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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28 09:35:35
  • GB5296.2-2008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GB 5296.2-2008

  • 标准名称: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08-11-13
  • 实施日期:

    2009-05-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603.59 KB

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13.120;97
  • 中标分类号:

    综合>>经济、文化>>A12供应与使用关系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 页数:

    12页
  • 标准价格:

    14.0 元
  • 出版日期:

    2009-05-01
  • 计划单号:

    20061760-Q-469

其他信息

  • 首发日期:

    1987-12-28
  • 起草人:

    左佩兰、朱焰、王世川、王海军、刘志旭、王亚力、陈子良、许分明、曹振尉
  • 起草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海尔集团等
  • 归口单位:

    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提出单位:

    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主管部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相关标签:

    消费品 使用 说明 家用 用途 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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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GB 5296《消费品使用说明》分为7个部分,本部分为GB 5296的第2部分。本部分是依据GB 5296.1-1997《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的规定,对GB 5296.2-1987进行的第二次修订。本部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296.2-1999。本次修订相对于上一版,主要有以下变化:——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一章;——4.1条增加下述内容:“其基本内容和总要求应符合GB 5296.1的规定;”——将“产品主要技术规格”改为“产品安全指标”;——删除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安全认证”;——将产品“生产者”改为“制造商”;——将“图形标志”改为“储运标志”;——5.3.6中,对“注意事项的标注应考虑如下内容”增加了下述条款:“有安全期限要求的产品,应以安全警示方式标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和“不当的处理,处置造成对环境的污染”等内容;——在6.3“随同产品提供的信息资料”对“提供纸质使用说明书包括的基本要求和注意事项”外,还包括“非纸质载体(如光盘、企业网站等)其他内容”。本部分应与GB 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配合使用。 GB 5296.2-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GB5296.2-2008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13.120;ICS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296.2--2008
代替GB5296.2-1999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2部分: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Instructions for use of products of consumer interest-Part 2: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2008-11-13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9-05-01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基本原则
使用说明的内容
使用说明的形式
编制使用说明的基本要求
使用说明的耐久性
GB5296.2—2008
GB5296.2—2008
GB5296的本部分规范性技术要素中5.1.4、5.2.3和5.3.12为推荐性的,其余章条为强制性的。GB5296《消费品使用说明》分为如下7部分: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第3部分:化妆品通用标签;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一第5部分:玩具;
第6部分:家具;
第7部分:体育器材。
本部分为GB5296的第2部分。
本部分是依据GB5296.1一1997《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的规定,对GB5296.2-1987进行的第二次修订。本部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5296.2一1999。本次修订相对于上一版,主要有以下变化: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一章;
-4.1条增加下述内容:“其基本内容和总要求应符合GB5296.1的规定”;-一将\产品主要技术规格”改为“产品安全指标”(原4.1.3,现5.1.3);删除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安全认证”(原4.1.7,4.1.8);一将产品“生产者”改为\制造商”原4.1.6、4.2.7和4.3.9现5.1.6、5.2.7和5.3.9);一将“图形标志”改为“储运标志”(原4.2.5,现5.2.5);一5.3.6中,对“注意事项的标注应考虑如下内容”增加了下述条款:“有安全期限要求的产品应以安全警示方式标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和“不当的处理,处置造成对环境的污染”等内容;一在6.3“随同产品提供的信息资料”对“提供纸质使用说明书包括的基本要求和注意事项”外,还包括“非纸质载体(如光盘、企业网站等)其他内容”。本部分应与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配合使用。本部分由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海尔集团、海信集团、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美的集团、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飞利浦(中国)有限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左佩兰、朱焰、王世川、王海军、刘志旭、王亚力、陈子良、许分明、曹振尉。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5296.2—1999;
-GB5296.2—1987。
1范围
消费品使用说明第2部分: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GB5296.2—2008
GB5296的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使用说明编制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家用电器和类似用途电器使用说明的编制。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5296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91—2008,ISO780:1997.MOD)GB4706(所有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GB5296.1—1997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GB/T5465.2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GB/T16273.1设备用图形符号:通用符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5296的本部分。3.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householdandsimilarelectricalappliance在家庭、寓所及类似用途场合,由非专业人员使用的电器装置。3.2
使用说明instructionforuse
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以及与之相关的产品功能、基本性能、特性的信息。它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铭牌等形式表达。它可以用文件、词语、标志、符号、图表、图示以及听觉或视觉信息,采取单独或组合的方法表示。它们可以用于产品上包括:设备操作器(键、钮)上的说明、设备操作中的电子显示说明、包装上,也可作为随同文件或资料(如,活页资料、手册、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交付。
[GB5296.1—1997,定义3.3]
4基本原则
4.1使用说明是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其基本内容和总要求应符合GB5296.1的规定。4.2使用说明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内容,也不应借用使用说明掩盖产品设计上的缺陷。
4.3使用说明的内容应简明、准确,易于阅读和理解。4.4使用说明应能指导使用者安全正确使用,以避免事故发生,减少产品的故障和损坏,并妥善安放和保养。
GB5296.2—2008
5使用说明的内容
使用说明的内容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4706(所有部分)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5.1产品上标注的内容
5.1.1产品名称
产品应标注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应与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的规定名称相一致。5.1.2产品型号
产品应标注型号。
5.1.3产品安全指标
产品上应标明该产品所适用的安全标准规定标注的主要技术要求和规格。5.1.4图形符号
产品上的各种图形符号的标注应符合GB/T5465.2、GB/T16273.1以及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便于使用者识别和理解。
5.1.5安全警示
产品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时,应有安全警示。安全警示的标注应符合GB5296.1—1997的规定。5.1.6制造商的名称
国内生产的产品上应标明产品制造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进口产品可以不标注原制造商的名称,但应标注原产地(国家或地区)。5.1.7生产日期
产品上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有产品安全使用期的产品,应注明。5.2产品销售包装上标注的内容
5.2.1产品名称
产品包装上应标注名称且与产品上标注的一致(见5.1.1)。5.2.2产品型号
产品包装上应标注型号且应与产品上标注的一致(见5.1.2)。5.2.3色别指示
产品的包装上应标明该产品的色别指示。5.2.4包装外形尺寸、产品毛重
天型产品的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包装箱的外形尺寸、产品毛重等。注:大型产品如洗衣机、空调器,电冰箱等。5.2.5储运标志
运输、储存中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标注图形标志,并应符合GB/T191的规定。5.2.6包装开启指示
包装开启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标注包装开启指示。5.2.7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上应标明产品制造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注原制造商的名称,但应标注原产地(国家和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5.2.8生产许可证编号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在包装上标注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编号。2
5.2.9产品标准编号
GB5296.2—2008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标明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5.3使用说明书标注的内容
5.3.1产品名称
使用说明书上应标注名称。
5.3.2产品型号
产品使用说明书上应标注产品型导。同一系列、不同型号、不同规格的产品如用同一版本使用说明书时,不同之处应以适当方式注明。5.3.3产品性能特点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概述产品结构、尺寸、用途、功能、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和主要技术指标。
5.3.4产品部件介绍
使用说明书应采用图解和文字说明的方式,标明与使用有关的主要部件或功能单元的结构介绍,使用说明中多次出现的部件,其名称和功能术语应前后一致。5.3.5使用方法
使用说明书应按正确的使用程序,分步骤说明如何使用,必要时应在文字说明旁配图解。5.3.6注意事项bzxZ.net
注意事项的标注应确保达到提示使用者注意的目的。为了方便使用者理解,可采取图解的形式。涉及到安全问题时,安全警示的标注应符合5.1.5的规定。注意事项的标注应考虑如下内容:如何避免容易出现错误的使用方法或误操作;错误的使用方法或误操作可能造成的伤害;有安全期限要求的产品,应以安全警示方式标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不当的处理,处置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对产品在使用时可能会出现的异常情况(如异常噪声、气味、温度升高、烟雾等)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一对特殊使用人群(如儿童、老年人、残障人等)应有安全警示:一停电或移动等非正常工作情况下的注意事项。5.3.7保养和维护
使用说明书应提供产品的保养和维护方面的知识,应详细地指出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故障,避免故障的方法以及故障的判断、检查和修理。保养和维护的标注应考虑如下内容:故障种类和处理方法;
一一允许使用者进行维护和保养的项目以及必须由专业人员拆卸、维修的项目;必要时,允许使用者可自行更换的易损元器件的型号、规格;一保养和维护方面的注意事项;一产品售后服务事项。
5.3.8安放和安装
对需要给出安放和安装要求的产品应提供安装、安放的结构示意图以及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使用环境和安放、安装的位置要求;一产品附件名称、数量、规格;一安放、安装的操作说明;
GB5296.2—2008
一安放、安装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接地说明;
一一必须由专业人员安装的产品应特别说明。产品安装有国家相关强制性安装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要求。5.3.9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标注产品制造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注原制造商的名称,但应标注原产地(国家和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5.3.10执行标准编号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标明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5.3.11生产许可证和编号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书上标注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应与使用说明书上标注的编号一致。5.3.12其他要求
中文使用说明书的封面或首页上,宜标注如“使用产品前请仔细阅读本使用说明书,并请妥善保管”等字样。
6使用说明的形式
6.1直接压印、粘贴或永久固定在产品上的使用说明。6.2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说明。6.3随同产品提供的信息资料,包括:随同产品提供的纸质使用说明书;其他内容可由非纸质载体(如光盘、企业网站等)提供。7编制使用说明的基本要求
7.1文字
7.1.1使用说明所用中文应是规范的汉字。7.1.2中文使用说明书或包装上还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但汉语拼音和外文的学体高度应不大于相应的汉字。
7.1.3可以提供与汉语相对照的其他外国语种的使用说明,每种语言的说明应清楚地分开。必要时可提供与汉语相对照的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说明。7.2图示、表格
7.2.1使用说明书中的图示、表格应与文字说明有对应关系,图示、表格应按顺序标出序号或箭头指示。
一个图示只能表达一个功能的相关信息,不应具有所需功能外的其他信息。7.2.2
7.3图形符号
使用说明中出现的图形符号、标志,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必要时应在使用说明书中用文字解释其含义。
7.4目次
7.4.1当使用说明书超过一页以上时,每页应有页码;使用说明书的章、条较多时,应编写目次。7.4.2目次中的标题应与正文中使用的标题相同。7.5文字要求
为便于使用者阅读、辨认,使用说明书所用文学应清晰:4
标题文字应不小于正文,
GB5296.2—2008
—正文,文字高度不小于3.2mm(9点,小5号字),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采用较大字;一一安全警示应特别醒目,应采用黑体字。“危险”、“警告”、“注意”等安全警示词应明显大于正文。使用说明的耐久性
8.1使用说明的文字、标志、图形符号应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内始终能够清晰、醒目8.2产品上标注的使用说明应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内始终牢固,不易脱落。使用说明书应保证在产品的寿命期内,可供使用者频繁翻阅而不破损。8.3
GB 5296.2-2008
中华人民共
国家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第2部分: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GB 5296.2-2008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
邮政编码:100045
网址spc.net.cn
电话:6852394668517548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开本880×12301/16
2009年2月第一版
印张0.75
字数12于字
2009年2月第一次印刷
书号:155066:1-3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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