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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国家标准】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3-05-24 11:38:38
- GB 18352.6-2016
- 现行
标准号:
GB 18352.6-2016
标准名称: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
现行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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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号:GB 18352.6-2016
标准名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英文名称: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CHINA 6)
标准格式:PDF
发布时间:2016-12-23
实施时间:2020-07-01
标准大小:7.24M
标准介绍: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实际行驶排放(RDE)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加油过程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裝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实际行驶排放(RDE)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轻犁汽车型式检验的要求和方法,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检查的要求与判定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裝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检验规程
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
在生产企业的要求下,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4500kg的M1、M2和N2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犁式检验。
若本标准适用范聞车辆已按照GB17691(第六阶段)通过型式检验,可不拉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使用附录K中未包含燃料种类的轻型汽车也应满足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OBD部分修改采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CCR Title3法规中 Section19682《故障和诊断系统要求—2004及之后车型年乘用车、轻型卡车和中型车及发动机》(13CCR§1968.2. Malfinction andDiagnostic System Requiremments-2004 and Subsequent Model- Year Passenger Cars, Lighi-Duty Trucks, andMein- Duty Vehicles and Engines.)及其修订法规的有关技术内容。
修改采用了OBDⅡ相关技术要求
修改采用了获取汽车车载诊断系统和汽车维护修理信息的相关要求
修改采用蒸发排放试验相关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C一附录R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理工大学、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厦门市环境保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屮心、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6年11月24日批准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自2020年7月1日起,本标准代替《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2025年7月1日之前,第五阶段轻型汽车的“在用符合性检查”仍执行GB18352.52013相关要求。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标准名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英文名称: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CHINA 6)
标准格式:PDF
发布时间:2016-12-23
实施时间:2020-07-01
标准大小:7.24M
标准介绍: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实际行驶排放(RDE)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加油过程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裝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实际行驶排放(RDE)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轻犁汽车型式检验的要求和方法,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检查的要求与判定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裝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检验规程
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
在生产企业的要求下,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4500kg的M1、M2和N2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犁式检验。
若本标准适用范聞车辆已按照GB17691(第六阶段)通过型式检验,可不拉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使用附录K中未包含燃料种类的轻型汽车也应满足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OBD部分修改采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CCR Title3法规中 Section19682《故障和诊断系统要求—2004及之后车型年乘用车、轻型卡车和中型车及发动机》(13CCR§1968.2. Malfinction andDiagnostic System Requiremments-2004 and Subsequent Model- Year Passenger Cars, Lighi-Duty Trucks, andMein- Duty Vehicles and Engines.)及其修订法规的有关技术内容。
修改采用了OBDⅡ相关技术要求
修改采用了获取汽车车载诊断系统和汽车维护修理信息的相关要求
修改采用蒸发排放试验相关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C一附录R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理工大学、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厦门市环境保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屮心、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6年11月24日批准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自2020年7月1日起,本标准代替《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2025年7月1日之前,第五阶段轻型汽车的“在用符合性检查”仍执行GB18352.52013相关要求。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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