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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生猪生产技术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18 15:53:30
  • DB11/T327-2005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DB11/T 327-2005

  • 标准名称:

    生猪生产技术规范

  • 标准类别:

    地方标准(DB)

  • 标准状态:

    现行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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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327-2005 生猪生产技术规范 DB11/T327-2005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65.020.30
备案号:17781-2006
北京市地
方标准
DB11/T327—2005
生猪生产技术规范
Technological rules of swine productior2005-12-27发布
2006-03-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局提出并归口。前言
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局畜牧兽医管理处负责解释。DB11/T327—2005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畜牧兽医总站、北京市顺鑫农业小店种猪选育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亚清、梅克义、张毅良、李秀敏、潘永杰1范围
生猪生产技术规范
DB11/T327—2005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生产技术的术语、基础设施与环境、引种、饲料、饲养管理、兽医防疫的要求和技术操作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种猪场、商品猪场、养猪小区进行生猪生产。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8381饲料中黄曲霉素B1的测定方法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
GB/T13079
GB/T13080
GB/T13083
GB/T13086
GB/T13091
GB/T13092
GB16548
GB16567
饲料中总砷的测定
饲料中铅的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饲料中氟的测定离子选择性电极法饲料中游离棉酚的测定方法
饲料中沙门氏菌的检测方法
饲料中霉菌的检验方法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T16569
GB/T17480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酶联免疫吸附法GB18596-2001
NY5031-2001
NY5032-2001
NY5037-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无公害食品肉鸡饲养饲料使用准则饲料级磷酸氢钙
HG2636-1994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舍区 swine farm section
指生猪直接生活环境区。
场区 swine building
指猪场围栏或院墙以内、舍区以外的区域。3.3
缓冲区 buffer section
猪场外周围,沿场院向外500m范围内生猪保护区。3.4
药物饲料添加剂medicateddrugaddition饲料药物添加剂是指为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和促进动物生长、提高饲料转化率的需要,将兽1
DB11/T327—2005
药与适当的载体混合制成的剂型。3.5
休药期withdrawal period
动物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它们的产品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3.6
最高残留限量maximumresidueIimit对动物用药后产生的许可存在于动物表面或内部的该兽药残留的最高量/浓度(以鲜重计,表示为mg/kg,或Hg/kg)。
4场址选择、基础设施及环境要求4.1选址
猪场选址应在地势高燥、采光充足、排水良好和隔离条件好区域。猪场或养猪小区3km以内无大型化工厂、矿厂等污染源。远离其他畜禽场、干线公路、村和居民点。在饮用水源、食品厂下游。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猪场和养猪小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一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集市等人口集中地区。一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4.2建筑布局
4.2.1生产区和生活区相隔离。
4.2.2猪舍建筑布局符合卫生要求和饲养工艺的要求,应具备良好防鼠、防蚊蝇、防虫和防鸟设施,4.2.3应建有消毒室、兽医室,隔离舍。隔离舍应设在猪舍的下风向处。4.2.4粪污处理设施和病死猪处理设施应设在生产区、生活管理区以外的下风向处。4.3消毒设施
4.3.1生产区门口设有更衣换鞋消毒室。猪舍入口处要设置消毒池或设置消毒盆。4.3.2应备有健全的清洗消毒设施,并对猪场及相应设施如车辆等进行定期清洗消毒,防止疫病传播4.4饮用水质量要求
饮用水质量要求如表1。
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
细菌学指标
毒理学指标
色,(°)
浑浊度,(°)
臭和味
肉眼可见物
表1畜禽饮用水质量要求
总硬度(以CaCO,计),mg/L
溶解性总固体,mg/L
氯化物(以C1计),mg/L
硫酸盐(以So计),mg/L
总大肠菌群,个/100mL
氟化物(以F计),mg/L
氰化物,mg/L
总碑,mg/L
总汞,mg/L
铅,mg/L
铬(六价),mg/L
镉,mg/L
硝酸盐(以N计),mg/L
猪舍空气环境质量要求
猪舍空气环境质量要求如表2。
猪舍空气环境质量要求
硫化氢
二氧化碳
可吸入颗粒物
总悬浮颗粒物
(mg/m)
(mg/m)
(mg/m)
(mg/m)
(mg/m)
(稀释倍数)
养殖舍区环境要求
养殖舍区环境要求如表3。
缓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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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值
无异臭异味
不得含有
成年猪10,仔猪1
DB11/T3272005
温度,℃
相对湿度,%
风速,m/s
细菌,万个/m
噪声,dB
粪便含水量,%
粪便清理
4.7废弃物处理
表3养殖舍区环境要求
哺乳仔猪
0.15(冬季)
0.4(夏季)
育成仔猪
0.2(冬季)
0.6(夏季)
70—80
育肥猪
0.3(冬季)
1.0(夏季)
日清粪
0.3(冬季)
1.0(夏季)
4.7.1粪尿的收集。猪场内建有封闭式的排粪沟,避免雨水与粪水混合,粪水通过排粪沟流到猪场的粪尿收集池。
4.7.2粪尿的贮存。猪场外建有粪肥贮存场和粪尿贮存池,粪尿的贮存要防渗、防漏,4.7.3粪尿的利用。粪便经堆积发酵后作为农业用肥,粪水经沉淀发酵后作为液体肥使用4.7.4废弃物排放。粪便不得向外界排放,排放污水要达到排放标准。4.8污水处理
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坚持种、养结合的原则,执行GB18596,经无害化处理后尽量充分还田,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
5种猪要求
5.1引种要求
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引进,按照GB16567进行检疫引进的猪来自非疫区,并有检疫证明,运输车辆应清洗消毒,引入后最少隔离观察30天,经兽医检查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供繁殖使用。5.2自留种猪要求
要符合种猪良种繁育体系要求,种猪要经生产性能测定,符合品种特征,要建立详实的技术档案,经过有关部门的种猪遗传评定。6饲料
各阶段营养需要和指标符合饲养本品种猪标准。6.1饲料原料
饲料原料新鲜,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嗅、味和组织形态特征,无发霉、变质、结块、异味及异嗅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13078和NY5032的要求:含有饲料添加剂的应做相应说明。6.2饲料添加剂
6.2.1安全卫生要求
饲料添加剂应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嗅、味和形态特征,无发霉、变质、异味及异嗅: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13078的要求。6.2.2饲料添加剂使用
6.2.2.1饲料中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产品应符合NY5037附录A所规定的品种,或取得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6.2.2.2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使用应遵照产品说明书所规定的用法、用量;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NY5037附录B执行;饲料中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应具有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4
6.3配合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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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饲料应色泽一致,无发霉、变质、异味及异嗅: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产品成分应符合标签中所规定的含量如表4;猪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不应使用违禁药物。
表4商品猪配合饲料营养成分指标饲料
粗脂肪%
不低于
粗蛋白%
不低于
配合饲料卫生要求
配合饲料卫生要求如表5。
卫生指
标项目
砷(以总砷计)
的允许量
铅(以Pb计)
的允许量
氟(以F计)
的允许量
霉菌的允许量
霉菌总数
510/kg
黄曲霉毒素B
允许量ug/kg
游离棉酚
沙门氏杆菌
盐酸克仑特罗
充许量
7饲养管理
7.1人员
粗纤维%
不高于
饲料种类
配合饲料
浓缩料(20%)
添加剂预混料(1%)
配合饲料
浓缩料(20%)
添加剂预混料(1%)
配合饲料
浓缩料(20%)
添加剂预混料(1%)
配合饲料
浓缩料
配合饲料
浓缩料
配合饲料
配合饲料
浓缩料
添加剂预
粗灰分%
不高于
0.40-0.80
0.40-0.80
猪饲料卫生指标
国家标准
≤100
≤100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00
≤800
不低于
0.30-0.80
0.30-0.80
检测方法
代谢能
不低于
不包括国家主
GB/T13079
GB/T13080
GB/T13083
GB/T13092
GB/T17480
GB/T8381
GB/T13086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GB/T13091
7.1.1饲养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有人畜共患病者不得从事养猪工作。管部门批准使
用的有机砷制
剂中的砷含量
高氟饲料用
HG2636中4.4
DB11/T327-2005
7.1.2猪场内技术人员应经过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国家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绿色证书后方可上岗。7.2饲养
7.2.1饲料添加要适量,防止饲料污染变质。7.2.2转群时,按体重大小强弱分群,分别进行饲养,饲养密度适宜7.2.3每天打扫猪舍卫生,保持料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经常检查饮水设备,观察猪群健康状态。
7.3灭鼠、灭蝇
7.3.1选择高效、安全、二次中毒小、有解救方法的灭鼠药定期灭鼠,并及时收集死鼠和残余鼠药,进行无害化处理。
7.3.2选择高效、安全的灭蝇药灭蝇,认真清除蝇尊生的死角。7.4生产档案Www.bzxZ.net
7.4.1应建立日常生产记录,内容包括配种、产仔、哺乳、断奶、转群、饲料消耗及种猪来源、特征、主要生产性能等。
7.4.2应建立日常用料记录,内容包括饲料来源、配方及各种添加剂使用情况等。7.4.3应建立免疫、用药、发病和治疗情况等记录。7.4.4应建立猪销售情况的记录。7.4.5资料最少保留3年。
兽医防疫要求及技术操作规范
8.1猪场(养猪小区)防疫制度
8.1.1非本场工作人员及车辆未经许可严禁入内。8.1.2定期对全场内、外环境进行消毒,生产区和栋舍每周消毒不少于一次。8.1.3猪场内严禁饲养其他畜禽,饲养员不串栋,饲养员家中不准养猪。8.1.4外购猪要隔离检疫,确无可疑传染病,经免疫、驱虫后进场饲养。8.1.5进入生产区必须更换专用工作服、鞋、帽,工作服定期清洗。消毒池按时更换消毒液。8.1.6定期对种猪进行健康检查,发现一、二类传染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条款处理。
8.1.7猪只销售需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员检疫合格后才能销售或出场。8.1.8进入栋舍人员须脚踏消毒盆或消毒池1分钟以上,充分浸没鞋面,消毒液新鲜有效。8.2疫病监测
8.2.1疫病检测种类按NY5031执行。对新发和已控制又复发的传染病,进行监测和预测。8.2.2猪场要积极配合动物疫病检测机构对疫病进行检测和监督。8.3疫病控制和扑灭
8.3.1发生或疑似发生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生产和免疫记录,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配合动物防疫机构进行诊断、处理,不得妨碍执行公务:;不得向动物防疫机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疫情信息。8.3.2确诊发生一类传染病时,必须配合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猪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封锁。
8.3.3发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猪伪狂犬病、布鲁氏菌病时,应按照NY5031处理。8.3.4发生疫病的猪场,按GB/T16569进行消毒:病死或淘汰猪的尸体按GB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8.4免疫
8.4.1免疫种类:性畜口蹄疫、猪瘟和其他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免疫密度要求100%。猪伪狂犬病、猪乙型脑炎、猪细小病毒、猪丹毒、猪肺疫等病实行推荐免疫。6
DB11/T327—-2005
8.4.2猪只的免疫接种。选择适合的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参照疫苗使用说明或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确定免疫时机。
8.4.3种猪实行免疫健康证制度。8.5消毒
8.5.1消毒前的准备
8.5.1.1消毒前必须清除消毒场所的污物、粪便、饲料等。8.5.1.2必须选用对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有效的消毒药品。8.5.1.3配备必要的消毒器械和设施。8.5.2消毒内容及方式
8.5.2.1金属设施设备采用火焰、熏蒸、喷酒方式消毒。8.5.2.2猪舍、场地、车辆采用消毒液清洗、喷酒消毒方式。8.5.2.3粪便采取发酵或深埋消毒方式。8.5.2.4饲养、管理人员采取淋浴、紫外线消毒方式,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质采取浸泡、高压灭菌方式消毒。
8.5.3常用消毒剂使用方法
8.5.3.1氢氧化钠(火碱):常用2%浓度的热溶液消毒猪舍、饲槽、运输用具及车辆等,猪舍出入口可用2%-3%溶液消毒。
8.5.3.2氧化钙(生石灰):一般加水配成10%-20%石灰乳液,粉刷猪舍的墙壁,寒冷地区常撒在地面或猪舍出入口作消毒用
8.5.3.3甲醛溶液(福尔马林):含甲醛40%的溶液称为福尔马林,0.25%-0.5%甲醛溶液可用作猪舍用具和器械的喷雾与浸泡消毒。熏蒸消毒要求室温不低于15℃,湿度70%-90%。8.5.3.4,过氧乙酸(过醋酸):市售商品为15%-20%溶液,有效期6个月,应现用现配。0.3%-0.5%溶液可用于猪舍、食槽、墙壁、通道和车辆喷雾消毒。8.5.3.5次氯酸钠:含有效氯量14%,可用于猪舍和各种器具表面消毒,也可用于猪体消毒,常用浓度0.05%-0.2%。
8.5.3.6季铵盐类:可用于猪舍、器具表面消毒。常用量0.1%;用于猪只消毒常用量为0.03%。饮水消毒可用0.01%剂量。
8.5.3.7漂白粉:有效氯量为25%,可用于饮水、污水池和下水道等处的消毒。饮水消毒常用量为每立方米水加4-8克(g)漂白粉,污水池每立方米水加8克(g)以上漂白粉。8.5.3.8碘制剂:1:200-400倍稀释后用于饮水及饮水工具的消毒;1:100倍稀释后用于饲养用具的消毒;1:60-100倍稀释后用于猪舍喷雾消毒。8.5.3.9高锰酸钾:0.1%溶液用于饮水消毒;2%-5%水溶液用于浸泡、洗刷饮水器及饲料桶等;与甲醛配合,用于猪舍的空气熏蒸消毒。8.5.3.10酒精、碘伏、碘酒、紫药水及红汞水等:用于个体局部创伤等消毒。8.6用药规范
8.6.1兽药使用准则
8.6.1.1对畜禽疾病以预防为主,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所用的兽药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8.6.1.2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
8.6.1.3使用兽药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使用疫苗预防动物疾病,要根据生物制品安全代谢期的要求,宰前42天前不做油苗免疫;22天前不做任何活疫苗免疫。
一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圈舍和器械进行消毒,但应对人和猪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消毒效果好、不会在猪体内产生有害积累。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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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允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二部收载的用于生猪的兽用中药材、中药成方制剂。一允许在临床兽医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一允许使用的抗菌药和驱虫药,但使用中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和用量,遵守休药期规定的时间。未规定休药期的品种,休药期不应少于28天。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和解热镇痛药。
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一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一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8.6.2用药记录制度
8.6.2.1记录包括生猪编号、发病时间、症状、治疗用药名称、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疗程、治疗时间等;预防或促生长混饲给药记录包括药品名称、给药剂量、疗程等;预防免疫记录包括免疫的程序、所用疫苗的品种、剂量、免疫途径和生产厂家等。8.6.2.2在整个饲养期内,要有完整的用药记录,由养殖场或养猪小区兽医统一保管。8.6.3用药管理制度
8.6.3.1兽药用品必须来自经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合法兽药营销单位。兽药厂必须达到专业生产并通过国家相关认证许可,并具有产品批准文号:所用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法,或者具有《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写通用名;标签注明兽药。8.6.3.2采购后药品由兽医专业人员验证后入库,按药品库管要求保管。药的使用必须在各场或养殖小区的兽医指导下按兽药使用规范使用。8.6.3.3严格按照保存说明保存兽药、疫苗。8.6.3.4药要码放整齐,每件药品要有明显标签,称完药后要封口,保持药品处于密封状态。兽药必须注明失效日期。
8.6.3.5药品库房干净、无杂物,室内放置干湿度计、温度计,定期检查室内干湿度是否适宜,兽药在干燥,阴凉的条件下保存。
8.6.3.6在保存疫苗的冰箱内放置温度计,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冰箱内温度,并做好检查记录。因停电等现象造成冰箱、冰柜内温度上升时,应对疫苗质量进行评估后再使用。8.6.3.7在放置疫苗的冰箱、冰柜内不得放置其它物品。8.6.3.8兽药、疫苗出库时,要严格遵照先进先出原则,防止兽药、疫苗过期失效。8.7无害化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六条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户体,必须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销毁按GB16548进行处理。8.7.1适用对象
确认为口蹄疫、猪瘟、猪水泡病、猪密螺旋体痢疾、急性猪丹毒、囊虫病、旋毛虫等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动物户体;恶性肿瘤或两个以上器官发现肿瘤的动物户体以及病变严重、肌肉发生退行性变化和中毒性疾病或不明死因的畜禽整个户体。8.7.2操作方法
一湿法化制及干化制:利用湿化机,将整个户体投入化制(熬制工业用油)。将户体、病料分别投入干化机进行化制。
一一楚烧:将整个户体或割除的病变部分和内脏投入焚化炉中烧毁碳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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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埋:将病害户体及其产品掩埋时,掩埋坑不得少于2米,体底部及上部应撒一层漂白粉。掩埋坑要远离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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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
参考文献
【农牧发(1999)17号关于发布《动物性食品中最高残留限量》的通知】附件:(动物性食品中最高残留限量)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饲料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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