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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生猪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6-06-18 15:10:58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DB63/T 376-2013

  • 标准名称:

    生猪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 标准类别:

    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13-03-25
  • 实施日期:

    2013-04-15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pdf .zip
  • 下载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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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11.220
  • 中标分类号:

    B41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其他信息

  • 起草人:

    许海抚、潘英卿、叶成红、李建合、张丽亚、刘永才、徐玉峰
  • 起草单位: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归口单位:

    青海省农牧厅
  • 发布部门: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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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规范规定了生猪屠宰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内容、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文书应用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检疫。本文档为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 376-2013《生猪屠宰检疫技术规范》。主要规定了生猪屠宰的检疫对象、合格标准、程序、内容及结果处理,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检疫工作。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 11.220
B 41
DB 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 63/T 376-2013
代替 DB 63/T 376-2001

生猪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2013-03-25 发布
2013-04-15 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本规范按照 GB/T 1.1-2009 的规则编写。
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规范由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DB 63/T 376-2013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许海抚、潘英卿、叶成红、李建合、张丽亚、刘永才、徐玉峰。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猪屠宰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内容、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文书应用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 18635 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DB 63/T 1182 生猪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DB 63/T 1186 动物屠宰场基本建设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屠宰检疫
是指在屠宰过程中,对生猪及其产品所实施的检疫,包括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

3.2 宰前检疫
(注:原文此处缺失具体定义,保留条目编号)

3.3 宰后检疫
是指在屠宰过程中,依照本规范对屠宰生猪的胴体、内脏、头、蹄、皮张等进行的检疫。

4 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5 检疫合格标准
a) 进入屠宰场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b)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c)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d) 履行本规范规定的检疫程序和检疫内容,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6 检疫内容及检疫结果处理

6.1 监督查验

6.1.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6.1.2 询问
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6.1.3 临床检查
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排泄物状态等情况及有无病死动物。

6.1.4 结果处理
6.1.4.1 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6.1.4.2 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检疫程序终止。

6.1.5 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6.2 检疫申报
货主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入场时现场申报检疫。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及时实施宰前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6.3 宰前检疫
屠宰前每 4 小时去待宰圈观察一次,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技术规范》中“临床检疫”部分实施检查。

6.4 结果处理
6.4.1 合格的,准予屠宰,出具《动物准宰通知单》。
6.4.2 不合格的,按 GB 16548 处理。

6.5 宰后检疫

6.5.1 编号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生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6.5.2 头蹄及体表检查
6.5.2.1 视检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本规范规定疫病引起的皮肤病变、关节肿大等。
6.5.2.2 观察吻突、齿龈和蹄部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
6.5.2.3 放血后腿毛前,沿放血孔纵向切开下颌区,直到颌骨最高区,剖开两侧下颌淋巴结,视检有无肿大、坏死灶(紫、黑、灰、黄),切面是否呈砖红色,周围有无水肿、胶样浸润等。
6.5.2.4 剖检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6.5.3 内脏检查
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脾脏、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炭疽。取出内脏后,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胃、肠、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等。

6.5.3.1 心脏检查
视检心包,切开心包膜,检查有无变性、心包积液、渗出、淤血、出血、坏死等症状。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剖心脏,检查心内膜、心肌、血液凝固状态、二尖瓣及有无虎斑心、菜花样赘生物、寄生虫等。

6.5.3.2 肺脏检查
视检肺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肺实质有无坏死、萎陷、气肿、水肿、淤血、脓肿、实变、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等。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气管、支气管。

6.5.3.3 肝脏检查
视检肝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观察有无淤血、肿胀、变性、黄染、坏死、硬化、肿物、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寄生虫等病变。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胆管。

6.5.3.4 脾脏检查
视检脾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有无肿大、出血、梗死、坏死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6.5.3.5 胃和肠检查
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胶样渗出物和粘连。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 20 厘米的弧形切口,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溃疡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坏死、溃疡。

6.5.4 胴体检查
6.5.4.1 整体检查
(注:原文在此处截断,保留现有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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