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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1/T 2056-202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技术规范
标准号:
DB11/T 2056-2022
标准名称: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技术规范
标准类别: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22-12-27 -
实施日期:
2023-04-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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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文件是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2056—202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技术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的系统构成、点位布设、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以及数据有效性等技术要求。
部分标准内容:
DB11/T2056—202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id monitoring of ambient air total suspended particulate matter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莉华、安欣欣、景宽、李云婷、刘保献、姜南、王欣、金萌、袁建昭、张章。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的系统构成、点位布设、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以及数据有效性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J65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655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
HJ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817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HJ1263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DB11/T1819 环境空气颗粒物网格化监测评价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3095、HJ664、HJ817和DB11/T18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网格化监测 (grid monitoring)
为达到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的目的,根据不同监控需求及环境特征,将目标区域分为不同的网格进行点位布设,对各网格中相关污染物进行实时监测。
3.2 网格化监测设备 (grid monitoring equipment)
用于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的设备,宜采用光的监测方法。
3.3 标准监测设备 (equivalent monitoring equipment)
为对网格化监测设备进行颗粒物质量浓度在线校准与定期检查,采用振落天平或称重测量方法的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设备。
3.4 在线校准 (online calibration)
对网格化监测设备在运行过程中进行的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质量浓度校准。
4 系统构成与要求
4.1 系统构成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系统由监测点位系统、系统支持实验室、在线校准系统、质量保证实验室、比对平台和数据中心组成。
4.2 监测点位系统
网格化监测点位系统由网格评价点、路边交通点和其他污染监控点等组成。网格评价点由网格化监测设备、设备杆、围栏和安装固定辅助装置等组成。路边交通点和其他污染监控点由网格化监测设备和安装固定辅助装置等组成。
网格化监测设备为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系统的感知测量单元,由进气口、气路、颗粒物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湿度传感器、采样动力、流量测控、信号处理和数据传输等模块组成,采样口平均抽气速度应不小于0.3m/s。
4.3 系统支持实验室
4.3.1 主要功能
对监测设备的备品备件进行管理,根据监测设备的运行要求对监测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并对发生故障的监测设备进行检修等。
4.3.2 基本要求
系统支持实验室应能保证操作人员正常工作,配备必要的实验台和存储柜,配备良好的通风设施。实验室供电电源标准电压为AC220V±22V,应配有电源过压、过载和漏电保护装置,接地电阻≤4Ω。
4.3.3 仪器设备配备
系统支持实验室应配备测试与维修用设备和工具,及必要的备用设备和零配件。备用网格化监测设备的数量宜不少于设备总数的10%。
4.4 在线校准系统
4.4.1 主要功能
在运行过程中对网格化监测设备进行校准。
4.4.2 仪器设备配备
在线校准系统应配备标准监测设备、符合HJ1263规定的称重设备及其所需的配套装置。标准监测设备可以是固定或移动设备,设备数量根据网格化监测设备数量与监测环境等实际情况确定,宜不少于网格化监测设备总量的2%,当设备总量不足150台时,应不少于3台。本文未规定的标准监测设备相关技术要求可参照HJ653、HJ655与HJ817中对PM10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规定执行。
4.5 质量保证实验室
4.5.1 主要功能
对监测设备进行量值传递、校准和性能审核,对检修后的设备进行校准和主要技术指标的性能测试,并开展有关监测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id monitoring of ambient air total suspended particulate matter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莉华、安欣欣、景宽、李云婷、刘保献、姜南、王欣、金萌、袁建昭、张章。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的系统构成、点位布设、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以及数据有效性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J65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655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
HJ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817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HJ1263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DB11/T1819 环境空气颗粒物网格化监测评价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3095、HJ664、HJ817和DB11/T18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网格化监测 (grid monitoring)
为达到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的目的,根据不同监控需求及环境特征,将目标区域分为不同的网格进行点位布设,对各网格中相关污染物进行实时监测。
3.2 网格化监测设备 (grid monitoring equipment)
用于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的设备,宜采用光的监测方法。
3.3 标准监测设备 (equivalent monitoring equipment)
为对网格化监测设备进行颗粒物质量浓度在线校准与定期检查,采用振落天平或称重测量方法的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设备。
3.4 在线校准 (online calibration)
对网格化监测设备在运行过程中进行的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质量浓度校准。
4 系统构成与要求
4.1 系统构成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系统由监测点位系统、系统支持实验室、在线校准系统、质量保证实验室、比对平台和数据中心组成。
4.2 监测点位系统
网格化监测点位系统由网格评价点、路边交通点和其他污染监控点等组成。网格评价点由网格化监测设备、设备杆、围栏和安装固定辅助装置等组成。路边交通点和其他污染监控点由网格化监测设备和安装固定辅助装置等组成。
网格化监测设备为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系统的感知测量单元,由进气口、气路、颗粒物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湿度传感器、采样动力、流量测控、信号处理和数据传输等模块组成,采样口平均抽气速度应不小于0.3m/s。
4.3 系统支持实验室
4.3.1 主要功能
对监测设备的备品备件进行管理,根据监测设备的运行要求对监测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并对发生故障的监测设备进行检修等。
4.3.2 基本要求
系统支持实验室应能保证操作人员正常工作,配备必要的实验台和存储柜,配备良好的通风设施。实验室供电电源标准电压为AC220V±22V,应配有电源过压、过载和漏电保护装置,接地电阻≤4Ω。
4.3.3 仪器设备配备
系统支持实验室应配备测试与维修用设备和工具,及必要的备用设备和零配件。备用网格化监测设备的数量宜不少于设备总数的10%。
4.4 在线校准系统
4.4.1 主要功能
在运行过程中对网格化监测设备进行校准。
4.4.2 仪器设备配备
在线校准系统应配备标准监测设备、符合HJ1263规定的称重设备及其所需的配套装置。标准监测设备可以是固定或移动设备,设备数量根据网格化监测设备数量与监测环境等实际情况确定,宜不少于网格化监测设备总量的2%,当设备总量不足150台时,应不少于3台。本文未规定的标准监测设备相关技术要求可参照HJ653、HJ655与HJ817中对PM10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规定执行。
4.5 质量保证实验室
4.5.1 主要功能
对监测设备进行量值传递、校准和性能审核,对检修后的设备进行校准和主要技术指标的性能测试,并开展有关监测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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