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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气象地理分区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6-03-16 19:30:11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DB65/T 4695-2023

  • 标准名称:

    气象地理分区

  • 标准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DB65)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23-07-14
  • 实施日期:

    2023-09-20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pdf .zip
  • 下载大小:

    9.92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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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07.060
  • 中标分类号:

    A47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其他信息

  • 起草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候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台、新疆农业气象台
  • 归口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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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文件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气象地理分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术语定义、分区原则以及不同级别的分区方案,适用于气象信息的地理分布描述。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5/T4695—2023 气象地理分区 发布:2023-07-20,实施:2023-09-20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主要起草单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候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台和新疆农业气象台。主要起草人包括李海燕、杨涛、段春锋、吉春容、杨利贞、李娜、栾亚睿、余新杰和李迎春。 实施中的疑问可咨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修改意见请反馈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新疆气候中心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如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候中心:电话:0991-2642937;传真:0991-2635150;邮政编码:8300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电话:0991-2611281;传真:0991-2611281;邮政编码:8300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0991-2817197;传真:0991-2817197;邮政编码:830004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气象地理分区的术语和定义、划分原则、分区及应用说明。适用于新疆气象信息的地理分布描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气象服务信息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气象地理分区:主要依据气候相似特征、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界限、地形和河流分布特点以及新疆自然区划、气候区划、农业区划等成果,结合气象部门长期使用的习惯性、普遍性称谓,综合得出的以特定区域、地级行政区和市县为基本空间单元的地理区域划分结果。 4 划分原则 4.1 气象地理分区依据地理地貌、气候特征、气象部门长期气象预报服务实践和前期研究成果,按照“通用通识、通俗易懂、精细准确”原则,由粗到细,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划分为一级气象地理分区、二级气象地理分区、三级气象地理分区和特定区域气象地理分区。 4.2 一级气象地理分区,依据新疆“三山夹两盆”的地形地貌和气候特征,结合气象部门长期习惯性、普遍性称谓,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为北疆和南疆。 4.3 二级气象地理分区,依据气候相似特征,结合气象部门长期使用的习惯性、普遍性称谓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应用气象信息需要,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一级气象地理分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为:北疆西部、北疆北部、天山北坡、南疆西部、南疆中东部和东疆。 4.4 三级气象地理分区,依据气象部门长期使用的习惯性、普遍性称谓,遵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划分的14个地州及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域石河子市,根据新疆气象精细化服务的需要,在新疆一级、二级气象地理分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为:伊犁州西部、东部、南部,塔城北部、南部等41个新疆气象服务精细化分区。 4.5 特定区域气象地理分区,根据新疆地形地貌和典型天气气候、极端天气及气象灾害等,划分出新疆风口地区和主要山区。 5 气象地理分区 5.1 一级气象地理分区 5.1.1 北疆 包括新疆天山以北的51个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所处的地级和县级行政区,包括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克拉玛依市、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石河子市、乌鲁木齐市、哈密市北部的巴里坤县和伊吾县等。分区结果应符合附录A中图A.1的规定。 5.1.2 南疆 包括新疆天山以南塔里木盆地及东疆的54个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所处的地级和县级行政区,包括喀什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田地区、吐鲁番市、哈密市南部的伊州区等。分区结果应符合附录A中图A.1的规定。 5.2 二级气象地理分区 5.2.1 北疆西部 包括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等地,详见表1,分区结果应符合附录A中图A.2的规定。 5.2.2 北疆北部 包括塔城地区北部、阿勒泰地区及克拉玛依市北部等县市区,详见表1,分区结果应符合附录A中图A.2的规定。 5.2.3 天山北坡 包括天山山脉北侧西起塔城地区乌苏市,东至哈密市伊吾县的县市区,详见表1,分区结果应符合附录A中图A.2的规定。 5.2.4 南疆西部 包括喀什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和田地区和阿克苏地区西部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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