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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文化市场分类分级差异化执法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6-03-20 12:01:44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DB3210/T 1199-2025

  • 标准名称:

    文化市场分类分级差异化执法规范

  • 标准类别:

    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25-02-20
  • 实施日期:

    2025-03-20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pdf .zip
  • 下载大小:

    1.67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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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03.160
  • 中标分类号:

    A00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其他信息

  • 起草人:

    朱晓晴、张冬云、陈啸、徐兰、桑思远、王一林、徐涑玮、赵向前
  • 起草单位:

    扬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归口单位:

    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发布部门: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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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 03.160 CCS A 00 DB3210/T1199—2025 文化市场分类分级差异化执法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classified and graded law enforcement in cultural market) 2025-02-20 发布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2025-03-20 实施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扬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出。 本文件由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扬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晓晴、张冬云、陈啸、徐兰、桑思远、王一林、徐沛玮、赵向前。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扬州市文化市场分类分级差异化执法的市场主体信息收集、市场主体分类、执法分级及监督与服务等工作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扬州市文化市场分类分级差异化执法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文化市场主体(cultural market entities) 本规范所称文化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艺术品经营单位;文物拍卖企业、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收藏单位;出版单位、印刷企业、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旅行社总社、旅行社分支机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等。 4 组织要求 4.1 各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分别设置行政执法岗、法制审核岗、执法保障岗,确保设置科学、分工合理、运行顺畅。 4.2 行政执法岗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工作;法制审核岗负责制定执法规范化制度、审查执法案件;执法保障岗负责市场主体信息管理、执法记录归档和案后回访工作。 4.3 根据区域市场主体数量,按照规定配备充足的执法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配备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终端、便携式蓝牙打印机和无人机等执法装备,实现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及时处理各类应急任务。 4.4 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指挥调度中心,接入全市文化市场视频监控系统,实现视频实时监管、监控录像调取回放等功能。 4.5 健全文化市场分类分级差异化执法制度,包括市场主体信息管理规范、分级执法记录归档制度、案后回访制度等。 5 基本原则 5.1 服务发展 践行执法为民理念,把服务发展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关心关切的问题,通过帮扶、指导、教育等措施,规范企业健康发展。 5.2 规范公正 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在执法过程中应综合考量市场主体类别,做到过罚相当,杜绝随意执法、选择执法、趋利执法、机械执法、简单执法、消极执法等问题发生。 5.3 信息共享 完善部门配合协调机制,加强与市场监管、行政许可、信用等部门的资源整合与信息共享,确保及时、快速、有效更新市场主体信息。 6 市场主体信息收集 6.1 完善数据库 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市场主体信息数据库,市场主体信息包括文化和旅游领域内产生的以下内容: (1)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主体名称、主体类型、经营范围、经营状态、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2)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事项、许可时间、有效期限以及延续、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信息; (3)行政检查信息,包括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随机抽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产生的信息; (4)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决定书文号和送达日期,以及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5)行政强制执行信息,包括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机关、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执行依据、执行内容和执行日期,以及强制执行情况; (6)信用约束和惩戒信息,包括轻微失信主体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管理或信用惩戒的情况; (7)举报投诉信息,包括通过政务服务热线、举报平台、走访等方式流转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举报投诉信息; (8)线索转办交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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