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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306/T 297-2025预制菜采样操作规范
标准号:
DB1306/T 297-2025
标准名称:
预制菜采样操作规范
标准类别:
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25-05-12 -
实施日期:
2025-05-30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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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文件适用于预制菜检验样品的采样过程本文档为保定市地方标准DB1306/T297-2025《预制菜采样操作规范》,详细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及企业内部预制菜采样的操作流程、采样原则、基本要求及注意事项。
部分标准内容:
DB1306/T297-2025
预制菜采样操作规范
2025-05-12发布
2025-05-30实施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保定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安国市药品检验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苑思坤、李凝、李军、孟岩、李春飞、邢文静、郝军勇、徐彬、田森、张国发。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及企业内部预制菜采样的操作流程与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预制菜检验样品的采样过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0642 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市监食生发〔2024〕27号)中规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采样原则
4.1 应随机确定采样人员,在同批次样品中随机选取采样对象。
4.2 应以问题为导向,聚焦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和食品安全问题的预制菜,进行有针对性的采样。
5 基本要求
5.1 采样人员
5.1.1 具有相应的专业教育或培训经历,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质,能够理解并正确实施采样。微生物采样操作人员应具有较强的微生物专业基础理论知识。
5.1.2 样品采样时,采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且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5.2 采样用品
5.2.1 应根据采样需要配备专用的采样工具及盛装容器。
5.2.2 需要冷藏保存的预制菜需要准备冷藏箱,要求温度可以稳定在2-8℃。
5.2.3 需要冷冻保存的预制菜需要准备冰箱,要求温度可以稳定在-18℃,必要时可提前准备好冰袋和冰盒,辅助冰箱降温。
5.2.4 检验检测机构采样前应提前准备好采样所需的各种文书及相关证明文件,配备视频记录仪、移动终端设备、打印机等采样设备。
5.2.5 企业自行质量采样检验应准备好相关的采样记录文件。
6 操作流程
6.1 检验检测机构抽检采样
6.1.1 资质确认
被采样单位应提供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确认被采样单位是否为合法生产经营,并且确认拟采样的预制菜样品是否在资质许可的生产经营范围内。
6.1.2 采样数量
每个品种预制菜的采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涉及微生物检验项目的预制菜采样量一般不少于5个独立包装。
6.1.3 包装密封
样品应密封包装,并采取防拆封措施,并将盖有单位公章及签字的封条贴于样品表面。被采样品应不得有漏包、发霉、腐烂、污染、烧焦等现象,如有特殊情况需特殊说明备注。
6.1.4 填写采样记录
采样人员应详细记录采样信息,其内容一般包括采样单编号、样品名称、采样量、备样量、采样时间、被采样单位的详细资质信息等,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记录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更改,被采样单位应在相应单据上签字或盖章。
6.1.5 采样过程视频记录
应使用视频记录仪或其他移动终端设备全程记录采样过程。
6.1.6 运输
6.1.6.1 采集的样品应按照包装明示保存条件进行保存,在保持样品完整性的前提下,应在2个工作日内送至检验机构。
6.1.6.2 对于需要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保存条件的预制菜样品,应采用冷藏箱、冰箱、保温箱等设备,使用温度计记录温度,保证预制菜样品运输过程符合规定的温度状态。
6.1.7 样品交接
检验检测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应确认预制菜样品状态,并做好交接记录。
6.2 生产企业自行质检采样
6.2.1 确定同批次产品
同一批次是指应是同一次投料、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种产品。
6.2.2 采样数量
每个品种预制菜的采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涉及微生物检验项目的预制菜采样量一般不少于5个独立包装。
6.2.3 采样过程
6.2.3.1 采集的常温保存的样品,应放入采样袋或者采样箱中,密封包装,如有必要可加贴封条。
6.2.3.2 采集的样品应按照包装明示保存条件进行保存运送,立即送至检验室。
6.2.3.4 对于需要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保存条件的预制菜样品,应采用保温桶、保温箱等设备,使用温度计记录温度,保证预制菜样品送至检验室时仍符合规定的温度状态。
6.2.4 样品交接
企业质检室在接收样品时应确认预制菜样品状态,并做好交接记录。
7 注意事项
采集样品前,应确认样品存储状态条件与预制菜标签标识的保存条件一致。
参考文献
[1]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3]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预制菜采样操作规范
2025-05-12发布
2025-05-30实施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保定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安国市药品检验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苑思坤、李凝、李军、孟岩、李春飞、邢文静、郝军勇、徐彬、田森、张国发。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及企业内部预制菜采样的操作流程与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预制菜检验样品的采样过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0642 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市监食生发〔2024〕27号)中规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采样原则
4.1 应随机确定采样人员,在同批次样品中随机选取采样对象。
4.2 应以问题为导向,聚焦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和食品安全问题的预制菜,进行有针对性的采样。
5 基本要求
5.1 采样人员
5.1.1 具有相应的专业教育或培训经历,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质,能够理解并正确实施采样。微生物采样操作人员应具有较强的微生物专业基础理论知识。
5.1.2 样品采样时,采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且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5.2 采样用品
5.2.1 应根据采样需要配备专用的采样工具及盛装容器。
5.2.2 需要冷藏保存的预制菜需要准备冷藏箱,要求温度可以稳定在2-8℃。
5.2.3 需要冷冻保存的预制菜需要准备冰箱,要求温度可以稳定在-18℃,必要时可提前准备好冰袋和冰盒,辅助冰箱降温。
5.2.4 检验检测机构采样前应提前准备好采样所需的各种文书及相关证明文件,配备视频记录仪、移动终端设备、打印机等采样设备。
5.2.5 企业自行质量采样检验应准备好相关的采样记录文件。
6 操作流程
6.1 检验检测机构抽检采样
6.1.1 资质确认
被采样单位应提供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确认被采样单位是否为合法生产经营,并且确认拟采样的预制菜样品是否在资质许可的生产经营范围内。
6.1.2 采样数量
每个品种预制菜的采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涉及微生物检验项目的预制菜采样量一般不少于5个独立包装。
6.1.3 包装密封
样品应密封包装,并采取防拆封措施,并将盖有单位公章及签字的封条贴于样品表面。被采样品应不得有漏包、发霉、腐烂、污染、烧焦等现象,如有特殊情况需特殊说明备注。
6.1.4 填写采样记录
采样人员应详细记录采样信息,其内容一般包括采样单编号、样品名称、采样量、备样量、采样时间、被采样单位的详细资质信息等,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记录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更改,被采样单位应在相应单据上签字或盖章。
6.1.5 采样过程视频记录
应使用视频记录仪或其他移动终端设备全程记录采样过程。
6.1.6 运输
6.1.6.1 采集的样品应按照包装明示保存条件进行保存,在保持样品完整性的前提下,应在2个工作日内送至检验机构。
6.1.6.2 对于需要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保存条件的预制菜样品,应采用冷藏箱、冰箱、保温箱等设备,使用温度计记录温度,保证预制菜样品运输过程符合规定的温度状态。
6.1.7 样品交接
检验检测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应确认预制菜样品状态,并做好交接记录。
6.2 生产企业自行质检采样
6.2.1 确定同批次产品
同一批次是指应是同一次投料、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种产品。
6.2.2 采样数量
每个品种预制菜的采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涉及微生物检验项目的预制菜采样量一般不少于5个独立包装。
6.2.3 采样过程
6.2.3.1 采集的常温保存的样品,应放入采样袋或者采样箱中,密封包装,如有必要可加贴封条。
6.2.3.2 采集的样品应按照包装明示保存条件进行保存运送,立即送至检验室。
6.2.3.4 对于需要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保存条件的预制菜样品,应采用保温桶、保温箱等设备,使用温度计记录温度,保证预制菜样品送至检验室时仍符合规定的温度状态。
6.2.4 样品交接
企业质检室在接收样品时应确认预制菜样品状态,并做好交接记录。
7 注意事项
采集样品前,应确认样品存储状态条件与预制菜标签标识的保存条件一致。
参考文献
[1]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3]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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