔业水质标准
GB 15618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 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36600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T 14848地下 水质量标准
GB/T 18508城镇土地估价 规程
GB/T 39791.1生 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1部分:总纲
GB/T 39791.2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2部分:损害调查
HJ 25.1建设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 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25.4建 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 25.5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
HJ 25.6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
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710.1生物多 样性观测技术导则陆生维管 植物
HJ 710.2生物多 样性观测技术导则地衣 和苔藓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9792.1—2020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环境要素
第1部分:土壤和地下水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identification and assessment of environmentaldamageEnvironmentalelements
Part1:Soil andgroundwater
(发布稿)
2020-12-29发布
2021-01-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工作内容和程序
鉴定评估准备
土壤与地下水损害调查确认.
土壤与地下水损害因果关系分析,7
8土壤与地下水损害实物量化与恢复方案制定9土壤与地下水损害价值量化...10土壤与地下水恢复效果评估...11报告编制..
附录A(资料性附录)土壤与地下水损害情景,附录B(资料性附录)常用土壤恢复技术适用条件与技术性能附录C(资料性附录)常用地下水恢复技术适用条件与技术性能GB/T39792.1—2020
GB/T39792.1—202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保护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障公众健康,规范涉及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涉及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之前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继续参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环办政法(2016)67号)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土壤与地下水》(环办法规(2018)46号)开展,但该损害持续至本标准实施的除外。南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适用范围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GB/T39792.1—2020
环境要素
第1部分:土壤和地下水
本标准规定了涉及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的涉及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本标准不适用于核与辐射事故导致的涉及土和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GB9834土壤有机质测定法
GB11607
GB15618
GB36600
渔业水质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T14848
GB/T18508
地下水质量标准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和关键环节第1部分:总纲GB/T39791.1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和关键环节第2部分:损害调查GB/T39791.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建设用地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710.1
HJ1019
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陆生维管植物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地衣和苔藓
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陆生哺乳动物
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爬行动物
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两栖动物
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大中型土壤动物
大型真菌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T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GB/T39792.1—2020
CJ/T20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DZ/T0290地下水水质标准
NY/T1121.16土壤检测第16部分:土壤水溶性盐总量的测定NY/T1121.22土壤检测第22部分:土壤田间持水量的测定环刀法NY/T3343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NY/T3499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导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办(2014)118号《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环办(2014)90号)《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地下水污染模拟预测评估工作指南》(环办士壤函(2019)770号)《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环应急(2020)28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土壤soil
由矿物质、有机质、水、空气及生物有机体组成的地球陆地表面的疏松层。3.2
地下水groundwater
以各种形式埋藏在地壳空隙中的水。3.3
环境敏感区environmentalsensitivearea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以及对某类污染物或者生态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内或者其外的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栖息地和洞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自然岸线,以及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3.4
健康风险评估healthriskassessment在土壤和地下水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其中的污染物对人群的主要暴露途径,评估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致癌风险或危害水平。
概念模型conceptualmodel
用文字、图、表等方式来系统综合描述污染源、污染物迁移途径、人体或生态受体接触污染介质的过程和接触方式等。
受体receptor
评估区域及其周边环境中可能受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影响的土壤和地下水等环境要素以及人群、生物类群和生态系统。
理论治理成本theoreticaltreatmentcost通过治理成本函数计算得到的治理成本。治理成本函数是以治理费用为因变量,以处理技术、处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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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污染物去除效率等因素为自变量构建的函数模型。在污染物浓度以及治理目标确定的情况下,将以上变量带入治理成本函数,可得到相应的理论治理成本。4工作内容和程序
4.1工作方案制定
掌握涉及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的基本情况,了解受损区域及周边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状况:初步判断土壤和地下水的受损范围,明确涉及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内容,确定鉴定评估方法,编制鉴定评估工作方案。4.2损害调查确认
通过开展地质和水文地质调查、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土壤和地下水生态服务功能调查、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及其生态服务功能的基线水平调查,判断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是否受到损害。
4.3因果关系分析
通过污染源解析、迁移转化过程分析和验证,分析污染环境行为与土壤和地下水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通过分析破坏生态行为导致土壤和地下水损害的机理,判定破坏生态行为与土壤和地下水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4.4土壤和地下水损害实物量化和恢复方案制定筛选土壤和地下水损害评估指标,确定损害程度和范围。当受损土壤和地下水可恢复,研究确定基本恢复目标,制定备选基本恢复方案,估算恢复时间,计算期间损害,确定补偿性恢复规模,制定备选补偿性恢复方案,开展恢复方案综合比选,确定最佳方案。4.5土壤和地下水损害价值量化
基于土壤和地下水损害是否已经恢复、是否需要恢复、是否能恢复等情况,选择恢复费用法、实际治理成本法、理论治理成本法、虚拟治理成本法、资源价值法及其它环境价值评估方法对损害价值进行量化。
4.6土壤和地下水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编制编制涉及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意见)书,同时建立完整的涉及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档案。生态环境恢复效果评估应编制独立的生态环境恢复效果评估报告。4.7土壤和地下水恢复效果评估
定期跟踪土壤和地下水损害恢复情况,评估恢复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当未达到预期目标,设计并实施补充性恢复方案;当经风险评估等过程判断不需要开展补充恢复,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进行相应损失计算。
涉及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程序见图1。实践中,可根据鉴定评估委托事项适当简化工作程序,选择性开展上述相关工作。必要时,应针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的关键问题开展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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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鉴定评估准备
图1鉴定评估程序
通过资料收集分析、文献查阅、座谈走访、问卷调查、现场踏勘、现场快速检测等方式,掌握涉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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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的基本情况,了解受损区域及周边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状况,分析土壤和地下水可能的受损范围,明确涉及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研究确定评估工作的具体方法,编制鉴定评估工作方案。5.1基本情况调查
a)损害来源相关信息:污染来源、生产历史、生产工艺和污染物产生环节、位置,污染物排放、堆放、填理和处置区域,历史污染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对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可能产生的污染物的类型和性质、排放量(体积、质量),污染物浓度等资料和情况;对于生态破坏事件,了解事件性质、破坏方式、发生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b)损害过程相关信息: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频率、排放去向,特征污染物类别、浓度,可能产生的二次污染物类别、浓度等资料和情况:受破坏林地、耕地、草地、湿地等生态系统的自然状态,以及动植物受损的时间、方式和过程等信息;c)前期处理处置相关信息:污染物清理、防止污染扩散等控制措施或生态恢复措施实施的相关资料和情况,包括实施过程、实施效果、费用等相关信息:d)历史和现状监测相关信息: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数据,包括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指示性生物物种数量、密度、丰度、结构,群落组成、结构等调查数据;e)可能开展替代恢复区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现状和可恢复性。5.2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信息收集调查收集评估区域的自然环境信息,具体包括:a)地形地貌、水文、气候气象资料;b)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c)土地和地下水利用的历史、现状和规划信息;d)已有地下水井的分布情况;
e)居民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湿地、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分布信息以及主要生物资源的分布状况;f)厂矿、水库、构筑物、沟渠、地下管网、渗坑及其他面源污染等分布情况。收集评估区域的社会经济信息,具体包括:a)经济和主要产业的现状和发展状况:b)地方法规、政策与标准等相关信息:c)人口、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和水资源供给等信息。5.3工作方案制定
根据所掌握的损害情况和所收集到的自然环境和社会信息,初步判断可能的损害类型、主壤和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可能的受损范围,包括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必要时可结合遥感图、影像图进行辅助判断,或利用现有监测数据进行污染物空间分布模拟,缺乏具有时效性的监测数据时,建立区域或场地概念模型进行推演,判断可能受到损害的范围。根据损害的基本情况以及鉴定评估委托事项,明确要开展的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内容,设计工作程序,通过调研、专项研究、专家咨询等方式,确定每项鉴定评估工作的具体方法,编制评估工作方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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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土壤和地下水损害调查确认
6.1地质和水文地质调查
6.1.1调查目的
地质和水文地质调查的目的在于厂解评估区域士壤性质、地层岩性分布、构造发育、地下水类型、含水层分布、地下水补径排条件等情况,获取地质信息及关键水文地质参数,判断污染物在士壤和含水层中的迁移扩散条件,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奠定基础,并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受损情况的量化和因果关系判定提供依据。6.1.2调查原则
a)充分利用现有资料。根据现有资料对评估区域地质及水文地质信息进行初步了解,重点关注已有水井资料,初步识别评估区域含水层分布、地下水流场、地下水补径排信息,现有资料不足时,开展进一步调查:
b)兼顾区域和评估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开展调查。获取区域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结合场地调查的精度,对获取资料进行筛选应用,初步判断评估区域地质和水文地质信息,兼顾局部变化带来的影响,区域资料不能满足调查需要时,使用钻探、物探和相关试验等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必要的评估区域地质和水文地质调查工作。6.1.3调查方法
a)资料收集
进一步收集评估区域地质图、钻孔柱状图、地质部面图、地质构造图、水文地质图等相关资料,识别评估区域地层岩性及其分布情况、基岩裂隙发育情况,掌握评估区域地下水赋存条件、含水层分布(埋深、厚度、岩性)、水文地质单元划分、地下水补径排条件及关键水文地质参数。b)现状调查
收集已建水井的建井资料,了解井深、井结构、建井材料性质、滤水管分布等信息,根据含水层结构特征,对已建水井开展水位统测,掌握不同含水岩组地下水理深、地下水流向,当已建井结构、数量和位置满足条件,还可利用其开展水文地质试验,获取关键水文地质参数。利用已建水井开展水位统测、水质监测时,应注意排除存在建井记录不完整、封井不严等问题的水井。c)钻探、物探和试验
对于损害范围较大、需要初步查明近地表地层介质及特殊构造分布、不便手大范围开展钻探工作的情况,优先选择物探手段对区域进行识别,确定重点区域,指导后续的钻探或水文地质试验工作,通过钻探验证或进一步确定重点区域关注问题,如查明裂隙分布以确定污染物迁移的优先通道,通过水文地质试验查明渗透性异常区,以获取局部污染物迁移速率、分布情况突变原因等信息。对于损害范围较小、需详细查明污染物分布特征、有条件开展详细钻探调查工作的情况,应充分利用评估区域已有水文地质调查数据、物探结果等资料,并根据需要在重点关注点位开展钻探或水文地质试验工作,获取评估区域地下水赋存条件、含水层分布、地下水补径排条件及重要水文地质参数。当单一技术手段不足以满足损害评估调查工作需求时,需综合应用多种技术手段,如无法判断基岩裂隙分布时,可采用物探和钻探相结合的方法查明基岩裂隙分布情况,可利用士壤钻探和地下水监测井钻探过程中的钻孔记录确定地层岩性及其分布状况,利用地下水监测井开展水文地质试验。6.2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6.2.1特征指标识别与选取
对于污染源明确的情况,优先采集能够代表污染源特征的样品,通过分析检测,根据污染源中检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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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污染物确定特征污染物:也可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根据污染源的生产工艺、行业特征、评估区域环境条件、污染物性质和转化规律等,综合分析,识别并选取特征污染物。对于污染源不明的情况,通过采集可能受损的士壤和地下水样品,进行污染物的定性和定量分析,筛选特征污染物。从检出的污染物中筛选特征污染物应结合评估区域特征,优先选择我国相关环境质量标准中的物质。对于检测到的环境质量相关标准中没有的物质,应通过查询国外相关标准、研究成果,必要时结合相关实验测试,评估其危害,确定是否作为特征污染物。当污染源为酸性和碱性物质,应将pH列为评估指标。当没有识别出特征污染物,但评估区域土壤或地下水呈现出明显的颜色或气味异常,应将颜色或气味列为辅助评估的指标。对于其它有明显污染环境行为,但特征污染物不明确,也不存在酸碱、异常颜色或气味的情形,根据实际情况筛选土壤和地下水相关理化指标作为特征指标或辅助评估的指标。特征指标选取时还应考虑污染物转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前期应急处置和修复过程中引入的物质以及前期应急处置和修复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二次污染物。6.2.2点位和深度布设
对于损害来源单一、损害时间较短、污染物排放量较小、疑似损害范围有限或污染物迁移扩散范围相对较小的情况,可根据污染发生的位置、污染物的排放量、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受损情况以及区域的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判断污染物可能的迁移扩散范围(包括水平和垂直范围)或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受损区域,在该范围或区域合理布设土壤和地下水调查点位,确定采样深度,进行采样分析。水平方向采样点位数量应满足HJ25.5表1坑底采样点数量要求。对于爆炸事件,以放射性同心圆方式布点。原则上接近污染源的位置点位密集,采样深度深,远离污染源的位置点位相对稀疏,采样深度浅。
对于损害时间较长、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疑似损害范围较大或污染物迁移扩散范围相对较大的情况,采用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布点采样。初步调查阶段具体布点方法参照HJ25.1表1;垂向上,原则上采集0~0.5m表层土壤样品,0.5m以下按0.5~2m等间距设置采样位置,不同性质土层至少采集一个土壤样品,同一性质土层厚度较大或出现明显污染痕迹时,根据实际情况在该层位增加采样点,最大深度应至未受污染的深度为止。详细调查阶段在初步调查识别的损害区域内采用系统布点法进行加密布点。采样单元面积不大于1600m2(40mx40m网格)。对于地下水,应综合考虑污染源分布,地下水流向、水力坡降、含水层渗透性、埋深和厚度等水文地质条件及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等因素,在地下水可能受损较严重区域、地下水流向下游分别布设调查点位。其它具体布点要求参照《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深度一般在监测井水面下0.5m以下:对于低密度非水溶性有机物污染,监测点位设置在含水层顶部;对于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机物污染,监测点位设置在含水层底部和不透水层顶部。如果涉及多层地下水污染,应分层建井采集地下水进行分析检测。
如涉及大气和地表水污染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布点时应同时考虑风向和地表水流方向。如检测结果显示边界点位污染物浓度或其它理化指标仍超过相应的基线水平,应根据检测结果扩大采样范围,直至找到损害边界为止。6.2.3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
土壤钻探和土壤样品采集、保存参照HJ25.2。涉及钻探时,尽量选择无浆液钻进,全程套管跟进。土壤样品的流转参照HJ/T166。涉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时,应遵循HJ1019的相关规定。地下水监测井建设、成井洗井、采样前洗井等过程参照HJ25.2。样品保存参照HJ493。样品采集和流转参照HJ/T164。涉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时,应遵循HJ1019的相关规定。
6.2.4样品检测
针对6.2.1识别的特征指标,对土壤和地下水样品进行检测。7
GB/T39792.1—2020
土壤样品分析检测方法选择参照GB36600;涉及农用地时,参照GB15618。地下水分析检测方法选择参照GB/T14848。
当评估区域士壤或地下水呈现出明显的颜色或气味异常,可对颜色或气味异常的样品进行生物毒性测试,方法选择参照GB/T39791.2中生物调查相关技术导则和规范。6.2.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土壤样品采集、保存、流转过程质量控制参照HJ25.2;地下水样品采集、保存、流转过程质量控制参照HJ25.2和HJ/T164。土壤样品检测过程质量控制参照HJ25.2;地下水样品检测过程质量控制参照HJ/T164。特征指标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时,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还应遵循HJ1019的相关规定。6.3土壤和地下水生态服务功能调查6.3.1土壤生态服务功能调查
通过查找土地利用类型图、国土规划、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资料等方式获取土地使用历史、当前土地利用状况、未来土地利用规划等信息,确定土壤损害发生前、损害期间、恢复期间评估区域的土地利用类型,如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特殊用地(如旅游景点、自然保护区)等类型。如用地类型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重点查明或计算种植或养殖物类型和产量等信息;如用地类型为旅游景点,重点查明旅游休闲服务价值计算所需的信息;如用地类型为自然保护区,需查明或计算指示性物种的结构与数量等信息。对于未利用地,可参考周边士地利用类型进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调查和评估。
如需要采集生物样品,参照HJ710.1、HJ710.2、HJ710.3、HJ710.5、HJ710.6、HJ710.10、HJ710.11进行。土壤有机质测定参照GB9834;土壤盐分测定参照NY/T1121.16:土壤持水率测定参照NY/T1121.22。如需要检测生物样品中污染物浓度以及土壤生物群落、土壤孔隙度等指标,参照相关权威文献中认可的方法进行。
6.3.2地下水生态服务功能调查
获取评估区域水资源使用历史、现状和规划信息,查明地下水损害发生前、损害期间、恢复期间评估区域地下水的主要生态服务功能类型,如生活饮用水水源、农业灌溉用水、工业生产用水、居民生活用水、生态用水等供水服务或景观用水等文化服务,并查明或计算开采量、用水量、水资源价值等信息。6.4基线水平调查
6.4.1基于历史数据
查阅相关历史档案或文献资料,包括针对评估区域开展的常规监测、专项调查、学术研究等过程获得的报告、监测数据、照片、遥感影像、航拍图片等结果,获取能够表征评估区域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历史状况的数据。历史数据应对评估区域具有较好的时间和空间代表性,且历史数据的采样、检测等数据收集方法与现状调查数据具有可比性。应对历史数据的变异性进行统计描述,识别数据中的极值或异常值并分析其原因,确定是否剔除极值或异常值。根据专业知识和评价指标的意义确定基线,对于服从正态分布的数据,当污染或破坏导致评价指标升高时,采用历史数据的90%参考值上限(算术平均数十1.65标准差)作为基线;当污染或破坏导致评价指标降低时,采用历史数据的90%参考值下限(算术平均数一1.65标准差)作为基线。对于不服从正态分布的数据,当污染或破坏导致评价指标升高时,采用历史数据的第90百分位数作为基线:当污染或破坏导致评价指标降低时,采用历史数据的第10百分位数作为基线。6.4.2基于对照区调查数据
当缺乏评估区域的历史数据或历史数据不满足要求时,可以利用未受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影响的对照区域\的历史或现状数据确定基线。在对照区进行土壤钻探、地下水监测井建设、采样分析和调查工作,获取对照区土壤和地下水生态服务功能状况。应选择一个或多个与评估区域可比且未受污染环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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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影响的对照区域。对照区域数据应具有较好的时间和空间代表性,对照区所在区域在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地形地貌、生态环境特征、土地利用类型、水文地质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应与受影响区域类似,其士壤和地下水的物理、化学、生物学性质应与受影响区域类似。一般情况下,土壤对照点应均匀布设于受影响区域外部,对照点数量≥5个。如评估区域面积较大,污染物分布情况较复杂,应适当增加对照点数量。如因地形地貌、土地利用方式、污染物扩散迁移特征等因素致使土壤特征有明显差别或采样条件受到限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采样深度应尽可能与受影响区域内采样深度相同。地下水的对照点位应位于污染源的地下水流向上游一定距离内,并综合考虑水力坡降、含水层渗透性、埋深和厚度等水文地质条件及污染源和污染物迁移转化等因素,对照区所取地下水应与损害调查地下水位于同一层位。对照区数据收集方法应与评估区域具有可比性,并遵守评估方案的质量保证规定。
若对照区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低于检出限,以检出限作为其浓度值参与基线水平计算。应对“对照区域”数据的变异性进行统计描述,识别数据中的极值或异常值并分析其原因确定是否剔除极值或异常值,根据专业知识和评价指标的意义确定基线,确定原则同6.4.1。6.4.3参考环境质量标准或基准
当历史数据或对照数据不可行时,则根据评估区域土地利用方式和地下水使用功能,参考适用的国家或地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或基准确定基线,如GB15618、GB36600、GB/T14848、GB5749、GB5084、GB11607、DZ/T0290、CJ/T206;当标准和基准同时存在时,优先适用环境质量标准;当缺乏适用的标准或基准时,可参考国外政府部门或国际组织发布的相关标准或基准。6.4.4开展专项研究
当无法获取历史数据和对照区数据,且无可用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或基准时,开展专项研究,如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的健康风险评估、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的迁移转化规律研究和模拟、污染物浓度与种群密度和物种丰度等指标之间剂量-效应关系研究、生态服务功能专项调查等工作,以确定士壤和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的基线水平。6.5损害确定
当事件导致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时,可以确认造成了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或生态服务功能损害:a)调查点位土壤和地下水中特征污染物的浓度或相关理化指标(包含pH、电导率等)超过基线水平;
b)评估区域土壤和地下水呈现明显颜色或气味异常,经实验或测试表明对土壤无脊椎动物或植物产生毒性;
c)因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造成评估区域生物死亡、疾病、行为异常、肿瘤、遗传突变、生理功能失常、畸形等;
d)评估区域指示性生物种群特征(密度、性别比例、年龄组成等)、群落特征(如多度、密度、盖度、丰度等)或生态系统特征(如生物多样性)发生不利改变,指示性指标超过基线水平;e)土壤和地下水的其它性质发生改变,导致土壤和地下水不再具备基线状态下的生态服务功能如土壤的农产品生产功能、地下水的饮用功能等;f)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损害的其他情形。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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