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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结构通则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5-04-22 12:53:23
  • CJ131-2001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CJ 131-2001

  • 标准名称: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结构通则

  • 标准类别:

    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01-04-13
  • 实施日期:

    2001-10-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标准分类号

  • 中标分类号:

    建材>>公用与市政建设器材设备>>Q82供气器材设备

关联标准

  • 采标情况:

    JIS S2092-1996 MOD

出版信息

  •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 页数:

    18页
  • 标准价格:

    13.0 元
  • 出版日期:

    2001-10-01

其他信息

  • 起草人:

    高勇、叶远璋、蔡国汉、李平、梁槛徽、谢正扬、付福华、杨小丰、张维华
  • 起草单位: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广东省顺德市万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
  • 归口单位:

    建设部城镇燃气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 提出单位: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相关标签:

    家用 燃气 燃烧 器具 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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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是根据日本工业标准JIS S 2092-1996《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结构通则》编写的,在技术内容上与之等效。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及其部件的结构、材料与尺寸的通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城镇燃气的家用燃具。 CJ 131-2001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结构通则 CJ131-2001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 131--2001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结构通则
General constructions of gas burning appliances for domestic use2001-04-13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10-01实施
CJ131—2001
本标准的4.1.6a),4.1.8,4.2.2a),4.3.3,4.6,5.12,6,8.1b),8.1c),8.1j),8.2.1,9a),9b)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根据日本工业标准JISS2092--1996《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结构通则》编写的,在技术内容上与之等效。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的附录D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定额研究所提出。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燃气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广东省顺德市万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华帝集团、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广东博世(顺德)燃气用具有限公司、浙江天地园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凯旋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勇、叶远璋、蔡国汉、李平、梁徽、谢正扬、付福华、杨小丰、张维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真结构通则
General constructions of gas burning appliances for domestic use]范围
CJ 131--2001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简称燃具)及其部件的结构、材料与尺寸的通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城镇燃气的家用燃具。2引用标准
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3分类
燃具按用途、安装场所、室内型的给排气方式及安装状态进行分类,如表1~表4所示。表1按用途分类
燃气采股器
燃气快速热水器
燃气容积式热水器
燃气浴椅水加热器
燃气灶
燃气烘烤器
燃气烤箱
燃气饭锅
带烘烤器的燃气灶
燃气烤箱灶
燃气灶桌
其他组合式烹调器具
燃气洗涤物烘干机
分类内容
用辐射热、对流热采暖的燃具
设有水气联动机构、当水通过热交换器时便被加热的供热水专用热水器
设有可加热贮槽水的结构,能根据水温变化开闭燃气管路、且传热面积在4m22以下的供热水专用热水器用燃气的燃烧热直接加热浴槽(浴盆内水的装置,用作加热浴盆水的热交换器部分(以下统称“浴用热交换器”)和燃烧器(以下统称\浴用燃烧器”)组装成一个整体的热水器,它还有产生热水的功能将锅类容器暨于燃烧器上方进行炊事的灶具以火烧烤食品为主的灶具
不以火烧烤食品,而是在烤箱内用辐射热和对流热进行烹调的灶具设有检测米饭熟后自动熄灭主燃烧器装爱的灶具设有烘烤器的燃气灶具
将燃气烤箱与燃气灶(包括带烘烤器的灶)组合起来的烹调灶具装有燃气灶、燃气烘烤器的餐桌将燃气灶、燃气烘烤器、燃气烤箱、燃气饭锅等任意两个或两个以上组合成的灶具
用风机驱动燃气燃烧加热的空气,烘干洗涤物的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04-13批准2001-10-01实施
安装场所
室内型
室外型
给排气方式
散开式
自然排气式
半密闭式
强制排气式
自然给排气式
密闭式
强制给排气式
安装状态
落地式
壁挂式
悬吊式
嵌入式
橱柜式
CJ 131—2001
表2按安装场所分类
分类内容
安装在室内使用的燃具
安装在室外使用的燃具
表3按室内型燃具的给排气方式分类分类内容
由室内吸取助燃空气,将烟气排在室内的方式由室内吸取助燃空气,用排气简在自然抽力下将烟气排出外
由室内吸取助燃空气,用风机将烟气排出室外将给排气简穿过墙壁伸到室外,利用自然抽力进行给排气
将给排气簡接至给排气室,靠自然抽力在开走廊进行给排气
将给排气简接人共用的给排气烟遵(U型或倒下型),靠自然抽力进行给排气
将给排气筒穿过墙壁接至室外直通大气、靠风机强制进行给排气
表4按安装状态分类
分类内容
安装在灶台、烹调台、餐桌上使用的灶具效置在台板、地面使用的灶具
安装在墙面上使用的燃具
悬吊在增壁或天花板等处使用的燃具组装在增内或烹调台重等使用的灶具安装在专用橱柜里使用的灶具
4燃具的结构、材料与尺寸
4.1结构通则
真排式
烟道式
强制排气式
平衡壁装式
平衡室
(隔间)式
平衡烟道式
强制给排气式
示意图
图D1~图07
示意图
图 15
图136
图D1o
图D11
图D12
图D13
图D14
4.1.1燃具及其部件的结构,应考患防止燃气泄漏、防止火灾等安全性和耐用性要求,在通常的运输、安装、使用中,不应发生破损或妨碍使用的变形。4.1.2各部件动作应准确、灵活。4.1.3在正常安装状态下使用时,不应产生移动或倾斜。4.1.4固定安装型燃具的燃气接口、燃具或安装台内的燃气暗接口,其螺纹应符合本标准5.1.2的规定,并应设在容易连接的位置上。4.1.5具备本标准5.2规定的燃具阀。4.1.6燃气通路应符合下列规定:a)燃气通路的气密性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在通常的运输、安装、使用时,不得损坏其气密性;b)燃气管应设在不会受到过热或腐蚀的位置.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c)连接部位应用焊接、螺纹、螺栓、螺母、螺钉等连接牢固。2
4.1.7燃烧器应按下列规定装配:CJ 131--2001
a)引火燃烧器(点火燃烧器)、小火燃烧器(长明火)、主火燃烧器应牢固地安装在所规定的位置,确保与喷嘴、燃烧室、电点火装置、安全装置等有正确的位置,在通常使用情况下,不会移动及脱落;b)除燃真的特殊部件外,不宜安装在过热或损伤的部位。4.1.8燃烧器应通过目测、镜子、电压表、指示灯等在进行点火操作的现场能够确认点燃,点火不能确认的燃具必须安装符合本标推5.12.1规定的熄火保护装置。4.1.9燃烧器、热交换器及其他主要部件应能调整或更换。4.1.10在使用或清扫时手可触及部位的端部应光滑。4.1.11清扫或折卸部件时,原则上应能用通用的工具操作。4.1.12组装各部件用的螺钉应安装牢固.在维修、检查时拆卸的部件,应能反复使用。4.1.13安装在墙壁、立柱、地板上使用的燃具,应能方便的安装、拆卸,在通常的配管操作时不得产生异常现象,且应安装牢固。
4.2材料通则
4.2.1用在燃具上的材料,在通常使用、维修中应能承受机械、化学与热的作用。4.2.2除密封件类(包括膜片、橡胶阀体)及油脂密封材料外,燃气通路应采用熔点大于500C(胶管接头为350℃)、燃烧器应采用熔点大于700C、烟气通路应采用熔点大于350℃的非燃烧材料制造,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采用附录B(标准的附录)所规定的材料或同等以上的耐腐蚀性材料,材料的厚度和强度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b)进行表面电镀的金属材料,按GB/T16411-1996中15.2.1规定做24h试验,确认无蚀现象;
c)进行表面涂装的金属材料,按GB/T16411-1996中15.2.2规定做24h试验,确认无生锈、起泡及脱落现象;
d)进行表面塘瓷的金属材料,应按GB/T16411--1996中15.4进行钢珠冲击试验,确认塘瓷无脱离现象;
e)钢化玻璃材料应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耐冲击试验,确认玻璃无破裂现象。4.2.3燃气通过部位所用密封件、密封材料及其他非金属密封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a)密封件中的橡胶、塑料等材料,应按GB/T16411-1996中15.3.1进行耐燃气性能检验,质量变化率应小于20%,且无影响使用的软化、脆化现象;b)橡胶制品应按GB/T16411一1996中15.3.2进行耐燃气性能检验,每小时的正皮烷渗透量应小于5mg,
c)油脂密封材料应按GB/T16411-1996中15.3.3进行耐燃气性能检验,质量变化率在20C时应小于10%,在4C时应小于25%。4.2.4导电材料应采用铜、铜合金、不锈钢或具有同等以上电气性能、热稳定性能和机械稳定性能的材料,其中用于需要弹性的部位及其他部件上必须的材料,在不发生危险时可不受此限制。4.2.5燃气通路、燃烧器和电器部件上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应按GB/T16411-1996中15.5进行燃烧性能检验,应是不燃烧或在10S内熄灭的材料;但在保温、隔热材料燃烧时,若不会引起触电火灾危险时可不受限制。
4.3不同给排气方式的室内型燃具的结构、材料与尺寸4.3.1散开式燃具散开式燃具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4.3.2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应符合下列规定:a)宜按表5规定选择排气简,其连接处应有15mm以上的重叠量;3
排气简公称直径
排气简内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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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气简的内径
b)按有关标准规定,在无风状态下进行检验,不得从排气口以外的地方排出烟气;200
c)按有关标准规定,在有风状态下进行检验,在正常使用状态下,排气简内逐到上升气流与下降气流时燃烧器火焰应是稳定的。
4.3.3半密闭强制排气式燃具半密闭强制排气式燃具应符合下列规定:a)按有关标准规定,在无风状态下进行检验,在正常使用状态下,不得从排气口以外的地方排出烟气:
b)按有关标推规定,在有风状态下进行检验,当排气口受到80Pa风压时,不得从排气口以外的地方排出烟气;
c)燃具应有本标准5.12.2规定的烟道堵塞安全装置和5.12.3规定的风压过大安全装置;d)排气简连接处不得泄漏烟气,连接处应牢固不易脱落。4.3.4密闭式(自然给排气式和强制给排气式)燃具密闭式燃具应符合下列规定:a)外壳及给排气部分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气密性检验,密封结构的漏气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b)密封部件的材料应为非燃烧的耐腐蚀性材料:c)平衡壁装式及强制给排气式燃具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喷淋状态和电气性能检验,外壳内应无妨碍使用的喷淋丽水进入;②给排气风帽应符合本标准5.8规定;③强制给排气式燃具的排气筒接口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产生脱落;给气简接口处连接也应牢固可靠,不得产生脱落。
4.4室外型燃具的结构、材料与尺寸4.4.1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喷淋状态和电气性能检验,外壳内应无妨碍使用的喷淋雨水进人。4.4.2直径16mm的钢球不能进入到外壳内。4.4.3外壳应采用非燃烧、耐腐蚀的材料制造。4.5不同安装状态燃具的结构与材料4.5.1台式燃具台式燃具应符合下列规定:a)除脚以外的其他部位不得接触桌面或台面,但不影响使用的部分不受此限;b)有可能翻倒的燃具,按GB/T16411-1996中14.2进行倾斜翻倒检验,在任方向倾斜15°以内不得翻倒,而且可能引起火灾的部件不得移动或脱落;c)排气口在燃具上方时,在结构上应保证排气口不易堵塞,或在排气口处标明不准堵塞的要求。4.5.2落地式和橱柜式燃具落地式和橱柜式燃具应符合下列规定:a)除脚或燃具外壳4个底边外,其他部件不得接触台面或地面,但不影响使用的部分不受此限;b)有可能翻倒的燃具,按GB/T16411一1996中14.2进行倾斜翻倒检验,在任何方向倾斜角15°以内不得翻倒,而且可能引起火灾的部件不得移动或脱落;c)排气口在燃具上方时,在结构上应保证排气口不易堵塞.或在排气口处标明不准堵塞的要求;d)烟气不应从燃具的背面及后板顶部排出,但排气口不可能被堵塞的,而且对燃具背后的壁面(墙面)采取防过热措施后可不受此限:e)在后板顶上附近设置排气口的燃具,排气口上端与后板顶端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mm;f)与烹调台并列安装的燃具.燃具高度(地板至顶板的高度)一般取800mm或850mm;g)燃具的结构应保证燃具的给排气和散热。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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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嵌人式燃具嵌人式燃具应符合下列规定:a)排气口在燃具上部时,应保证排气口不会产生堵塞或以文字标明排气口不推堵塞:b)在后板顶上附近设置排气口的燃具,排气口上端与后板顶端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mm;c)应有防止煮沸物逸人燃具内部的措施;d)装入建筑物或构件内的部分应有防护外壳;e)固定在建筑物或构件内的部件,应保证正常使用时不产生移动,也不产生倾斜。4.6具有定时自动启动功能的燃具4.6.1燃具的接口应采用GB/T7306、GB/T7307规定的管螺纹或符合要求的快速接头连接。4.6.2通往燃烧器的燃气通路,应串接两个以上的电磁阀,其中至少应有一个电磁阀的功能是独立的(图D15)。
4.6.3在本标准4.6.2规定的串接电磁阀全部闭合状态时,在4.2kPa气压下,泄漏量应小于0.07 L/h。
4.6.4装有本标准5.12.4规定的过热保护装置。5部件的结构、材料与尺寸
5.1燃气接口
5.1.1燃具接口原则上应露在外边或从外边能看到的位置上。5.1.2使用爆纹连接时,应使用GB/T7306、GB/T7307规定的管螺纹连接。5.1.3螺纹连接的燃具接口,用通配管工具便可施工,连接时不应发生破坏气密性的松动或变形。5.1.4使用胶管接头连接时,其形状和尺寸如图1所示,插拔胶管时不应产生损害气密性和产生有害的变形。有变向要求的胶管接头应具有变向连接的功能(设置变向接头)。6
(1)9.5mm胶管用
1.@部位取角;
2.?部位有+橙内涂红色:
3.为起加强作用,可在插人转角附加上R;@Q
eOFS 91
(2)13mm胶管用
4.未指定的尺寸允许误差,按有关标准规定执行,图1中R的尺寸和括号内的尺寸为参考值,图1胶管接头的形状与尺寸
5.1.5使用快速接头连接时,其形状和尺寸如图2所示(注:图2所示为两种规格),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按有关标准规定制造的燃具用快速接头,插拔应圆滑、连接应牢固;b)在正常操作时不应产生损害气密性的松动及变形现象;c)按GB/T16411-1996中14.3检验燃气承插部件的气密性时,从接口处的泄漏量应小于0.07L/h(试验压力4.2kPa,扭力10N·cm,拉力100N);d)按GB/T16411-1996中14.3检验燃气承插部件的拉力负荷性能时,应无脱离现象,而且从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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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处的泄漏量应小于0.07L/h(试验压力4.2kPa,拉力150N)。45°±1
(1)16mm插口
16以上
3.2±0.15
45°±17
45°±
1.5±0.15
(2)11mm插头
注:为插人插头阀的摔(以下称阀插棒)的最大外接圆直径,阀插棒是指接触插头阀的表面1mm以内部分,图2燃具快速接头的形状与尺寸
5.2燃具阀
燃具旋塞阀应符合CJ/T3072的规定,其他型式的燃具阀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5.3小火燃气导管
小火燃气导管内径应在2mm以上。5.4喷嘴
5.4.1应能方便的安装和拆卸。
5.4.2应安装在外部灰尘不易附着、不易阻塞的部位。5.5燃烧器
燃烧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a)铆接、焊接及其他部位应无影响使用的缺陷;b)火焰口应无影响燃烧的变形;c)进行瓷表面处理的燃烧器应按GB/T16411一1996中15.4进行钢球冲击检验,应无脱离现象。
5.6调风风门
大气式(引射式)燃烧器的调风风门应符合下列规定:a)在正常使用状态下所设定的位置不得发生变化;b)风门调节钮应设在易于操作的位置.操作应灵活可靠;c)应使用熔点大于500℃C的非燃烧、耐腐蚀的材料制造。5.7通过烟气的部件
通过烟气的部件应采用非燃烧、耐腐蚀的材料制造。5.8给排气风帽
平衡壁装式和强制给排气式燃具的给排气风帽应符合下列规定:a)室外的出口处应有防鸟(或防直径16mm钢球)进入的结构;b)从室外的出口处不得看到火焰;c)燃烧烟气不得接触到墙壁:
d)应使用非燃烧、耐腐蚀的材料制造。6
5.9电点火装置
5.9.1电火花(脉冲)点火装置
CJ 131--2001
利用放电火花进行点火的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电极应设置在不接触黄焰的位置(点火时除外);b)电极间隙、电极和点火火焰之间的相对位置,在正常使用状态下不应发生变化,安装应牢固;c)高压线的带电部分与非带电的金属部件间,应保证有足够的间距,或采取有效的绝缘保护措施,使点火时不得发生漏电现象;
d)正常操作时,手有可能接触的高压线应有有效的绝缘保护措施。5.9.2电热丝点火装置
用点火电热丝进行点火的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点火电热丝的安装位置应保持不变;b)点火电热丝等消耗部件应容易更换。5.10定时器
定时器的时间设定应容易,而且定时应准确。5.11温度调节器
5.11.1温度可改变,其温度设定容易而且精确。5.11.2兼作燃具旋塞阀的,原则上沿“开”的方向温度逐渐升高。5.12安全装置
5.12.1熄火保护装置
熄火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燃烧器(主火或长明火)在未点燃或中途熄灭时,在有关标准规定的时间内,应能自动切断燃烧器的燃气通路;
b)火焰监测部分损坏时,应能自动切断燃烧器的燃气通路;c)火焰监测部分在通常使用状态下,与燃烧器的相对位置应保持不变。5.12.2烟道堵塞安全装置
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检验.从堵塞排气口开始,在5min内应自动切断燃烧器的燃气通路,在切断状态下,燃气通路不得再自动打开。5.12.3风压过大安全装置
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当排气风帽处的风压超压时,在燃烧器火焰出现不稳定前,应能自动切断燃气通路。
5.12.4过热保护装置
过热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在燃具本身或其周围出现过热现象前,自动切断燃气通路:b)当温度恢复正常时,燃气通路也不应再自动并启;c)使用双金属热敏开关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6使用电源的燃具结构
6.1使用市电燃具的防水等级应符合GB4208的规定,防触电等级应符合GB4706.1的规定。6.2使用直流电源的燃具所用电池应符合GB/T7112的规定.并应容易更换。6.3使用电子控制器的燃具应符合CJ/T30741998中5的规定要求;试验时,电源电路由运行到停止、由停止到启动状态时,不得使燃具产生误动作,放出未燃烧的燃气。6.4装有电容电机的燃具应按CJ3062一1996中6.12的规定进行堵转试验。6.5电源软线和软缆应符合CJ3062--1996中6.2的规定。7
CJ 131—2001
6.6燃具内部布线应符合CJ3062-~1996中5.6~5.8的规定。6.7燃具接地应符合CJ3062~-1996中5.18和6.3的规定。6.8线控器或遥控器应符合CJ3062--1996中6.4的规定。7外观
燃具外观应完整、匀称,外观不得有明显的损伤,如划痕、裂纹、喷涂不匀、掉漆及其他缺陷。8标志
8.1铭牌
应在燃具明显的位置以耐久方法标出下列各项:a)制造厂家命名的燃具型号:
b)使用燃气的类别和代号;
:c)燃具热流量(kW);
d)额定电压(V);
e)额定功率(W);
f)额定频率(Hz):
g)制造年月或代号;
h)制造序号;
i)制造厂家名称或代号;
)安装场所及室内型燃具的给排气方式名称或代号。注
1.b)中的燃气类别和代号指GB/T13611中规定的燃气类别和代号;2.c)中的燃具热流量指额定热流量;3.d)、e)。f)中仅限于使用交流电源的燃具,4.j)中的安装场所表示仅限于室外型,“室内型燃的给排气方式名称或代号”是指半密闭式和密闭式燃具,8.2使用标志
8.2.1使用标志
对不能判断的点火、灭火、调节等操作,应采用耐久方法在燃具明显处简明标出使用方法。8.2.2使用注意事项
应将下列事项标示在燃具上:
a)使用说明书要求的使用事项;b)不得使用燃具上未标出的其他类别燃气的有关事项(仅限于移动式):c)确认点火、着火、灭火等有关注意事项(仅限于操作现场可进行确认的燃具);d)排烟温度超过260C时的有关注意事项及安装上的注意事项,(仅限于半密闭式和密闭式燃具);e)有关换气的注意事项(仅限于散开式和半密闭式);f)有关检查、清扫的注意事项(仅限于使用者能易于检查、清扫的燃具);g)与可燃物的间距离(仅限于厂家指定的间距小于有关燃具标准中规定的与测温板(木壁)之间距以内的情况]。
9使用说明书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燃具应附有记载下列事项的使用说明书:a)使用燃具时应特别注意的事项:①所用燃气及适用燃气类别的注意事项;8
CJ131—2001
②使用场所、位置及防火方面的注意事项;③操作注意事项。
b)燃具安装注意事项:
①燃气橡胶管连接燃气的要领及注意事项;②部件组装和安装等的操作要领及注意事项:③使用隔热板时的安装要领及注意事项;④有换气设备、排气筒、给排气筒等设施时的安装要领及注意事项:③使用交流电源时的连接要领及注意事项;③排烟温度超过260C时,对排烟温度及其安装上的注意事项(仅限于半密闭式及密闭式)。c)燃具使用时应注意的事项
d)日常检查、清扫时应注意的事项,e)简单故障与异常情况的识别方法及处置方法事项;f)故障、修理的事先联系事项:g)燃具的规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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