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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10-31 15:45:44
- GBZ120-2006
- 现行
标准号:
GBZ 120-2006
标准名称:
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06-11-03 -
实施日期:
2007-04-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rar.pdf下载大小:
4.33 MB
替代情况:
GBZ 120-2002

部分标准内容:
ICS13.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20—2006
代替GBZ120—2002
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s forclinical nuclearmedicine2006-11-03发布
人民版
2007-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要求4
5放射性药物操作的一般放射防护要求6临床核医学治疗的放射防护要求目
附录A(资料性附录)不需要特殊防护措施即可处理的户体含放射性核素的上限值GBZ120—2006
本标准第3~6章是强制性。
GBZ120—2006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修订。本标准代替GBZ120—2002《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120—2002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如下:主要技术内容遵从我国放射防护新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规定,删去不符合GB18871-2002所规定原则的内容;
为加强条理性,重新组织标准章条的内容,结构从原十一章两个附录调整为六章一个附录;增加引用相关标准,使本标准涵盖全部相关内容,又节省篇幅。本标准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本标准起草人:郑钧正。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6360—1996,GBZ120—2002。1范围
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
GBZ120—2006
本标准规定了临床核医学诊断与治疗实践中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工作场所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临床核医学应用放射性药物施行诊断与治疗的实践。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Z128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9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33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GBZ165
职业性皮肤放射性污染个人监测规范3总则
3.1获准开展临床核医学工作的单位,其法人(即许可证持有者)应对临床核医学中的放射防护与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按照GB18871规定,(1)做好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的选址、设计和建造;(2)装备与获准开展临床核医学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及防护设施;(3)配备与获准开展临床核医学工作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各种专业人员;(4)加强有关人员的专业素质教育与放射防护培训;(5)建立明确的放射防护质量保证大纲和有关规章制度,并且认真实施。3.2临床核医学工作人员所受职业照射的防护以及临床核医学工作所致公众照射的防护,应按照GB18871的规定严格执行。
3.3应加强临床核医学工作中人员与工作场所的各种放射防护监测,按照GB18871及相关标准做好放射防护评价,不断提高放射防护水平。有关工作人员所受职业性外照射、职业性内照射以及皮肤放射性污染的个人监测,分别按GBZ128、GBZ129以及GBZ165执行。各项监测结果应记录在案,妥善保存。
3.4应做好临床核医学工作中各种放射性废物的处置与管理,严格执行GB18871.和GBZ133等。3.5开展临床核医学诊治的单位应制定恰当的应急预案,以有效防范放射事故。应急预案要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和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应急措施的实施应由训练有素的专职或兼职防护人员负责,并且平常应加强应急准备。
4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要求4.1临床核医学的工作场所应按照GB18871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分级规定进行分级,并采取相应放射防护措施。
4.2一般临床核医学的活性实验室、病房、洗涤室、显像室等工作场所属于GB18871规定的乙级或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为便于操作,针对临床核医学实践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据计划操作最大量放射性核素的加权活度,把工作场所分为I、Ⅱ、Ⅲ等三类(见表1)。1
GBZ120—2006
表1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具体分类1)操作最大量放射性核素的加权活度,MBg>50000
50~50000
注:本表和表2、表3均依据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第57号出版物;2加权活度三(计划的日操作最大活度×核素的毒性权重因子)/操作性质修正因子供计算操作最大量放射性核素的加权活度用的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毒性权重因子和不同操作4.3
性质的修正因子分别见表2和表3类别
放射性核素
B1mKr27e133
式和地区
十数和显像
诊断病床区
装以及施给药
性药物制备
复杂放动技药物制备
不同操作性质的修正因子
核素的毒性权重因子
操作性质修正因子
4.4按表1划分的类核医学工作场所室内表面及装备结构的基本放射防护要求见表4。表4
场所分类
工作场所的室内表面及装备结构要求不同类别核医学
地板与墙壁接缝无能吸选
易清流
易清洗且不易渗透
易清洗
易清洗
通风橱
注:依据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第57号出版物。2仅指实验室。
3下水道宜短,大水流管道应有标记以便维修检测室内通风
应设抽风机
有较好通风
般自然通风
特殊要求
般要求
般要求
清洗及去污设备
只需清洗设备
4.5合成和操作放射性药物所用的通风橱,工作中应有足够风速(一般风速不小于1m/s),排气口应高于本建筑屋脊,并酌情设有活性炭过滤或其他专用过滤装置,排出空气浓度不应超过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限值。
4.6凡I类工作场所和开展放射性药物治疗的单位应设有放射性污水池,以存放放射性污水直至符合排放要求时方可排放。废原液和高污染的放射性废液应专门收集存放。2
GBZ120—-2006
4.7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应备有收集放射性废物的容器,容器上应有放射性标志。放射性废物应按长半衰期和短半衰期分别收集,并给予适当屏蔽。固体废物如污染的针头、注射器和破碎的玻璃器皿等应贮于不泄漏、较牢固、并有合适屏蔽的容器内。放射性废物应及时按GBZ133进行处理。4.8临床核医学诊断及治疗用工作场所(包括通道)应注意合理安排与布局。其布局应有助于实施工作程序,如一端为放射性物质忙存室,依次为给药室、候诊室、检查室、治疗室等。并且应避免无关人员通过。
4.9临床核医学诊断用给药室与检查室应分开。如必须在检查室给药,应具有相应的放射防护设备4.10临床核医学诊断用候诊室应靠近给药室和检查室,宜有受检者专用厕所。5放射性药物操作的一般放射防护要求5.1操作放射性药物应有专门场所缩不在专门场所进行时则需采取适当防护措施。放射性药物Ao
使用前应有恰当屏蔽。
5.2装有放射性药物的给药注射器应有适当屏蔽。难以屏蔽时应注意控制操作时间。5.3操作放射性药物应在付吸水纸的托盘内进行,工作人员应穿戴个人防护用品。5.4操作放射性碘化物等择发性或放射性气体应在通风橱内进行,并按操作情配进行气体或气溶胶放射性浓度的常规监测以及必要的特殊监测,应注意对放射性碘在操作人员甲状腺内沉积的防护。5.5在放射性工作场所不得进食、饮水、吸烟,也不得进行无关工作及存放无关物品。5.6工作人员操作后开放射性工作室前应洗手和进行表面污染监测,如其污染水平超过GB18871规定值,应采取相应为活措施。5.7从控制区取
夜出任何物品都应进行表面污染水平检测,以杜绝超过GB18871规的表面污染控制水平的物品被带
控制区。
5.8为体外放射免疫分析目的而使用含3H、C、和21等核素的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可在一般化学实验室进行。
5.9放射性物质的存容器或保险箱应有适当屏蔽。放射性物质的放置应合理有序、易于取放,每次只限于需用的那部分。
取放的放射性物质应bzxZ.net
5.10放射性物质的存室应定期进行放射防护监测,无关人员不得人内。5.11贮存和运输放射性物质时均应使用专门容器输时应有适当的放射防指施。
取放容器中内容物时,不应活染容器。容器在运5.12贮存的放射性物质应及时登记建档,登记内容包括生产单位、到货日期、核素种类、理化性质、活度和容器表面放射性污染擦拭式验结果等6临床核医学治疗的放射防护要求使用治疗量发射射线放射性药物的区域应划为控制区。用药后患者床边1.5m处或单人病房6.1
应划为临时控制区。控制区入口处应有GB18871规定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除医务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入内、患者也不应随便离开该区。6.2配药室应靠近病房,尽量减少放射性药物和已给药治疗的患者通过非放射性区域6.3根据使用放射性药物的种类、形态、特性和活度,确定临床核医学治疗病房的位置及其放射防护要求。病房应有防护栅栏,以控制已给药患者同其他人保持足够距离:必要时可采用附加屏蔽防护措施。6.4接受放射性药物治疗的患者应使用专用使器或者设有专用卫生间和浴室。6.5住院接受放射性药物治疗患者的被服和个人用品使用后应作去污处理,并经表面污染监测合格后方可作一般处理,
6.6使用过的放射性药物注射器、绷带和敷料,应作污染物件处理或作放射性废物处理。6.7接受131I治疗的患者,应在其体内的放射性活度降至低于400MBq方可出院,以控制该患者家庭GBZ120—2006
与公众成员可能受到的照射。
6.8对近期接受过放射性药物治疗的患者,外科手术处理应遵循下列原则:a。应尽可能推迟到患者体内放射性活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不需要放射防护时再作手术处理;b.进行手术的外科医师及护理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C.对手术后的手术间应进行放射防护监测和去污,对敷料、覆盖物等其他物件也应进行放射防护监测,无法去污时应作放射性废物处理。6.9对近期接受过治疗量放射性药物的患者,其死后户体的处理应遵循如下原则:a.没有超过附录A列出的放射性核素上限值时不需要特殊防护措施;b.户检应符合6.8关于外科手术处理的原则;C.尸检样品的病理检查,如所取组织样品含明显放射性,应待其衰变至无显著放射性时进行。附录A
(资料性附录)
不需要特殊防护措施即可处理的尸体含放射性核素的上限值A.1,不需要特殊防护措施即可处理的尸体含放射性核素的上限值见表A.1。GBZ120—2006
不需要特殊防护措施即可处理的尸体含放射性核素的上限值,MBq放射性核素
198Au颗粒
198Au胶体
解/防腐
注:本表依据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第57号出版物掩埋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20—2006
代替GBZ120—2002
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s forclinical nuclearmedicine2006-11-03发布
人民版
2007-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要求4
5放射性药物操作的一般放射防护要求6临床核医学治疗的放射防护要求目
附录A(资料性附录)不需要特殊防护措施即可处理的户体含放射性核素的上限值GBZ120—2006
本标准第3~6章是强制性。
GBZ120—2006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修订。本标准代替GBZ120—2002《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120—2002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如下:主要技术内容遵从我国放射防护新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规定,删去不符合GB18871-2002所规定原则的内容;
为加强条理性,重新组织标准章条的内容,结构从原十一章两个附录调整为六章一个附录;增加引用相关标准,使本标准涵盖全部相关内容,又节省篇幅。本标准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本标准起草人:郑钧正。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6360—1996,GBZ120—2002。1范围
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
GBZ120—2006
本标准规定了临床核医学诊断与治疗实践中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工作场所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临床核医学应用放射性药物施行诊断与治疗的实践。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Z128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9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33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GBZ165
职业性皮肤放射性污染个人监测规范3总则
3.1获准开展临床核医学工作的单位,其法人(即许可证持有者)应对临床核医学中的放射防护与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按照GB18871规定,(1)做好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的选址、设计和建造;(2)装备与获准开展临床核医学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及防护设施;(3)配备与获准开展临床核医学工作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各种专业人员;(4)加强有关人员的专业素质教育与放射防护培训;(5)建立明确的放射防护质量保证大纲和有关规章制度,并且认真实施。3.2临床核医学工作人员所受职业照射的防护以及临床核医学工作所致公众照射的防护,应按照GB18871的规定严格执行。
3.3应加强临床核医学工作中人员与工作场所的各种放射防护监测,按照GB18871及相关标准做好放射防护评价,不断提高放射防护水平。有关工作人员所受职业性外照射、职业性内照射以及皮肤放射性污染的个人监测,分别按GBZ128、GBZ129以及GBZ165执行。各项监测结果应记录在案,妥善保存。
3.4应做好临床核医学工作中各种放射性废物的处置与管理,严格执行GB18871.和GBZ133等。3.5开展临床核医学诊治的单位应制定恰当的应急预案,以有效防范放射事故。应急预案要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和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应急措施的实施应由训练有素的专职或兼职防护人员负责,并且平常应加强应急准备。
4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要求4.1临床核医学的工作场所应按照GB18871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分级规定进行分级,并采取相应放射防护措施。
4.2一般临床核医学的活性实验室、病房、洗涤室、显像室等工作场所属于GB18871规定的乙级或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为便于操作,针对临床核医学实践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据计划操作最大量放射性核素的加权活度,把工作场所分为I、Ⅱ、Ⅲ等三类(见表1)。1
GBZ120—2006
表1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具体分类1)操作最大量放射性核素的加权活度,MBg>50000
50~50000
注:本表和表2、表3均依据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第57号出版物;2加权活度三(计划的日操作最大活度×核素的毒性权重因子)/操作性质修正因子供计算操作最大量放射性核素的加权活度用的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毒性权重因子和不同操作4.3
性质的修正因子分别见表2和表3类别
放射性核素
B1mKr27e133
式和地区
十数和显像
诊断病床区
装以及施给药
性药物制备
复杂放动技药物制备
不同操作性质的修正因子
核素的毒性权重因子
操作性质修正因子
4.4按表1划分的类核医学工作场所室内表面及装备结构的基本放射防护要求见表4。表4
场所分类
工作场所的室内表面及装备结构要求不同类别核医学
地板与墙壁接缝无能吸选
易清流
易清洗且不易渗透
易清洗
易清洗
通风橱
注:依据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第57号出版物。2仅指实验室。
3下水道宜短,大水流管道应有标记以便维修检测室内通风
应设抽风机
有较好通风
般自然通风
特殊要求
般要求
般要求
清洗及去污设备
只需清洗设备
4.5合成和操作放射性药物所用的通风橱,工作中应有足够风速(一般风速不小于1m/s),排气口应高于本建筑屋脊,并酌情设有活性炭过滤或其他专用过滤装置,排出空气浓度不应超过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限值。
4.6凡I类工作场所和开展放射性药物治疗的单位应设有放射性污水池,以存放放射性污水直至符合排放要求时方可排放。废原液和高污染的放射性废液应专门收集存放。2
GBZ120—-2006
4.7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应备有收集放射性废物的容器,容器上应有放射性标志。放射性废物应按长半衰期和短半衰期分别收集,并给予适当屏蔽。固体废物如污染的针头、注射器和破碎的玻璃器皿等应贮于不泄漏、较牢固、并有合适屏蔽的容器内。放射性废物应及时按GBZ133进行处理。4.8临床核医学诊断及治疗用工作场所(包括通道)应注意合理安排与布局。其布局应有助于实施工作程序,如一端为放射性物质忙存室,依次为给药室、候诊室、检查室、治疗室等。并且应避免无关人员通过。
4.9临床核医学诊断用给药室与检查室应分开。如必须在检查室给药,应具有相应的放射防护设备4.10临床核医学诊断用候诊室应靠近给药室和检查室,宜有受检者专用厕所。5放射性药物操作的一般放射防护要求5.1操作放射性药物应有专门场所缩不在专门场所进行时则需采取适当防护措施。放射性药物Ao
使用前应有恰当屏蔽。
5.2装有放射性药物的给药注射器应有适当屏蔽。难以屏蔽时应注意控制操作时间。5.3操作放射性药物应在付吸水纸的托盘内进行,工作人员应穿戴个人防护用品。5.4操作放射性碘化物等择发性或放射性气体应在通风橱内进行,并按操作情配进行气体或气溶胶放射性浓度的常规监测以及必要的特殊监测,应注意对放射性碘在操作人员甲状腺内沉积的防护。5.5在放射性工作场所不得进食、饮水、吸烟,也不得进行无关工作及存放无关物品。5.6工作人员操作后开放射性工作室前应洗手和进行表面污染监测,如其污染水平超过GB18871规定值,应采取相应为活措施。5.7从控制区取
夜出任何物品都应进行表面污染水平检测,以杜绝超过GB18871规的表面污染控制水平的物品被带
控制区。
5.8为体外放射免疫分析目的而使用含3H、C、和21等核素的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可在一般化学实验室进行。
5.9放射性物质的存容器或保险箱应有适当屏蔽。放射性物质的放置应合理有序、易于取放,每次只限于需用的那部分。
取放的放射性物质应bzxZ.net
5.10放射性物质的存室应定期进行放射防护监测,无关人员不得人内。5.11贮存和运输放射性物质时均应使用专门容器输时应有适当的放射防指施。
取放容器中内容物时,不应活染容器。容器在运5.12贮存的放射性物质应及时登记建档,登记内容包括生产单位、到货日期、核素种类、理化性质、活度和容器表面放射性污染擦拭式验结果等6临床核医学治疗的放射防护要求使用治疗量发射射线放射性药物的区域应划为控制区。用药后患者床边1.5m处或单人病房6.1
应划为临时控制区。控制区入口处应有GB18871规定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除医务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入内、患者也不应随便离开该区。6.2配药室应靠近病房,尽量减少放射性药物和已给药治疗的患者通过非放射性区域6.3根据使用放射性药物的种类、形态、特性和活度,确定临床核医学治疗病房的位置及其放射防护要求。病房应有防护栅栏,以控制已给药患者同其他人保持足够距离:必要时可采用附加屏蔽防护措施。6.4接受放射性药物治疗的患者应使用专用使器或者设有专用卫生间和浴室。6.5住院接受放射性药物治疗患者的被服和个人用品使用后应作去污处理,并经表面污染监测合格后方可作一般处理,
6.6使用过的放射性药物注射器、绷带和敷料,应作污染物件处理或作放射性废物处理。6.7接受131I治疗的患者,应在其体内的放射性活度降至低于400MBq方可出院,以控制该患者家庭GBZ120—2006
与公众成员可能受到的照射。
6.8对近期接受过放射性药物治疗的患者,外科手术处理应遵循下列原则:a。应尽可能推迟到患者体内放射性活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不需要放射防护时再作手术处理;b.进行手术的外科医师及护理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C.对手术后的手术间应进行放射防护监测和去污,对敷料、覆盖物等其他物件也应进行放射防护监测,无法去污时应作放射性废物处理。6.9对近期接受过治疗量放射性药物的患者,其死后户体的处理应遵循如下原则:a.没有超过附录A列出的放射性核素上限值时不需要特殊防护措施;b.户检应符合6.8关于外科手术处理的原则;C.尸检样品的病理检查,如所取组织样品含明显放射性,应待其衰变至无显著放射性时进行。附录A
(资料性附录)
不需要特殊防护措施即可处理的尸体含放射性核素的上限值A.1,不需要特殊防护措施即可处理的尸体含放射性核素的上限值见表A.1。GBZ120—2006
不需要特殊防护措施即可处理的尸体含放射性核素的上限值,MBq放射性核素
198Au颗粒
198Au胶体
解/防腐
注:本表依据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第57号出版物掩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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