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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生猪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6-06-14 11:19:34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DB63/T 1182-2013

  • 标准名称:

    生猪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 标准类别:

    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13-03-25
  • 实施日期:

    2013-04-15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pdf .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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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11.220
  • 中标分类号:

    B41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其他信息

  • 起草人:

    许海抚、潘英卿、叶成红、李建合、张丽亚、刘永才、徐玉峰。
  • 起草单位: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归口单位:

    青海省农牧厅
  • 发布部门: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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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规范规定了生猪屠宰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内容、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文书应用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检疫。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11.220 B41 备案号:37392-2013 青海 海省地 DB63 方 标准 DB63/T1182-2013 生猪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13-03-25发布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04-15实施 发布 本规范按照GB/T1.1-2009的规则编写。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前言 本规范起草单位: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DB63/T1182—2013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许海抚、尕桑本、吕恒龙、杨永斌、陈海莉、李翰明、刘永才。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1范围 生猪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DB63/T1182—2013 本规范规定了生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内容、检疫结果处理及检疫文书、记录。 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生猪产地检疫。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18635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3检疫对象 3 口蹄疫、猪瘟、炭疽、猪丹毒、猪肺疫。检疫合格标准 总展务 检疫合格标准包 产地未发生相关疫情。 a) 接种了口蹄疫、猪瘟疫苗,并在有效保护期内:b)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以符合规定;c) 临床检查健康: d) e) 检疫程序和内容 5 5.1申报检疫 生猪在出售或者运输前,由货主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出售、运输供屠宰、继续饲养的生猪提前3天申报检疫,填写《动物检疫申报单》。5.2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在申报单确定派出官方兽医以及实施检疫的地点、时间。不予受理的,在申报单说明理由。1 5.3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DB63/T1182--2013 5.3.1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产地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5.3.2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5.3.3查验动物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所佩戴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5.4临床检查。 5.4.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5.4.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态、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物及排泄物性状等。5.4.3检查内容 5.4.3.1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5.4.3.2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腿软、行动缓慢:间有呕吐,便秘腹泻交替: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鼻、唇、耳、下颌、四肢、腹下、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血,指压不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5.4.3.3出现高热稽留:呕吐;结膜充血:粪便干硬呈栗状,附有黏液,下痢:皮肤有红斑、疹块指压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丹毒。5.4.3.4出现高热:还吸困难,继而哮喘,口鼻流出泡沫或清液;颈下咽喉部急性肿大、变红、高热、坚硬:腹侧、耳根、肢内侧支肤出现红斑,指压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肺疫。5.4.3.5咽喉、颈、肩肝、、腹乳房及阴囊等局部皮肤出现红肿热痛,坚硬肿块,继而肿块变冷无痛感,最后中央坏死形成溃疡:喷部、前胸出现急性红肿,呼吸困难、咽喉变窄,室息死亡等症状的,唯信息 怀疑感染炭疽。 5.5实验室检测 5.5.1对怀疑患有本规范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导常情的,应按相应疫病诊断标准进行实验室检测。 6检疫结果处理 6.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6.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6.3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范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6.4发现患有本规范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2 DB63/T1182--2013 6.5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6.6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GB16548规定处理。6.7:生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7检疫文书应用 7.1动物产地检疫文书共有4种,主要用于产地检疫全过程的工作记录。具体有《动物检疫申报单》(见附录A)、《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见附录B)、《瓷禽标识登记单》(见附录C)和《检疫处理通知单》(见附录D)。 7.2印刷规格:《动物检疫申报单》185mm×265mm,《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210mm×340mm,《备禽标识记录单》297mm×210mm,《检疫处理通知单》142mm×210mm。7.3动物检疫文书按照使用说明规范填写和使用,《动物检疫申报单》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导下由货主或者畜主填写。《畜禽标识记录单》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并使用。7.4检疫工作记录按照规范填写,用语规范,字迹清楚,数据准确,签字到位。7.5检疫文书的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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