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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65/T 3905-2016在用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标准号:
DB65/T 3905-2016
标准名称:
在用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标准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DB65)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16-07-01 -
实施日期:
2016-09-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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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DB65/T3905—2016《在用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规定了重型汽车排气烟度的限值、测量方法及结果判定要求,适用于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M3、N2、N3类及特定M1、M2类在用车辆。
部分标准内容:
DB65/T3905—2016 在用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发布:2016-07-01
实施:2016-09-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制,由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提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为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办公室,主要起草人包括朱英杰、黄忠、张海英、亚力坤、赵权、张艺旭、袁静、申旭辉、徐红江、朱江、黄婧、王欣、孟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在用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测量方法及结果判定要求。适用于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 M3、N2、N3 类以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 M1 和 M2 类机动车,且最大设计速度≥50 km/h 的在用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适用该版本,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及修改单适用本文件。
GB 3847-2005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T 5181-2001 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3.1 在用车(in-use vehicle):已投入使用并取得牌照的汽车。
3.2 最大总质量(GVM):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车辆最大质量。
3.3 重型汽车(heavy duty truck):M3、N2、N3 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 M1、M2 类机动车。
3.4 压燃式发动机(compression ignition engine):采用压燃原理工作的发动机。
3.5 M1、M2、M3、N2、N3 类汽车:M1 类车座位不超过9座;M2 类车座位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5000kg;M3 类车座位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5000kg;N2 类车最大设计总质量>3500kg且≤12000kg;N3 类车最大设计总质量>12000kg。
3.6 轮边功率(wheelside power):汽车在底盘测功机上运转时驱动轮实际输出功率。
3.7 最大轮边功率(MaxHP):按 GB 3847-2005 的功率扫描方法得到的实测轮边功率最大值。
3.8 发动机最大转速(MaxRPM):功率扫描试验中加速踏板全开时测得的发动机最大转速。
3.9 实测最大轮边功率时的转鼓线速度(VeIMaxHP):功率扫描试验中最大轮边功率点的转鼓线速度。
3.10 光吸收系数(k):光束被排烟衰减系数,为单位容积微粒数 n、微粒平均投影面积 a 和消光系数 Q 的乘积。
3.11 不透光(消光)式烟度计(smoke opacimeter):按 GB 3847-2005 测量汽车排气光吸收系数的仪器。
4 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4.1 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参见表1:
表1 重型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光吸收系数(k)按生产年份分类
2001年9月1日以前生产的重型汽车
2001年9月1日起生产的重型汽车
2004年9月1日起生产的重型汽车
4.2 车辆预检和筛选要求
车辆预先检查按 GB 3847-2005 附件 JA 执行。
5 测量方法
采用加载减速法,按 GB 3847-2005 标准附录 J 执行。
6 测量结果判定
6.1 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进行排气烟度测量,判定车辆是否符合排放限值要求。
发布:2016-07-01
实施:2016-09-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制,由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提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为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办公室,主要起草人包括朱英杰、黄忠、张海英、亚力坤、赵权、张艺旭、袁静、申旭辉、徐红江、朱江、黄婧、王欣、孟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在用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测量方法及结果判定要求。适用于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 M3、N2、N3 类以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 M1 和 M2 类机动车,且最大设计速度≥50 km/h 的在用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适用该版本,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及修改单适用本文件。
GB 3847-2005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T 5181-2001 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3.1 在用车(in-use vehicle):已投入使用并取得牌照的汽车。
3.2 最大总质量(GVM):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车辆最大质量。
3.3 重型汽车(heavy duty truck):M3、N2、N3 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 M1、M2 类机动车。
3.4 压燃式发动机(compression ignition engine):采用压燃原理工作的发动机。
3.5 M1、M2、M3、N2、N3 类汽车:M1 类车座位不超过9座;M2 类车座位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5000kg;M3 类车座位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5000kg;N2 类车最大设计总质量>3500kg且≤12000kg;N3 类车最大设计总质量>12000kg。
3.6 轮边功率(wheelside power):汽车在底盘测功机上运转时驱动轮实际输出功率。
3.7 最大轮边功率(MaxHP):按 GB 3847-2005 的功率扫描方法得到的实测轮边功率最大值。
3.8 发动机最大转速(MaxRPM):功率扫描试验中加速踏板全开时测得的发动机最大转速。
3.9 实测最大轮边功率时的转鼓线速度(VeIMaxHP):功率扫描试验中最大轮边功率点的转鼓线速度。
3.10 光吸收系数(k):光束被排烟衰减系数,为单位容积微粒数 n、微粒平均投影面积 a 和消光系数 Q 的乘积。
3.11 不透光(消光)式烟度计(smoke opacimeter):按 GB 3847-2005 测量汽车排气光吸收系数的仪器。
4 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4.1 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参见表1:
表1 重型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光吸收系数(k)按生产年份分类
2001年9月1日以前生产的重型汽车
2001年9月1日起生产的重型汽车
2004年9月1日起生产的重型汽车
4.2 车辆预检和筛选要求
车辆预先检查按 GB 3847-2005 附件 JA 执行。
5 测量方法
采用加载减速法,按 GB 3847-2005 标准附录 J 执行。
6 测量结果判定
6.1 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进行排气烟度测量,判定车辆是否符合排放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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