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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4/ 1929-201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号:
DB14/ 1929-2019
标准名称: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类别:
山西省地方标准(DB14)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19-11-01 -
实施日期:
2020-05-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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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及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以及65t/h以上非发电蒸汽锅炉,以燃油、燃气、燃生物质为燃料的各种容量的蒸汽锅炉(含发电);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本标准规定了山西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包括适用范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及生物质锅炉的建设与运行阶段环境管理。
部分标准内容:
ICS 13.020.40
DB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1929-201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
发布:2019-11-01
实施:2020-05-01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锅炉生产及污染治理技术进步,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山西省辖区内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
当国家或地方发布更严格排放标准或特别排放限值时,按从严原则执行。
本标准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监督实施。
起草单位: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问函、张保会、高宽、党晋生、贾一、董新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及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验收及运行管理。
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及燃生物质锅炉(含发电锅炉)及各类容量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
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氨的测定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测定 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和锅炉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测定 重量法
HJ 9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煤尘测定 活性炭吸附/热解原子吸收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在用锅炉
本标准实施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2 新建锅炉
本标准实施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锅炉建设项目。
3.3 燃煤锅炉
使用煤炭类燃料的锅炉,包括煤块、煤粉、煤泥、水煤浆及煤矸石等。
3.4 燃油锅炉
使用汽油、柴油、煤油及醇基燃料等液体燃料的锅炉。
3.5 燃气锅炉
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其他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
3.6 燃生物质锅炉
以秸秆、木材、锯末、稻壳等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DB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1929-201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
发布:2019-11-01
实施:2020-05-01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锅炉生产及污染治理技术进步,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山西省辖区内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
当国家或地方发布更严格排放标准或特别排放限值时,按从严原则执行。
本标准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监督实施。
起草单位: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问函、张保会、高宽、党晋生、贾一、董新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及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验收及运行管理。
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及燃生物质锅炉(含发电锅炉)及各类容量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
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氨的测定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测定 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和锅炉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测定 重量法
HJ 9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煤尘测定 活性炭吸附/热解原子吸收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在用锅炉
本标准实施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2 新建锅炉
本标准实施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锅炉建设项目。
3.3 燃煤锅炉
使用煤炭类燃料的锅炉,包括煤块、煤粉、煤泥、水煤浆及煤矸石等。
3.4 燃油锅炉
使用汽油、柴油、煤油及醇基燃料等液体燃料的锅炉。
3.5 燃气锅炉
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其他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
3.6 燃生物质锅炉
以秸秆、木材、锯末、稻壳等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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