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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氧气站设计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8-07 11:21:25
- GB50030-1991
- 现行
标准号:
GB 50030-1991
标准名称:
氧气站设计规范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Oxygen station design specification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1991-11-15 -
实施日期:
1992-07-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rar.pdf下载大小:
767.10 KB
替代情况:
替代TJ 30-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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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一、单机产氧量不大子300m/h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二、氧 、氮 等空分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三、氧 、氮 等空分气态产品用户的汇流排间的设计四、厂区和车间气态氧、氮等管道的设计。 GB 50030-1991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1991

部分标准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50030-91
氧气站设计规范
1991—11—15
1992—07—01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联合发布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9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1】816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通知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氧气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和《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为国家标准,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原《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78和《乙站设计规范》TJ31—78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1年11月15日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通知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78(试行)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9章和5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氧气站的布置,工艺设备的选择,工艺布置,建筑和结构,电气和热工测量仪表,给水、排水和环境保护,采暖和通风,管道等。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王府井大街277号),并抄送机械电子工业部,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机械电子工业部
1990年10月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附录二
氧气站的布置
工艺设备的选择·
工艺布置
建筑和结构
电气和热工测量仪表·
给水、排水和环境保护……
采暖和通风
:(16)
厂区架空氧气管道、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25)
铁路、道路等之间的最小净距:0000000000000.
厂区及车间架空氧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之间最小净距
厂区地下氧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等及其他附录三
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净距
附录四
名词解释
附录五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 (27)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特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一、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m/h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
二、氧、氮等空分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三、氧、氮等空分气态产品用户的汇流排间的设计;四、厂区和车间气态氧、氮等管道的设计。第1.0.3条扩建或改建的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和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第1.0.4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行瓶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加工处理、存或输送情性气体的各类站房或库房,以及汇流排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戊”类;使用氢气净化空分产品的催化反应炉,以及氢气瓶存放部分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第1.0.5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以及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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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氧气站的布置
第2.0.1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一、宜靠近最大用户处;
二、有扩建的可能性;
三、有较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四、有噪声和振动机组的氧气站有关建筑,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的其他建筑之间的防护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第2.0.2条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处,并应位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或其他烃类等染质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吸风管的高度,应高出制氧站房屋檐1m及以上。吸风口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杂质散发源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2.0.2—1的要求,当不能满足表2.0.2—1的要求时,应符合表2,0.2一2的要求。空分设备吸风口与乙炔站(厂)、电石渣堆等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
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
杂质散发源
乙炔发生器
电石入水式
乙炔站(厂)安装容量
(m*/h)
>10~<30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表2.0.2—1
最小水平间距(m)
空分塔内具有液
空吸附净化装置
空分塔前具有分子
筛吸附净化装置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
杂质散发源
乙炔发生器
水入电石式
乙炔站(厂)安装容量
(m2/h)
>30~<90
电石、炼焦、炼油、液化石油气生产合成氨、硝酸、硫化物生产
炼钢(高炉、平炉、电炉、转炉)、轧钢、型钢浇铸生产
大批量金属切割、焊接生产(如金属结构车间)
续表2.0.2—1
最小水平间距(m)
空分塔内具有液
空吸附净化装置
空分塔前具有分子
筛吸附净化装置
注:水平间距应接吸风口与乙炔站(厂)、电石渣堆等相邻面外壁或边缘的最近距离计算。
吸风口处空气内烃类等杂质的允许极限含量经类等杂质名称
炔衍生物
C5、Ce饱和和不饱和经类杂质总计Cs、C饱和和不饱和经类杂质总计C2饱和和不饱和烃类杂质及丙烷总计硫化碳CS2
氧化氮NO
表2.0.2-2
允许极限含量(mgC/m2)
空分塔内具有液空空分塔前具有分子吸附净化装置
筛吸附净化装置
0.03mg/m3
1.25mg/m3
0.215mg/m3
第2.0.3条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2.0.3的要求。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最小防
火间距
项目名称
其他各类
生产建筑物
民用建筑、
氧气站建、构
筑物名
火等级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重要公共建筑
室外变、配电站(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为10000kVA以上)以及油量超过5t的总降压站
厂外铁路线
(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
(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电力牵引机车
非电力牵引机车
电力牵引机车
厂外道路 (路边)
厂内道路
(路边)
电力架空线
液化石油
单罐容量
气贮罐
31~100
101~400
401~1000
氧气站等的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
乙类生产建筑物
1.5倍电杆高度
湿式氧气贮罐(m)
10001001~5000>50000
1.5倍电杆高度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外墙、外壁、外缘的最近距离计算。
②两座生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③氧气站专用的铁路装卸线不受本表限制。④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s)和工作压力(绝对工程4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9.8X10Pa)的乘积计算。
液氧贮罐以1m3液氧折合800m2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些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
③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③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③容积不超过50m2的氧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容积不超过3m2的液氧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10m。①液氧贮罐周围5m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①氧气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空分塔)或戊类生产建筑(惰性气体贮满)确定其与其他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氧气站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其他甲类生产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对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2m。
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表对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规定的间距。第2.0.4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但可与不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以及铸工车间、锻压车间、热处理车间等明火车间外的其他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
第2.0.5条输氧量不超过60m/h的氧气汇流排间,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用户厂房内靠外墙处,并应采用高度为2.5m、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墙和内级防火门,与厂房的其他部分隔开。
第2.0.6条输氧量超过60m/h的氧气汇流排间,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当与其他用户厂房毗连建造时,其毗连的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无门、窗、洞的墙,)与该厂房隔开。第2.0.7条氧气汇流排间,可与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毗连建造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建筑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相互隔开。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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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8条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气化站房,宜设围墙或栅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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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艺设备的选择
第3.0.1条氧气站的设计容量,应根据用户的用氧特点,经方案比较后确定,可按用户的昼夜平均小时消耗量或按工作班平均小时消耗量,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氧气站的设计容量,必须计入当地海拨高度的影响。第3.0.2条氧气站空分设备的型号、台数,备用机组的选用,应根据用户对空分产品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空分设备台数,宜按大容量、少机组、统一型号的原则确定;
二、空分气态产品的压缩机,应根据用户对空分气态产品购存及输送的要求选用;
三、氧气站可不设置备用的空分设备,当用户中断供气会造成较大损失时,应考虑空分设备中的空气压缩机、氧气压缩机等回转机组的备用,也可采用其他方法调节供气。第3.0.3条空分气态产品贮罐容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调节产气量与压气量之间的不平衡,宜采用湿式贮罐或贮气囊,其有效容积应根据产气量与压气量之间的不平衡性确定,
二、调节用气量与产气量之间的不平衡,宜采用中压或高压贮罐,其有效容积应根据用气量与产气量之间的不平衡,以及购气和输气的工况确定。
第3.0.4条各种气瓶的数量,可按用户一叠夜用气瓶数的3倍确定,但不包括备用贮气瓶。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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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50030-91
氧气站设计规范
1991—11—15
1992—07—01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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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发布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9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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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1】816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通知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氧气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和《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为国家标准,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原《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78和《乙站设计规范》TJ31—78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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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通知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78(试行)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9章和5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氧气站的布置,工艺设备的选择,工艺布置,建筑和结构,电气和热工测量仪表,给水、排水和环境保护,采暖和通风,管道等。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王府井大街277号),并抄送机械电子工业部,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机械电子工业部
1990年10月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附录二
氧气站的布置
工艺设备的选择·
工艺布置
建筑和结构
电气和热工测量仪表·
给水、排水和环境保护……
采暖和通风
:(16)
厂区架空氧气管道、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25)
铁路、道路等之间的最小净距:0000000000000.
厂区及车间架空氧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之间最小净距
厂区地下氧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等及其他附录三
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净距
附录四
名词解释
附录五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 (27)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特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一、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m/h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
二、氧、氮等空分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三、氧、氮等空分气态产品用户的汇流排间的设计;四、厂区和车间气态氧、氮等管道的设计。第1.0.3条扩建或改建的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和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第1.0.4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行瓶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加工处理、存或输送情性气体的各类站房或库房,以及汇流排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戊”类;使用氢气净化空分产品的催化反应炉,以及氢气瓶存放部分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第1.0.5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以及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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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氧气站的布置
第2.0.1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一、宜靠近最大用户处;
二、有扩建的可能性;
三、有较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四、有噪声和振动机组的氧气站有关建筑,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的其他建筑之间的防护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第2.0.2条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处,并应位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或其他烃类等染质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吸风管的高度,应高出制氧站房屋檐1m及以上。吸风口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杂质散发源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2.0.2—1的要求,当不能满足表2.0.2—1的要求时,应符合表2,0.2一2的要求。空分设备吸风口与乙炔站(厂)、电石渣堆等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
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
杂质散发源
乙炔发生器
电石入水式
乙炔站(厂)安装容量
(m*/h)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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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0.2—1
最小水平间距(m)
空分塔内具有液
空吸附净化装置
空分塔前具有分子
筛吸附净化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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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
杂质散发源
乙炔发生器
水入电石式
乙炔站(厂)安装容量
(m2/h)
>30~<90
电石、炼焦、炼油、液化石油气生产合成氨、硝酸、硫化物生产
炼钢(高炉、平炉、电炉、转炉)、轧钢、型钢浇铸生产
大批量金属切割、焊接生产(如金属结构车间)
续表2.0.2—1
最小水平间距(m)
空分塔内具有液
空吸附净化装置
空分塔前具有分子
筛吸附净化装置
注:水平间距应接吸风口与乙炔站(厂)、电石渣堆等相邻面外壁或边缘的最近距离计算。
吸风口处空气内烃类等杂质的允许极限含量经类等杂质名称
炔衍生物
C5、Ce饱和和不饱和经类杂质总计Cs、C饱和和不饱和经类杂质总计C2饱和和不饱和烃类杂质及丙烷总计硫化碳CS2
氧化氮NO
表2.0.2-2
允许极限含量(mgC/m2)
空分塔内具有液空空分塔前具有分子吸附净化装置
筛吸附净化装置
0.03mg/m3
1.25mg/m3
0.215mg/m3
第2.0.3条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2.0.3的要求。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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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最小防
火间距
项目名称
其他各类
生产建筑物
民用建筑、
氧气站建、构
筑物名
火等级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重要公共建筑
室外变、配电站(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为10000kVA以上)以及油量超过5t的总降压站
厂外铁路线
(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
(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电力牵引机车
非电力牵引机车
电力牵引机车
厂外道路 (路边)
厂内道路
(路边)
电力架空线
液化石油
单罐容量
气贮罐
31~100
101~400
401~1000
氧气站等的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
乙类生产建筑物
1.5倍电杆高度
湿式氧气贮罐(m)
10001001~5000>50000
1.5倍电杆高度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外墙、外壁、外缘的最近距离计算。
②两座生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③氧气站专用的铁路装卸线不受本表限制。④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s)和工作压力(绝对工程4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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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X10Pa)的乘积计算。
液氧贮罐以1m3液氧折合800m2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些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
③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③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③容积不超过50m2的氧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容积不超过3m2的液氧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10m。①液氧贮罐周围5m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①氧气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空分塔)或戊类生产建筑(惰性气体贮满)确定其与其他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氧气站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其他甲类生产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对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2m。
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表对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规定的间距。第2.0.4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但可与不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以及铸工车间、锻压车间、热处理车间等明火车间外的其他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
第2.0.5条输氧量不超过60m/h的氧气汇流排间,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用户厂房内靠外墙处,并应采用高度为2.5m、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墙和内级防火门,与厂房的其他部分隔开。
第2.0.6条输氧量超过60m/h的氧气汇流排间,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当与其他用户厂房毗连建造时,其毗连的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无门、窗、洞的墙,)与该厂房隔开。第2.0.7条氧气汇流排间,可与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毗连建造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建筑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相互隔开。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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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8条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气化站房,宜设围墙或栅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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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艺设备的选择
第3.0.1条氧气站的设计容量,应根据用户的用氧特点,经方案比较后确定,可按用户的昼夜平均小时消耗量或按工作班平均小时消耗量,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氧气站的设计容量,必须计入当地海拨高度的影响。第3.0.2条氧气站空分设备的型号、台数,备用机组的选用,应根据用户对空分产品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空分设备台数,宜按大容量、少机组、统一型号的原则确定;
二、空分气态产品的压缩机,应根据用户对空分气态产品购存及输送的要求选用;
三、氧气站可不设置备用的空分设备,当用户中断供气会造成较大损失时,应考虑空分设备中的空气压缩机、氧气压缩机等回转机组的备用,也可采用其他方法调节供气。第3.0.3条空分气态产品贮罐容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调节产气量与压气量之间的不平衡,宜采用湿式贮罐或贮气囊,其有效容积应根据产气量与压气量之间的不平衡性确定,
二、调节用气量与产气量之间的不平衡,宜采用中压或高压贮罐,其有效容积应根据用气量与产气量之间的不平衡,以及购气和输气的工况确定。
第3.0.4条各种气瓶的数量,可按用户一叠夜用气瓶数的3倍确定,但不包括备用贮气瓶。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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