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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T 4490-2023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规范
标准号:
DB32/T 4490-2023
标准名称:
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规范
标准类别:
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23-06-26 -
实施日期:
2023-06-26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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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文档为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4490-2023《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规范》。内容规定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中告知、承诺、审批及证后管理的要求,明确了告知承诺书的内容样式、适用情形、承诺核查流程及公示制度,旨在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
部分标准内容:
ICS 01.120.20
CCS A00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4490—2023
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notification and commitment of administrative approval of market supervision
2023-05-13 发布
2023-06-13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中国标准出版社 出版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艺、汤牛明、李小娟、张轶、刘波、季红、沐晓馥。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的告知、承诺、审批、证后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告知承诺审批
notification and commitment licensing
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的行政审批条件以及相关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活动。
4 告知
4.1 行政审批机关应公开发布施行告知承诺审批的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样式。
告知承诺书包括告知书、承诺书,告知书加盖行政审批机关公章。
4.2 告知书样式参照附录A图A.1,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事项名称;
b) 审批依据;
c) 申请人需具备的法定条件;
d)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e) 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f) 承诺内容将对社会公示。
4.3 行政审批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4.2所列内容。
5 承诺
5.1 承诺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申请人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b) 对需具备许可条件的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申请人承诺已经达到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c) 对允许在申请后一定期限内满足许可条件的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申请人承诺将在行政审批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并提交有关补充材料;
d) 申请人愿意承担提交虚假材料或者违反承诺产生的法律责任;
e) 申请人所作承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按照告知书要求同意将其所作承诺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2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书应作为承诺书的必备附件。
5.3 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应与行政审批机关提供的样式一致,参见附录A图A.2。
5.4 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5 申请人将告知承诺书和4.2要求提交的材料提交至行政审批机关。
6 审批
6.1 行政审批机关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6.2 在行政审批决定前,申请人提出撤回承诺申请时,审批程序终止。申请人再次申请时应按一般程序办理。上级行政机关另有规定除外。
6.3 不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包括:
a) 申请人已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纳入其他政府部门共享至市场监管部门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b) 行政审批机关及属地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违反承诺,有不良信用记录,在信用修复前,该申请人再次申请告知承诺审批的;
c) 告知承诺申请撤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d) 相关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
7 证后管理
7.1 承诺核查
7.1.1 行政审批机关依据行政审批事项的规定,决定是否组织承诺核查。
7.1.2 对需要组织承诺核查的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7.1.3 对不需要组织承诺核查的事项按日常管理要求实施。
7.1.4 承诺核查结论为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撤销相关审批。
7.2 公示
7.2.1 行政审批机关应将申请人的承诺内容向社会公示。
7.2.2 行政审批机关应记录申请人违反承诺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附录A
(资料性)
告知承诺书样式
图A.1 给出了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样式。
--- 图A.1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 ---
市场监督管理局
告知书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 [事项名称] 采取告知承诺审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
2.
3.
4.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需具备下列条件:
1.
2.
3.
4.
三、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 [事项名称] 告知承诺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1.
2.
3.
4.
注:申请人愿意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审批的,提交承诺书,承诺内容将对社会公示。
四、监督和法律责任
1. 市场监管部门在证后管理中发现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将撤销许可:
(1)
(2)
(3)
(4)
2. 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许可的申请人,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3. 申请人违反承诺情况,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记入申请人信用档案,并对社会公示。
行政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图A.1 结束)
CCS A00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4490—2023
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notification and commitment of administrative approval of market supervision
2023-05-13 发布
2023-06-13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中国标准出版社 出版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艺、汤牛明、李小娟、张轶、刘波、季红、沐晓馥。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的告知、承诺、审批、证后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告知承诺审批
notification and commitment licensing
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的行政审批条件以及相关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活动。
4 告知
4.1 行政审批机关应公开发布施行告知承诺审批的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样式。
告知承诺书包括告知书、承诺书,告知书加盖行政审批机关公章。
4.2 告知书样式参照附录A图A.1,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事项名称;
b) 审批依据;
c) 申请人需具备的法定条件;
d)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e) 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f) 承诺内容将对社会公示。
4.3 行政审批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4.2所列内容。
5 承诺
5.1 承诺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申请人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b) 对需具备许可条件的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申请人承诺已经达到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c) 对允许在申请后一定期限内满足许可条件的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申请人承诺将在行政审批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并提交有关补充材料;
d) 申请人愿意承担提交虚假材料或者违反承诺产生的法律责任;
e) 申请人所作承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按照告知书要求同意将其所作承诺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2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书应作为承诺书的必备附件。
5.3 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应与行政审批机关提供的样式一致,参见附录A图A.2。
5.4 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5 申请人将告知承诺书和4.2要求提交的材料提交至行政审批机关。
6 审批
6.1 行政审批机关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6.2 在行政审批决定前,申请人提出撤回承诺申请时,审批程序终止。申请人再次申请时应按一般程序办理。上级行政机关另有规定除外。
6.3 不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包括:
a) 申请人已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纳入其他政府部门共享至市场监管部门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b) 行政审批机关及属地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违反承诺,有不良信用记录,在信用修复前,该申请人再次申请告知承诺审批的;
c) 告知承诺申请撤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d) 相关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
7 证后管理
7.1 承诺核查
7.1.1 行政审批机关依据行政审批事项的规定,决定是否组织承诺核查。
7.1.2 对需要组织承诺核查的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7.1.3 对不需要组织承诺核查的事项按日常管理要求实施。
7.1.4 承诺核查结论为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撤销相关审批。
7.2 公示
7.2.1 行政审批机关应将申请人的承诺内容向社会公示。
7.2.2 行政审批机关应记录申请人违反承诺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附录A
(资料性)
告知承诺书样式
图A.1 给出了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样式。
--- 图A.1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 ---
市场监督管理局
告知书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 [事项名称] 采取告知承诺审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
2.
3.
4.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需具备下列条件:
1.
2.
3.
4.
三、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 [事项名称] 告知承诺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1.
2.
3.
4.
注:申请人愿意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审批的,提交承诺书,承诺内容将对社会公示。
四、监督和法律责任
1. 市场监管部门在证后管理中发现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将撤销许可:
(1)
(2)
(3)
(4)
2. 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许可的申请人,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3. 申请人违反承诺情况,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记入申请人信用档案,并对社会公示。
行政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图A.1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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