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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1/ 280-2005公园、风景名胜区 安全管理规范
标准号:
DB11/ 280-2005
标准名称:
公园、风景名胜区 安全管理规范
标准类别: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05-03-28 -
实施日期:
2005-07-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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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标准内容:
DB11/280—2005 公园、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规范
发布:2005-03-28
实施:2005-07-01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为保障公园、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生产,规范安全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依据GB/T1.1制定,并引用了相关标准、法律、法规、条例和办法。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并归口,起草单位为北京市园林局。参与起草单位包括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市标准化协会。主要起草人包括郭延森、王鹏训、刘菌洁、徐佳、周庆生、尹俊杰、米山坡、孟庆红。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园、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管理要求,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园及风景名胜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在下列条款中简称园(区)。风景名胜区的区域范围为其管理机构对景区的有效控制部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的相关文件包括:
- GB2893 安全色
- GB2894 安全标志
- GB/T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一部分 通用符号
- GB134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 GB15630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 GB1617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 GB50298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 CJJ48 公园设计规范
- DB11/T213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 DL409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北京市公园条例》《特种设备监察条例》
- 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75号令)
-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游乐园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安全工作责任人: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2 安全工作管理人:组织实施和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单位安全工作责任人负责的人员。
3.3 安全工作人员:依法配备的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3.4 安全工作管理机构:依法设置的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
3.5 突发事件: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突然发生的恐怖袭击、自然灾害、火灾、爆炸、投毒、各类恐吓及由于人员骤然聚集引发的可能造成伤亡或秩序混乱的事件。
3.6 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3.7 公园:具有良好园林环境、完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城市、游览观赏、休憩娱乐、防灾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历史名园、动物园、植物园等)、社区公园等。
3.8 风景名胜区: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4 职责
4.1 安全工作责任人职责:
- 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 确保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
-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负责各类安全责任书的签订及管理工作。
-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并掌握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 将消防工作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建立义务消防队。
4.2 安全工作管理人职责:
- 拟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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